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有哪些
一、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養老金「雙軌制」走向終結。職工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
二、是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出台了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實施了修訂後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推出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政策。
三、是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逐步建立。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1)中國養老金制度變化擴展閱讀
2017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
1、養老保險從縣市級、省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邁進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養老保險普遍採用統籌到國家層級的形式。就國內而言,國內地區收支失衡和個人異地繳納社保的問題都可通過提高統籌層級得到緩解。
2、「統賬結合」模式更新
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統籌賬戶現收現付,是當前「統賬結合」模式的核心。由於諸多歷史問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成為飽受各方爭議之處。
3、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出台
延遲退休可以有效延長繳費時間,延緩養老金領取時間,相應降低撫養比,是緩解養老保險兌付壓力的有效手段。
㈡ 中國養老金制度 是哪年執行的
社會養老保險於1997年開始正式實行。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中國養老金制度變化擴展閱讀: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力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㈢ 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城市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中國的養老保險事業,從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便和新中國相伴相隨。但長期實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新老企業負擔畸輕畸重、苦樂不均。進入80年代中期,我國的養老保險事業進入建國以來最活躍、改革力度最大的時期。其幾次改革舉措在養老保險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筆。到1998年底,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包括了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全國有8475.8萬企業職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占企業職工總數的80.7%。有2727.3萬企業離退休人員參加了離退休費社會統籌,占企業離退休人數的98.5%。全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1459億元,支付全國離退休退職費總額為2073.7億元。
社會統籌——均衡企業負擔
1984年,我國開始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對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徵收養老保險費,使退休人員多的老企業從沉重的負擔中解脫出來。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將社會統籌確定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從而使企業從各自負擔退休人員的「自我保險」變為社會互濟、共擔風險的保險。到目前為止,全國己全部實行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其中,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
三方負擔——權利和義務的體現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的費率從1991年標准工資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於繳費工資的4%,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財政建立社會保險後備基金,在必要時給予補貼。實行三方負擔,不僅扭轉了國家包攬過多、企業負擔過重、個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緩解了國家和企業雙方負擔的壓力。更重要的是轉變了人們的觀念,增強了個人的參與意識,使參保者個人始終關注著養老問題。
三個層次——責任的重新定位
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實行的是單—的退休金制度。職工退休後按月領取本人工資75%~90%的退休金,這是職工退休後生活的唯—來源。隨著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責任開始了重新定位,從而產生養老保險的三個層次,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政府統一組織,基本保險建立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待遇水平以滿足基本需求為標准。目前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為60%。補充保險的建立是在國家政策規范下,由用人單位具體實施,重在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得到不斷的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個人儲蓄性保險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依賴商業保險類機構進行的自願性養老儲蓄。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的體現
1992年前後,當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工作基本完成後,各地不約而同地把下一個改革的目標轉向了養老金支付方法的改革。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求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體現效率,突出激勵機制。1997年7月,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工資的11%。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由目前的5%逐步增至8%)。其餘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待遇支付分為兩部分:—是基礎養老金,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的20%左右;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支付標准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
全國統一制度——系統的管理體系建立
80年代中後期,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區域性管理,並產生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勞動力難以跨地區流動,阻礙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宏觀上的調控權,地區橫向攀比待遇水平,而分散風險的能力卻很弱;極易導致資金的流失。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至此,完成了50年來由企業保險到區域保險再到全國統一養老保險的演變,從而在我國養老保險史上寫下了最完美的一筆。統—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標志為:統一和規范企業個人繳費率比例;統—個人賬戶規模;統一基本養老金支付結構和標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社會保險自身規律所決定,是勞動力資源配置走向市場化過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需要。1998年,行業統籌順利移交地方管理,為統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礎。
㈣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歷史演變聽後的心得
1991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開始啟動,到目前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內階容段:1991年-1996年,傳統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向社會保險體制逐步轉變;
第二階段:1997年-2000年,統一的全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形成;
第三階段:2001年開始,統一養老保險體制進一步調整。
㈤ 養老保險將迎哪五大變化
人社部和財政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5億多人參加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至少將迎來五大方面的變化:待遇確定、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准調整、繳費補貼調整4項機制將建立和完善;同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開展委託投資,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
制度建立4年後迎來重大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在2014年建立的,由之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而來。它跟職工養老保險是不同的,其參保范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現在有多少錢呢?人社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5385億元。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張盈華表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告別了以非常低的利率存在銀行的這種「長錢短存」的方式,可以通過多元化投資獲取更好收益,確保「長錢」實現保值增值,從而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激勵參保人多繳費、長繳費。
㈥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個體從業人員如何繳費和養老金如何計發?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8%。自由職業者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由個體經濟組織和本人共同繳納(目前,僱工本人的繳納比例為7%,以後隨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繳費不滿15年,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1)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在《實施辦法》實施後,即1998年1月以後退休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規定可以補繳到15年,退休時可以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0年的,不能補繳。除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不同類型人員的養老金如何計算?
