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私有企業工作15年以上能不能拿到退休工資
不是工作15年就有退休工資的
是養老保險交費滿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才有養老金的
法定退休年齡,女工人50,女幹部55,男60,工人還是幹部看檔案
單位沒有給你交養老保險,可以要求單位補交
其他補貼沒有
『貳』 老年人中度痴呆,子女私自把老人的工資和養老金從銀行帳戶取走,占為私有,是犯罪嘛
恩.私自拿走老人錢肯定是違法犯罪行為.
『叄』 養老金改革對個人賬戶將如何處理
自從28年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嘗試引入個人賬戶以後,關於個人賬戶的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
這些年來,個人賬戶「存」還是「廢」、「做大」還是「做小」、「做實」還是「做空」的爭議並未因中央文件的屢次拍板定案而消弭。相反,種種分歧仍或明或暗地存在於理論和實踐層面中。
2013年11月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改為「完善個人賬戶」後,業內在完善個人賬戶的路徑上產生了巨大的分歧,爭議的核心是個人賬戶是否要轉為名義賬戶以及是否需要擴大個人賬戶。
第一財經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經過兩年多的激烈爭議之後,個人賬戶的改革路徑逐步明朗:個人賬戶不再做實,將8%的個人賬戶作為個人權益記錄的方向正在贏得更多共識。但業內人士預計,完善個人賬戶的方案要待十九大之後才能確定。
鄭功成認為,簡單地將完全私有化的個人賬戶引入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弱化了公共養老金的互助共濟功能,也直接損害了這個制度的可靠性、可持續性,還造成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分割,並使完全個人賬戶化的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沒法得到健康發展。
李珍認為,實行名義賬戶意味著對個人賬戶進行「做空」,空賬邁不過的一個坎是如何計息。
名義賬戶和銀行賬戶的根本不同在於,儲戶是真金白銀拿給銀行,銀行實現投資收益之後給儲蓄利息,而名義賬戶中是沒有錢的,個人交的錢已經拿出給退休人員發養老金了。
「計息低則賬戶持有人受損,計息高則下一代受損。」李珍說,改革之後,如果還像以前一樣按一年期銀行利率計息的話,參保人是受損的,並且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低下;而如果計入較高利息,那麼很快會積累大量的負債。
李珍認為,與社會統籌不同,個人賬戶上的負債是硬約束的,未來不可能通過計算公式的調整減少養老金的支出,這意味著屆時在職一代的負擔會更重,會拖累中國經濟的發展。
因此,李珍建議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社會養老保險中分離出來,讓參保人建立自願性儲蓄養老制度,會減少因政府幹預產生的扭曲。同時,個人賬戶的分離還需要其他參量改革來配合,否則制度的收支平衡就會出問題。
「如果改革之初只是將國家和企業包辦的養老保障改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引入個人賬戶,再在這個制度基礎上推進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那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會順利得多。」鄭功成說。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個人賬戶之後,學界提出了多種完善個人賬戶的方案,諸多方案中,從統賬結合走向統賬分離被認為是一條根本解決之道,即將第一支柱中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分離,轉向第二或第三支柱,讓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
然而,統賬分離需要對現行制度動「大手術」,尚難以成為完善個人賬戶的現實選項,養老保險改革仍然任重道遠。
『肆』 智利強制性養老保險模式個人儲蓄的國家行為行為
所謂智利模式:其實是指智利實行的由個人繳費、個人所有、完全積累、私人機構運營的養老金私有化模式。它作為世界上有影響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舉措,確實是對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其典型性和代表性是毋庸置疑的。
『伍』 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
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陸』 智利養老金制度私營化改革為什麼會受到世界銀行的推崇
智利模式以個人為直接責任主體,採用完全積累方式,從而在減輕政府責任的同回時也較好地解決答了勞動者代際之間的矛盾;
其私營化、資本化管理給養老基金帶來了較高的投資回報,也為避免傳統社會保險型或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危機提供了一種新的對策思路;
此外,智利模式實際上是迫使國民儲蓄,它對於改變智利國民缺乏儲蓄偏好的傳統,進而增加國民經濟建設資金的來源顯然具有非常直接的效應。
客觀說來,智利模式在智利的20年實踐總體上是成功的。政府未來長期責任的減輕、國民儲蓄的持續上升及養老基金運營效益的顯著增長等,是智利模式20年來尤其是前10年中取得的重要成就。這些成就表明市場機制的應用能夠創造出相應的效率、個人責任的強化可以直接減輕政府所負的責任而這兩點恰恰是傳統社會保障制度所欠缺的。
智利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改革,因為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養老社會保險模式,且確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一些成就,從而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對象。養老保險基金私營化管理也被另外一些拉丁美洲國家視為值得仿效的榜樣。美國、歐洲國家乃至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也都以極大的興趣關注著智利模式。
『柒』 鐵道部被撤銷並且私有化之後,鐵路一線職工的「五險一金」是不是都沒了養老保險和工傷費
鐵道部撤並,職工的五險一金沒有影響,現在的企業員工都繳納五險一金的。另外你看看實際情況,凡事從鐵道部畫出的機構,醫院、學校哪個職工的待遇不是比以前的要好。尤其是退休金這一塊,要比原來要高。
『捌』 什麼是社保私有化 怎樣才是私有化
你首先要抄理解我們現在的社保制襲度,社保費被放入2個賬戶:公司幫你交的進入統籌賬戶,你自己交的進入個人賬戶。事實上,這些錢都會立刻被國家花掉(現收先付),主要用來給以前退休的人提供養老金。這種制度的弊端很明顯:1、提高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卻降低了職工的可支配收入,不利於工資增長和就業;2、不可持續。未來老人越來越多,年輕人越來越少。你現在交的錢被國家拿來花掉了,等你老了,誰來養你?3、國家管理不善(社保基金被挪用、虧空聽說過吧?)
