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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介入養老保險理論

發布時間:2021-02-23 02:28:44

養老金在財政學的概念中算公共產品嗎 說明理由

完全不屬於
公共產品最重要的特點是「非排他性」,即每個人的使用並不影響其他人的使用,如國防,環保,外交等等。
養老金屬於轉移支付,即二次分配的領域。顯然是具有競爭性的。

所以,不屬於公共產品

② 公共財政的理論基礎

公共財政的理論基礎是公共產品理論和市場失靈理論 。
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財政回著眼於滿足社答會公共需要.公共財政的職能范圍是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口徑界定的,凡不屬於或不能納入社會公共需要領域的事項,財政就不去介入;凡屬於或可以納入社會公共需要領域的事項,財政就必須涉足.
二是非盈利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其行動的動機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應的報償或盈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己任.表現在財政收支上,財政收入的取得,要建立在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籌集資金的基礎上;財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終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宗旨.
三是法制性.即收支行為規范化.公共財政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基本出發點,與全體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直接掛鉤.不僅財政收入要來自於社會成員的繳納,財政支出要用於向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事項,而且財政收支出現差額帶來的成本和效益,最終仍要落到社會成員的身上.既然大家的事情大家都有份,社會成員對於公共財政的運作便有強烈的監督意識,從而要求和決定著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規范化:以法制為基礎、全部政府收支進預算、財稅部門總攬政府收支.

養老保險理論意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④ 依據財政學相關理論,談談你對政府介入教育和醫療衛生的看法

你給我分吧·復··嘻嘻制···我再給你答案····
在我國,財政政策目標是:保障充分就業,穩定物價,經濟增長,國際收支平衡,公平分配和資源最優配置。
依據當前客觀經濟形勢,中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為了保持經濟平穩 較快發展,中國 實行適當擴張的財政措施 並且加強中央政府公共投資管理, 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1擴大政府公共投資,主要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工程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的建設,災後重建建設。
2推進稅費改革,結合改革和優化稅制,實行結構性減稅,減輕企業和居民稅收負擔,擴大企業投資,減輕企業稅賦,促進企業增加自主創造和技術改造投入
3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大力促進消費需求.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 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4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支持科技創新和節能減排,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加大科技投入,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
5及時撥付資金.加強預算指標下達,用款計劃核批,資金撥付等環節的有效銜接,協調落實好投資項目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將繼續積極高效地組織債券發行,

⑤ 我想請問一個關於財政學,養老金的問題。請幫我回答下,謝謝了。

呵抄呵,國內的書的詞用的果然搞笑.
第一種一般叫稅收方式,也就是以類似稅的形式收取再支付給社會保障部門.因為是收稅方式,所以國內的書也許稱為現收現付.說白了就是年輕人交稅,稅收再拿給老人.當然這種說法是極端的,因為流通稅比如增值稅和消費稅老人也在交
基金制,一般叫做積累方式,我出國前的教科書也沒用這個詞,不知道現在為什麼要用.說白了就是你年輕的時候交養老保險,等你老了再反給你.而你年輕和老的那部分差價由社保基金部門投資所得.
第3種就是前2種結合了

