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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不交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1-02-20 15:49:29

Ⅰ 破產企業拖欠養老保險怎麼辦

主要分兩部分:
第一、破產受理前
破產受理前的社保作為破產債權由清算組清理。內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劃入職容工個人賬戶部分、基本醫療保險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屬於優先清償的債權(同工資屬於同一順序),一般來說企業破產後該部分費用是繳齊了的。如果個人部分繳齊了(可以到社保機構查詢,部分省市可以從網上查),從一般意義上而言,退休以後原則上不影響養老保險的領取!
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分因為順序比較靠後,獲得清償的幾率不大,要看企業虧損的具體情況。
第二、破產受理後的社會保險
破產受理後的社會保險費用屬於破產費用,應當由清算組按月及時、足額繳給社保機構——其中應包括所有的保險等。
具體的問題也可以HI我。

Ⅱ 我幹了30年企業要破產養老保險不交可以嗎

應交的,再破產,也要給員工交齊的

Ⅲ 企業破產欠繳養老保險

1、不合法,保險金應由企業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劃扣。
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金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工資中代扣代繳,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立即申請仲裁。

3、企業宣告破產後,若你暫時確無工作,可向當地「社會保險中心」申領失業保險金。但你單位欠繳2007年6月之前的失業保險,所以也應和養老保險一樣從破產財產中劃扣補繳。

4、以清算組為被申請人,盡快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關社會保險的勞動仲裁案件屬「一裁終局」的案件,所以處理過程不再像以前那樣漫長。

5、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你可書面或口頭申請仲裁,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但需提供「身份證」、「勞動關系證明」。欠繳保險金的證據你手中沒有,需要立案後申請仲裁委員會到相關單位調取。

不清楚的可點擊http://hi..com/goldenrock2009到我博客中留言交流。

Ⅳ 因單位破產,我想交十五年的養老保險,就不交了,行嗎

可以。
養老、醫保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繳:
須填寫參保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中心版領導審批後,到市權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列印繳費核定通知單,然後到相應的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1、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Ⅳ 企業破產,未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

