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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養老發展現狀

發布時間:2021-02-16 06:41:35

A. 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

關於農村養老,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所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體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體現出來。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中國口農村8.33億人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佔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基本特色的農業社會中,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並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但是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徵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一自然穩定的關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兩代除了血緣關系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系之外,幾乎沒有其他關系。子女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去爭取,為此往往必須離開生養之地、離開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後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發展卻一年比一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台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後基本上是不聞不問。有項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裡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2.關於籌集資金,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例如,不交納保險金就不許領結婚證等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體沒有真正的負起責任來。
5.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養老保險滯後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
(二)立法的滯後。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開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基本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主要特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B.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一項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更加註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邁出新步伐。我們建立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在新醫改中大幅度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大力推進基金省級統籌和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工作;養老保險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並有效實現保值增值;連續8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全國范圍內解決了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保、老工傷待遇、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等一批歷史遺留問題。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讓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享受到實惠,使我們距離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越來越近。
實現「老有所養」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目標。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做出的決策部署,我們下大力氣建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下半年,國務院決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1年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今年上半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至此,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基本建立。
基本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從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我們僅用3年時間基本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比原來預期的10年左右時間大大提前。這填補了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就業居民養老保險長期以來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養老保險成為現實。這是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城鄉居民參保人數不斷增加。2009年9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兩項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達到4.49億人,加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計覆蓋人數超過7億人。我們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平穩。各級財政積極籌措資金,努力按時足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各級財政共撥付兩項養老保險補助資金超過1700億元。全國有1.24億城鄉居民領取基礎養老金。
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不斷提升。各地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推進,經辦服務體系初步建立,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推進順利、進展迅速、成績顯著,超出預期。這說明,中央建立這兩項制度的重大決策得民心、順民意、解民憂,得到了廣大農民和城鎮居民的衷心擁護,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推進兩項制度試點工作中,我們堅持從國情出發,確定了「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指導方針。這既考慮了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實需要,也考慮了各級財政和城鄉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實踐證明,這個指導方針是兩項保險制度得以順利推進的基本保障。我們堅持政府引導、自願參保的原則,引導和鼓勵廣大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各級財政加大投入,對居民參保繳費實施補貼,鼓勵多繳費、長繳費。政府的強力引導,有效地調動了群眾的參保積極性,大大加快了兩項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步伐。我們堅持試點先行,穩步推進。2009年下半年在全國部分縣市啟動新農保試點,2010年擴大試點面,2011年開展第3批試點,並部署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通過積極穩妥的試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積累經驗。2009年7月份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開兩項保險制度,可以說是水到渠成。
逐步退出歷史舞台。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截至2013年,全國約半數省份將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稱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即不再區分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只要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符合參保條件就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符合領取待遇條件就可以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而且兩種戶籍繳費、領取待遇的條件和規則相同。各省也同時規定了兩種制度的銜接問題。 可以預見,不久以後,在全國范圍內,新農保將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保險合並,從而成為歷史名詞。

