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金中斷一年沒交 再補滯納金多嗎
養老金中斷一年沒交 再補滯納金多嗎
個人斷交補繳是沒有滯納金的!
養老金的計算是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去計算的,繳費年限越長基數越高,最後領取的養老金標准就高。繳費15年跟繳費30年的差別肯定是很大的,所以現在很多人啊有的是針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夠15年去補繳之前中斷的保險,有的是累計繳費夠15年了還想再往前補繳十幾年的這樣退休領取的養老金相對會高一些。
還有一種情況啊是達到退休年齡了之前一直沒有繳納過想一次性補繳夠15年辦理退休。針對於這幾種情況補繳,是否有滯納金呢?滯納金是如何計算的呢?
下面就以北京為例講解一下:
北京城鎮戶口如果在1992年10月-2011年7月之前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的中斷補繳,得根據當時的繳費基數去計算。
舉個例子補繳2001年的,當時最低繳費基數是412最高基數是3444,用最低的繳費基數412乘以目前的社平工資7706/當時的社會平均工資1311算出2422.2422作為繳費基數乘以養老繳費比例20%一個月需要繳484左右。如果用412乘以20%的比例當時一個月是繳納82.4。雖比當時高出了5倍左右,但是隨著通貨膨脹補繳上年限累計到時計算養老金也是有利的。
2011年7月以後的補繳只有在職期間單位沒有繳費的可以補,個人就補繳不了了。滯納金是根據欠繳的天數*欠繳的金額*萬分之五去計算的,欠繳的天數越長補繳收取的滯納金肯定就越多啦。
補繳雖說收取的滯納金較高,但補繳夠年限或多補繳年限對以後退休領取養老待遇還是有好處的,隨著人們壽命的延長個人賬戶支取完,就是從國家的統籌賬戶去支取養老金了。所以是一筆很劃算的賬
Ⅱ 養老保險中途斷交應該不應該要交滯納金
如果中間斷的部分,你要補,那就要繳滯納金,不補的話就不用,看各地政策
Ⅲ 養老金,中間中斷有滯納金嗎怎麼算
如果補繳前期間斷期間的費用,是要收取滯納金的,但是具體標准應以當地社保機構提供計算辦理、利率為准
Ⅳ 養老保險中斷要交滯納金
對以後的養老保險金是沒有影響的。但是如果你一直不去補交所欠的養老保險,那麼到時要交納的利息會很高 ,如果跨年的話要還按最高那檔交納;所以有錢的話還是盡早交的好。
Ⅳ 養老保險間隔中斷的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嗎
應該是的,有這個規定
Ⅵ 以前交了社會養老保險,中間斷交幾年,補交如何收費,好像有什麼滯納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現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我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
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一)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列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並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於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發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
(二)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均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進行申報。
2.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補繳信息全部成功時,社保系統生成補繳明細表,同時計算出滯納金。申報時如存在錯誤的記錄,則社保系統不能生成補繳明細,需用人單位重新申報。
三、補繳收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後,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列印《補繳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對於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採用支票、銀行卡兩種收款方式;每月15日後申報補繳時,採用銀行卡一種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在工作日內均可申報補繳。
(二)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申報補繳成功後,須當日到財務崗繳費,如當日未到財務崗繳費的,須重新進行申報補繳、重新計算滯納金。
(三)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企業版報盤,並列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
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參保人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四)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可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或從網上申報系統下卸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各險種的繳費人員類別、正常參保險種等補繳參數。
(6)養老金中間斷了滯納金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Ⅶ 養老保險停交 幾年後如果在繼續繳納 中間停繳的是否還的繳納滯納金
中間停繳幾年後繼續繳納不需要繳納滯納金,只要累計滿15年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唯一的損失是你少繳了好幾年,退休的時候領取的養老金會比沒有中斷的少一些!你也可以把這幾年的錢補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