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養老保險不能補辦賠償規定
山東省養老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補辦賠償的,如果不能補辦,肯定是有自己的規定
『貳』 養老保險損失怎麼處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叄』 公司未繳納養老保險,如何賠償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
賠償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2、個人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賠償擴展閱讀
賠償勞動者養老保險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該規定明確將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納入訴訟解決。從該規定可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金的損失,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三是因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
『肆』 社會保險無法補辦,造成勞動者損失怎麼賠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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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沒交養老保險 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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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從法律規定來說,如果你辭職時沒有提出這個理由,現在再以此為由去要求補償金,是得不到支持的。不知道你交了辭職信沒有,如果沒有交辭職信也沒有什麼辭職的書面證明的話,你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但是你不要說你已經辭職了,你可以以用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請求裁決解除你們的勞動合同,這樣你就可以要求補償金了。為什麼可以這么做,是因為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你的辭職的,那麼你的辭職再法律上就是不成立的。你就可以鑽一下法律的空子.希望能給你幫助。
『陸』 沒達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金又不能補辦,勞動者咋索賠
你索賠啥?養老金等你退休時繳足十五年,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不足十五年可以自己補齊
『柒』 由於單位沒簽合同,導致養老保險無法補繳,無法辦理退休享受退款待遇能補償嗎
誰給你補償?沒簽合同你要求簽啊,只能往勞動部門反應情況,但是你沒有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系?還是首先收集證據。工資條等等都是證據。
『捌』 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可以有什麼賠償
其實很簡單,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責令單內位未員工容繳納並補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
目前來看,根據仲裁調解書,社保中心是可以補繳社保的。如果不能補繳,就可以根據司法解釋三,將公司告上法庭,由單位承擔不能補繳造成的經濟損失。
仲裁調解後,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正常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還是盡早仲裁,期限拖得越久,取證越困難,享受待遇越麻煩。
『玖』 員工養老保險無法補繳,公司要不要賠償
你的問題沒講清楚,是應該給你買,但是沒有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