1996年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結構,各不相同:
(1)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新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2)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中人")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怎樣建立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繳費同本人今後的養老待遇有什麼關系?
個人賬戶的記入比例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2003年度職工個人繳納的7%全部計入,然後再從用工單位繳納的20%當中劃出4%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從本人繳納的18%當中劃出11%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主要依據。一般情況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時間越長、繳納的工資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大,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高,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就越多,反之,則越少。因此,職工遇到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或少報工資總額從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等情況時,有權向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各級工會及新聞媒體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和職工按什麼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2002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7元)。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
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個體參保人員可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目前為18%。
各類中斷繳費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原為企業職工,後因失業、或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重組、兼並等原因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繳費人員,現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或有一定經濟收入、有能力繳費的,都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些人員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區屬企業到區社會保險局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及對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由職業者都要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也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為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統一政策並強制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對職工退休以後的退休待遇有何影響?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以後的待遇。我們知道,新養老金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的;過渡性養老金也是根據本人的繳費基數計算的。如果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並且企業沒有足額繳費,那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少,計算出來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低。同樣道理,如果繳費基數大,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那麼記入和從企業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多,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後的數額就大,計算出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多,其養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個企業職工,都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督促企業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自己退休時養老保險金才能不受影響。
國家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隨著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按照國家規定,從1996年起,國家為每個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此作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一部分。個人帳戶建立的規模、個人帳戶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1)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由個人繳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兩部分組成。(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3)個人帳戶只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4)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5)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主要作用是什麼?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則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帳戶,是職工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6%,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近年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為什麼說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視同職工工資同等重要?
職工的工資是應得的勞動報酬,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是國家法律規定應得的待遇,兩者同等重要。企業繳費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義務和責任。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直接關繫到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所以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只要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都必須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存在有先有後、有輕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繳和拖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企業在破產時,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費,也必須在清償資產時按第一序列優先繳納。
下崗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1)對於原在國有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下崗分流人員,原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重新就業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計發退休待遇。
(2)下崗分流到外商投資、私營企業的和從事個體經營等其它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什麼不同?
