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什麼樣的
12.23,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做了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中首次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報告稱,由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於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結余分布不均,且統籌層次仍偏低,社會保障互濟功能發揮不夠,導致地區之間待遇差別較大;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由於我國社保體系建設採取先城鎮後農村、分人群漸次推進的方式,再加上農村社保制度實施時間不長,而且實行自願參保政策,目前全國還有1億多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
2. 關於養老金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於養老金改革,中國金融學會會長周小川已經發文進行說明,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五個問題是建立合理的預籌養老金經營體制。周小川認為,在當前的形勢下,必須要建立起合理的養老金經營體制,與資本市場發展進行很好的配合。雖然資本市場存在一定的波動,尤其是新興市場,泡沫破滅的時候會給大家帶來很大的疑問。但是,從更長的歷史階段來看,保值增值很大的可能性還是要依靠資本市場。因此,必須建立合理的預籌養老金經營體制,利用資本市場工具用現在的國有資本對個人賬戶進行填充和回補。
總而言之,對於養老金改革,應該注意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這也是關乎我們自身的利益的。
3. 聽說社會養老保險改革了,有這回事么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各地大多已出台,你可登錄中國勞動保障網和各地的勞動保障網。為了方便你查詢,現將我處的計發辦法告知你,可參考。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因比較專業,你的慢慢學,才會計算。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4. 養老保險改革
第一,國家現在養老保險是統賬結合的制度,除了個人賬戶,和部分積累內以外,剩餘的部分,是用容來支付現在已經退休的人員的退休費。
第二,凡是城鎮職工,國家的規定就是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從繳費制度開始,一直是這樣執行的,並不是七月份開始
第三,養老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不論以前和現在,也不論改革不改革。都是叫社保。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
第四,國家現在並未實行養老保險改革制度。
5. 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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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2、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1997年7月16日以國發(1997)26號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3、上述文件印發以後,各地方政府紛紛出台了各自的實施方案,雖然時間不統一道2000全部實施,但內容上都做出了強制執行的規定,比如廣東省的規定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應如實申報繳費工資總額,同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向統計部門填報的工資報表,同時抄報社會保險部門。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又沒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償所欠保險費。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偷漏應繳保險費的企業,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6. 養老金改革有什麼意義
養老金雙軌制,最大的弊病是損害社會公平。近一兩年來,關於國家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存在多少資金「缺口」的話題不斷引發學界的爭論。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即使養老金賬戶現在收支相抵略有盈餘,但依據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可以推算出,未來數年將不可避免地出現非常大的「缺口」。學界認為,這個「缺口」主要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去填充,一是劃撥國有資產進去,二是延遲職工退休。
上述兩種辦法,前者非常容易得到社會認可,但後一個卻極其容易引起社會的不安以及公眾的反對。延遲退休,從理論上看,確實是一個減緩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的好辦法。但在現實的國情下,這個辦法的社會成本太高,是下下策。在其他辦法還沒有最大程度的利用時,這一辦法不能輕易推行。
養老金「雙軌制」被打破的消息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據報道,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執行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經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這意味著,備受詬病的養老金「雙軌制」即將寫入歷史。
養老金雙軌制,最大的弊病是損害社會公平。近一兩年來,關於國家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存在多少資金「缺口」的話題不斷引發學界的爭論。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即使養老金賬戶現在收支相抵略有盈餘,但依據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可以推算出,未來數年將不可避免地出現非常大的「缺口」。學界認為,這個「缺口」主要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去填充,一是劃撥國有資產進去,二是延遲職工退休。
上述兩種辦法,前者非常容易得到社會認可,但後一個卻極其容易引起社會的不安以及公眾的反對。延遲退休,從理論上看,確實是一個減緩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的好辦法。但在現實的國情下,這個辦法的社會成本太高,是下下策。在其他辦法還沒有最大程度的利用時,這一辦法不能輕易推行。
7. 關於養老保險改革的幾個問題
這位朋友,養老保險的改革,只是拉近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之間的距離!
8. 改革後的養老保險是怎樣的
改革後,警察也要交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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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關養老金改革的問題,你有什麼看法呢
我國是以人民為本的國家,是一個人人平等為努力方向的國家。作為一個為了人民而存在的國家,所有的政策改革都是為了平衡社會資源,讓每個人都盡可能的享受到平等的待遇。養老金是我國為了國人老年生活而准備的一種社會保障,讓每一個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能在沒有勞動能力的時候,拿到和自己的付出相應的回報。有關養老金改革的問題,我的看法是支持的。這次養老金的改革平衡了社會的資源分配,讓同樣為社會付出的人得到相似的待遇。接下來,我們一起來談一談,這次養老金改革帶來的好處。
這一次的養老金改革只是平衡了養老金的分配方式,並不是將誰的待遇降低了。有時候人會有一些錯覺,就是我本來應該比誰高多少多少,但是現在竟然一樣多了,是不是我的待遇降低了。其實不是這樣的,只是更公平了。
10.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有哪些
一、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養老金「雙軌制」走向終結。職工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
二、是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出台了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實施了修訂後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推出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政策。
三、是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逐步建立。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10)關於養老保險改革擴展閱讀
2017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
1、養老保險從縣市級、省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邁進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養老保險普遍採用統籌到國家層級的形式。就國內而言,國內地區收支失衡和個人異地繳納社保的問題都可通過提高統籌層級得到緩解。
2、「統賬結合」模式更新
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統籌賬戶現收現付,是當前「統賬結合」模式的核心。由於諸多歷史問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成為飽受各方爭議之處。
3、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出台
延遲退休可以有效延長繳費時間,延緩養老金領取時間,相應降低撫養比,是緩解養老保險兌付壓力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