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不想給停薪留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合法嗎
企業不想給停薪留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是不合法的。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版特定權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停薪留職後養老保險的繳納:如果和企業有勞動關系的話,企業就應該負責合同約定好的養老保險的交納工作,不能推給個人。如果勞動者離開了原單位,那麼他以前交納的養老保險依然有效,可以繼續交納。
2. 在原單位辦理停薪留職了,養老保險還是強制要繳嗎 可是我在現公司有繳社保啊。 謝謝!
照理來說停復薪留職是制原單位保留你的養老保險關系的,在現在單位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這個問題你可以和現在單位進行溝通,並且可能你們當初訂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存在一些偏差。不過,兩份社保同時繳納對你日後養老金待遇給付是有積極效應的,只不過你自己覺得劃算不劃算了。
3. 停薪留職後養老保險應由誰來交
停薪留職後養老保險應由個人來交,如果不補交這錢,即使能辦理退休手續,也要減少10年的工齡.有可能沒有退休金(各地規定不同).
4. 停薪留職的養老保險怎麼交
1、停薪留職期間繳納養老金不應該可以暫停呀,如果可以暫停的話,那要補交版滯納金喲。
2、能讓你權停薪留職,單位對你還是很照顧的呀,至於說補交時全部讓你個人承擔,這也不能說不合理,因為你那一段時間你就沒工作呀。
2、如果有滯納金的話,可以和單位協商每月按時由單位代繳,全部讓你個人承擔也不能說是不合理,但你可以和單位協商讓他幫你負擔單位應承擔部分現在能讓停薪留職的單位真的是太少了。
3、如無滯納金那補交和當月交就沒多大區別啦。
5. 停薪留職期間養老保險怎麼樣辦理
職工下崗、停薪留職後,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內老保險費;職工在失容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照常計息。再就業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可合並計算。失業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其檔案保存單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勞動部門批准後,予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6. 單位職工停薪留職養老保險應由誰交
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由單位繼續給你交,如果解除由你本人續交,(參照第三條)所以你要特別留意停薪留職協議書相關規定(參照第二條)。
一、按照國家規定,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不是本人申請停薪留職,該企業要按違反勞動法來進行處罰。
二、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必須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三、如果和企業有勞動關系的話,企業就應該負責合同約定好的養老保險的交納工作,不能推給個人。如果勞動者離開了原單位,那麼他以前交納的養老保險依然有效,可以繼續交納。
四、根據勞動部頒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它單位工作並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可以變更勞動關系的相關內容。不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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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停薪留職怎麼辦理養老保險
如果你與單位簽訂了停薪留職手續繳納了管理費,單位就會給你辦理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不需要自己辦理的。
8. 停薪留職的人怎樣在新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停薪留職抄養老金繳納辦法按雙方約定。
停薪留職,是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工齡連續計算,社會保險雙方約定的一種形式。職工停薪留職期間,養老保險金如何繳納,有所在單位與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中約定。
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的產物,為現代勞動制度所不取,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精神相悖。停薪留職的法律依據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已經人社部《關於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廢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50號)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廢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6〕50號
附件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宣布廢止的文件目錄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9.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