㈦ 社會大環境下的中國養老政策的變化
中國養老政策隨著社會發展,1985年為「只生一個好,政府來養老」,1995年「只生一個好,政府幫養老」,2005年「養老不能靠政府!」,2012年「推遲退休好,自己來養老」。到現在養老金入市都靠投資來養老。
1981第五屆人大第十七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成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作為國務院常設機構,負責全國的計劃生育工作,1982年黨的十二大確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面對社會對獨生子女養老問題的質疑,1985年政府提出「只生一個好,政府來養老」,並很快得到具體落實,政府頒布通知向獨生子女家庭60歲以上老人每人發一定的補助來解決養老問題,雖然這是一項養老政策,但我認為,這時的養老政策依然是計劃生育政策的輔助,其主要目的依然是鼓勵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實施。在中華民族的傳統思維當中,「養兒防老」原本根深蒂固,但在計劃生育實施的大背景下人們選擇了相信政府所宣傳的「政府來養老」。
1995年政府提出「只生一個好,政府幫養老」從「來養老」到「幫養老」兩句話的區別體現在了一個「幫」字上,這個字的變化也反映了政府對養老責任的重新界定。緊接著,1996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中國的養老保障主要依靠家庭、企業和基層行政,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養老保障的義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副所長何平在2001年出版的《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研究報告》中指出個人養老金的來源主要有四個:個人繳納、僱主補貼、基金運營收入和政府負擔。這時的養老政策依舊是一種承諾,同樣是在積極參與計劃生育的前提下,政府承諾會對老年人的養老問題給予幫助,社會對這種方式依舊持認可態度。
2005年政府提出「養老不能靠政府」 事實上由於國家財政的支持,社會養老保障的待遇也在逐年提高。從2005年開始,平均年增長率達到10%以上。自90年代末以來,企業平均離退休費一直在不斷增長。1998年到2008年,企業離退休費從413元增長到1121元。但不可否認的是這時養老問題依舊突出,我認為一方面我國人口老齡化具有「未富先老」的特點,僅靠政府買社會保險,遠遠不能為民眾提供足夠的保障。事實上我國的人口問題註定養老不可能全由政府負擔,如果全部由政府包攬勢必會造成巨大的財政負擔,並拖垮政府,所以政府一再強調公民的養老是由國家、工作單位以及個人共同分擔也讓政府在養老問題上的責任逐步減輕。但另一方面,社會依然存在這么一群人,他們並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屬於貧困人群,他們的養老責任也確實需要政府的承擔,因為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應盡的最基本責任。即便養老的方式和責任發生轉變,社會對年輕時繳納社保並努力工作用於退休時養老的方式依舊持認可的態度,並且隨著農村的加入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也逐步的增大。
2012年政府提出「推遲退休好,自己來養老」,近幾年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不斷宣傳下,推遲退休年齡已是一種必然趨勢,就延遲退休的原因分析我想有兩大方面,一、人口結構不合理、我國老齡化問題嚴重。,據資料顯示從2000年到2007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由1.26億增長到1.53億人,占總人口的比例從10.2%提高到11.6%,佔全球老年人口的21.4%,人口老齡化年均增長率高達3.2%,約為總人口增長速度的5倍。預計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2.4億人,占總人口的17.17%。二、養老金缺口呈上升趨勢。截至2010年底,中國養老金個人賬戶記賬額1.9萬億元,其中做實賬戶僅2039億元,由此導致了1 .7萬億元的缺口。其主要原因是歷史原因,養老金「空賬」中,國有企業的欠賬是其重要組成部分。1996年之前,國有企業都未曾給職工繳納社保,社保制度改革後,這些人員的社保「視同繳納」。這是造成「空賬」的重要原因。基於問題的日益嚴峻我想政府出台相應的延遲退休計劃只是時間問題,根據計算出台彈性延遲退休的政策,每年可減緩養老基金缺口約200億元,但問題能否得到真正的解決只能通過實踐去證明。但眼下延遲退休政策依然沒有得到公眾的認可,根據人民網的調查,有94.1%的網民反對,而只有2.4%的網民支持該政策。分析其主要原因主要是1、國有企業歷史遺留的問題由人民承擔得不到認同,2、延遲退休勢必會加重獨生子女這一代人的負擔。所以政府實行延遲退休政策還需讓社會相信其能否改變現有的社會及養老問題,並且不會添加新的問題。
㈧ 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如何完善
【摘要】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哪些問題?近來引發熱議的養老金「空賬」問題到底要如何解決?「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缺陷在哪裡?為什麼養老保險繳費偏高,保障卻比較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到底應該如何進行改革呢?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議在我國構建「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中, 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養老保險體系保障了退休人群的生活, 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然而, 養老保險覆蓋面廣、成本高,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公共財政的一大負擔。在我國, 光憑征繳養老保險稅的收入並不能滿足養老保險支出,財政每年都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補貼,並且這種補貼還在逐年增長。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得不面對這一世界性難題。中國的養老金制度在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後,以企業為主的養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會化的轉變,初步形成了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結合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國的養老金制度表面上採取了混合養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於歷史積累的巨大養老金隱形債務,迫使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義賬戶,實質上沒有按照混合制度的養老金制度運作。這種以名義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為標志的養老金制度存在較大的缺陷。目前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養老金制度再分配和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缺失再分配功能是養老金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我國養老金制度雖然實際上是一個現收現付制度,但並沒有起到應有的再分配功能。這是因為改革開放後我國由於把精力集中於經濟發展,過分強調效率,忽視了社會公平,走上了一條強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國經過了改革開放後,貧富差距日益擴大,中國的基尼系數1991年為0.282,到2000年已達0.458,增長幅度較大,目前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1。中國養老金制度沒有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補償的傾向。就城鎮居民來講,根據國家統計局1995年對2.5萬戶居民的調查,富裕戶得到的養老金待遇與貧困戶的相差4.2倍,加上醫療保險和住房等方面的補貼,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經過二次再分配,我國居民收入的差距是加大了而不是縮小了。這說明包括養老金制度在內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原則和制度設計上存在問題,再分配功能沒有得到正確的體現。
