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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補貼

發布時間:2021-02-18 10:45:25

① 沈陽(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個體人員和靈活就業只是文字的區別,其實在繳納養老保險沒有區別。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分統籌和個人部分,顯示的是個人部分。

② 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院有補助么

沈陽市勞動和財政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內策工作的容通知》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為:二零零七年底前已實現靈活就業並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周歲,不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已領取私營企業執照的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按自由職業者身份續保,市財政對其實際繳費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予補貼,個人帳戶部分由申請人承擔。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參加住院統籌,不建立個人帳戶,或按《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繳費比例參保、續保。市財政按社平工資和當地政府確定的住院統籌繳費比例給予全額補貼,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
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需在每季度末二十號前,持相關材料向社區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4050」人員社保補貼政策從今年一月一號起執行,原來經認定符合「4555」社保補貼條件的人員,今年九月底前,可重新選擇養老保險繳費檔次,今年一月一號以後的養老保險補貼差額部分給予補齊。



③ 2019年沈陽4050人員還有養老保險補貼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沈陽市將按照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目前養老和醫療保險的補貼分別為115.1元和64.45元;補貼申報現在開始
「4050」人員如何申領社保補貼
「4050」人員應在具備申領條件後6個月內,於每季度末20日前,到社區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審批期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辦理申領手續:
1.《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戶口所在地社區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3.當地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或繳費憑證(參保證明中須證明原參保單位);
4.繳費憑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5.《沈陽市「4050」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認定表》。
本報訊記者高鵬首席記者葉楓報道從現在起,沈陽10萬名「4050」下崗失業並已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人員,每月兩險可以分別得到115.1元和64.45元的補貼。
補貼是由沈陽市市財政按照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補貼申報工作從現在開始。
昨日,沈陽市勞動就業局發布了《關於做好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享受社保補貼的對象是男50周歲、女40周歲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要求這些人員已經參加過社會保險,並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補貼。
這一政策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滿40或50周歲的人員,補貼將從政策執行之日算起;未滿40或50周歲人員,將從其滿足條件之日算起。
原享受「4555」社保補貼政策人員,將並入「4050」人員中,一同享受新政策。
就業局統計,可享受這一政策的人群大約有10萬人。
養老保險是對統籌部分進行補貼,其標准按照現行社平工資的10%計算,個人賬戶部分的8%仍個人自行承擔。現行社平工資仍然執行2004年的社平工資即每月1151元,補貼為每月115.1元。
醫療保險是對住院統籌部分給予全額補貼,規定是現行社平工資的5.6%,將給予的64.45元的補貼。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
補貼將隨著社平工資的變化而變化,7月1日起,沈陽社平工資將調整為1366.1元,屆時享受的養老保險補貼將上漲到136.6元,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將上漲到76.5元。
勞動局就業局副局長孫捷表示,國家規定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為社平工資的20%,沈陽現在為18%,如果沈陽從下半年開始實施這一規定,養老保險補貼也將提高至社平工資的12%。按照新社平工資,補貼金額為163.9元。
兩險補貼權威解讀
就社保補貼的一些焦點問題,沈陽市就業服務局副局長孫捷為讀者進行了解答。
補貼享受期限暫定3年
問:哪些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答:2007年底前,已實現靈活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中,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離崗人員需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方可申請。
以上人員中與用人單位已簽訂了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已領取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均不在享受社保補貼范圍內。

④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標準是多少

2014年靈活就業養老保險補貼標准:
補貼標准為,養老保險補貼每人每月內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容保障的就業困難人員、被認定為零就業家庭的靈活就業成員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250元;醫療保險補貼每人每月50元。
補貼申報時間每半年一次,上半年申報時間為201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下半年申報時間為2014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申報的個人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等材料到社區進行申報並初審,經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審批通過後,補貼資金通過銀行打入個人賬戶。

⑤ 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沒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應怎樣返還

有喪葬費、撫恤費及個人賬戶金額和利息由親屬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供參考:
社會保險法解讀〔法條〕第十七條
發布時間:2012-10-30 來源 : 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解讀】本條系關於因病或非因公致殘、死亡時應享社保待遇的規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個人認為,各地的規定盡管不一致,但基本原則和執行的政策是一樣的,地方性法規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如果工作人員仍然胡說八道,你有權向社保局提出申訴。

