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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宏觀建議

發布時間:2021-02-16 00:47:21

1. 農村樣兒防老不靠譜,花錢買養老保險就靠譜了嗎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06-08-1610:39:00]作者:未知編輯:studa20摘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的,有社會保障局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轉貼於中國論文下載中心http://www.studa.net

2.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大家都有什麼看法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行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3.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4.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我是平安保險公司的,你所說的應該是真的./你的保險可能有以下情況,一版;你的保險本應該連續權交納十,十五,或者二十年,到60歲每年可一領到保單上所說的養老金. 二,如果你交納一次就停交,也沒關系,你到60歲是可以一次性拿回本金和利息. 三,你的保險是在90年代中後期有很多農村辦過,不只你一個,他不是商業保險公司辦的,是國家辦的,他的管理部門應該是勞動局下的社保站管理.

5.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科精算來基礎養保險待遇設定調整合源理制度化延低繳費限並提供較強激勵引導職工推遲退休根本保證制度持續性同促進勞力合理使用提高經濟增潛力口預期壽命增加能夠勞間延早退休僅浪費勞力資源能讓養保險真發揮養作用
應該適降低養保險繳費率降低養保險繳費率同減企業用工本增加職工勞收入既增加勞力需求增加勞力供給增加城鎮業增加城鎮業加快城鎮化促進經濟發展重要力

6.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意義

中國是個農業大國,中國的問題從根本上講是農民問題。如果沒有農村的穩定、農民的富裕和農業的現代化,也就沒有全國的穩定、全國的富裕和全國的現代化。同樣,不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不健全和不完整的。
我國有8億多農民,對農民的養老問題不解決,會對社會構成巨大的不安全隱患。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前,農民養老主要由農村集體組織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此後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打破了計劃經濟時期的生產格局,原來以集體組織為依託的社會保障體系已趨於瓦解,養老的責任又轉由家庭來承擔。但目前傳統的家庭贍養老人的功能正在弱化。主要原因如下:①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我國農村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家庭平均人口下降,壯勞力也因此減少,使得家庭贍養老人的資源減少;②耕地逐年減少,而且分布不均,土地保障功能呈減弱趨勢,導致農民作為生存依託的資源嚴重稀缺;③生育率的下降,使得農村人口呈現老齡化趨勢;④由於城市化速度快,城鎮就業機會增多和政策逐步放寬,每年都有大量農村人口流向城市,而流向城市的人口大部分為年輕人,從而使得家庭贍養老人的希望難免落空。面對這種形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勢在必行。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政府為農民晚年生活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農民的關心。這項制度的建立,對於深化農村改革,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後顧之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7.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版的,由政府組織實施權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8.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年交多少最合適

農村養老保險繳納多少主要由個人經濟情況決定的,條件容許的可以多交。

以贛州市為例,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調整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1個繳費檔次。

繳費檔次實行個人自行選擇,鼓勵選擇高檔次繳費。多繳多補,繳費3000元補貼100元,城鄉居民參保個人繳費後,政府按照不同繳費檔次給予不同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建立「多繳多補」機制,形成有效的繳費激勵。

對選擇300元至500元繳費檔次的,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50元,繳費500元補貼60元;對選擇6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60元基礎上增加5元(即繳費600元補貼65元,繳費700元補貼70元,繳費2000元補貼95元,繳費3000元補貼100元 )。

(8)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宏觀建議擴展閱讀:

尤其是年齡大的,建議選擇最高繳費檔次來繳納。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部分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時間比較晚,農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領取的條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一定的差異。

而農村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主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因素等情況,每年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標準的基礎上來進行調整,全部由財政來支付,財政補助比較大的西部地區比東部地區還要高。

所佔比例比較大的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會越高。對於年齡比較大的人,如果想要今後的養老金比較高一點,那最好是選擇最高繳費檔次來繳納,交的高,國家補助也就越多。

