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有何創新點和突破點不要百度一下就找到的自述一下謝了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受了社會養老,所佔比率很低。2001年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保障部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清理、整頓」,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來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例如:該制度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缺乏互濟性;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運營層次低、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繳費水平偏低,大多數農民選擇2-4元/月的投保標准,難以滿足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領取保險金的年齡缺乏靈活性;該制度保富不保窮,保少不保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混亂,出現了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保險基金的情況等等。筆者試圖從社會學角度對此進行分析,試圖探求該項制度停滯不前的深層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一切社會政策都是為經濟政策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配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會公平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能讓位於或偏移於效率優先的理念。因此,面對我國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我國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在這種價值理念支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出現了偏差。例如,該制度「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條原則與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農民的養老需求
形成悖論,未來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變遷。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於此,我國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並促進這一變遷過程。例如,該制度「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一體化原則」與社會變遷事實不相符。現在,農民務工、經商不再僅僅局限在鄉鎮企業和小城鎮,一部分農民已經進入大城市務工、經商並且站穩了腳跟,成為「准城市人」,他們不可能回到其戶口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而該養老保險卻要求農村各類人員實行一體化原則,勢必阻礙我國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阻礙了、抑制了部分務工、經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義者帕森斯在其關於社會變遷的理論中強調,文化(一個社會的共同信仰、規范和價值觀)是維持社會緊密結合的「膠水」,因為它特別不易發生變化,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適應。我國農民應具備「享有社會保障是自己應有的權利」的公民權利意識。然而,「孝文化」和「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深深植根於我國農民心中,他們的社會福利價值觀迄今為止仍停留在前工業化階段。在他們看來,國家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舉而不是自己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選擇。因此,從「養兒防老」到「公民權利」的轉變仍需要一定的過程。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在農民這個亞文化圈內,存在著對國家政策不信任的現象,這就使得農民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接受缺乏主動性。再加上基層工作人員對該制度認識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當,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抵制現象,有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卻拒不參加,有的即便參加了絕大多數農民也只投了最低檔次的保費,不能滿足其養老需求,從而使一項很好的滿足農民養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層得不到很好的實行。
從以上社會學角度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價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中國社會的變遷,這就造成了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和農民對其接受缺乏主動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以往曾經反復討論過的 問題:中國農村現階段到底要不要搞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要搞是繼續現行的制度還是尋求其它的辦法?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從社會道義和社會現狀出發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因此,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要分類實施,針對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類型的保障。對於這一點,不會有不同的看法。關鍵是如何分類實施,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類人群。
(一)分類實施的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有的農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較長時間並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農民工則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可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鑒於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並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啟動建立這項制度,並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對於已經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5年及5年以上)、就業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考慮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金對企業吸納農民工積極性的影響,在實行此項養老保險時,應該允許企業根據農民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繳費。工作年限短、繳納費用低,工作年限長、繳納費用高,但企業繳費費率(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最高不得高於20%,個人繳費不得超過8%。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務工農民工,鑒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他們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網路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標准進行建設,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交費達到一定年限後獲得養老保險金。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除了學者和專家提出的通過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國有資產的部分收益進行融資外,我們還要注意到另外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轉化為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但是,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數額不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徵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人民日報》披露,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這僅有的補償轉化為養老保障基金是不現實的,對於建立養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國家在今後應該提高征地補償,從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僅僅把這筆資金用來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認為誰的土地被徵用誰得益的話,這樣又會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為全體農民甚至全體城鄉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順利實施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2.