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案件已經交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能作為財產線索強制執行嗎
絕對和社會養老保險無關
⑵ 保險如何進行避債避稅的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⑶ 本人43周歲,有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收入7000-8000元吧,請問是否適合買平安智贏人生返本是什麼意思
您好,我是一名財富管理師,您的家庭狀況首先需要做安全性規劃,您需要有一定的備用流動性資產及保險。首先要分析一下家庭的現金流,盡可能精確的計算一下每月的平均生活費用及剛性支出,要在活期存款里儲蓄能維持10個月的生活支出,如每月平均花銷3000,那麼至少要有3W元的活期存款。這部分流動性資產還要加上各人不同的財物准備需求,如老人的醫療准備金等。然後是保險,對於家庭的收入主體,需要有一份儲蓄保利型的萬能險,按照你們家庭的收入建議購買6000每年的壽險,復重疾,基本就夠了。還需要購買一份養老的年金保險,以上這部分是財產的安全型規劃。
然後是舒適性規劃,這部分規劃就是您對生活的財務目標,並不一定是房子車子這樣的置業目標,旅遊、健康俱樂部、子女教育准備金也都屬於這部分的安排。這些需要根據您具體的目標來制定相應的計劃,謂之配置適合於計劃的理財產品。譬如你們的孩子2歲了,4年之後要上小學,10年之後上中學,16年之後上大學,這部分教育准備金就適合作定投。可以選擇一隻你看好的公墓基金(盡量是股票型、混合型或創新型基金,還有如果是封基,開放期要在4年以內),從現在開始每月投資800元,按照年化10%的回報率,4年後會有5W元的小學教育准備金;中學的教育准備金每月定投500,按照年化僅10%的回報率10年後的福利增長就達到10W,大學的教育准備金,也按每月500投資,16年後會得到20W的回報。在此期間,每月的教育准備金投入是最初1800元,4年後1000元,10年後500元。復利增長中,時間是最有價值的資產,而計劃地制定與執行是最有效的工具。
舒適性規化完成後才是最後的富有性計劃,如果以上兩個規劃之後還有餘錢,那麼剩下的部分基本是不需要支取的資金,可進行一些風險與收益都相對高的長期價值投資。按照您的資本量適合做10W起步的券商及合理財產品,具體產品我就不多作推薦和介紹了,您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斷選擇適合您的理財產品。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⑷ 保險 避債免稅
首先是兩條關於保險收入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73條第一款: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的追償范圍,資金帳戶不受債務糾紛困擾。此避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3條: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個人所得均可不計入年所得—福利費、撫恤金、軍人復員費、保險賠款。此是免稅
然後是兩條關於企業保險支出在稅務上的優勢: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2008]34號文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下面是我的了解:
某些公司給高管發工資錢,先要繳納15%的企業所得稅,然後個人還要繳納33%的個人所得稅。(高管工資都非常的高,所以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也比較誇張)里外里將近一半的錢都差不多要交稅了。
但是如果通過保險,這兩個稅就都不用交了。然後通過退保,保險公司返還先進的形式回到個人手上。這裡面保險公司會提取大約15-20%的利潤。對於保險公司這是穩賺不賠的買賣,對於企業也沒有比原來付出更多,對於個人可比原來那拿到的多多了。受損失的只有國家。雖然這樣的交易是禁止的,這就相當於洗錢。但是有些地方還是有這種現象存在。
問題是你給誰買。給個人你以什麼名義買?
工資?
那麼上面已經說得很明白了。最多為工資總額的4%。超過的部分認為個人工資。你突然給自己發400萬工資那就叫洗錢,或者挪用公款。保險當然不會追究你的責任,但是洗錢就另說了。
象你說的這種情況都屬於經濟詐騙了,而且數額非常巨大。必然以洗錢的名義被要求退保,歸還剩餘現金價值。(注意這里並不是剝奪你正常的保險利益,你原來家裡給你買的保險不在此列)如果最後差額特別巨大,四行都是有可能的。這里沒有法律的空子可以鑽。
⑸ 35歲如何養老
您好!
目前,人們的養老形式主要有三種,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專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與個屬人商業養老保險。
對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老百姓,將社保和商業養老保險結合起來才是應對養老問題的最佳選擇。
商業養老保險越早買越劃算,也可以將閑置資金購置意外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基本的養老險種,因為養老的關鍵在於保障功能,同時,可以通過萬能險產品的理財收益增加未來生活保障。
不清楚您的個人情況,所以只能建議您結合實際情況,到保險公司或者一些專業的網路保險平台上進行詳細的對比咨詢。
⑹ 現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有幾種
你好,現在的醫療保險形式主要有:
醫療保險分綜合醫療保險(含門診、住專院)、住院醫療保險和特殊屬醫療保險三種形式。
用人單位有深圳戶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的勞務工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應當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離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應當參加特殊醫療保險。
養老保險的類型:
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⑺ 法院宣判欠別人錢,當事人的退休工資(養老保險金)銀行卡會被凍結嗎
保險公司是神。保險業務員是神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