因此,很多國家已經或者打算把社保私有化。首先,公司交的也好,你自己交的也好,全部進入你自己的個人賬戶,實實在在全都是你的錢,而且,這筆錢會按照通脹率和工資增長率自動調整。二是,國家不再成為唯一的社保資金管理的主體,而是由私人的基金公司來運作這筆錢(他們更專業,能使這筆錢保值增值)。
『玖』 社會保障制度私有化理論是
繼智利於1981年成功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私人化管理後,秘魯、阿根廷、哥倫比亞、烏拉圭、墨西哥、玻利維亞、薩爾瓦多7個拉美國家先後開始嘗試以自由市場政策為主導的激進式改革。同時,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私人養老金計劃也迅速鋪開。英國75%的勞動力在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SERPS)之外與私人職業養老金計劃簽約(Richard Blun-dell&Paul Johnson,1998);美國帶有私人退休儲蓄性質的401(k)計劃已為1910萬投保者積累了4400億美元的資產,且年繳費流量達到1000億美元(James M.Poterba et al,1998)。這種改革得到了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得曼、布坎南、加里·貝克爾在內的許多經濟學家的肯定,並稱之為社會保障私有化(Social Security Privatization,SSP)。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和發展的軌跡看,這似乎是一種悖論:為什麼被證明能實現帕累托有效的現收現付制會讓位於基金制?為什麼公共性質的社會保障會走上私有化道路,並體現出市場配置的效率?僅從經濟滯脹、人口老齡化加速、投資回報率低下導致舊制度運行失敗的角度來解釋恐怕是不夠的。本文謹從學術研究與國際接軌的立場探討此問題,嘗試給出社會保障私有化的理論解釋。
一、社會保障私有化的內涵
社會保障私有化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種模式,它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規定收益制(benefit-defined)下的公共帳戶轉為規定繳費制(contribution-defined)下的私人帳戶;二是政府公共部門的集中壟斷性管理轉為私人基金公司的分散競爭性管理。
以改革的領頭羊智利為例,智利是從1981年開始實行新的個人帳戶存儲式養老保險制度的。新制度規定,廢除20年代從西歐引進的現收現付統籌制模式,勞動者每月按工資收入的10%繳納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帳戶,免徵所得稅。基金營運引入競爭機制,政府授權25家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對養老基金實行資本化管理,代表投保人使用這些基金參加生產性投資以及法律允許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證券投資,收益歸投保人,以後隨退休金支付給退休者。由於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益有高有低,服務有優有劣,投保人可自由選擇效益好的管理公司投保,以後也可以隨時將基金從一個公司轉到另一個公司。為了保障舊制度下已繳費人員的利益,參加舊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老職工轉入新制度時,對他們以前已繳納的保險費,由國家給予承認,政府發給「認可債券」,在他們退休時由國家財政按保險費金額並考慮消費價格指數再加上4%的利息撥入他們的個人帳戶。1981年至1998年的18年間,基金的平均年收益率為11%(喬斯·派納拉,1999)。
從本質上講,中國在1991年推出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並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方式銜接的改革已邁出了社會保障私有化的第一步,即公共帳戶轉為私人帳戶。走不走第二步,什麼時候走,當然要遵照中國國情。目前至少有兩個前提條件不成立:一是基金運營尚未資本化,二是基金管理尚未市場化。
二、社會保障私有化的理論基礎