⑥ 用新公共管理的理論分析我國現行的養老制度

給您提供一些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⑦ 公共財政理論的發展演變

在西方,國家與市場的關系是經濟學的一個十分古老但又永新的話題,但從一開始財政手段就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雖說公共財政就是市場經濟下的財政,但並不是說從市場經濟出現的那一天產生,它就與市場經濟嚴格對位的,市場經濟本身有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有了商品的交換就有了市場,但是具體哪一天算是進入了市場經濟,並非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同樣財政是何時進入了公共財政這個形態,也不明確。從歐洲的經驗看,所謂公共財政就是資產階級革命之後,由以公共權力為基礎,以法律為依託的財政取代了原來的王室財政之後所產生的一種理財形態,它是在「形態」這個層次上,作為王室財政的對立物而產生的。它在具體理財運作上形成了一系列規范,其中包含一些基本的原則:
(1)公共財政要依託於憲法和法制。憲法和法制包含了公民的自由、平等、財產權等內容,同時也規定公共財政和理財部門即財政部門是獨立的,是不受其他部門管轄的,是公眾的理財機構,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其職責。公民須向國家納稅,並且大家所遵循的原則是一致的,同時公民對財政有監督權,這樣就從經濟上規定了公民的平等身份;
(2)稅收機關無權制定稅法,而只能由體現國民意願的議會這一立法機構來決定;
(3)稅收所得的收入和支出要絕對分開,收稅的人不能決定錢如何使用;
(4)公民有納稅義務,同時也享受納稅人的權力。
根據這幾點原則,可理解為,公共財政實際上所體現的是一種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依法治國框架下的理財,而法制化的社會,規范的公共選擇制度的形成則是公共財政賴以存在的基本依託,這種法制化社會與資產階級革命及其後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密切的聯系。這一點對於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來說,有許多東西值得借鑒。 20世紀70年代西方出現了「滯脹」局面。以米爾頓·弗里德曼為代表的一批經濟學家藉此發動了一場對凱恩斯主義的「反革命」,其中主要有貨幣主義、供給學派和理性預期學派。但這些反對者們並未建立起一套足以與凱恩斯主義相抗衡的財政學說,區別只是,他們力圖在這個框架內恢復古典學派的傳統。他們首先責難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大規模干預,認為正是國家干預窒息了市場經濟的活力,造成了70年代的「滯脹」局面。「財政最重要」的政策主張也受到攻擊,代之以「貨幣最重要」的政策結論。當人們圍繞著凱恩斯理論無休止爭議時,以詹姆斯·麥吉爾·布坎南和戈登·圖洛克為首的一批經濟學家在財政學的一個重要領域中取得了重大的理論進展。他們將財政作為公共部門經濟,並從市場失靈理論角度,集中研究社會公共需要及滿足這一需要的產品——公共物品問題,分析了決定公共物品l的生產及分配的過程,以及生產公共物品的機器——國家的組織和機構。他們認為,自由市場制度是建立在交換的等價原則之上的,只有那些具有排斥性質的可交換的財產權力的私人產品才能進行市場交易。而公共產品不具有這些性質,所以公共產品的交換行為難以產生,消費者與供給者之間的聯系由此中斷,雖然存在市場需求,但卻沒有市場供給,這時政府應予以介入,提供這種產品,彌補市場的這個局限性。同時由於公共產品具有兩個內在特性,又決定政府介入之後公共支出具有不斷膨脹的趨勢。
第一個內在特性是,公共產品需求的收入彈性大於1。恩格爾定律告訴我們,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於食品等「生理需要」的開支比例越來越小,而用於非生活必需品等「精神需要」的開支比例將越來越大。當個人收入越過一定水平時,越是非必需品就變得越來越重要,人們就需要越來越多的政府服務,這時,醫療保健、文體設施、交通運輸、社會保險、公共安全等優效型公共產品就開始日益「侵蝕」和「擠占」消費結構中的私人產品的相對份額。公共產品的社會需求的不斷提高,成了推動公共支出不斷膨脹的原始動力。
第二個內在特性是,公共資本存量與私人資本存量之間有一種密切的內在函數關系。戰後以來,西方國家對公共基礎投資的每一次脹或縮無不刺激著或影響著私人投資趨勢的波動,從而對宏觀經濟的總量運行發生著巨大作用。據美國經濟學教授阿斯喬的研究表明,在美國1950-1988年近40年的公共投資曲線中,前20年(1950-1970年)是呈上升趨勢的,後十幾年是下降的。阿斯喬指出,像公路、街道、機場、排水和供水等基礎設施的國家投資,是與私人投資相互補充的,不注意國家基礎設施的數量和質量,將嚴重阻礙整個經濟的運行。阿斯喬的研究成果表明,美國戰後以來前20年經濟增長之所以能夠達到10%以上,是因為國家擴大了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後20年經濟增長率之所以持續下降,其主要原因在於公共設施的投資凈額幾乎處於停滯狀態。這對於我國深化財政支出改革具有借鑒作用。
從實證分析的角度講,一百多年前德國的阿道夫·瓦格納就曾預言:「進入工業化以後,經濟中的公共部門在數量上和比例上仍將具有一種內在的擴大趨勢,公共支出將不斷膨脹。」美國著名財政學專家理查德·馬斯格雷夫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英、美、德等三國的公共支出結構的變化作了考察,其結果總的來說,西方公共部門發展的趨勢與瓦格納的預測也是相吻合的:公共支出佔GNP的比率,英國從1890年的8.9%上升到1955年的36.6%;美國從7.1%上升到1962年的44.1% 。