⑥ 沈陽養老保險補貼政策

一、靈活就業人員復養老保險參制保條件
1、凡戶籍在各縣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2、凡戶籍在各區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補貼政策
1、未達到退休年齡與原國有企業解除關系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統籌結合」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從當地實行繳費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3、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可申請從1999年10月開始補費。
三、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參保材料
1、營業執照;
2、僱主及雇員身份證;
3、僱工的勞動合同書。
四、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參保流程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養老保險,攜帶本人3cm彩色照片一張、身份證、戶口博到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符合規定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2010年沈陽養老保險4050還有補貼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關於「4050」人員社保補貼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答: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年]5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6]1號)和省勞動廳《關於對大齡靈活就業人員實行社會保險援助的通知》(遼勞社發[2006]15號)(2006年4月21日);沈陽市《關於做好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沈勞社發[2006]18號)(2006年5月15日)
2、哪些人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
答:2007年底前,本人申報已實現靈活就業並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中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簡稱「4050」人員)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待遇。離崗人員需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方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已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范圍之內。
3、「4050」人員申請社保補貼的申報要件有哪些?
答:(1)《再就業優惠證》原件;
(2)《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4)戶口所在地社區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5)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證明。
4、「4050」人員養老保險按什麼標准給予補貼?
答:基本養老保險按自由職業者身份續保,市財政對其實際繳費額的60%(養老保險統籌部分)給予補貼,個人賬戶部分由申請人承擔。
自2006年7月1日起,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按20%。其中統籌基金繳費比例為12%,個人帳戶繳費比例為8%。
2010年7月1日起,我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執行2009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3215元。繳費比例按20%,應繳納643元。其中統籌基金繳費比例為12%,應繳納385.8元。個人帳戶繳費比例為8%,應繳納257.2元。
2011年7月1日起,我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執行2010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3492元。繳費比例按20%,應繳納698.4元。其中統籌基金繳費比例為12%,應繳納419.04元。個人帳戶繳費比例為8%,應繳納279.36元。
2012年7月1日起,我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執行2011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3813元。繳費比例按20%,應繳納762.6元。其中統籌基金繳費比例為12%,應繳納457.56元。個人帳戶繳費比例為8%,應繳納305.04元。

