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9年,國家對原代課教師有何新政策
2019年國家沒有代課教師國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對具備教師資格、符內合教師任職條件容、未能考錄的代課人員根據崗位需要進行考核,妥善安排轉崗。寄宿制學校後勤服務崗位、掃盲崗位和社會其它崗位聘用人員時應優先考慮代課人員。
滄州黃驊市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實施方案
滄州黃驊市戶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師崗位上工作滿3年(含3年)以上、離開教師崗位後再沒有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符合上述條件人員達到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享受教齡補助。
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不享受教齡補助。
二、執行標准
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教齡補助的方法發放養老補助。基礎養老金標准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教齡補助標准為每個教齡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教齡補貼標准
②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有哪些
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以下參考河南省的政策: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二、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資金籌措。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
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推動教育體制改革。2015年,我省已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率先啟動試點;2016年,在全省啟動試點。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原則。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依據,以非營利性辦學為前提,以教師為參保對象,健全完善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使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堅持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引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依照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成果共享機制。
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教師的意願,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保試點積極穩妥實施。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 網路
③ 2019年原民辦老師養老保險有新政策嗎
原民辦代課教師能否得到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確實非常難。
現在山東、河北、河南、版青海、權江蘇、陝西、黑龍江等絕大多數省份都是給予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待遇。補貼待遇的標准,絕大多數是經認定後的教齡,一年教齡發放每月20元教齡補貼。有的地區只有十元左右。
④ 原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問題有何政策
代課教師新政策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系,補償待遇和標准,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於1987年的趙雪芳是一名小學音樂教師,在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後,許多民辦教師「慕名」找到她反映情況。
許多民辦教師曾在新中國建立初期的全國掃盲中立下汗馬功勞。然而在1982年,國家為提高教學質量,曾對民辦教師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安排整頓,那次沒有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絕大多數都已陸續轉正。而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尤其是在此之前因各種客觀原因離開教師隊伍的民辦教師,還有相當部分至今老無所養,形成了民辦教師歷史遺留問題。
這些老民辦教師的際遇,令趙雪芳代表十分揪心。她專門對1983年前被辭退或離開教師隊伍的民辦教師進行了調研,准備在兩會上提出《關於解決1983年前離任的民辦教師養老問題的建議》。
「我希望政府能夠對1983年以前離任的民辦教師情況展開深入調查,根據離開的原因分門別類,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政策。比如說,能不能把符合條件的之前擔任民辦教師的教齡視同繳費工齡減免社保醫保費用,或給予經濟補償?這樣,就可以切實解決這部分特殊人群的養老問題。」趙雪芳代表說。
倪健民委員的提案更關注代課教師問題。據了解,迄今全國還有近半數的省(區、市)依然沒有制定當地妥善解決代課教師以及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致使不少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一些已經出台的政策也存在補償標准過低、民辦代課教師需要補繳高額養老保險、教齡認定難等問題。
「各級地方政府是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倪健民委員建議,督促各地盡快出台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政策措施,並把落實國家相關政策作為地方政府「一把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同時,建立健全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長效機制。大力提高農村教師,特別是工作條件艱苦地區教師的政治經濟待遇,堅決制止「有編不補」違規聘用代課教師的現象,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臨時聘用教師演變成為新的代課教師。
「有關調研顯示,在中西部農村教師中有67.34%的教師沒有屬於自己的住房。」對此,倪健民委員建議,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同時,發展多元化農村教師住房供給體系,並建立健全農村教師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制度,解決農村教師住房難題。
「我們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給予民辦、代課教師更多的關懷,切實幫助他們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切實維護教職工隊伍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倪健民委員說。