實際操作過程中,關於破產企業職工應得工資的計算方式、工資標准、工齡長短、下崗待崗、勞動關系是否存續等問題千頭萬緒,下面我們通過在審理某廠破產過程中安置職工的幾個現實的案例分別進行說明。該廠是一集體所有制企業,於2002年1月被宣告破產。在該廠申請破產過程中,我們共安置在職、離休、退休人員1400多人,各類型職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勞動合同尚在存續期間內的安置辦法。在該廠破產過程中,有近400名職工與破產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尚在存續期間,這些合同的期限或長或短,期限最長的勞動合同為期10年。以該廠職工張某為例,張某於1994年1月進入該廠工作,當月與該廠簽訂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在企業破產安置過程中,張某選擇與該廠解除勞動合同並自謀職業的安置方向。在此情況下,職工張某可以取得的補償除工資及保險費用外,還應包括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計算方式,《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提取應依據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而確定,但人均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在發給職工個人自謀職業安置費時,可考慮職工工齡長短確定發放標准。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的變現收入確定職工安置費數額,但不能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6萬元左右)。該廠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數額為4000萬元,由1400名職工平均分配每名職工可得安置費2.8萬元。即張某可以取得2.8萬元的破產安置費。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土地變現所得作為安置費發放,可由清算組區別各職工工作年限、職務職級等具體情況分別確定發放數額。同時,張某與工廠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為了加快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對三個月內分流安置的職工給予鼓勵。根據《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職工自行調出給予一次性獎勵,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6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9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如果破產企業沒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用於發放職工安置費,則該職工張某可以自企業取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方式為按照該工廠在破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准,乘以張某工齡年數。張某工齡為8年,如該廠前12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為1000元,則張某可以領取8000元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額外說明一個問題,職工安置費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所適用的范圍不同。職工安置費的產生是依據國務院1997年國發10號文件,其適用范圍為全國兼並破產協調小組批準的計劃內破產項目企業的職工;而給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依據是《勞動法》,其適用於非計劃內破產企業的職工。對於計劃內破產項目企業的職工,安置費與經濟補償金不得同時領取。北京市政府基於穩定的需要,制訂了《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提出以國有劃撥土地出讓所得、且參照計劃內破產項目的標准安置國有破產企業的職工。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暫行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六條的關系如何予以把握?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政府部門、企業上級單位、股東等處於多重考慮,以其所有財產安置職工,符合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要求,法院引導剛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法院應要求清算組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其中按照最高院規定應列入破產第一清償順序的補償金部分,應列入破產第一清償順序。按照《暫行規定》安置職工不足 的部分,由政府或上級單位從劃撥土地出讓所得以及其他救濟渠道解決。無劃撥土地和其他安置費來源的,則只能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第一清償順序的,先支付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
2、下崗、待崗人員的安置辦法。下崗是一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現象。特徵為下崗人員自其所屬企業領取一定數額的生活費,而不實際參與企業的生產活動,在兩年的期限內,如下崗人員不能實現再就業則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2000年,北京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已經發布文件,不允許企業對其職工做下崗安排。但在實際情況中,企業使其職工下崗、變相下崗的現象比比皆是,待崗就是一種典型的情形。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企業下崗、待崗人員只要尚未與所屬企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手續,均應視為企業在職人員,在企業破產中享受與在職人員等同的安置待遇。但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即企業所屬職工在下崗期滿後沒有重新上崗、也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破產時如何安置的問題。在審理某廠破產一案中,該廠職工李某不服安置方案,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安置方案作出裁定。經審查,發現李某在1998年1月與該廠簽訂協議,約定李某下崗兩年,在下崗期間李某每月自工廠領取300元生活費。在2000年1月下崗期滿後,李某書面請求工廠安置工作崗位,工廠以沒有工作崗位為由沒有對李某作出上崗安置,但也沒有與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並自2000年1月起停發李某生活費。我們在處理李某的申請時,感覺應當把握住兩個基本點,一是有法律規定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二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盡量採取有利於職工的方案處理。李某的問題可以分成兩段,一段是下崗協議期內的問題;另一段是下崗期滿到企業破產的之間的問題。在下崗期內,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即李某雖然與工廠簽訂了下崗協議,但並未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仍然是工廠的職工。在這種情況下,工廠與李某簽訂的每月發放300元生活費的協議條款就有所不當,工廠雖不必發放李某全額工資,但至少應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發給李某社會最低工資,因此我們在安置李某時首先要求工廠補發李某下崗期間所得生活費與社會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差額。在李某下崗期滿時,要求工廠安排工作崗位,此時,工廠有兩種選擇:或安排李某重新上崗,或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而工廠既不安排李某上崗、又不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且停發李某工資與生活費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只要勞動合同沒有正式解除,均應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無論是否安排給勞動者工作崗位,均應至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向職工發放最低工資。因此法院按照上述思路,給李某補發了下崗期間內生活費與社會最低工資的差額以及下崗期滿後至企業破產期間的社會最低工資、同期應辦保險,另確定李某與其他職工同樣有權享有領取安置費。
3、職工檔案自破產企業調出的安置辦法。職工陳某等人原在該破產企業工作。在2000年1月,陳某等14人經與工廠協商,由工廠出面將陳某等14人的檔案集體存入人才交流中心,但當時陳某等人未與工廠簽訂書面協議。現陳某等與工廠對於檔案調出原因各執一詞,工廠認為陳某等人是解除勞動合同另謀職業,陳某等認為是工廠安排自己下崗。在計劃經濟體制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檔案是勞動關系存續的標志,勞動者的檔案在某個單位,則認為該勞動者與那個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檔案的作用已經日漸次要,用人單位不直接保留勞動者的檔案、檔案與人員相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此,某勞動者檔案留存在一個單位並不一定說明該勞動者與留存其檔案的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反之,勞動者的檔案不在某個單位留存也不一定說明該勞動者與某個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在當今勞動法律規范日趨完善的條件下,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標志應當是勞動合同。就陳某等人的具體情況而言,在檔案調出時並未與工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且工廠將陳某等人的檔案集體存入人才交流中心,應當據此認定陳某等與工廠的勞動關系存續,陳某等人應當享受企業破產時職工的全部安置利益取得權。
4、離休、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先分析離休人員,老幹部是黨和人民的寶貴財富,現行政策對企業離休人員給予了適當的保障。根據《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離休人員按有關規定預提各項費用和醫葯費,交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和支付。預提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上述規定使得破產企業離休人員在生活、醫療等方面有了切實的保障。對於退休人員,首先現行政策規定了企業破產時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前退休的制度,《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規定,破產企業的在職職工,在法院宣告破產當月,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在提前退休期間內的養老金酌減。我們要特別關注的問題是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中醫療保險有關費用的預提是否能夠落實。在現實中,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是比較低的,但是如果要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則須企業按照上年工資的6%預提費用,而實際上這一部分預提費用經常不能得到落實。致使部分退休職工在企業破產時不能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在患病時影響就醫。
5、工傷職工的安置和管理。對於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實行社會化管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照養老保險規定核定的養老金低於本人傷殘撫恤金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如選擇自謀職業的,除可享受普通職工的安置待遇外,還可以向破產企業申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在企業破產時,已認定工傷但因工傷醫療期未滿未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應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破產企業中未認定工傷但企業已按照享受工傷待遇和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破產企業清算組應參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一次性結算有關待遇,所需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

Ⅵ 破產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怎麼交,不交行嗎

每個地方的法規不一樣,你是哪裡的?
一般是要交的,可能是政府補貼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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