C.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是什麼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實現農民的老有所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一、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的現狀用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由於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存在,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仍然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扶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方式為主。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傳統養老方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農村土地養老保障不斷弱化
我國農民的養老保障曾經世代以土地為中心。改革開放推動我國不斷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農民擁有土地的數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遞減。目前,我國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畝,有660個縣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半畝,已經接近或低於聯合國測算的、土地對人類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線0.8畝。這意味著,減少了農作物播種面積,加大了農業生產繼續增長的難度[1]。加上農業天生弱質和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依然低下,生產經營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非常巨大,絕對收益越來越低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有限的土地越來越難以承載農民的養老需要。
(二)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挑戰
我國農民的養老一直是以家庭為主。由於各種原因,農村家庭養老的問題日漸增多。 首先,家庭養老投入受到制約。人口流動性增強和社會價值觀轉變,使得更多的農村年輕人到外地獨立謀生,以至於不能夠切實地承擔起扶養老人的責任。在農村,農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費,遠遠高於所支付的養老費用。農民家庭的財富由父母向子女轉移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產生了「重幼輕老」的社會現象。
其次,家庭規模逐漸縮小,農民子女凸顯養老負擔。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規模小型化成為農村家庭的發展趨勢。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農村家庭戶均規模3.65人。越來越多的農民獨生子女將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對夫婦可能贍養4個老人。農民子女的養老負擔逐漸演變成突出的社會問題。
再次,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上升。子女不贍養,或者只提供很低的養老保障,老年農民只有自養。目前,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逐漸上升。他們年老體衰,生產經營能力很低,導致生活質量不斷下降,已經淪為農民群體中的弱勢群體。
(三)農村人口老齡化拖累農民改善養老狀況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標准,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2006年2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國社會的快速老齡化階段。到2004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為1.43億,佔全國總人口的10.97%。同時,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 557萬人,佔全國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老齡化水平高於城鎮老齡化水平1.24個百分點。這種城鄉倒置的狀況將持續到2040年[2]。我國農村已經完全進入老齡化社會。農民老年人隊伍數量龐大,不僅影響他們自身的生存質量,而且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家庭養老負擔
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正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需要大量的農村人口,特別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農村青年進城務工搞基礎建設。而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促進了農村勞動力流向城鎮。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農村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支持。但是,
長期的聚少離多所帶來的「空巢家庭」和「代際」分化,造成了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託。在此情景下,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狀況並沒有得到好轉,而是面臨著更多的新困境。
(五)農村稅費改革沖擊集體養老基礎
在我國農村,贍養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年人,多年來實行的是以五保戶和養老院為主要形式的集體養老制度。集體養老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物質豐富和管理完善。農村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的整體負擔,但也削弱了縣鄉兩級的財政實力。村級集體經濟趨於瓦解,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又相當有限,致使原來由鄉鎮統籌和村級集體經濟負擔的部分五保戶和其他一些農村貧困對象失去了救濟保障。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情況更為嚴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對象,因為財政下撥資金有限而被擋在五保門外,未能實現應保盡保。各地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直接影響到集體養老的普及和規模化發展。從目前的情況看,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的迅速變化,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於上世紀80年代。20多年來,一些地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積極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創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長機制、防範基金風險,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進展。到2006年末,全國已有1 900個縣(市)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5 374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3]。農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開,全國有1 200多個縣(市)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農村低保的人數達到445萬。
然而,從總體上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口覆蓋范圍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應急性,缺乏制度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居民發展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待發展
1.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並沒有覆蓋廣大農村居民。在很多地區,多數農民缺少社會保障。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費醫療、福利住房、糧食和副食補貼等待遇,農民都不能夠享有。尤其是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們不得不退回到傳統的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保障模式。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從各地情況看,只有極少數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考試大網站整理許多失地農民家庭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沒有著落。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生產生活、子女就學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已經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
3.農民工社會保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開始以不同方式從城鎮職工向農民工延伸。據國家農業部2005年的調查,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2.9%,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0.0%,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3.8%。只有9.6%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與農民工的關系最為密切,但農民工的參保率低,他們中間的傷殘者不容易得到經濟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不能跨地區轉移,參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據現行規定,當農民工的工作發生變動的時候,退保只退還個人交費的部分,企業給農民工繳納的保費是不予退還的。
(二)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待充實
這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財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財政投入的增長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適應。投入總額不但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財政投入的社會保障資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比較嚴重。
實際上,我國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明顯少於其他國家。以2000年為例,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佔中央財政的總支出,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也主要用於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佔全國人口80%的農民,僅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11%;佔全國人口20%的城鎮居民,卻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89%。城鎮社會保障的覆蓋率達到91%,而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率只有2%[4]。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待健全
1.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比較高。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計221億元,佔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5]。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有些人甚至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低。在我國農村,付諸實施的社會保障項目,除了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之外,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基本上無從談起。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窄,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分別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66%和55%;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僅占農村人口總數的7.22%[6]。