㈨ 誰能幫忙歸納一下90年代中期以後至今中國頒布的社會保障制度變化的步驟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90年代中後期以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目前初步建立起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整體框架。
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在經濟體制轉軌和工業化進程中進行的人類有史以來最巨大的社會工程之一,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仍面臨著很多困難與問題。
焦點一:從單位保障到社會保障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公有制經濟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與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為實施單位,是以國家財政兜底(不會使經濟單位破產)為特色的「單位」保障。它採用現收現付的運行方式,個人不直接負擔保障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身份(如幹部、工人、農民等)實行差別化保障待遇。單位保障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與國有企業的性質密切相關,並成為政府與企業角色錯位的典型體現。企業(單位)辦社會形成了單位保障體制而不是「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單位保障制度越來越不適應企業競爭和勞動力流動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化的保障制度。
新型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它不僅要促使職工從「單位人」轉變成為「社會人」,而且制度本身要具有經濟上的可持續性,並兼顧保障范圍、水平和程度的公平性。因此,新的保障制度要改變單位負責、國家兜底的「完全」責任,籌集資金要從單一主體走向多元化,保障待遇與「貢獻」掛鉤而不是與「身份」掛鉤,力求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公平與效益的統一。這正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改革過程中逐步明確的目標,即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按照上述目標,中國逐步進行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制度的改革,促進了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到2001年底,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10802萬人(3165萬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到98%),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職工5471萬人,參加失業保險職工10355萬人,參加生育保險職工3455萬人,參加工傷保險職工4345萬人;當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與支出分別達到2914.6億元和2591億元,歷年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節餘1396.6億元;全年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費支出達到426億元,覆蓋1500多萬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6000多萬獲得臨時救濟的城鄉居民及相當數量的優撫對象、殘疾人群及部分特殊保障人群。
焦點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進展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目前初步建立起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整體框架。
(1)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由分散走向統一。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確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是管理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管理機構,行業統籌逐步移交地方,養老保險制度中長期存在的「條塊分割」局面基本結束,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基本統一。
(2)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深化。醫療保險制度涉及投保雙方與醫療機構、醫葯市場等多方面的復雜關系,導致其改革更加曲折。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3)失業保險制度改革邁出堅實步伐。作為經濟體制轉軌國家,如何消化數千萬沉澱在國有企業「無效就業」的大量冗員,成為中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市場化步伐必須邁過的一道「難關」。80年代開始建立的待業(失業)保險制度,由於覆蓋面窄、籌集比例低、基金規模小而難以擔此重任。中國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與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制度相結合、雙管齊下的辦法,以保障就業市場化過程中的社會穩定問題。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的征繳收比例提高,基金規模擴大,作用日益增強。從2001年開始,中國逐步取消作為過渡措施的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制度,將其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
(4)創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內,設立個人賬戶制度,它是「基本」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補充」保險,從而構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中國特色」。同時,它把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現收現付制度與基金積累制度結合起來,是一種「混賬」管理的部分積累制度或者混合模式。這種改革方案在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新的嘗試,但也面臨著如何處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關系的難題。
(5)社會救助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傳統社會救濟制度主要是針對身體差、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特困人群,覆蓋面很低。1993年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隨後這項制度逐步覆蓋全部城鎮居民,並擴展到有條件的農村地區。針對數量廣大的農村貧困人口,中國實施了卓有成效的扶貧開發戰略,成為國際上解決貧困問題的一個範例。