參考資料來源:贛州市人民政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有了新變化

9.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概念內涵

下面是你省的新農保政策問答,其中第29問就有新老農保的對接規定。至於具體操作,請到當地社保部門咨詢。你們不要回憶當時是怎麼說的了,畢竟時代不同了。
黑龍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新的顯著特徵是什麼?
答:最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
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原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相比具有許多鮮明的特點,主要有:(1)老農保沒有明確的財政補貼標准,只有集體經濟適當補助,隨著經濟體制的轉換,集體經濟補助也沒有了。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明確規定,國家財政直接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縣兩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2)老農保是參照商業保險模式設計的,養老金待遇完全由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確定,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模式,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出資,今後的基礎養老金領取標准將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也逐步遞增。
4、新農保試點的任務目標是什麼?
答:2009年試點面達到全省縣(市、區)總數的10%左右,參保人數佔全省農村居民總人數的10%以上。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年擴大試點范圍,盡早實現全覆蓋。
5、今年試點單位要求參保率應是多少?
答:參加新農保完全自願,不要求參保率。
6、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答:我省行政轄區內具有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新農保。
7、繳費檔次如何劃分?
答: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為年繳納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繳費檔次,參保人每年可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
8、超過500元檔次如何繳費?
答:超過500元增設的繳費檔次最高標准試點期間暫不得超過1000元。參保人應每年繳費一次,至60周歲止。
9、新農保的繳費年限是多久?
答: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其間因特殊情況可以間斷,只要累計滿15年即可。地方可以採取按年繳費方式收繳保費。
10、距離退休年齡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參保繳費?
新農保試點開始時,年齡在46至59周歲之間的農村居民,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繳費,也可採取一次性補交保費的辦法,最多不超過所差年限,地方財政補貼應同時到位。試點啟動後,45周歲以下參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11、參加新農保政府如何給予補貼?
答: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為參保人給予定額補貼。補貼標准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補貼50元。所需資金,省級財政補助60%,試點縣(市、區)財政補助40%。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12、超過五個檔次如何給予補貼?
答: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省級財政不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確定。
13、參加新農保集體如何給予補助?
答:鼓勵鄉(鎮)、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農村居民進行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14、為什麼要限制集體補助最高額度?
答:因為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如果過高的標准勢必造成這項制度難以為繼。
15、新農保如何參保?
答:試點縣(市、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所屬經辦機構核准參保資格、辦理登記、核定繳費額後,參保人員到新農保經辦機構繳費,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完全積累,記錄終身。
16、個人賬戶包括那些資金?
答: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17、個人賬戶存儲額如何計息?
答:新農保個人賬戶存儲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發布。
18、什麼是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
答:基礎養老金是由中央財政直接出資,對符合條件的60歲以上的農村居民發放的普惠式養老金,目前試點地區的基礎養老金,國家定為每人每月55元。
19、如何計算月領取養老金額?
答:養老金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財政根據年度計劃按實際人數撥付。
參保人月領取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60周歲時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總額÷139
20、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有那些?
答:新農保實施後,參保人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經試點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審批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支付終身,但其在試點地區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1、為什麼強調年滿60周歲農村老人每月領取55元養老金,其子女必須參保?
答:如果完全無條件地給予老年農村居民保障的話,以現在人們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最後很可能出現只有老年人或者臨近老年的那些人參保,而青壯年農民不參保的現象。養老保障是一個長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導大家積極參保,因此需要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讓這些老人的子女參保繳費並不是拿他們的錢給其父母發養老金。老人的養老金是政府發的,他們參保繳費是給他們自己將來進行儲蓄,繳費時政府還會給予不低於30元的補貼。
22、領取養老金的方式?
答:新農保待遇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待遇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在實施中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23、參保人員故亡如何辦理?
答: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等比例支付剩餘部分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1個月內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
24、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如何辦理?
答:參保人出國定居,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本息積累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還給參保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它參保人的養老金。
25、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及刑事事件的如何辦理?
答: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看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26、新農保基金如何管理?