3.農村社會保障機構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體制不順。從1998年機構改革至今,全國多數省區直轄市將農保管理的職能劃入勞動保障部門,但多數地縣和鄉鎮還未劃轉,形成勞動保障部門沒有接、民政部門不好管的狀況,造成不少地方的農保管理工作斷檔。在全國1 900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遺留在民政部門。其次是資金掌控不公。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由於缺乏專業人才、沒有嚴格制度和健全機構,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最嚴重的問題出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使用。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少數農村基層幹部卻用公款為自己投保。他們置百姓生活於不顧,濫用公共權力,瓜分侵吞本來就不充裕的農村社保資金——農民的「活命錢」。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謀取私利的工具,致使養老保險項目無法正常運作,群眾投保的積極性自然受到影響。一些地區還強制農民參保。籌集到的養老保險金被挪作他用以後,出現風險,以致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推行。
三、完善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如何為4 000萬失地農民、1.5億農民工、1.6億農村剩餘勞動力、8 000多萬農村老齡人口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如何銜接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面對這些重大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建立與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現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農耕社會極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考試大網站整理然而,在現代化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土地既是農民最為基礎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確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調動農民經營土地、長期投資土地的積極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發揮土地的生產潛力,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制度,逐步實現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生產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是從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它以政府的名義征地,不分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所以,必須修訂有關非農建設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嚴格限制政府運用征地權的項目范圍,切實保障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鞏固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
家庭養老依然是我國農村居民養老的主要方式,在農村養老中具有基礎地位。在新的形勢下,需要繼承和發揚家庭養老的傳統優勢,賦予農村家庭養老以新的內涵。一是繼續倡導尊老敬老的風尚,強化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二是完善家庭養老規章體系,使家庭養老從倫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贍養農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遺產繼承和職位升遷等)聯系起來,鼓勵尊老養老的行為美德。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農村老年人加強自我養老。農村老年人應當切實轉變傳統觀念,樹立「防老」意識,提高自我養護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財產。老年人不應當將自己畢生積累的財產一味「無償」地轉讓給下一代,而應當參加養老保險或進行儲蓄,強化自我養老的經濟支持;另一方面,積極鼓勵老年人發揮余熱。農村老年人不僅具有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體健康,勞動熱情不減。他們有知識、有技能做到老有所為,自我養護。這種自養不僅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農民身份轉換過程中的養老制度銜接
經濟和社會的轉型,加快了農村的城市化進程。相當一部分農村居民的身份開始向兩個方向轉變:其一是通過勞動力轉移,一部分農村勞動力成為城鎮務工人員;其二是通過土地徵用,一部分原來擁有土地的農民成為失地農民。
農民工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正規就業的,又有靈活就業的;既有穩定就業的,又有流動就業的。對此,應當分層次、分類別地保障農民工。對於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直接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養老保險基金由僱主和個人共同繳納。對於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和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先建立過渡性質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不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對於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規模,折算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且根據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建立城保個人賬戶。對於回鄉務農的農民工,可以繼續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在本人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經本人提出申請、經辦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並入本人在原籍的農保制度,改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當前,從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國家要盡快出台全國性的統一政策,以解決農民工養老賬戶的合理流動問題。
至於失地農民,除了做到公平補償,還要把好「土地換保障」這一關鍵環節,確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金能夠進入失地農民本人的養老保險賬戶,或者將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讓他們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會統籌的農村養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這個轉變所遵循的原則主要是,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1.擴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范圍。適應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分階段、有步驟地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賬戶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賬戶接軌,統一制定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辦法,保障農民的養老金能夠在不同地區之間、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間進行有效的流轉或接轉,能夠隨著時間的推移實現資源的保值增值。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完全個人賬戶的模式改革為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調劑金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也就改變了完全依靠個人賬戶增加積累、沒有待遇調整、難以長期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生活等一系列問題。
2.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面向農民籌資,要降低門檻,堅持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國家三方聯合籌資的辦法,採取以個人繳費為主、國家政策支持、集體適當資助的形式,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對於集體資助存在的不確定性,國家財政要保底,要適當投入,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落實到位。公共財政投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就不應該再提取管理服務費。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相應地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利於用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3.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監管機制。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長期性的後備基金,具有累計性和剛性增長的特點。管理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確保其安全,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現行的基金統一與財政專戶的管理方式,雖然可以規避投資風險,但很難保值與增值。隨著資本市場不斷成熟,國家應當逐步放鬆投資管制,以便農民養老基金能夠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4.制定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立法滯後,農民養老保障項目就不易開展。通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政府、農村社區、企業、農民個人等不同主體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的強製作用來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各種形式、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開發農民養老保障和補償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農民個人參保覆蓋率。符合本地社會經濟條件的個人籌資方案,必定得到農民的認可,因而能夠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降低服務成本,增強服務效果。根據本地特點,各地區探索適宜的籌資、補償、獎勵的模式,已經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納、分期定額繳納、以資產權利抵押融資,或者個人先不繳費,年老後倒扣個人應出資部分等,以及多種形式的困難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2.強化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的低成本服務。盤活養老資金,提高養老金的使用效率,發展集中公共養老服務,推進服務的規模化、專業化,降低服務收費價格,減輕農民養老的經濟負擔。建立參與式的便民服務機制,讓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好處,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受益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資金和具體提供養老服務的時候,應該允許有一定的運用靈活性和地區差異性,以便農村社會化養老機構等及時開展相關服務。