(6)社會福利制度在改革中得到一定發展。社會福利制度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近年來國家一方面加大對優撫安置、殘疾福利、婦幼保健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堅持社會福利社會辦的原則,改變國家包攬社會福利事業的傳統做法,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市場力量解決社會福利的資金短缺、機制不活等問題。各地堅持安置就業、扶持就業、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改革強制性安置部隊轉業軍人的做法,加快了退役軍人的安置進度。通過發展慈善事業、福利彩票等措施,擴大了社會福利事業的資金來源,使社會捐助工作走上了經常性、規范化的軌道。
焦點三:誰來為我養老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建立的。這一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這是把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一種混合模式,其目的一方面為了完成社會保險從「單位保障」到「社會化保障」的「體制轉換」需要,為沒有積累的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保險;另一方面希望中國能夠在經濟增長與人口結構都處於黃金時代的20~30年內,使在職職工為自己積累一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尤其是養老金,以減輕企業、財政負擔與發育資本市場。
與單純的現收現付制或基金積累制相比,混合模式具有自己的運行機制。首先,實行企業與雇員共同籌資的方式。新制度規定,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城鎮個體戶與自由職業者自主參加)。企業的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其次,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種養老金制度。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繼承。對於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再次,新制度要求對積累資金進行投資,實現積累資金的保值增值。社會統籌基金的數量要保證現有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付。同時,通過對個人賬戶沉澱下來的積累基金進行保障安全前提下的投資,實現積累基金的投資收益,減少「中人」和「新人」未來養老金的籌資比例。
經過幾年的推進,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獲得了快速發展。參保職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萬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萬人;領取基本養老金人數由2533萬人增加到3381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由1965億元增加到2426億元;平均月基本養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元。同時,基本養老金基本實現了社會服務機構(如銀行、郵局)發放。
由於近年來大批職工退出勞動力市場,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導致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太高(目前費率高達28%),企業負擔過重,影響了企業參保積極性和基金收入。目前,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基本養老保險欠費嚴重,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長期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營。
為了解決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和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從2000年開始政府提出了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新方案,並由遼寧省和其他省選擇一個地級市進行試點。新方案一方面加大財政對基本養老金的補貼(僅中央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在1998年至2001年間就達861億元)和新的財源,另一方面改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資金比例,企業繳費(20%)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組成,繳費比例由4%提高到8%。
焦點四: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補充養老保險是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外老年保障的「三支柱」理論,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屬於「第一支柱」,單位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亦稱「職業年金」、「補充退休金」或「私人年金」等)和勞動者個人建立的補充性退休收入屬於「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多層次的老年經濟保障制度,作為解決國家財政負擔過重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對策。1995年12月,中國勞動部出台了《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了中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2000年12月,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明確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的原則。
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制度分為行業企業年金和地方企業年金兩大類型。國家鼓勵但不強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受管理體制、資本市場等條件制約,補充養老保險積累基金缺乏市場化投資渠道,目前只能存銀行、買國債,資金收益率很低。
商業養老保險,亦稱「個人年金」或個人養老保險計劃。作為個人或家庭自願購買的商業養老金險,它與公共年金和職業年金共同組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個人在解決自己老年保障中的責任日益突出,促使個人年金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迅速發展。中國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力發展商業人壽保險,2000年人壽保險保費總收入比1990年增長近20倍,其中「壽險」增長37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保險業的進一步開放與持續發展,將成為將銀行儲蓄轉化為商業人壽保險的推動力量。因此,商業養老保險在中國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政府應當把個人年金真正作為養老保險的「第三支柱」,在稅收政策(如實行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或延遲徵收)、投資政策等方面加以促進。