從經濟學發展的角度看,社會保障私有化實質上是凱恩斯主義敗陣,古典主義復興的表現。在過去的半個世紀,宏觀經濟學一直處於兩派紛爭的狀態。凱恩斯主義認為私人經濟存在著協調失靈,需要政府幹預;另一個與古典主義相聯系的學派,包括新古典學派、貨幣主義、理性預期、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則認為在政府政策給定的情況下,私人經濟會達到一個盡可能好的均衡。誰是誰非,難以定論,因為人性的自利(self-interest)與公益(public-spirited),本善(being good)與為善(doing good),社會理性(social rational)與經濟理性(econmic rational)始終存在沖突。早在1889年德國政府就率先創立世界上第一部(養老、殘廢、死亡保險法)。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制度最終形成是在30年代經濟大危機時期,以美國1935年羅斯福新政期間制定的《老年退休計劃》為標志。整個羅斯福新政都是建立在凱恩斯有效需求不足,必須實施宏觀需求管理政策的思想之上的。按照凱恩斯的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富人的消費傾向低於窮人的消費傾向,要提高有效需求促進經濟增長就應當均貧富,提高窮人收入水平增加社會消費支出,以刺激經濟增長。這在當時,社會資源未被充分利用的情況下,效果明顯,政府轉移支付乘數可以充分表現出來。羅斯福新政成為第一個美國凱恩斯主義的神話。然而新古典主義認為凱恩斯式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必然扭曲價格機制,超越經濟理性。現收現付式社會保障制度的天生弱點,就是以社會理性代替經濟理性,在繳費者與收益者比例平衡時這一弱點並不顯露,一旦繳費者與收益者比例失衡,如人口老齡化加速、失業隊伍擴大、經濟陷於滯脹等外生因素產生,這一弱點就會加劇。延長退休年齡、提高工薪稅、降低社會保障金給付標准都極其有限,只有遵循個人經濟理性,進行私有化,因為:
第一,社會保障私有化能減少「公共地悲劇」。所謂公共物品是指每個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並不會導致任何其他人消費的減少,或放寬一點,在對該物品總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某個人消費的增加並不會使他人消費的等量減少(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1979)。傳統的觀點一直認為社會保障是公共物品,甚至是純公共物品(奧爾Orr,1976;莫拉威茨Morawetz,1977),因為在現收現付制下一旦一項保障方案頒布,凡是符合條件的個人都可以享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但嚴格地講公共物品還應有一個與前兩者相關的特性,那就是「平均成本遞減」(黃有光,1979),即多一個人的消費會降低平均成本。而社會保障不具此特性,僅以養老保障為例:X先生早退休或壽命延長,享有養老金的增加,要麼減少他人包括下一代的享有額,要麼增加下一代的繳費額,不僅不存在平均成本遞減,而且從某種角度講也不存在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與私人物品性質的商業人壽保險無二。社會保障不同於國防等其它公共物品,其公共性的產生是信息的不對稱、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和政府特有的穩定社會的職能。由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人壽保險和失業保險市場極易存在市場失靈,個人的有限理性又造成壽命估計偏差和當前過度消費,單純由市場提供必然低效,更不可能實現收入再分配。於是,為克服市場缺陷,使整個社會的收入趨於公平,公共供應的社會保障才產生。
所以社會保障只是一種私有性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它有公共性,但公共性是外生的。在人的自利性驅動下,公共供應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產生過度消費,即「公共地悲劇」。
和商業人壽保險一樣,社會保障制度運在的成敗最終取決於基金的償付能力。雖然從帕累托效率角度看,不論是在實際工資增長率和市場利率外生的小型開放經濟,還是在實際工資增長率和市場利率外生的封閉型經濟,只要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小於市場利率,現收現付制總能實現帕累托有效(阿倫,1966;斯普里曼,1984)。簡單地理解就是,每一代都替上一代繳費,再通過下一代的繳費增加福利,卻不會有最後一代蒙受損失,因為人類生命無限延續(如果並沒有地球爆炸等人類悲劇)。但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財政不堪負擔宣告了現收現付制的失敗。早期的保險精算求預見到高出生率高死亡率轉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帶來的人口老齡化加速的確可以作為社會保障改革的解釋,但根本原因是「公共地悲劇」。提早退休人為延長享受養老金的年限,製造殘疾人為擴大享受救濟金的比例等等對社會保障的過度使用導致福利怪圈的產生:一方面從政府手中拿到養老金和福利支票時喜形於色,一方面發現稅負增加又罵口不絕。正所謂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罵娘。於是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反對現收現付制,最明顯的證據就是那些既可以選擇公共養老金制度又可以選擇市場養老金計劃的雇員開始退出公共養老金制度。例如在德國,積極向公共養老金繳費的自僱工人比例已從1985年的62%下降到1995年的22%(阿克塞爾博施一蘇潘和賴因霍爾德·施納貝爾,1998)。社會保障改革自然而然向私有化演化,而私有化的立足點就是亞當·斯密的自利即公益。