⑧ 沈陽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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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行為,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完善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方式的通知》(沈社發[2003]5號)、《關於推進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代扣繳費工作的實施辦法》(沈社辦發[2004]8號)和《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社辦發[2005]5號)精神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養老保險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和各區縣(市)政府授權的,承擔個體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業務的工作機構,在業務經辦工作中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各分中心按其駐地行政區劃分工作范圍,按個體參保人員戶口和個體工商戶的工商注冊所在地為參保准入條件,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經辦。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進行社會保險登記:
1、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外埠在沈、我市農業戶口的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
2、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我市城鎮戶口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商業聯銷員、推銷員等;
3、按企、事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與企、事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含並軌、失業等人員);
4、在企、事業從業期間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企、事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原參加工作錄用手續認定合格的人員;
5、我市農村戶口在企業從業期間繳費累計滿五年,失業後從事個體經營、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6、其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以按個體政策參保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 我市企業職工1992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省直企業、國家行業部門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事業單位職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軍隊和武警轉業、復員退伍官兵,在部隊的服役年限,經勞動部門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個體從業人員,持工商銀行結算帳戶、戶口本、一寸照片(失業、並軌人員持接續通知單、失業證)到戶口所在地的養老保險征繳機構填寫「個體從業人員信息採集表」,簽訂「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提供的信息需真實、准確、完整,銀行結算帳號不能空號、人為編號,不能兩人或多人共用一個存摺帳戶。
第七條 各分中心工作人員對參保人員簽訂的「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核實後,依據身份證號碼或職工編號,通過查詢業務系統確認後,為其辦理新參保或轉入手續,登記個體參保人員銀行代扣繳費信息。
第八條 個體繳費人員到戶口所在地分中心財務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 繳費業務管理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按個體養老保險政策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我市上年(指上一社保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不允許預繳、躉繳,補繳以前年度欠費部分,按日加收利息和2‰滯納金。
第十條 銀行代扣繳費是個體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方式。個體從業人員繳納2001年7月以後的養老保險費均通過銀行代扣代繳,參保人員在工商銀行開立個人結算帳戶,個人代扣繳費帳戶首次預留資金不得低於三個月應繳費額,此後每月的預留資金應大於一個月應繳費額。
第十一條 外埠駐沈非法人分支機構,僱傭符合參保條件的個體從業人員和臨時用工,銀行代扣繳費需要報銷憑證的,各分中心依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明和工商銀行列印的代扣繳費憑證,與養老保險管理系統核對,為其開具收據,經辦人簽字後,由參保人到財務部門加蓋財務印章。
第十二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體從業人員補繳2001年6月底以前欠費,由分中心進行核定、徵收;補繳間斷期的欠費、距退休年齡不足三個月及其他應急情況的可進行現金收繳。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以單位形式統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工商注冊所在地對應的分中心實行屬地徵收。
第四章 個體參保人員變動管理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統籌范圍內轉移,持企、事業單位用工或戶口遷移證明,到繳費所在區分中心辦理轉出手續,持相關證明到轉入所在區分中心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因工作調轉到省內外市(包括省直企業),持轉入單位的用工或戶口證明,到參保分中心申請轉移,分中心按規定時限報送市中心個體處,由個體處將轉移手續移交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第十六條 個體參保人員轉移到省外城市(包括省屬事業單位)時,持用工或戶口證明,到分中心辦理轉移業務。由轉移人持轉移手續到市中心辦理基金轉移。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從統籌范圍外轉入我市,按個體政策參保時,持轉出地社保機構出據的《轉移單》,到市中心財務處查詢,確認資金到帳戶後,將《轉移單》交市中心個體處,轉移人員持個體處出據的轉移手續到分中心個體科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 外省轉入我市參保人員,在原籍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與97年底前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九條 個體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包括病退、特殊工種),持《社會保險登記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區分中心申請辦理退休,分中心為其列印「在職轉退休職工個人帳戶確認表」,其退休(職)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認定時間為准。
第五章 一次性支付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或出國定居時,提供死亡證明或出國定居及戶口注銷證明,其繼承額或返還額為在企業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按個體繳費政策繳費期間的個人帳戶本息及個人帳戶外個人繳費本金。
第二十一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從業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二條 個體從業人員重復繳費(即按個體從業人員參保繳費,同時又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人員,銀行代扣繳費除外),依據原始繳費收據和重復繳費證明,退付按個體政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各分中心根據退付工作量,合理安排退付時間,保證退付人員及時足額領取退付款。特殊情況,與當地財政溝通,增加退付批次,縮短退付時間。