焦點五:步履艱難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在經濟體制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大量國有、集體企業因經營困難甚至破產倒閉導致相當數量的職工無法報銷醫葯費,喪失了醫療保障。同時,由於新成立的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又沒有建立相應的醫療保障體制。另外,缺乏自我約束,需求過度,管理不到位,刺激了一些不合理的醫療消費,造成醫療費用的直線上升。衛生費用增長大大超出了國民經濟承受能力,不得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而不斷改革。
從80年代初到1988年,是企業與地方對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進行自發改革的時期。從1988年到1997年,是中央政府主導下的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時期,主要提出了《關於試行職工醫療費用大病統籌的意見》,並根據1993年召開的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文件精神,以「統賬結合」原則進行的「兩江」改革試點。根據試點總結,國務院於1998頒布了《關於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新制度的基本框架。
新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低水平(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廣覆蓋(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共同負擔(醫療保險基金由單位與職工共同負擔),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經費籌集、管理與使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堅持屬地化與社會化管理,實行多層次保障。到2001年底,全國90%以上的地級市都已經啟動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從1998年的1510萬人增加到2001年的5471萬人,離退休人員從369萬人增加到1815萬人。2001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384億元,基金支出244億元,累計節餘253億元。
盡管各地區對這項工作十分重視,也付出了極大的努力,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還比較小,只佔城鎮從業人員的1/4左右,還低於1995年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制度的覆蓋范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客觀方面看,醫療保險被稱為「世界性難題」,因為它不僅涉及到參保人和醫療保險機構之間的關系,還必須受制於醫療服務的生產者、流通者和提供者,具有非常復雜的關系。從主觀方面看,與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相比,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僅要求職工個人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一般繳納本人工資的2%),而且只保障「基本疾病」的「基本醫療」,報銷比例並不高。這對廣大職工來講,意味著過去比較高水平的醫療福利待遇的某種降低,導致相當數量的能夠實行勞保醫療及公費醫療的職工對新制度熱情不高。醫療服務提供者加強醫療費用控制的積極性也不高。從制度方面看,在如何看待醫療個人賬戶的作用、如何處理兩個賬戶的比例關系和支付標准、如何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關系等,都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很大的爭議,對推廣新醫療保險制度也有一定影響。另外,我國地區之間差別明顯,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效益也大不相同,加大了屬地化管理的難度。因此,如何進一步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仍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 (夏舟 胡金喜)
焦點六:能安全度過下崗失業高峰嗎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創造了1.7億多個就業崗位,然而就業形勢卻日益嚴峻。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直線上升,由1992年的364萬人增加到2001年的個國家發展戰略的重點,城鎮社會保障自然成為全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但這絕不意味著農村社會保障不重要,更不意味著廣大農民不需要社會保障。事實上,自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我國也在農村地區大力提倡恢復與發展合作醫療制度,並積極推行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我國農村地區的社會化養老保險與合作醫療工作在某些時期、某些地區進展較快,但從整體上看進展不大,有些工作還出現了停滯。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從1998年的8000多萬人減少到2001年的5000多萬人。目前仍在運行的農村合作醫療比重很小,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周圍的郊區和一些沿海發達地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停滯甚至滑坡,是多種因素造成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理論界及政界關於農村是否需要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不統一。不主張繼續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理由認為,「農民尚沒有多大能力或沒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農村家庭仍可以發揮養老的作用,開展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必要或者作用不大,加上農民家庭擁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為農民最後的保障。這些看法雖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應成為農村不需要社會養老保險、尤其是終止已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因是:(1)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經濟社會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更是迎接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2)農村家庭養老制度面臨挑戰。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農民流動性的增強,家庭觀念的變化,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遷移,越來越多的農村老人獨自生活,迫切需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支撐。(3)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土地雖然是農民的最後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數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對土地的老年保障作用估計過高,單純依靠這點土地是無法維持生計的。