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領取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內退容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上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20%+95年底前推算存儲額本息/120+調節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全國是一樣的,但病退各省、市、區有一定區別,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以當地政策為准。
⑵ 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為了規范企業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行為,解決因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影響職工退休待遇水平問題,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鼓勵未參保企業參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必須嚴格按照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企業繳納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將企業每月申報額和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包括代扣代繳情況)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內,職工對企業繳費和代扣代繳情況有異議的,應即時向企業提出質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按《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定期列印發放《個人賬戶對賬單》、填寫《養老保險手冊》、通過新聞媒體公告或將個人賬戶列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進行對賬。單位、職工對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情況有異議的,應自接到對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確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載、列印錯誤的,應即時糾正;屬於企業和個人欠繳、少繳等原因影響個人賬戶儲存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企業和個人補繳。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予以補記,並書面通知企業和職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分別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業和個人按照欠費當年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加收滯納金;也可以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繳費基數低於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按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基數補繳。按後一種辦法補繳的,可不加收滯納金。凡未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應按照後一種辦法補繳。補繳後,職工個人賬戶的處理按冀勞〔1998〕66號文件規定執行。
跨年度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補繳月數計入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並相應增加繳費月數,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不受300%封頂限制。補繳後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原欠繳年份指數不變,不再按中斷繳費計算。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之前欠費的,補繳後只計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不計個人賬戶。
四、對本通知下發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企業和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採取以下辦法補繳欠費:勞動合同制職工只補繳從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臨時工只補繳從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職工只補繳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從1996年1月起至補繳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之日,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的11%補繳欠費及利息,其中,個人欠費部分及利息由職工個人補繳,其餘部分由單位補繳。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1996以後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補繳上述欠費時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以欠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按上述規定補繳後,未實行個人繳費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以上參保單位在未參保期間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和已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從補繳後的次月起,將退休人員納入統籌范圍。超過本通知規定時限後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如補繳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辦法處理。
五、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有欠費的,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補繳欠費。不予補繳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按《〈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⑶ 2016年河北省社保繳費基數調整最新,河北省社保繳費基數怎麼算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專待遇的重要依據屬,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並按政策實行保底封頂。繳費基數最低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高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為個人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20%。各地的經濟水平發展不一,所以繳費基數也是不同的。
⑷ 河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2017年河北企業員工退休漲工資相關消息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河北省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齡滿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地區退休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
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准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192元的,補足到192元。
5、年度內達到70周歲的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退休人員(不含一次補費15年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700元的補足到700元,退職人員仍達不到550元的補足到550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於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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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2016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最低是多少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沒有統一標準的,因為職工養老保險是以職工工資總額為交費基數的,職工工資有高有低,養老保險也沒有最低標准。
⑹ 2016年河北社保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抄基數是計算襲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並按政策實行保底封頂。繳費基數最低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高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為個人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20%。各地的經濟水平發展不一,所以繳費基數也是不同的。
⑺ 2016年河北省社保繳費新規定,河北省社保繳費基數以及比例怎麼算
看病報銷的比例也是根據醫院不同,病況等等而報銷不同
⑻ 2016年河北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
二0一六河北省企業退休職工上調養老金,這次調整是按定額調整,交費年限,本人養老金基數還有年齡來計算的,定額調整月五十六元,滿一年月增二點五元,按上年基數月增百分之0點五,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這意味著在2005年到2015年連續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基礎上,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將實現「十二」連漲,上海已經在六月十五日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全國有北京,遼寧等二十多個省市出台調整細則,並於九月底發放到個人帳戶,其他省市目前還沒有公布調整消息,不論何時公布調整方案,增加部分還是從一月起補發到個人帳戶的。
⑼ 河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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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失業後,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中斷繳費至達到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月份(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除外),在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按零計算繳費指數。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失業保險:
1第一條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3第三條
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失業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5第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6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的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
7第七條
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標准,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8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9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相當於本人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十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不含因違法行為致傷、致殘的)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補助標准為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計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百。
10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參加一次職業培訓或者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可以免費接受一次職業指導和三次職業介紹服務。
11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憑其營業執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領取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12第十二條
招用失業人員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13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介紹的工作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4第十四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比例為設區的市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5第十五條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由設區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預算,按季編制使用計劃,經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由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使用計劃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職業培訓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職業介紹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五。
16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可支付能力,對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實行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失業保險政策。
17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