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以前我們工人身份的是自己每年去社保局繳養老金,2014年10月份以後,我們的養老金制度改革。和本單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回均繳 費工答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❷ 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定
2018年養老保險政策及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4.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5.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6.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7.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❸ 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❹ 養老金雙軌制是從那一年開始的 網頁版
雙軌制這個與計劃經濟下的勞動用工管理體制有關系。
1,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後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沖擊了傳統的勞動保險制度。為平衡不同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廣東等地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企業大規模覆蓋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乾脆不給辦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並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2,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
由此可以看出, 實際上無論是國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機關事業沒有經營收入,所有隻有財政撥款才能保障),最早其職工退休後的待遇都是有單位自行解決,後來國企負擔太重, 才引入社保制度,並擴大到所有用工組織。而機關事業單位由於種種原因,一直使用財政撥款下的單位自行解決的退休工資制度。
不過2014年12月23日上午,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做了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中首次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❺ 養老金制度的發展現狀
基本養老金水平較高的國家有義大利、荷蘭、奧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義大利,退休金按最後就業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資的80%計算;荷蘭,是低收入者可領取原工資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奧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體現為其所佔原工資比例很高,而且還規定,凡就業年限達45年時,工資必須大幅度晉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資的80%,由此計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則規定:工齡滿35年可領取的養老金為最後七年中最高兩年平均工資的85%,這一比例也相當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較高,可領原工資的70~75%。
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國家有法國、芬蘭、德國、丹麥、英國等,比如法國,是根據最高十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養老金;而芬蘭則規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原工資的60%,德國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則為原工資比例則較高,為75%,這是因為公務員無法享受到企業補充養老金。同樣是這些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的不同體現在補充養老金制度的發達程度。如義大利,其補充退休金比較微薄;而荷蘭,企業要根據具體情況為雇員提供個人壽命保險,這是自願的;奧地利,其補充退休金發展緩慢;而西班牙則沒有統一的或有組織發展的補充退休金制度。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國家則有著較發達的補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國,設有各種職業的補充制度(達700多個)以及各種老年補貼;在德國,補充制度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門的工人、職員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補充退休金的總額,相當於公務員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資的75%),此外還設有兼職職業退休金,私營企業的雇員不享受該制度。德國另有一類叫義務制度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也很發達,67%的企業與29%的手工業都建立了義務制度,該制度的養老基金由企業分攤和個人自願交納形成,具有互助性質。在丹麥,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實行集體保險或企業、企業之間建立自治的財務管理機構等方式,實行一種財務自治、具有承包性質、適用於18—66歲(每周至少工作10小時)的勞動者的強制性補充養老金制度。
而瑞士則例外,它屬於高福利國家,在保持較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同時,也規定了強制性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以保證公民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商業養老保險一般立足於個人的自願加入,作為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有益補充,在西歐各國普遍較為發達,它對范圍廣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別是就業期間具有高收入者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如義大利、荷蘭、奧地利等國家,由於補充養老金制度比較薄弱,其公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比較踴躍,私營機構舉辦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的輔助作用顯得也很突出。
西歐各國的養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內容外,一般都還包括對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種行業雇員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國,對喪偶的婦女,60歲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轉讓權力(通常可繼承全部退休金),對喪偶的男性則限制較嚴。在法國,實行特種職業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齡與領取的退休金數量上優於普遍職業養老退休金政策,詳見表1。同普通制度一樣,特種制度的養老基金也由個人、僱主分擔,兩種制度領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礦工與國營鐵路公司雇員享有國家最優惠養老金待遇。
德國分階段改革
德國公共養老金制度曾經是世界上最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在上個世紀80年代的頂峰,德國一位拿平均工資的普通全職工人退休後獲得的養老金是工資的70%,遠高於美國的40%。
此時一些人口趨勢研究報告為這般慷慨的制度敲起警鍾。德國的生育率很低,在歐盟國家中也居於倒數。再加之不斷增長的平均壽命,人口結構將從2010年開始明顯惡化。到2030年,適齡勞動力人口將從4200萬減少到3300萬,贍養率將從55%幾乎翻倍到115%。
德國採用的是典型的現收現付型養老體制,由在職的一代贍養已退休的上一代,以支定收,基本沒有結余。在這種模式下,115%的比例將必然引發養老金難以持續的財政危機。
雖然是看到了長期的趨勢所在,但也惟有眼前的急迫感才能讓政客們下定決心,對現有的制度開刀。
與此時德國的無限風光相比,上世紀90年代初剛剛完成兩德統一的德國卻是歐洲大陸經濟發展最暗淡的一塊,統一後十年的平均經濟增長率僅為1.95%,失業率從1994年開始持續超過10%,最高達到過12.7%,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受到質疑。
1998年社會民主黨的施羅德一上台,就開始推動德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養老體制改革是重頭戲。時任德國勞工部長里斯特(Walter Riester)在2000年秋天提出了第一份改革草案,經過一年的討價還價在上議院得到批准,但改革的措施已經大打折扣。
「很多具體措施在最後一刻與工會妥協而放棄,因此在縮減開支、降低赤字上沒能發揮太大作用……但2001年的改革卻具有實質意義,強調了降低法定國家養老金比例,加強個人和公司養老金的比重,建立德國養老制度三支柱的體系。」普朗克社會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的布斯邁爾(Marius R. Busemeyer)認為。
此前德國養老體系雖然也已經存在國家法定養老金、企業年金和個人保險三個部分,但由於國家法定養老金佔到絕對多數,另外兩個支柱,尤其是私人養老保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當時德國退休人員85%的收入都來自於國家法定養老金,相比之下英國為65%,美國更少只有45%。
里斯特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將私人部分切實建立起來,他計劃從2008年開始,政府通過減稅或直接資助的方式每年投入200億德國馬克(當時相當於90億美元),激勵人們最多拿出收入的4%參加私人養老金,同時逐步將法定養老金的比例減至60%。
2001年的改革還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勞動者和僱主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上限:在未來20年不得超過20%,2030年不得超過22%。根據德國勞工部在1987年所作預測,如果不進行任何變革,在人口結構變化的前提下,要想讓現收現付的養老體制避免入不敷出,企業和員工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從1990年將持續增長,如果經濟前景不佳,到2030年貢獻率將超過40%,即使是在年景好的情況下,2030年的貢獻率也會超過35%。 深入剖析起來,中國內地、印度與泰國養老金准備的景象比其他地區來得更為復雜。這些區域在人均所得排行中榜中墊後,更遑論提供普遍性的養老金安排。但他們的確為特定職業人群提供養老金安排,首先是公務人員,或其他可以區分出的特定人群。
中國現行的養老金體制是這種雙重體制的一個典型範例:鄉村地區的養老金體制建立在補貼和互助基礎之上。這類養老金的資金來自集體與鄉村企業的供款,參與者所能領得的養老金金額極低,並同供款年限掛鉤。城市地區的養老金制度則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樣貌。城市養老金制度將隨收隨付式與僱主和雇員共同供款的基金式養老金結合起來,於1997年起施行,並於1999年擴大,將非國有企業員工也納入其中。但當前只有不到二成人口加入這一體系,且這一體系面臨嚴重資金不足的危機,特別是在沿海城市裡,人數不斷增長的中產階級要想在退休後維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準,必須要自行多加准備才行。
同中國內地相比,印度問題較為輕微,但泰國面臨的困境則與中國不相上下。在泰國,養老金通常同工作崗位掛鉤,大型企業多半自行設立員工養老基金,但大多數人口根本未加入任何養老金計劃。鑒於印度和泰國均面臨人口老齡化壓力,而泰國的窘境尤甚於印度,當前,兩國均致力發展擁有穩健的基金式要素的養老金制度。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養老金制度建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中國養老保險保險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統賬結合的新制度得到認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逐步擴大,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起步,然而,新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基金征繳收支赤字增加,養老金支付面臨巨大壓力;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養老保險背負歷史債務;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緩慢,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善等問題。為此,應積極借鑒歐美養老金制度的做法和經驗,健全完善我國養老金制度。