其實,早在瓦格納之前,馬克思就已經預料到,用於「公共需要」 的那部分「扣除」(指公共產品)將會日益膨脹;他指出,扣除的那部分須劃成三份:(1)「和生產沒有關系的一般管理費用」;(2)用來滿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學校、保健設施等」;(3)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等設立的基金。馬克思明確預言道,用於滿足「共同需要」的那部分,「將會立即顯著增加,並將隨著新社會的發展而日益增加」。今天看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共支出的膨脹與公共部門的強大,其原因,馬克思早就作了解答。馬克思的預言已經得到了實踐的印證,並將繼續得到未來發展的印證。這也為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共財政基本框架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美國著名財政專家理查德·馬斯格雷夫在其經典著作《公共財政理論》中把政府的經濟作用或財政的職能分為三種:穩定經濟(維護充分就業條件下的經濟)、收入分配、(資源)再配置。
穩定經濟包含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多重含義。充分就業是指可就業人口的就業率達到了由該國當時社會經濟狀況所能承受的最大比率。物價穩定是指物價上漲幅度維持在不至於影響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范圍內,而非物價凍結,上漲率為零,即使在經濟運行正常時期,物價的輕度上升也是一個必須接受的事實。國際收支平衡指的是一國在國際經濟往來中維持經常性項目收支(進出口收支、勞務收支和無償轉移收支)的大體平衡,因為國際收支與國內收支是密切聯系的,國際收支不平衡國內收支就不平衡。財政實現穩定經濟的機制和手段主要有:(1)經濟穩定的目標集中體現為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大體平衡。財政政策是維系總供求大體平衡的重要手段,當總需求超過總供給時,財政可以實行緊縮政策,減少支出和增加稅收或兩者並舉,一旦出現總需求小於總供給的情況,財政可以實行適度放鬆政策,增加支出和減少稅收或兩者同時並舉,由此擴大總需求;(2)在財政實踐中,還可以通過一種制度性安排,發揮某種「自動」穩定作用,例如累進稅制度、失業救濟金制度,都明顯具有這種作用;(3)通過投資、補貼和稅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農業、能源、交通運輸等公共基礎設施的發展;(4)財政應切實保證非生產性的社會公共需要,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環境。
收入分配的目標是實現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包括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兩層次。經濟公平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強調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對稱,它是在平等競爭的環境下由等價交換來實現的。社會公平是指將收入差距維護在現階段社會各階層居民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圍內。平均不等於公平,甚至是社會公平的背離。財政實現收入分配職能的機制和手段主要有:(1)劃清市場分配與財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圍,原則上屬於市場分配的財政不能越俎代庖,凡是屬於財政分配的,財政應盡其職;(2)規范工資制度;(3)加強稅收調節;(4)通過轉移性支出,如社會保障支出、救濟支出、補貼等,使每個社會成員得以維持起碼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資源配置,廣義地理解是指社會總產品的配置,狹義地理解是指生產要素的配置。財政配置資源的機制和手段主要有:(1)根據政府職能確定社會公共需要的基本范圍,確定財政收支佔GDP的合理比例,從而符合高效的資源配置原則;(2)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如生產性支出與非生產性支出比例,購買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比例;(3)合理安排政府投資的規模、結構,加大政府對社會總投資的調節力度,提高社會投資整體效率。

⑧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化養老是大勢所趨,那麼,政府應不應該介入社會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必須由政府主導,才能守住底線,體現公平,縮小貧富差距。

⑨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屬於公共財政的范疇理由

農村養老保險跟各級財政是沒有關系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很好的惠民政策,養老保險只屬於個人財產,都是有農民自己交納的。

⑩ 財政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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