D. 淺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

中國的養老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是農村的養老保障問題。我國現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許多弊端,已嚴重影響我國農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十分緊迫。本文從法律制度層面提出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期促進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更加完善,我國城鎮養老社會保險發展比較成熟,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資金籌資主要以國家財政撥款、單位負擔一部分及個人上繳一部分三方共擔的形式。而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發展得比較緩慢,仍是採取「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與國家扶持為輔」的資金籌集模式。特別是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農村,社會保障只能以社會救濟以及「五保」等傳統辦法盡量達到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對於農村養老保險則沒有力量投入資金了。因此,綜觀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農村養老保險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意義:解決好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矛盾不僅是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更是整個國家朝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個重大步驟。同時,解決好農村養老保險也對國家安全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意義如下:第一,在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對億萬農民發出國家將為他們建立由財政全額支付的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這一信號,使他們老有所養。農民無後顧之憂,就會敢於消費,這對開拓農村市場、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無疑將產生強大而持久的動力。第二,第二,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就實現了城鄉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平等,隨著經濟發展、國力增強,就可以逐步縮小乃至最終消除城鄉居民在這方面的差距,這對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也體現了國家政策的統籌第三,第三,從農村當前的新情況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有利於化解農村社會中的各種矛盾。首先,它將極大地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經濟自立能力,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增強他們對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減輕了子女的經濟負擔,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了因經濟利益引發的家庭矛盾,從而有利於形成敬老愛幼的風氣與更為和諧的家庭關系;再次,它將有效化解一些農村集體組織無錢辦事的困境,使它們能夠集中有限財力更好地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從而形成文明的鄉村風氣與和睦的鄰里、干群關系,有利於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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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是什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非商業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非城鎮人員支付一定的勞動所得,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取得幫助,享受養老金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安全有保障。

http://news.xinhuanet.com/2009-02/28/content_10917995.htm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人員養老保險同屬於社會保險體系,其養老金的支付與基金管理均由政府負責,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是一種福利事業,屬於政府行為,安全有保障。與各種「以盈利為目的,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具有企業性質」的商業保險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繳費方式非常靈活,符合農民收入較低和不穩定的實際情況。

1、個人賬戶繳費標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標准由參保者自己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領取的標准來確定。而且體現了而且「多繳受益多,少繳受益少,早繳受益多,晚繳受益少」的原則。如某人60周歲後每月想領取150元的養老金,若在18周歲參保,自己承擔4233元;在40周歲參保時,自己則承擔7288元……。個人賬戶繳費標准具體地請參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與養老金領取測算表」。

