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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18 06:00:16

A. 誰知道黑龍江省的養老保險是怎麼辦的,有什麼政策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頒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
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
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
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
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
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
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
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
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
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
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
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
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
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
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
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
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
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
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
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
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
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
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題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2月25日印發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黑政發 〔2005〕17號 】
頒布日期:2005-3-4
執行日期:2005-3-4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程。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2%的比例繳費。原繳費比例高於22%的,調整到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到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參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按原省勞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以及勞動保障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的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執行和規范。

對執行國務院國發〔1997〕26號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實行新老養老金計發辦法在過渡期內對比時,應按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來計算新計發辦法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規定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按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基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編制,報省勞動保障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執行。

1.預算的編制。

(1)基金籌集計劃,根據繳費工資、參保人數,同時考慮實際繳費人數增長等因素對養老保險費(含清欠)、利息、個人賬戶等收入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當年財政補貼收入,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確定。做實個人賬戶應由地方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各級財政負擔數額。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對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轉出等支出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

(3)對各地未完成省下達基金征繳計劃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通過動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繳,省農墾、森工系統的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離退休人員以地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一規定的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3.結余基金的使用與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當期結余基金,暫不上繳,存儲於當地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需要動用時,由地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

4.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上解運營。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度上解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投資運營。綜合運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運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為個人賬戶記息的依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督。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准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進行繳費申報,並向稅務部門提供征繳計劃。職工個人賬戶管理要公開、透明,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按政策規定執行。

2.對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心資料庫隨時掌握各地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結余基金支付能力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分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報告,保證省級統籌正常運轉。

3.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將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全部基礎數據進入省中心資料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基礎數據,使原信息系統能夠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農墾、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維持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統一省、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稱xxx(行政區名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地市的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的為正處級單位,縣(市、區)的為副科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定機構規格的,可保留原職級不變。今後新配備的幹部應按新建的機構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平穩運行。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認真落實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稽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經辦工作,及時准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強化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稅局負責監督考核各級稅務部門征繳計劃完成情況,提高基金進賬額。

(五)各級工商部門要將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基本情況按季度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B. 關於城鎮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咨詢,忘相關人士幫忙解答一下

個人養老保險想要交納的話,你可以到社保局進行辦理相關的業務手續。如果出現你上面問題你可以找相關部門投訴,如果違規可以法院起訴的。

C. 黑龍江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中本人當年繳費工資總額如何確定

1、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來確定,當地會有規定的,而不是按個人收入確定。

2、有的地方還會分不同繳費檔次的,如社平工資60%、100%,或更高,基數越高,繳納費用也多,待遇也高。

D. 哈爾濱地區個體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一共是多少錢個人承擔多少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哈爾濱市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市區內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的人員;撤鎮建街地區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包括原鄉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由企業及職工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第四條 轉為城鎮居民的個體勞動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按照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填報《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社會保險申報表》,及有關申報材料,經市社保經辦機構認定後,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轉為城鎮居民的個體勞動者,由其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填報《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審批表》,由勞動者本人持《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審批表》、身份證、戶口簿等到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認定後,辦理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手續。

第六條 按本辦法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七條 企業及其職工從參保之月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以下辦法補繳:

(一)從1996年7月1日起補繳。1996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

(二)補繳基數最低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並按規定補繳利息。

(三)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再由企業自選時間(可在參保當年、繳費年度內或職工退休當年)一次性補繳。其中按規定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一次性補繳。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一次性補繳金額為補繳當年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乘以不足的繳費年限。

第八條 轉為城鎮居民的個體勞動者,從參保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按以下辦法補繳:

(一)從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前,補繳基數最低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04年7月1日以後,按哈勞社發[2004]102號文件規定補繳,按照相應年度的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補繳利息。

(二)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再由個人自選時間(可在參保當年、繳費年度內或本人退休當年)一次性補繳。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一次性補繳金額為當年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乘以不足的繳費年限。

第九條 按本辦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條 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並且不按規定補繳的,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個體勞動者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 已參保的個體勞動者被企業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保險關系可以接續,繳費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 原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退保手續。

第十四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到本人戶口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已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醫療保險手續。

參加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後,應到指定銀行儲蓄網點開立個人儲蓄賬戶,預存3個月以上的醫療保險費。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每月從個人儲蓄賬戶中劃轉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到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由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可在下列中選擇一種參保模式:

(一)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住院醫療費統籌。不建立個人賬戶,只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市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為9.5%,參加住院醫療費統籌的,繳費比例為5%。

第十九條 征地農轉非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費統籌的,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大額醫療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繳納。

第二十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自滿12個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在連續繳費不滿12個月期間,只能使用個人賬戶資金。

第二十一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從次月起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時需按原繳費標准,以本市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所差合計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後,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大額醫療救助金連續繳納到不再參加醫療保險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未按時到所在銀行存儲醫療保險費,當月劃轉醫療保險費出現空頭的,視為中斷繳費,自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不滿3個月的,可補繳醫療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自補繳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退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呼蘭區和各縣(市)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醫療保險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參保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 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個體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在本省城鎮採取個人經營、個人合夥經營或者家庭經營等形式依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下列人員:
(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其招用的僱工;
(二)領取其他合法證、照的個體業者和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不需要辦理證、照的其他個體業者(以下統稱其他個體業者)。
第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規定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有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應當為其僱工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第七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
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核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個體工商戶為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息和運營收益。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
個體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金後,其個人賬戶余額繼續計息。利息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用於支付本人應當享受的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需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四)喪葬補助金。
第十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原是企業職工,並在原企業建立個人賬戶的,其個人賬戶繼續使用,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城鎮個體勞動者在原企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予以保留,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止,繳費年限累計不少於十五年。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基數的百分之一;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確定的計發月數。
第十九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前為企業職工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按照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前繳費年限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二計發。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城鎮個體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歷年年繳費工資與當年的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對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個體工商戶為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其個人賬戶中有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部分,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已經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每六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有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從業地點在統籌區域內變動的,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個人賬戶基金不轉移。城鎮個體勞動者從業地點跨統籌區域變動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的養老保險關系及為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隨同轉移;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基金隨同本人轉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個人賬戶內容,定期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並提供查詢服務。
基本養老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代辦單位發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騙取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收繳騙取的基本養老金本息,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被截留、侵佔和挪用的,由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相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據實核定、徵收、劃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號發布的《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和2000年9月2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號發布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F. 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介紹

《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是2004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文件。

G. 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文件發布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
《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業經2004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張左己

H. 城鎮個體勞動者怎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就此問題提出以下參考性意見:
(1) 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按照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各地可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劃分若干繳費檔次,由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選一檔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般為18%左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其中個體工商戶幫工按其選定的繳費檔次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餘部分由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一般應按月繳納,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2) 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應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個人賬戶。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的,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標准與企業職工相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返還個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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