第六章 實務手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重復繳費退付、統籌范圍外轉入、一次性支付手續、錯誤信息更改等實務列入檔案管理,中長期保存;新參保的養老保險登記信息採集表、統籌范圍內轉移手續、統籌范圍外轉出、其他隨機性文書實務列為資料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二十五條 行政印章、業務專用章、經辦人名章,是經辦業務的有效證據,行政公章、業務專用章等公章由專人使用保管;經辦人名章統一式樣,專人專用,離職收回。變更印鑒時,以舊換新。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的文件,記錄反映各個時期的方針政策,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和時效性,是養老保險經辦活動的准則和工具。會議紀要、領導批示,是解決專門問題處理個案的依據,各級經辦部門要按發文時間編制保管。
第二十七條 各分中心使用的《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等財務票據,接受財務部門管理,履行請領、使用、核對、回收手續。
第七章 業務許可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業務許可權實名制,經辦人業務操作必需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權分中心根據實際需要,向市中心個體處申請使用;專項許可權個體處徵得分中心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責任書形式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一般許可權使用人調離崗位或業務工作內容變動時,市中心個體處進行登記及時授予或收回操作許可權。
第三十條 專項許可權只限被授權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違反規定引發的後果,由被授權人承擔,科長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許可權使用人短期離崗時,分中心要及時上報市中心個體處,更改密碼後,由科長臨時使用;分中心更換使用人應提前一周向個體處報告,個體處對接替人員考察後,另行授權。
第三十二條 許可權使用人應有足夠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經常調換操作密碼,防止被他人盜用,當發生口令遺失時,立即向許可權管理人報告,及時進行更改。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分中心對其經辦行為負責,接受市中心對違規操作的調查和處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分中心之間發生業務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市中心裁決,分中心按裁決意見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分中心建立保戶投訴接待制度,認真調查化解矛盾,對於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一般問題誰經辦誰負責,不得推諉、扯皮、越級上訪。
第三十六條 投保人單方面出具相關間接材料要求修改個人帳戶數據時,分中心應查對業務檔案或記帳憑證,確認後進行修改。
第三十七條 個體從業人員在企業投保期間個人帳戶信息錯誤,由企業處(科)負責修改;在個體繳費期間個人帳戶信息錯誤,由個體科負責修改。
第九章 監管與考核
第三十八條 市中心採取網上監控、投訴管理、現場督查、糾正偏差,下達整改指令,發布情況通報等方法對分中心業務運行情況實行監管。
第三十九條 市中心以處室工作人員和分中心科長為重點對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分中心對經辦人員進行應用操作培訓,做到科員崗位型專業化,科長技能型專長化,機關綜合型專家化。
第四十條 對業務科考核採取日常記錄與定時驗收相結合,中心針對各時期重點工作確定考核項目,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按月發布綜合評價指數。
第四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進行年終考核,分實際操作和政策應用,通過考核認定從業資格、經辦能力和工作績效。
第四十二條 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沒有發現、當期暴露的問題,業務機關認為屬嚴重違規或有必要追究責任的,扣減當期考核成績。
第十章 市中心個體處
第四十三條 個體處是養老保險中心個體工作的業務部門,是分中心個體業務指導機關,負責個體養老保險經辦的日常工作,其職能是調研、謀劃、服務、監管。
第四十四條 根據政府有關個體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制定業務工作計劃、運行規則、實務手續和作業標准。
第四十五條 對各分中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管,協助處理疑難問題、調節業務糾紛,維護業務秩序。
第四十六條 承辦省直、國家行業部門駐沈企業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受理統籌范圍外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十七條 承接修改各分中心上傳的各種不準確的信息、辦理一次性退付業務。
第四十八條 協調工商銀行完善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銀行代扣繳費工作、即時做實個人帳戶。
第十一章 違規懲罰
第四十九條 違規責任分為三級。一級為輕度違規;二級為中度違規;三級為重度違規。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的,實行過錯責任賠償。
第五十條 一級違規差錯金額在千元下下或違規范操作在3條以下的(不含銀行代扣繳費),分中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制定整改措施,適度扣發獎金。
第五十一條 二級違規(一級違規累計二次)差錯金額在千元以上,參保人員到市中心投訴,調離崗位,系統內通報批評,扣發半年獎金。
第五十二條 三級違規(一級違規三次、二級違規二次)差錯萬元以上、違反專項許可權管理規定,因服務態度和業務質量問題,參保人到市級以上部門投訴,或事件被媒體播發。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待崗反省扣發年度獎金,取消科室年終評比資格。
第五十三條 銀行代扣操作失誤,影響中心向工商銀行傳遞數據盤,造成遲滯扣繳或每月錯誤數據在2條以上、全年錯誤數據在5條以上的,按三級違規責任處理;低於上述條件的按一級違規處理;累計兩次一級違規的,按二級違規定處理。分中心每月錯誤數據在5條以上,全年錯誤數據在12條以上,按上述辦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涉及保險政策和經辦原則問題不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擅做主張,因違規操作釀成群體上訪事件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分中心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取消分中心年終評比資格。
第五十五條 責任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在責任發生或發現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做好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事後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情經過和處理結果。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經辦部門應加強服務環境和服務質量建設,為投保人提供方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七條 各分中心要在辦事大廳建立巡視制度,在投保高峰期建立應急方案,增開經辦窗口,分散工作風險,保證人員和資金安全。
第五十八條 各分中心在個體業務經辦過程中,除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六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沈社發[2002]30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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