2、繳費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式非常靈活,可採取月繳、年繳或一次性繳納等方式,收成好時可以連續繳納,經濟不寬余時也可以暫時間斷,待條件允許時再續保。總之只要在60周歲前繳足自己所承擔的部分,即可從60周歲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壽終。如果到60周歲原先確定的個人賬戶繳費標准因特殊情況沒有繳足,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可按其個人賬戶的實際繳費情況為其核算養老金的領取標准。

3、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從18周歲開始繳費,60周歲後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壽終。在領取養老金前(60周歲前)身亡者,退還全部個人賬戶本息;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者退還剩餘個人賬戶本息。

三、組織機構健全,投保續保方便,政策公開透明,基金運行安全。

為方便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鄉鎮建立了勞動保障所。農民即可以按鄉鎮(辦事處、村)的統一布署參保續保,也可以直接到鄉鎮勞動保障所入保,大額投保續保者可直接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保處辦理手續。

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幫助農民實現由「養兒防老」到「自我養老」的一項國家政策,不是亂收費,農民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統一存入縣財政部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省、市有關部門直接監督管理,政策公開透明,基金運行安全。

四、理解政策,抓住政策,享受政策。

F.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與現狀

摘要: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和推進關繫到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健康發展,也關繫到農村的社會穩定。在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條件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為時過早,要正確認識農村的實際情況,在增強農業生產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關鍵詞:城鎮社會保障 區別 農業生產能力

引 言

「三農」問題是困擾我國農村現代化和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盡管各級政府和學術界對如何解決「三農」問題提出了多種觀點,但是農村城鎮化、農民非農化和農業產業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實現的,它更多的是一種趨勢和發展方向。可以說,農村的發展水平決定著中國經濟的總體發展水平,農村問題不得到較好的解決,中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就不可能實現大的跨越。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綱領,全國人民正在為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而奮斗。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仍然有相當比例和數量的農民還沒有解決溫飽問題,他們的生活和生產狀況令人擔憂,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滯後更是使這種狀況雪上加霜。農村的貧困和失業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它不僅關繫到農村經濟社會和國民經濟的全面健康發展,更牽涉到社會的穩定和農民對政府及執政黨的信任。因此,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建設和發展,切實保障和增進農民的利益,已是迫在眉睫。

我們商學院組成的五人調查小組前往湖北、湖南農村十多個地區 ,從農村土地制度、農村稅費改革、農田水利建設、農民組織建設及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等五個方面進行了入戶訪談和實地考察,所到之處,無不為農民的純朴本質和農村發展的落後而震撼。在看到農村改革開放取得的成果和發生巨大變化的同時,我們也目睹了農民生產生活質量低、缺乏保障的現實。本文將以湖北、湖南為例,就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現狀、問題及前景展望作一些探討。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農民的生產生活基本沒有保障

