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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1-02-18 22:07:46

⑴ 交6金是哪6金什麼是補充養老金和補充公積金

什麼叫養老補充金

學術上,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政府以政策指導和政策優惠為導向,用工單位和員工共同出資,以資金積累和運作增值為主要特徵,以提高出資單位員工的養老待遇為主要特點的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通俗的說補充養老保險就是不強迫繳納的,提高員工養老待遇的養老保險。我們平時說的養老保險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其強制繳納是與補充養老保險的顯著的區別,包括繳納比例、方式都有嚴格限制,具體可參看《社會保險費可以約定嗎?》。

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種必要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職工離退休後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實行補充保險則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明顯地改善和提高職工離退休後的生活待遇。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成了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由於補充養老保險的特點,因此其是否繳納、繳納比例都比較靈活,可以由單位根據自身效益決定,根據不同的比例要求報有關部門備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般,補充養老保險分配方案有以下三種:⑴個人帳戶制;⑵單位帳戶制;⑶單位帳戶加個人帳戶。

補充養老保險分配和記帳也比較靈活,可以按單位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進行分配,或按照單位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帳戶內,單位繳費可全部或部分記入。

補充保險賬戶是社會化管理的,並不是由單位自己管理或者自行委託其他機構管理,經辦機構也須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一般來說,目前的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是各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會對單位設單位帳戶,單位帳戶下再設個人帳戶,經辦機構每年列印收益對帳單以供查對。

補充保險養老金領取方法有以下幾類:⑴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⑵員工在職期間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⑶出國定居提前領取;⑷重大疾病無勞動能力的提前領取。這是由於其補充養老保險本身具有的社會保險性質決定的,所以員工無論何種原因辭職,除了上述情況一般不能領回保險金。所以,員工離開單位後其個人帳戶仍由經辦機構管理:

如果kano轉到新單位,並且新單位仍然有補充養老金制度的,可由經辦機構根據原單位開出的轉移證明,將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號轉移到kano新就業單位,原單位和新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並進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

如果kano轉到未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或失業的,其補充養老保險帳戶暫時由原來經辦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代為管理。

⑵ 補充養老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

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2)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⑶ 補充養老保險提取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各地執行標准有所不同,以北京內2007年標准為例:
「五險」容方面,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
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
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
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
「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對職工很實惠啊,即:交一得二,便於自己今後住房方便!
這樣總的計算,五險一金總計應交工資的50.8%,其中單位負擔34.8%,個人負擔16%。

⑷ 給員工發放的補充養老保險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補繳的基本養老金不需要扣稅。
參考文件:根據回國答稅函[1999]615號,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⑹ 補充養老保險網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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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代扣的補充養老保險按照文件規定交的不用交個人所得稅,超過比例部分交個稅。可以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一下是文件全文,您可以不用再去查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615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郵電系統發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以每人3000元的標准發放給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征稅辦法為:
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1999年9月16日

⑺ 補充養老保險怎麼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繳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按照上述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7)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補充養老保險不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范圍,是國家提倡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性質相當於是一種商業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補充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所得稅

⑻ 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靠譜嗎

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靠譜嗎,這個我也不是很懂,你可以去網上看一下相關資料因該回能辦到你的答,現在微信很方便,不光可以跟朋友聊天,分享朋友圈、發紅包之類的,你還可以用裡面微信城市服務查詢更多生活問題,甚至還能辦理各項業務,以後繳個水電費什麼的就不需要去排隊了

⑼ 請問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是交給哪裡的怎麼查呢

單位代扣的補充養老保險按照文件規定交的不用交個人所得稅,超過比例部分交個回稅。可答以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一下是文件全文,您可以不用再去查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615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郵電系統發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以每人3000元的標准發放給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征稅辦法為:
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1999年9月16日

⑽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定要買嗎

補充醫療保險是單位享受5%稅惠(企業所得稅);但對於員工來說,是應該合並入當期工資收入征稅的(個人所得稅)。當然,實操中有些地方稅局在這一條上查得不嚴,所以有些單位沒有扣個稅也沒有被查出來。但是,從政策文件上來講,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目前國家只對法定福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外,只有很少的商業保險費用可以免徵,如: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2、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3、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除此之外,並未規定其他商業性補充保險可以免徵。因此,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且,在後來的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中,還予以了特別明確強調。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定:「(三)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四)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六)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託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並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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