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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的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02-28 07:03:48

❶ 失蹤多久停止領養老保險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林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林某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本案中,社保局停發林某退休金的做法是適當的。只是今後,如果林某重新出現,就應該為其依法補發待遇。

(2)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此案涉及的是退休人員失蹤以後,退休金如何處理的問題。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失蹤6個月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❷ 失蹤人員的養老保險

首先要去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失蹤滿2年才可以

然後拿著這個宣告書去戶口所屬派出所辦理死亡證明和銷戶手續,然後再去社保中心申請辦理退保手續,能退的只是個人帳戶里的錢

補充:
我說的是社保

❸ 失蹤人口可以領養老金嗎

當然不能了

企業退休人員失蹤兩年後退休金還有嗎

失蹤6個月內退休金照發,第七個月起停發。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回不明答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補調應當調整的基本養老金,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❺ 關於失蹤人囗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失蹤四年以上的,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可以宣告死亡,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作為遺產繼承。

❻ 急:老人失蹤後的退休金問題

回答:1,下落不明滿2年的,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你家老人下落不明已3年,你如內果是老人的近親屬則可以向容法院申請宣告該老人為失蹤人。
2,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時同時應指定老人的財產的代管人。失蹤人不是死亡人,老人的退休金應當支付,但是與老人有關的債務也同樣有效。財產代管人由法院指定,職責不是花老人的錢,只是替老人管理。
3,宣告死亡的年限分兩種,一種是下落不明滿4年即可宣告死亡。一種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就可宣告死亡。要看那你家老人是哪種原因的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判決下來之後,要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
我知道的就這些,希望對你有幫助。

❼ 你好,退休人員失蹤期間工資怎麼發

退休人員失蹤的,不能發放養老金,目前每年都要認證的,因失蹤沒有認證,便會暫回停發放養老金答。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❽ 人失蹤了養老金怎樣報勞動局

下落不明的人,在職的,停發工資和所有薪酬,暫時凍結勞動關系。已經退休的,停專發養老金,暫時凍結養老屬保險賬戶。
下落不明的人,時間超過兩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宣布死亡。被法院宣布死亡的,按照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政策處理,給予15個月的工資或者養老金。具體的補償金額有各省市自治區規定。

❾ 新法律規定退休失蹤退休工資怎麼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內生之日起滿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❿ 失蹤人員失蹤幾年後回來,如何發工資及養老保險

未到退休年齡失蹤人員,單位可辦理帳戶封存、啟封的變更手續,並需附公安機版關證明權或家屬簽名證明;
宣告死亡的可辦理終止帳戶的變更手續:
1、本人(或委託人、繼承人)的書面申請
2、委託人或繼承人的身份應出具公證文書或有效證明。有效證明指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警署、街道等一級組織的證明
3、失蹤人員出示司法機關失蹤告示和公安機關開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因工失蹤的,可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如離退休人員失蹤,其所屬單位必須在離退休人員失蹤後(有時間規定,如一個月,各地是不同的。),立即前來社保中心核發科辦理手續。社保中心將從辦理失蹤的次月起停止撥付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如失蹤的離退休人員重新出現,單位應憑有效證明及時前來社保中心核發科辦理恢復發放養老金手續。社保中心從次月起恢復按月撥付並補付停發月份的養老金(不計利息)。如法院宣布失蹤人員死亡,單位應憑法院證明到社保中心辦理減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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