2013年4月起,養老金按調整後的標准按月發放。
❻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到底是由社保承擔還是由原單位承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6)養老金體制報告書擴展閱讀: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❼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構成有哪些
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❽ 養老保險的制度結構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
(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
(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
(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
(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2011年,國務院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2年7月1日,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部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基本實現了制度全覆蓋,比原計劃提前了8年。截至2012年8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4.32億人,加上職工養老保險,總計覆蓋超過7億人,其中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超過1.8億人 (城鄉居民1.18億人,離退休人員0.7億人)。我國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幾千年來中國人老有所養的願望初步實現。
❾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個體從業人員如何繳費和養老金如何計發?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8%。自由職業者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由個體經濟組織和本人共同繳納(目前,僱工本人的繳納比例為7%,以後隨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繳費不滿15年,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1)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在《實施辦法》實施後,即1998年1月以後退休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規定可以補繳到15年,退休時可以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0年的,不能補繳。除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不同類型人員的養老金如何計算?
1996年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結構,各不相同:
(1)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新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2)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中人")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怎樣建立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繳費同本人今後的養老待遇有什麼關系?
個人賬戶的記入比例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2003年度職工個人繳納的7%全部計入,然後再從用工單位繳納的20%當中劃出4%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從本人繳納的18%當中劃出11%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主要依據。一般情況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時間越長、繳納的工資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大,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高,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就越多,反之,則越少。因此,職工遇到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或少報工資總額從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等情況時,有權向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各級工會及新聞媒體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和職工按什麼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2002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7元)。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
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個體參保人員可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目前為18%。
各類中斷繳費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原為企業職工,後因失業、或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重組、兼並等原因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繳費人員,現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或有一定經濟收入、有能力繳費的,都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些人員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區屬企業到區社會保險局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及對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由職業者都要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也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為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統一政策並強制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對職工退休以後的退休待遇有何影響?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以後的待遇。我們知道,新養老金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的;過渡性養老金也是根據本人的繳費基數計算的。如果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並且企業沒有足額繳費,那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少,計算出來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低。同樣道理,如果繳費基數大,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那麼記入和從企業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多,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後的數額就大,計算出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多,其養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個企業職工,都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督促企業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自己退休時養老保險金才能不受影響。
國家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隨著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按照國家規定,從1996年起,國家為每個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此作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一部分。個人帳戶建立的規模、個人帳戶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1)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由個人繳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兩部分組成。(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3)個人帳戶只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4)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5)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主要作用是什麼?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則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帳戶,是職工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6%,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近年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為什麼說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視同職工工資同等重要?
職工的工資是應得的勞動報酬,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是國家法律規定應得的待遇,兩者同等重要。企業繳費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義務和責任。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直接關繫到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所以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只要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都必須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存在有先有後、有輕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繳和拖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企業在破產時,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費,也必須在清償資產時按第一序列優先繳納。
下崗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1)對於原在國有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下崗分流人員,原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重新就業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計發退休待遇。
(2)下崗分流到外商投資、私營企業的和從事個體經營等其它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