答:試點階段,農保基金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現分賬管理,待條件成熟時,逐步提高統籌層次。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農保基金專戶,加強對農保基金的監管,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並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共同編制年度基金收支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並將基金收支計劃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27、新農保基金如何監管?
答:要本著對事業負責、對農民負責的精神,各級政府要制定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投資運營全過程實施監控和定期檢查。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完整。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28、新農保關系如何轉移?
答:新農保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准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29、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如何銜接?
答: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開始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新農保的待遇計發辦法計算參保人的養老金,達到領保年齡時,享受相應待遇。
30、新老農保基金賬戶如何處理?
答:試點縣(市、區)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探索將老農保基金全部歸並到新農保基金管理的辦法,最終撤消老農保基金財政專戶,實現老農保制度向新農保制度的順利銜接與過渡。
31、新農保與其它保險制度如何銜接?
答: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及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國家另行制定。已參加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保險的,再參加新農保,原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符合領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應待遇。
32、外來人員至今未入本地戶籍的是否可以參加新農保?
答:外來人員只要不具有當地戶籍,不論其在當地實際生活多少年,都不可以參加新農保。
33、身份證與戶口簿不一致或農村老年直接領取對象無身份證怎麼辦?
答:以身份證為准。無身份證的,當事人須補辦身份證,如當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安部門辦理的,則以其戶口簿為准。
34、個人賬戶資金是否可以退還或繼承?
答:出現下列情形的,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能夠退還和繼承:
(1)如果參保人出國(境)定居,將終止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本息余額全部退給本人。
(2)如果參保人參保繳費及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除政府補貼外,本息余額全部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沒有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調劑金。
3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丟失怎麼辦?
答:如果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不慎丟失或損毀,可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到鄉鎮社保所填寫繳費證補發申請表,由鄉鎮社保所到縣(區)農保經辦機構為您辦理補辦手續。
36、農民工可以參加新農保嗎?
答:現在農民工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他們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積累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待遇。
37、怎樣辦理參保手續?
答:參保人只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並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手續。
享受政府特殊補貼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員需要攜帶《中華人民共放國殘疾人證》或《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相關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到當地村委會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手續。
38、如何辦理參保人員變更登記手續?
答:如參保人員,姓名、性別、農民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發生變化,需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參保本人也可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39、參保人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注銷登記?
答: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應終止新農保關系,並進行注銷登記。
40、如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答: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可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並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
41、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跨縣(市、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5)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公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公告死亡證明。
42、參保人怎樣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從什麼時間開始享受新農保待遇?
答: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新農保待遇。
43、參保人如何辦理關系轉移手續?
答:參保人需要辦理關系轉移時,需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參保表》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接收手續。
44、已達到領取待遇年齡人員保險關系能否跨縣(市、區)遷移?
答:不能。
45、對屬於冒領養老金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發現屬於冒領養老金的行為的,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並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同時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6、如何制約錯領、冒領的現象發生?
答: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社保經辦機構每年應匯同鄉(鎮)事務所和村委會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
47、新農保開展地區村委會具體負責哪些工作?
答: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檔次的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工作,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負責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48、在參保登記上報程序中協辦員有哪些具體工作?
答: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並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按規定時限一並上報鄉(鎮)事務所。
49、參保人員按什麼時限繳納保險費?
答: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當地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
50、參保人在參保當年及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當年是否應繳納保費?
