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職工上班多久才交養老保險
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向廣大勞動者發出維權提醒:即使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單位也版應為其繳納社會保權險費或綜合保險費。
勞動監察部門在定期檢查中發現,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費,已成為一個值得警惕的職場侵權動向。 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提醒,根據勞動合同方面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不能僅約定試用期。
如果只約定試用期的,那麼此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即使是試用期,單位也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
B. 在一個單位工作多少年可以有退休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內無確定終止時間容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建議您買本《勞動合同法》了解了解,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於就算某單位的正式工;將來能領取退休金。作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買社保五險一金是你的權力,只有繳納的社保滿十五年以後,你達到了退休的年齡,才可以領取退休金。
C. 工作多長時間公司可以幫交養老保險
並不是3年以上才交的。
只要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單位就應當簽勞動合同,就應當辦理養老保險及其它法定保險的。
D. 員工上班多久用人單位需要給交養老保險
法律規定,入職就要參加社會保險,一般是當月15日前入職的,公司會辦理,15日後的,一般會次月5日以後辦理。
E. 工作多長時間就得給交養老保險
勞動法規定,發生勞抄務關系就得簽訂合同,辦理社保。也就是說你上班第一天起,公司就得給你辦保險同時要簽合同。 但是由於試用期的問題,通常公司試用期不給你交社保,然後等你轉正後才給交社保,同時補交試用期內的保險。
F. 一般要工作多久企業才能給交養老保險
一般是簽定正式合同的員工都應該買的
但是現在多數都是私企,所以根據單位規定不同就不同
很多單位都是所謂的正式上班一年半或說兩年之類的。。。
反正應該是正式簽定合同之日起就應買起走的!
G. 在私人企業工作多少年退休後也有退休金
無論私企還是國企、外企,退休年齡的規定都一樣:男性60周歲內、女性工人50周歲,容管理技術崗位的55周歲。
在同一個城市,養老金計發辦法都一樣,沒有區別。
已經60歲以上的,不能參加社保;女性工人50周歲以上的,也不能參加社保。
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制度之前的連續工齡,經過社保部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制度之後,交一個月的社保算一個月的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全部繳費年限。
社保法規定,全部繳費年限累計至少滿15年,到齡才能退休。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單位可以不再錄用該員工。
在上海,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在職職工繳費不滿15年,單位繼續錄用該人的,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如果單位不再錄用該人,只能自己繼續繳費,這時就跟單位無關。
H. 在公司工作多久公司會給你交養老保險
交社保是法定的,必須交,從你工作那個月開始就得交了
交費情況你可以去當地社保網查詢
如果單位扣了你的錢,沒有交,那麼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I. 工作多少年,可以領取退休金
領取退休金滿足條件即可領取。
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年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才能按月領取退休金,如果超過15年則繳費年限越長退休金就越多。如果經濟允許的話建議你還是交納到退休為好,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退休金。
其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免繳養老保險費,其個人帳戶暫予保留,待重新就業時辦理續保手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企業與職工個人共同繳納。1998年1月1日,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規定對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養老金;
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只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對於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辦法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對於1997年底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滿10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J. 新到公司上班的員工要多長時間才能買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繳納抄社會保險襲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