第二,社會保障私有化能實現激勵機制與社會保障功能的兼容。個人帳戶與公共帳戶的區別就在於公共物品性的強弱,個人帳戶的建立把繳費與收益直接掛起鉤來,消除了公共帳戶中的激勵紊亂。其實,不論是改革前還是改革後,美國、智利、新加坡等開征的工薪稅、社會保障稅、公積金基本上都是按照個人工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徵收的。為什麼說社會保障私有化改變了融資方式,並能激勵人們努力工作,積極參加社會保障項目呢?可以從差別稅和均一稅的角度來理解:在現收現付制採取的規定收益制下,繳納得多不一定享用得多,存在很強的共濟性,可視為在不同的投保人之間存在差別稅率;在完全基金制採取的規定繳費制下,繳費與受益掛鉤,繳納得多消費得多,要消費得多勢必繳納得多,故可近似視為在投保人之間存在均一稅率(之所以說近似是因為完全基金制下仍有一個最低保障標准)。根據前人的研究,差別性的稅率結構會產生更大的扭曲效應(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1979),而私有化排除了這種扭曲。
社會保障私有化能減少「崗位約束」(job-lock)。對公共養老金計劃產生的「搭便車」現象和扭曲效應,人們早有認識,所以各國在公共養老金之外大都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金。但企業補充養老金通常以企業帳戶形式存在,規定雇員必須為企業服務一定年限才能享有,這無疑增加了勞動力的流動成本,而個人帳戶不受此約束,隨勞動力流動而流動。這能讓雇員感到時刻在為自己工作,並可在流動性很強的勞動力市場上真正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從而激發工作熱情。
社會保障私有化還能弱化「政治效應」。許多研究成果已經驗性地證明,現收現付制會引起代際間的不公平(莫菲特,1984;奧爾巴克和科特利科夫,1987),那為什麼一開始會選擇這種制度,在當時理性經濟人的遠見(forward-lookng)應當也是存在的。托馬斯·F·庫爾萊和喬治.索瑞斯(Thomas.F.Cooley&Jorge Soares,1999)用政治效應來解釋。假定在一個封閉的經濟中人口增長率既定,社會保障會減少個人儲蓄增加資本回報率,若把人的生命分為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工作,第四個階段退休,那麼,獨有處於第一階段人群的效用水平隨政策變數而達到最大值,處於第四階段人群的效用水平隨政策變數(為正)下降,處於中間階段人群的效用水平,能夠實現內部最大化,第三階段人群比第二階段人群更偏好較高的收益,而政策決策權又掌握在第三代人群手裡,所以始終難以退出原來的現收現付制度。
一旦通過支付一定成本退出原有制度,這種政治效應立即弱化,將對最年輕的一代形成激勵。
同時,共同帳戶轉為個人帳戶,壟斷性管理轉為競爭性管理並不意味著社會保障向商業保險趨同,它仍依靠以下方面實現社會保障功能:一是繳費強制,二是比例確定,三是稅收優惠,四是監管嚴格,五是最低保障標准。社會保障私有化的一個典型模型是由哈佛大學馬丁·費爾德斯坦和達特莫斯大學(Dartmouth University)的安德魯·塞姆維克(Andrew Samwick)提出的強制性個人退休帳戶(Mandatory Indivial Retirement Ac-count,MIRA)。另一個典型模型是由波士頓大學的勞倫斯·考特里克夫(Laurence Kot-likoff)和哈佛大學的傑佛利·塞克斯(JeffreySachs)提出的個人保障體系(Personal Securi-ty System,PSS)。在PSS制度下,個人繼續繳納12.4%的工薪稅,其中70%進入個人帳戶,並由政府監管下的私人投資公司進行組合投資,另外30%進入傷殘和遺屬保險。這30%就意味著仍對婦女和殘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從而兼顧效率與公平。
第三,社會保障私有化能通過提高運營效率來增進社會福利。從智利經驗來看,個人帳戶的建立只是私有化的第一步,真正使私有化體現市場效率的是私人基金公司的競爭性管理。壟斷性管理轉為競爭性管理使得現收現付制下不具生產力的資本變為具有生產力的資本;較高的回報率大大提高工人的福利,這才是社會保障私有化最有生命力的地方。經濟人在經濟利益上的自我促進(self-advancement),促使投保人主動去尋求業績良好、傭金合理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以利潤而不以公平為目標後自然也會努力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