答: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51、如何辦理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費補助或資助手續?
答: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按規定時限向鄉(鎮)事務所提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並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市、區)級社保機構指定賬戶。
52、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哪些信息?
答: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53、個人賬戶如何查詢?
答:參保人員可到縣級社保機構列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或登陸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也可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相關信息。
54、個人賬戶儲存額能否提前支付?
答:除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或死亡等辦理注銷登記後一次性支付外,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55、為什麼要求填報《參保、變更、注銷登記表》時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答: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均屬於永久保存資料,它將隨參保人員記錄一生,並在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等環節有著重要的作用,一旦發生錯誤將給參保人及經辦機構帶來諸多問題。因此,在填寫上述表單時必須經本人確認方可上報。
56、參保人員怎樣領取或更換銀行存摺?
答:已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摺的人員,應於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銀行存摺,或由縣級社保機構負責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57、新農保按什麼時限繳費?截止日期是哪日?
答:新農保繳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12月10日前將當年的保費存入銀行存摺。具體情況根據各試點縣(市、區)規定執行。
58、對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作何處理?
答:對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按中斷繳費處理。
59、對於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直接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如何繳費?
答:對於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直接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於每年11月份由鄉(鎮)事務所、金融機構、村幹部組成的收費組定期到各村收繳下年度保費。
60、如果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社保經辦機構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社保機構都應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要調整的,應由縣級社保機構及時處理填寫《變更表》,並將變更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61、新農保待遇如何發放?
答:新農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62、新農保對統計工作有何要求?
答: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鄉(鎮)事務所以及村委會按照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完成統計數據的採集和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等工作,並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准確、上報及時。
63、什麼是「金保工程」?
答:金保工程是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以中央、省、市三級網路為依託,支持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等核心應用,覆蓋全國的統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電子政務工程。其內涵可以簡要概括為「1234」四個字:「1」是一個工程,指在全國范圍建設一個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網路共用、信息共享、覆蓋各項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的電子政務工程;「2」是兩大系統,指建設社會保險子系統和勞動力市場子系統;「3」是三級結構,指由中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省、市三層數據分布和管理結構組成;「4」是四項功能,指具備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四項功能。
64、如何通過「金保工程」為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提高安全便捷的服務?
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將以金保工程和全省公安資料庫為基礎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繳費、變動和領取待遇等進行計算機管理。參保人員可以到所在的村委會辦理相關新農保參保、變動等申報服務。
65、如何對參保人員進行生存認證?
答:新農保生存認證採用活體指紋認證辦法進行。參保人通過數據查詢或指紋採集終端點通過在計算機上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找到本人的參保信息,按照計算機提示,輸入自己的指紋,系統識別後提示「生存認證成功」,即完成了生存認證工作。長期居住在外省的人員可以通過郵寄指紋採集模的方式實現。具體是每年給外地居住的參保人員郵寄指紋採集模,參保人將按有自己指紋的指紋採集模郵回縣級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輸入計算機,以完成指紋生存認證。
66、鄉鎮農保事務所如何開通金保工程服務?
答:各鄉鎮農保事務所金保工程要求將上線申請表報所屬縣級勞動局,縣勞動局報所屬市勞動局信息中心,由市勞動局信息中心負責開通服務。
67、金保工程中的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共有幾個處理功能?
答:金保工程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共有3個主要功能,分別為收繳管理、支付管理、個人管理。其中收繳管理主要管理參保人員的繳費、劃帳、記帳等;個人管理主要完成登記、轉移、變更等管理;支付管理主要管理待遇享受、生存認證等管理。
68、金保工程的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中個人管理有哪些功能模塊?
答:金保工程的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中,個人管理主要有參保登記、變更登記、統籌內轉移、統籌外轉入、中斷繳費、恢復繳費、終止繳費等7項功能。
69、金保工程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中,個人管理有哪些功能模塊?
答:金保工程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中,個人管理主要有參保登記、變更登記、統籌內轉移、統籌外轉入、中斷繳費、恢復繳費、終止繳費、到齡通知、領取申請、待遇核定、暫停待遇、恢復待遇、終止待遇等13項功能。
70、金保工程的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中收繳管理有哪些功能模塊?
答:金保工程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中,收繳管理主要有收繳報盤、收繳回盤、一次性補繳、中斷補繳、一次性補助等5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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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簡要談一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優勢與不足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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