我們上世紀80年代中期高中畢業後,回到農村小學當了民辦教師,從每月10元報酬開始,教書快30年了,為我省農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犧牲,現在才給1000元報酬,不夠養家糊口。可是和我們同時或後面被招牌到鄉農技站和畜牧站的高中或初中畢業生,工作後不久,很快未經過考試,被直接公費送到蘭州農校和省畜牧學校學習3年後,轉正為幹部身份,現在這些幸運兒大多調進縣城農業局或畜牧局工作,並且晉升上了中級職稱,每月領近4000元工資。可是我們代課教師卻沒有人關心,多年來政府欠廣大代課教師很多了,現在省上財政收入好了,希望王書記和劉省長關心我們,建議省上人社廳每年拿出一部分指標,將在農村小學工作25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代課教師直接轉正為小學或幼兒園公辦教師,提高代課教師待遇。這也是建設華夏文明傳承區的一部分。
⑤ 原民辦代課教師的退休待遇可與現在退休教師的養老金一視同仁嗎
我覺得應該一視同仁。首先,私人代課教師是歷史的遺產。可以說,中國為解決這一歷史問題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許多私人教師希望國家能解決這個問題。這很困難,因為實際情況因地而異,問題的解決方案自然也各不相同。可以理解的是,國家只能給予指導。
前民辦代課教師的養老和醫療問題。自2011年以來,國家發布了一份文件,要求地方政府根據老年人的經濟狀況解決私人代課教師贍養老年人的問題。許多省份的前私人代課教師已經開始每月領取養老金。
⑥ 教育部人事科;原下崗民辦及代課教師養老金問題
沒有【《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教計字(1980)267現答復如下:一. 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已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
⑦ 國務院教育部對原民辦教師有何新政策
主張提高原每月補貼金額事情朝著利向發展。
⑧ 兩會會提議原民辦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問題嗎
代課教師新政策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系,補償待遇和標准,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於1987年的趙雪芳是一名小學音樂教師,在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後,許多民辦教師「慕名」找到她反映情況。
許多民辦教師曾在新中國建立初期的全國掃盲中立下汗馬功勞。然而在1982年,國家為提高教學質量,曾對民辦教師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安排整頓,那次沒有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絕大多數都已陸續轉正。而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尤其是在此之前因各種客觀原因離開教師隊伍的民辦教師,還有相當部分至今老無所養,形成了民辦教師歷史遺留問題。
這些老民辦教師的際遇,令趙雪芳代表十分揪心。她專門對1983年前被辭退或離開教師隊伍的民辦教師進行了調研,准備在兩會上提出《關於解決1983年前離任的民辦教師養老問題的建議》。
「我希望政府能夠對1983年以前離任的民辦教師情況展開深入調查,根據離開的原因分門別類,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政策。比如說,能不能把符合條件的之前擔任民辦教師的教齡視同繳費工齡減免社保醫保費用,或給予經濟補償?這樣,就可以切實解決這部分特殊人群的養老問題。」趙雪芳代表說。
倪健民委員的提案更關注代課教師問題。據了解,迄今全國還有近半數的省(區、市)依然沒有制定當地妥善解決代課教師以及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致使不少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一些已經出台的政策也存在補償標准過低、民辦代課教師需要補繳高額養老保險、教齡認定難等問題。
「各級地方政府是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倪健民委員建議,督促各地盡快出台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政策措施,並把落實國家相關政策作為地方政府「一把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同時,建立健全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長效機制。大力提高農村教師,特別是工作條件艱苦地區教師的政治經濟待遇,堅決制止「有編不補」違規聘用代課教師的現象,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臨時聘用教師演變成為新的代課教師。
「有關調研顯示,在中西部農村教師中有67.34%的教師沒有屬於自己的住房。」對此,倪健民委員建議,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同時,發展多元化農村教師住房供給體系,並建立健全農村教師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制度,解決農村教師住房難題。
「我們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給予民辦、代課教師更多的關懷,切實幫助他們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切實維護教職工隊伍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倪健民委員說。
我們上世紀80年代中期高中畢業後,回到農村小學當了民辦教師,從每月10元報酬開始,教書快30年了,為我省農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犧牲,現在才給1000元報酬,不夠養家糊口。可是和我們同時或後面被招牌到鄉農技站和畜牧站的高中或初中畢業生,工作後不久,很快未經過考試,被直接公費送到蘭州農校和省畜牧學校學習3年後,轉正為幹部身份,現在這些幸運兒大多調進縣城農業局或畜牧局工作,並且晉升上了中級職稱,每月領近4000元工資。可是我們代課教師卻沒有人關心,多年來政府欠廣大代課教師很多了,現在省上財政收入好了,希望王書記和劉省長關心我們,建議省上人社廳每年拿出一部分指標,將在農村小學工作25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代課教師直接轉正為小學或幼兒園公辦教師,提高代課教師待遇。這也是建設華夏文明傳承區的一部分。
⑨ 中共中央2016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怎麼改革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改成可以轉移,也可以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保辦法: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9)全國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新政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
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關於財政補助標准和責任分擔,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
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
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費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期限養老保險手續將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廣大代課教師能夠及時辦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