我們把農村社會保障界定為生活保障和農業生產保障兩個方面。在接受我們調查的農戶中,當問到「你覺得生產生活有保障嗎」時,有90%的農戶回答「沒有」(列舉10戶農戶的具體回答情況,見表一),但具體情況有各不相同,有的認為生活有保障,生產無保障,有的則恰好相反,還有的認為二者均無保障。
就生活方面來看,目前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左右,也有的地區明顯偏低,如湖南湘潭姜畲鎮棋盤村只有500多元。這樣的收入水平,與城鎮職工相比已相去甚遠,即使作歷史的縱向對比,考慮到物價指數上升等因素,也確實較低,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尚有困難。當問及「遇到自然災害和疾病事故時,有無保障」時,52.4%的農戶回答「政府部門沒有相應的救助」或「救助不足以解決問題」,更有的地方「即使有少量補助也被幹部給瓜分了」。47.6%的農戶認為政府的救助和自己的努力足以度過難關,生活基本上有保障。在農村醫療和養老問題上,農民的意見較為強烈。目前,農民的生老病死都有自己負責,政府很少進行照顧和扶助。在大部分地區,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合作醫療已基本不存在,農民生病由自己或親屬幫助到醫院就醫,病情惡劣且經濟狀況較差的一般只有「在家等死」。敬老院則面臨一個較為尷尬的現實,一方面,各地都設有敬老院,而且還住有一些老人,另一方面,「敬老院沒有」,且設有不太合理的年齡限制,如湖南湘潭姜畲鎮棋盤村規定只有65歲以上的老人才能進入。據調查,農村敬老院的資金來源主要靠上級政府撥款和村裡企業和個人捐助,但現在我國大部分鄉鎮的財政虧空,根本無力顧及敬老院的發展,至於村辦企業和個人,在經濟發達地區情況可能好一點,在廣大偏遠農村,則甚為寒酸。因此,當前我國農村養老的主要形式還是子女供養。「五保戶」的情況則更糟,每年只給數量較少的糧食和衣物補助,即使在經濟情況稍好的湖北省枝江市,在稅費改革前,給「五保戶」的待遇是每人800元/年,生病則不管。-對於特困戶的救濟問題,多數農村地區暫時還沒有建立規范和固定的制度,大多是緊急的時候「村委會研究」後,補助特困戶「一些糧食和幾百塊錢」。據我們調查,湖北省枝江市2002年所統計的枝江市常年特困戶佔全市農業總人口的7‰,重災新困戶占農業總人口的比例則達10.9‰,另外「五保戶」的集中供養率只有60% 。具體情況見表二、表三。而在湖南省醴陵市黃沙鄉烏尖村,特困戶到年底可以按5人100元的標准領到補助,一般困難戶則沒有。此外,農村「低保」則還停留在規劃階段,在我們所調查的十幾個地區中,除了湖北省團風縣開始試點外,還無一真正實行。

就農業生產方面來看,廣大農戶的利益保障程度顯得更弱一些。農民的農業生產基本上都是自負盈虧,聽天由命。「遇上天災人禍完全沒有保障」。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缺乏組織,力度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20多年來,在推進農業生產率提高和釋放農村生產能量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弱點和弊端,對現代農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限製作用,具體體現為:(1)農業經營單位大大縮小了,阻礙了農業現代化技術的運用;(2)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受到削弱;(1)農業投資減少 。按照接受調查的農民的普遍說法,自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集體大規模的農田水利建設以來,到現在基本沒有興建或改建過,很多水利設施及其它集體基礎設施久未修繕,或崩潰,或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在湖北省枝江市滕河村,水利設施建設包括溝渠清淤、抗旱等都由村裡出資,農民由於怕別人受益,要幺單獨進行,要幺誰都不管。據當地村民反映,一條五六百米長的水渠,由於村民都不願修繕,早已喪失了基本的灌溉功能。而在湖北省松滋市,農田灌溉完全自流化,溝渠幾乎全部被拆掉,當地農民戲稱為「小溝通大溝,大溝通河流」,基礎設施缺乏統一規范的管理,相當多的水利設施被改建為宅基地,有的淤堵或毀壞,根本不能滿足灌溉的需要。

(二)政府及村委會對農戶生產的指導和扶助不夠到位。大多數接受調查的農民承認現在農業生產是「聽天由命」,風險基本都由家庭承擔,政府較少為農業生產所遭受的損失買單。在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當地農民用一句順口溜描述了農民遭受災害時的情況,「今年損失明年補,田內損失田外補,春季損失秋季補,農業損失其它補」。

(三)農村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發展滯後。這一方面是由於農民思想觀念落後,另一方面也與當前農村整體經濟發展狀況密切相關。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且信用觀念較弱,商業保險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難度。到目前為止,農村幾乎還沒有形成為農業生產投保的意識,很多農民都認為這只是一種幻想。

