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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社保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03-04 19:02:32

㈠ 法院執行可由社保局代扣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咨詢台:我縣破產、解體的企業中,部分原在職職工因在工作期間欠了企業的承包金或欠個人的回錢,雖然答現在其本人按照政策規定辦了正常的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局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但原企業或個人仍要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由社保局代扣其的基本養老金。這合法嗎?岳池縣讀者唐義唐義讀者:謝謝你對本刊的信任。你咨詢的法院能否強制執行由社保機構代扣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問題,在少數地區以及在企業破產、解體或改制過程中也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經與有關職能部門聯系,查閱相關法規政策,現答復如下,供你參考。首先應明確的是,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中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退休金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

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不同的。

對於作為被執行人的離退休人員,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要求作為離退休人員統一發放機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即離退休金、退休金。

(2)執行社保養老金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但是,當養老金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之後,可以查封、凍結、劃扣保留必須生活費用之外的部分。

離退休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人民法院在凍結、扣劃其離退休金、退休金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基本養老金保障標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再確定適當的凍結、扣劃數額。綜上,在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後,餘下部分退休金可以強制執行。

㈢ 強制執行養老金有什麼依據

強制執行是由執行依據的,將退休金從社保局發放了銀行卡賬戶劃轉,屬於一種強制執行行為,此種情況被執行人,對外是負有債務的,在被執行人不償還相關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是可以化轉退休金或養老金的。

㈣ 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可以執行嗎

為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執行查控體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加強信用懲戒等措施不斷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和代理律師還會受到各種執行實務問題的困擾,影響個案的執行和推進。 本期內容,為法律人解決執行難題提供確切有效的借鑒和指引。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評析: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職工已擁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平均水平,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是否只能凍結,一定要在上述六種情形下才能提取?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執他字第9號對福建高院的請示答復中著重強調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當時是這樣答復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使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在〔2012〕執他字第5號對山東高院的請示答復中態度已經有所緩和,認為: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對安徽高院的〔2013〕執他字第14號答復及此後對浙江高院的答復,態度則已經非常鮮明,只要符合提取條件,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就可以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可以。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評析:這一問題,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天津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中也曾明確可以執行。但是就在答復作出後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給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7號),認為,「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編者註:該通知強調的是,社保機構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償還社保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與離退休人員作為債務人時能否執行社保基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復》(〔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復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㈤ 法院起訴執行養老金嗎

可以。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於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㈥ 請問一下社保養老金是哪一年開始執行的

1951年原政務院公布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傳統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在80年代首先開始進行了還原養老社會保險基本職能的養老社會統籌的工作,1986年國務院頒發的77號文件,建立了市一級層次上的國有企業養老金的社會統籌機制。在社會統籌機制內,養老金資金由人口結構年輕的國有企業向人口結構老齡化的國有企業的轉移,實際上構成傳統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再保險機制。

㈦ 社會養老保險是哪一年執行的

社會養老保險於1997年開始正式實行。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專初期,後屬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執行社保養老金擴展閱讀: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實行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繳費負擔,也不會影響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

參考鏈接:網路_社會養老保險

㈧ 法院強制執行可以扣養老保險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內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容知》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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