社會制度的轉型是有成本的,社會保障私有化亦不例外,對社會保障私有化持反對意見的批評家的主要觀點是:現收現付制轉為基金制必然損失一代人的利益。沃爾賓(H·A.A.Verbon,1988)證明,在一個小型的開放經濟中,從現收現付制到基金制的轉變不可能是帕累托改進的。如果把最優的融資方式定義在給定的受益水平上繳費率最低,或者等價地,在給定的繳費率下受益率最高,那麼,一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等價於政府的債務融資。這樣,這個制度的帕累托有效問題就變成了一個公共債務政策問題。如果通過公共債務的方式進行轉換。那麼,如果利率大於經濟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之和,轉軌的年輕一代將會從中受益,但這是以轉軌的退休一代以及將來各代的福利損失為代價的;反之,如果利率小於經濟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之和,則轉軌時的年輕一代要蒙受福利損失。因此,一旦選擇了現收現付制的路徑,就不可能在不傷害某代人利益的情況下退出。相對於轉軌前的初始狀態而言,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的轉軌肯定要產生額外的成本。布里耶爾(Friedrich Breyer,1989)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擴展了沃爾賓的結論:當用基金製取代現收現付制時,要想在不使至少一代人的福利變得更壞的情況下就能補償轉軌中的第一代人的福利損失,一般來說是不可能的。這個結論不僅適用於利率外生以及資本市場完全開放的經濟,而且也適用於資本回報由內生的供求關系所決定的封閉經濟。這意味著融資制度的選擇必然包含代際間的沖突。不管以什麼樣的政策進行制度安排的轉軌,總是有至少一代人要蒙受損失。通俗地講,就是在轉型過程中總有一代人要繳兩次費:一次是在現收現付制下替上一代繳費,一次是在基金制下替自己繳費。
不過這與社會保障基金繼續在現收現付制下運行喪失償付能力相比,如美國估計社會保障引致的債務在4萬億到11萬億之間,社會保障私有化就根本不存在轉型成本(米爾頓·弗里德曼,1999)。當然這是從機會成本角度看的。目前各國對轉型到底需要多大會計成本沒有確切和一致的分析,但對養老金隱性債務有一個估算:智利在改革初期其養老金債務佔CDP的比例按不同折扣率算處於40%-130%之間,秘魯為40%,哥倫比亞為90%,而多數OECD國家為100%-200%,中國由於養老金支出額只佔GDP的2%,由現收現付轉為部分或全部基金積累的成本比較小(世界銀行,1998)。
同時理論研究者還對轉型前後整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和各群體的收益情況進行了比較。通常對窮人和婦女研究較多,因為這是兩個經濟弱勢群體。如果他們的社會保障收益在私有化之後並沒有減少,反而增加,那麼改革就是有效的。以美國社會保障私有化對女性的影響為例:據莎莉和斯彼格勒(Ekaterina Shirley&Peter Spiegler,1998)對3577個樣本進行研究,其中女性1991名,她們中參加完全私有化和收入分事項目(Full Privatization and Earning Sharing)者的收益與參加公共性社會保障項目者的收益存在很大差異:96.19%的女性在參加私有化項目後收益增加大於2000美元,3.7%的女性收益增加小於2000美元,只有0.11%的女性參加完全私有化和收入分享項目後獲得的收益與公共性社會保障項目的收益沒有差別。
三、結論
公平與效率是社會保障的兩難,社會保障私有化之所以成為世界性的改革趨向,在十它提高了效率又不排斥公平。政府不再作為局內人來實施收入再分配政策,而是以局外人姿態通過強制繳費、比例控制、稅收優惠、嚴格監管和確定最低保障標准來修正市場失靈。公共帳戶轉為私人帳戶,公共供應轉為私人供應是對社會保障是私有性公共物品的肯定,是對經濟人理性的尊重,它能防止「公共地悲劇」,實現有效激勵,更能提高基金運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
當然,社會保障朝私有化方向發展不等於現存的私有化模式不存在弊病,比如:智利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公眾吸收社會保障資金,整個社會保障基金的29%被用來進行市場營銷,經營成本過高(周小川,1999);社會保障朝私有化方向發展也不等於一定要按拉美模式實行激進式改革,對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的國家,比如中國,在資本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漸進式改革可能更穩妥。
『拾』 關於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含義
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的特點
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編輯本段]用人單位和個人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