因此,從農民生活和農業生產兩個方面來看,我國農民基本上沒有保障。農村社會保障仍然停留在最基本的土地保障功能階段,即土地是農民生產生活的最基本也是最後的保障。這些情況表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還有較大空間,也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二、發展農村社會保障的困難——從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社會保障的區別談起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滯後,一方面受到歷史和現實很多客觀因素的制約,另一方面也與我國農村所處的特殊環境密切相關。我國國民經濟在宏觀上仍然是農村和城鎮、工業和農業的二元結構,城鎮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我們通常所提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是指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於農村來說,要建立一個類似的社會保障體系,條件還不成熟。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社會保障的區別來認識:

首先,二者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去甚遠。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必須要以完善合理的產業結構和相對發達的經濟狀況為前提。城鎮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扮演著主力軍的角色,國家大部分投資和項目都放在城鎮,許多關乎國計民生和實力強大的企事業單位都位於城鎮,另外城鎮各產業之間的比例結構較為合理,為第三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大空間,這就為社會保障的形成准備了良好的環境。相比而言,在農村,農業占據著絕對的主導地位,特別是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低下,將廣大農民都束縛在農業生產上,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社會保障的發展。

其次,從社會保障經費來源來看,在城鎮,由於有大量企事業單位存在,它們承擔著交納社會保障費用的義務,而且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增長速度都高於農民,有能力交納社會保障費用,據資料,我國城鎮居民現階段按工資的27%交納,另外,國家財政對社保基金的撥款也主要在城鎮,而且形成了完善的收費和管理制度,所以城鎮有條件建立規范固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農村更多關注的是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民生活的穩定,還很少上升到社會保障這樣一個高度。

再次,從實行社會保障的後果來看,城鎮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城鎮居民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即「安全線」,但這並不影響城鎮居民對更高收入的追求,大多數人都寧可獲得更多的收入而不是領取「低保」。但在農村,情況則不一樣,由於農村生活水平本來就低,況且農業生產勞動繁重,有相當大一部分農民在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條件下,將會放棄農業生產 ,而無所事事,甚至成為游手好閑之流。這不僅會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的進步,也容易滋生農村的不穩定因素。

最後,從城鎮居民和農民的素質來看,城鎮居民一般受教育程度較高,且各方面觀念和意識較為先進和開放,而農民的小農意識根深蒂固,太關注眼前利益,看不到長遠的利益,因此,即使現階段推行農村社會保障,也很少有農民會接受和參與,更多的持一種懷疑和觀望的態度。

農村和城鎮的自然差別,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可能在現階段建立起來。因而,我們認為,在當前提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為時尚早。它需要以農村經濟的發達和農業經濟結構的升級轉型為基礎。

三、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提高農業生產能力是關鍵

可以說,農村社會保障主要靠農民自己,即農民之間的互助,因為國家在對農民的救助方面暫時無力顧及。因此,要加強和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必須不遺餘力地促進農業生產,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我們認為,農村社會保障的落腳點在現階段就是保障和提高農業生產能力。要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具體而言,就是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從戰略的高度給予農村和農業更大的關注,並落實到實踐中。我們黨和政府一直認為,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石,沒有農業的現代化,就沒有整個國民經濟的現代化。但一個令人擔憂的事實是,國家在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在逐年下滑,據調查,剔除農村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如三峽工程)外,我國真正用於農村農田水利建設的投資佔GDP的比重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70%將到了現在的10%左右,正如調查中提到的一樣,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越來越少,嚴重的地區幾近崩潰。所以,要實實在在的將農村作為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的增長點,加大農業生產投資的力度,加快改善當前農業生產的條件,特別水利設施建設和土地改良工作。

(二)深刻認識農業生產的脆弱性,增強農業的抗災能力。農業是一個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的部門,且季節性強,風險大,受土地和氣候條件制約較強。遇到自然災害,農業生產將會遭受巨大的損失,給農民生產生活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帶來嚴重後果,如1998年席捲全國的洪澇災害,其給農業和農村發展造成的影響至今仍很深遠。我們需要從各地農村不同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科學的農業生產計劃和管理程序,並配合以完善的社會服務如天氣預報、病蟲害防治等。

