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養老保險的作用是什麼
養老保險顧名思義就是用於養老的。關於養老金,可以看看這篇文章:當你老了,靠子女贍養,還是靠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國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2.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能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3. 社保所工作職責描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所工作職責
一、向轄區內社區居民、企事業單位等服務對象提供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和具體業務咨詢服務。
二、建立健全各項台帳。熟悉掌握轄區內各類就業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的詳細情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三、促進再就業。搞好下崗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努力開發就業崗位,多形式、多渠道的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傳遞職業供求信息,進行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搞好《再就業優惠證》和小額擔保貸款的申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審核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四、抓好培訓。對轄區內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和下崗失業人員進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做好培訓就業安置工作。
五、擴大社保覆蓋面。宣傳社會保險政策,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政策。?
六、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按照市、區有關文件精神,接收企業移交的退休人員,加強管理與服務。配合區社保中心做好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生存狀況調查、養老金待遇調整、死亡者家屬領取津補貼申報等工作。同相關科室有效配合,為退休人員開展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七、醫療保險。協助鎮衛生院,為參加醫保人員建立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指導和保健工作。協助區醫保中心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標准進行管理監督。?
八、權益維護。指導監督轄區內用工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協助上級勞動保障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調解勞動爭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九、勞動保障代理。受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委託,為轄區各類人員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規范
失業人員辦理相關業務程序
一、事項名稱:求職證辦理
1、城鎮戶口人員辦理求職證
辦理依據:《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管理辦法》([1996]174號)
服務對象:城鎮失業人員、隨軍家屬、各類畢業學生、農轉非人員
辦理條件:
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2)、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張(符合領取失業金的人員5張);
3)、本人失業前身份有關證明(畢業證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信、勞改勞教釋放證明、退學證明、農轉非證明等;
4)、專業技術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北京市就業培訓結業證書》及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證書。
註:以上材料需持原件及復印件
程序及環節:符合條件的人員持相關材料到社保所免費辦理
承諾時限:現場辦理
2、農民戶口辦理求職證
辦理依據:關於貫徹《北京市加強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工作的意見》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發[2003]38號)
服務對象:轄區內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勞動力
辦理條件:
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2)、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張;
3)、有職業技能人員應提供《職業資格證書》、《北京市就業、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4)、村委會開據的介紹信。
註:以上材料需持原件及復印件。
程序及環節:持規定的相關材料到社保所免費辦理
承諾時限:現場辦理
二、事項名稱: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辦理依據:《北京市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管理辦法》
服務對象:就業轉失業人員
辦理條件:
1、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3、本人目前身份的有關證明;①失業人員持《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②破產企業持需安置的人員由破產清算組出具相關人員花名冊;③經市政府批準的搬遷的污染擾民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由所在企業出具相關人員花名冊和經有關部門核准(蓋章)的證明;④中央駐京企業由市經委核准(蓋章);⑤企業由各控股公司核准(章)區縣屬企業由區縣經委核准(蓋章);⑥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部門的批件及需安置人員花名冊。
程序及環節: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持相關材料到社保所免費辦理
承諾時限:現場辦理
三、事項名稱: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辦理
辦理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
服務對象: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
辦理條件:1、個人申請;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3、失業金領取證第1頁、第8頁9頁復印件;4、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復印件;5、個人委託存檔合同書;6、自謀職業協議書;7、自謀職業審批表;8、社會保險補助金申請書;9、《身份證》、《求職證》、《再就業優惠證》。
程序及環節:
1、本人持規定材料復印件(A4紙一式兩份)到社保所辦理並填寫自謀職業審批表及協議書;
2、社保所將有相關手續上報區職介等待批復;
3、批復後通知本人到社保所繳納個人保險金,社保所填寫相關報表上報區勞動局。
承諾時限: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0個工作日
辦理退休相關業務程序
一、事項名稱:失業人員辦理退休
辦理依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2號令)、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
服務對象:失業前參加了社會保險且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男60周歲、女50周歲)
辦理條件:
1、本人提前一個月寫出退休申請書,向社保所提出退休申請;
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求職證;
3、其他有關材料。
程序及環節:符合規定的失業人員持相關手續到社保所辦理,由本人填寫《退休審批表》,再由社保所持相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承諾時限: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二、事項名稱:退休人員醫葯費報銷辦理
辦理依據:《北京市退休人員醫葯費報銷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04]25號、京勞社服發[2005]46號)
服務對象:在本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員及經社會化醫葯費報銷由企業轉到本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員。
辦理條件:
1、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達到大額醫療費用報銷規定(起付線為1300元),可隨時到本社保所申報;
2、申報時,將門、急診大額醫葯費單據和處方底方等相關材料交給社保所(治療、檢查費超過200元需開具明細單)。
程序及環節:經鎮社保所審核錄入,由網上申報至區醫保中心。
承諾時限:經區醫保中心審核、結算、支付,20個工作日內,由北京銀行將報銷的醫葯費注入退休人員醫保專用存摺。
以上業務均由社保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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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養老保險是政府行使的什麼職能
社會保障
5. 社會保障的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障的概念[編輯本段]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全球的社會保障模式,大致可分為福利國家、國家保險、社會共濟和積累儲蓄四種,分別以英國、前蘇聯、德國、新加坡為代表。目前我國在建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社會共濟模式,即由國家、單位(企業)、個人三方共同為社會保障計劃融資,而且這是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的改革趨勢。個人責任的強化已經成為全球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共識。社會保障的歷史變遷[編輯本段]早在古代社會,就已出現各種形式的社會救濟、救助活動。如一些宗教組織以慈善名義展開各種救助活動。15、16世紀之交,英國由於圈地運動的原因,大量農民被逐出土地,喪失生計,流入城市,危及城市正常生活和社會穩定。1601年,英國政府頒布《伊麗莎白濟貧法》,以緩解貧困者的生存危機。 19世紀末,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失業人數增加,貧富差距擴大,各種社會矛盾激化。出現了許多與社會福利相關的社會服務運動。為使每個社會成員能夠依法得到基本的生活資料,歐洲首先誕生社會保障制度。德國首相俾斯麥與1883-1889年間先後制定並頒布《疾病保險法》等保險立法。這些保險法標志著現代社保制度的誕生。 1935年,美國羅斯福政府頒布《社會保障法》,實行老年保險和失業保險。政府加強了對社保制度的干預,社會保障逐漸走向法制化和社會化的發展途徑,大批從事社保工作的社會工作者應運而生。 1945年,在二戰後英國首次大選中獲勝的工黨全面實施《貝弗里奇報告》中提出的建設福利國家的主張,全面實行社會保障。1948年,英國宣布建成「福利國家」。歐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相繼仿行。