(4)部分地區已經具備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應當繼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從本地實際出發,繼續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合作醫療曾經是與城鎮的公費醫療及勞保醫療並列的三大醫療保障制度之一,20世紀70年代,其覆蓋率達到全國行政村(生產大隊)的90%。「合作醫療」(制度)與合作社的「保健站」(機構)及數量巨大的「赤腳醫生」隊伍(人員)一起,成為解決我國廣大農村缺醫少葯的三件法寶。被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譽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範例」。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以農業合作社為依託的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1985年合作醫療覆蓋率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經過9由於農村人口眾多,不僅存在大量的需要社會救濟的「三無」(無收入、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對象,而且仍有3000~4000萬左右的農村貧困人口。解決數量龐大的農村貧困居民的脫貧和溫飽問題,應繼續大力實施行之有效的扶貧開發戰略。這是積極的農村社會保障政策,也是建立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重點與難點。如果不通過扶貧開發與發展貧困地區經濟的方式,單純依靠社會救濟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給國家財政造成十分巨大的壓力。從1997年開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年全國有300.2萬村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5月底,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為338萬人,約占農村貧困人口總量的10%。隨著經濟的增長和各級政府對農村貧困問題的重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焦點九:不斷發展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
社會福利是政府與社會通過各種福利服務、福利企業、福利津貼等形式,對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並使其生活狀況不斷得到改善的社會政策與社會保障。它面向全體國民,內容廣泛(如國民教育福利、住宅福利、職業福利及社會化的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婦女福利、殘疾人福利等),層次眾多。目的是改善與提高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社會救助主要解決貧困或不幸社會成員的生存危機,社會保險主要解決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在解決一部分社會成員生活保障的同時,更多的是滿足社會成員的多方面的福利服務需要,被譽為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障。
中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出資為那些生活困難的老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為保障特殊困難群體的生活權益,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截至2001年年底,各級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3327個,收養了19萬人;集體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3.5萬個,收養66.8萬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934家,收養3.4萬人。對於殘疾人,通過政府的優惠政策來興辦多種形式的社會福利企業(2001年共有3.8萬家)和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政策,幫助適合參加勞動的殘疾人獲得就業機會。1996年至2000年,社會各方面利用政府撥款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培訓並安置殘疾人就業110多萬人。
中國還實行了優撫安置制度。這是指對國家和社會有功勞的特殊社會群體給予補償和褒揚的一種制度。為保障優撫安置對象的權益,國家陸續頒布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非公平性與非法制化現象依然十分突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面臨著如何不斷「增加容量」與「完善機制」的長期壓力。20多年的社會保障主要依據國務院甚至地方政府的《決定》或《條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或《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立法滯後不僅使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威性不足,也反映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的「非法制化」色彩,導致很多改革措施難以有效地貫徹實施。
建立完善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近期工作重點要從建立制度框架轉移到完善制度本身。
㈩ 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
經過近十年的改革與建設,中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主的多層次、多支柱新型養老保險體系。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 (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可稱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十一五」期末,全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25673萬人。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為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在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進行重要補充的一種養老保險形式。它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建立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單位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12,約為8.33%;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6,約為16.66%。截止2010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已有3.71萬家,參加的職工人數達1335萬,積累基金2809億元。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2014年12月23日上午, 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做了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中首次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