(三)減輕農民負擔,因時因地而異,實行差異化的稅費制度。以前我國實行按人頭收取農業稅的稅費制度,農村稅費改革以來,稅收的標准變為按土地面積交稅。雖然這一稅費改革較為顯著地減輕了絕大多數農民的負擔,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少部分農民的負擔。所以,應該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利益,照顧到農村中的各個階層,實行差異化的稅費制度,可以參考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制度,給農民稅費設一個底限,即「起征點」,收入水平低於這個「起征點」的農戶,可以免除稅費。

(四)大力推進農村基礎和職業教育,提高農民素質,採用先進技術,實現農業生產現代化。農民是農業生產最根本的決定力量,農民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農業生產的效率。重視農村基礎教育,開展農村職業培訓,是提高農民素質的重要途徑。另外,要積極引進和普及現代農業生產技術,實現農業生產向集約化、高效益轉變。

以上從增強農業生產能力的角度,分四個方面提出了強化農村生產保障功能的策略。初此之外,要推進農村社會保障,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還有許多工作有待於開展和完善,包括: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救濟和農戶互助制度、科學確定保障對象、合理籌措保障資金、推進農村社會保險、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機構以及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等。

G.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H.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問題、解決途徑~

一、現狀

1、五保供養制度。

2、家庭贍養。

3、土地保障。

4、優待撫恤保障。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6、計劃生育獎勵扶助保障。

7、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8、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問題

1、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3、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

4、農村稅費改革的遺留問題。

5、疾病問題依然是困擾農民生活的瓶頸因素。

三、解決途徑

1、擯棄「經濟發展決定論」片面化的思想誤區。

2、著重建立健全三項農村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首先,應優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逐步建立靈活多樣的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大力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3、拓寬農村社保資金來源渠道。

4、提升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造血」功能。

(8)我國農村養老發展現狀擴展閱讀

以社會保障服務助力鄉村社會治理的具體措施:

1、以社會保障服務增強農村居民社會安全感。加強農村養老保障、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項救助服務,為農村居民提供穩定的養老保障預期,降低醫療費用增長對生活水平提升的威脅,生成社會保障政策的托底效應,幫助農村居民從容應對生產和生活變故,穩步提升社會安全感。

2、以社會保障服務助力農村「精準扶貧」。考慮到農村貧困人口不少是集貧集病於一身,要重點加強農村醫療保障服務,斬斷貧病之間的鏈條,擺脫貧病惡性循環。

3、以社會保障服務推動農村社會鄉風文明。鄉風文明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個基本要求,也是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重要標志。社會保障服務涵蓋物質和精神兩個層次的保障內容,在推動農村鄉風文明方面大有可為。

I. 我國養老保險的現狀

摘 要 近年來,隨著世界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凸顯。養老保障成為各國十分重視的一大問題。養老保險這一現代社會保障的重要支柱,對於社會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深入改革和老齡化現象的現實越來越嚴重,我國當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就需要改革、需要創新服務社會,文章對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現狀進行了分析,並探索了健康發展的幾種方向與模式,從一個獨特角度和視角探索了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上進一步完善的目標。
關鍵詞 養老保險 老齡化 保值增值 勞動就業
中圖分類號:D920.4;C979 文獻標識碼:A
0前言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主要的險種,也是事關全體國民養老的大事,特別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提高,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重中之重。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養老保險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預計:2016年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將達到87,437萬人,未來五年(2016-2020)年均復合增長率約為1.86%,2020年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將達到94,137萬人。
1我國的養老保險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統計局13年數據顯示我國60歲以上人口數量已接近13.7%,其中65歲以上人口接近9.1%。這一切都顯示我國已開始步入老年型國家。所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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