社會保障的具體內容[編輯本段](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在勞動者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斷工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勞動收入減少時,給予經濟補助,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這三個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災害的生活困難者提供無償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從歷史發展看,社會救濟先於社會保險。早在1536年,法國就通過立法要求在教區進行貧民登記,以維持貧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國制定了濟貧法,規定對貧民進行救濟。中國古代的「義倉」也是一種救濟制度。這些都是初級形式的社會救濟制度。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徵。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三)社會福利 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貼、福利設施和社會服務的總稱。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向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中需要給予特殊關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國家對從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屬,如軍人及其親屬予以優待、撫恤、安置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社會保障在我國[編輯本段]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在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直接關繫到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繫到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穩定發展的大局。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健全,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備,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產生直接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三)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平衡器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還不夠寬;(二)社會保障基金籌措困難;(三)多頭管理、體制分散 ;(四)失業保險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五)人口老齡化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都產生影響 ; (六)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強,急待出台社會保障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和任務:(一)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二)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三)繼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實工作,全面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六)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社會保障包括了以下幾個必備要素:第一,依法建立。即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則,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來確立社會保障制度,法制規范是社會保障制度賴以建立的客觀基礎與依據。第二,突出以人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國民生活、增進國民福利為宗旨,包括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第三,具有經濟福利性。即從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來看,因有政府、僱主與社會各界的參與和分擔責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於所費。第四,屬於社會化行為。即由官方機構或社會團體來承擔社會保障的實施人物,而非供給者與受益方的直接對應行為。從層次上劃分,社會保障可以分為如下三個層次:經濟保障。即從經濟上保障國民的生活,它通過現金給付或援助的方式來實現,解決的是國民遭遇生活困難時的經濟來源問題。服務保障。即適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變化,通過提供服務的方式來滿足國民對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的需求。如安老服務、康復服務、兒童服務等。精神保障。除了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需求外,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還離不開相應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現代社會保障還日益承擔著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責任。當然,精神保障屬於文化、倫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從而屬於更高層次的保障。盡管在實踐中,難以將精神保障作為特定的制度安排來加以建設,但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踐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確實需要尊重並滿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管理體制[編輯本段]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負責的計劃。中央政府的職責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法規、政策和標准,對困難地區提供資金幫助;地方政府的職責是,根據中央的統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規、政策和標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社會保障待遇。 中央政府管理社會保障事務的主要機構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部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項目;民政部負責管理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項目;衛生部負責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財政部負責制定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的財政監督,為社會保障計劃提供補助資金等。各省、市、縣政府設有同樣的行政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障職能。 中央、省、市、縣分別設立隸屬於政府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非營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有工作人員10萬人。主要職責是,辦理參保登記,收繳社會保險費,記錄繳費,管理個人賬戶,確認並支付待遇,管理社會保險資金,提供查詢等。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社會保險協定,由中央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執行。
6.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屬於行政類事業單位還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屬於行政類事業單位。
公益性事業單位是指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主要承擔公益性職能的事業單位。此類事業單位占目前所有類別事業單位中的主體地位,也是事業單位改革後唯一應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中的。
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公益性事業單位將根據其承擔的具體職能進一步劃分為不同類別,並實施相應的改革和管理。按照國務院2011年3月發布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實施指導意見》,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被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在公益性事業單位中,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6)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能擴展閱讀:
五大特徵:
1、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科、教、文、衛等領域的事業單位,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2、屬於非公共權力機構:事業單位所從事的事業多是政府職能所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它卻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行政權力,同類事業單位之間也不能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它對於行政區劃內的其他部門或個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向社會提供諸如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專業性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3、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4、經費來源的國產化: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隨著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發展。
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日趨呈現多元化的態勢,但來自國家的財政撥款在事業單位的經費中仍然佔主導地位。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7. 養老保險的內容是什麼
1.基本養老保險是為職工退休後養老待遇的准備金,需要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用於支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目前一般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承擔20%,職工個人承擔8%;個人部分由單位代扣,和單位繳納部分一起,繳納到當地社會保險管理局;
2.有關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 社保中心工作職責有哪些
一、負責組織指抄導全省各級社會保襲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9. 求鄉鎮人社所職責:在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勞動監察!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勞動就業各種證辦證和年審、協助進行勞動仲裁、勞動監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