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認識。各級政府要認識到經濟發展是手段,人的生存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不能僅僅把經濟工作當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變觀念和提高認識,把農村社會保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能主動接受。3.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4.繼續倡導和推行家庭養老。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需要二個過程,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家庭養老繼續發揮作用,為農民提供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
② 為什麼社保養老金從8月份起上漲部分到帳了嗎
2020年增加的養老金。到 目前沒有發放的。 到了7月份發放了養老金的日子 ,就會把原有的 養老金和新增加的養老金發放。
③ 中國銀行 養老金業務是什麼
企業網銀養老金服務實現企業在線進行養老金相關信息查詢及業務申報等需求。專客戶可以通過本屬服務查詢企業參加年金計劃的基本信息以及員工的養老金賬戶信息,並通過網銀渠道提交企業信息變更等業務申報。如需進一步咨詢,請撥打中國銀行客戶服務熱線: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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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面臨哪些問題
鼓勵保險產品服務創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保險產品和服務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元素,也是滿足消費需求的基本載體,保險產品服務創新,既是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全局的要求,也是行業自身健康發展的需要。
(一)創新產品服務是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全局的要求。保險經營的效果,最終都要體現在保險產品和服務上。只有通過不斷的產品服務創新,保險的服務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從本質上講,保險為保障人的生存需要、提升人的生活品質、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服務,需要不斷地進行產品服務創新,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保險產品。保險業為經濟社會全局服務,要求不斷擴大保險的覆蓋面,圍繞各行各業和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各個地區、各種人群進行產品服務創新。即應當開發城鎮居民需要的產品,又需要開發農村居民需要的產品;既應當開發適合發達地Ⅸ特點的產品,又需要開發適合欠發達地區特點的產品。
⑤ 什麼是"統帳結合"為什麼說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創新
統賬結合是針復對我過基本養老制制度提出的資金管理辦法:賬戶分為兩個,一個國家的,一個個人的,國家的是「統」,實行統一徵收統一利用,有點先收現付的意思;而「賬」是指個人賬戶,這個錢是存在個人名下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可以私自徵用…是一個現收,未來支付的手段也即積累制……相當於為以後存一筆錢。西方國家的選擇是純粹的先收現付,要麼就是完全積累……中國的統賬結合是基於我國特殊國情提出的。但是現實操作中個人賬戶的資金實際上是被國家徵用了的,也即實際的「先收現付」,由於資金管理水平等因素么實際上中國的養老金是空賬運轉。個人賬戶的資金甚至都不足以彌補現實的超額支付部分。
⑥ 養老保險第四號文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經營主體
第十條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
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
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
第十四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一節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
第十八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十九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
第二十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節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
⑦ 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的舉措的有哪些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強調,「創新養老保險版產品服務」,「為不權同群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養老保障」。保險業將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堅持把產品服務創新作為新形勢下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強大動力,更好地履行商業養老保險承擔的重大歷史使命。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要充分挖掘和發揮保險業自身獨特優勢,營造有利政策環境,不斷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領域,增強滲透能力,延伸產業鏈條,全面提升養老保險的服務水平。
⑧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何創新
新農保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新農保制度的這兩個顯著特點,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制度僅依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
⑨ 社會養老模式創新從哪些方面去想
關注社會養老創新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作為中國最為傳統的主流養老模式,是由家庭成員提供養老資源的養老方式,形式是在家養老。但這種養老方式也隨著現代生育觀念、生活節奏和生存壓力的改變,受到嚴重沖擊。獨生子女家庭作為21世紀城市的主流家庭,獨生子女父母的這一代, 既要撫養和教育子女, 又要贍養和照顧護理四位老人。預計到2039年,我國將出現不足兩個納稅人供養一個養老金領取者的局面,這被稱為「老齡社會危機時點」。在這種家庭結構變遷的影響之下,傳統家庭養老的經濟支持、照料、精神慰藉功能逐漸弱化。雖說「百善孝為先」,但面對老人所需要的長時間與專業的護理,子女也會覺得分身乏術,產生「照料疲勞」的感覺。且面對著越加激烈的競爭,一些青年夫婦更重視子女的照顧和教育, 將有限的時間和精力多花在子女身上, 而對老年父母的照顧卻有所忽視。所以,以子女供養為主的家庭養老也不再適合社會的發展。
政府提出「優先發展社會養老事業」,把養老事業提高到了一個戰略的高度來認識。因此,充分發揮個人、家庭、社會、社區的力量,利用合力加強社會養老工作,探討新的養老模式已經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老年公寓是一種新的居家養老方式,不僅擁有分散的居家養老所沒有的各類保障服務設施,讓老人居住得安心、舒心,又擁有一般養老機構所沒有的家庭氛圍。所以,其比較優勢是十分明顯的:減輕子女養老壓力,提高社會效率;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務專門化、系統化,老年人生活質量大大提高。
⑩ 福利管理的福利管理的創新
1.創建「一攬子」的薪酬福利計劃
許多企業不再將新酬與福利管理分成互不搭界的兩項管版理工權作,而是成為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兩種手段互相配合,共同圍繞企業目標運轉。例如,一些工作適宜貨幣的,就採用貨幣支付的方式;反之就採用非貨幣,即福利支付的形式。對一些獎勵性報酬,可以採取貨幣與福利並用的方式。
2.靈活的福利提供方式
靈活方式也稱「自助餐式」的福利管理方式,即雇員可以在多種福利項目中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擇。例如,單身漢不選擇兒童保健,但可選擇附加養老金福利;夫妻雙方可以選擇不同的福利項目,比如一方選擇子女保健;一方選擇住房或休假。
這種「自助餐式」的福利也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基本保障型,人人必須擁有,例如,一些法律規定的福利,必須執行;另一種是各取所需型。
3.降低福利成本,提高福利服務效率,減少浪費
許多企業為此進行了一些改革。例如,為了嚴格控制保健福利開支,可以採取這樣幾種措施:興辦雇員合作醫療,彌補健康保險的不足;通過其他的福利計劃誘導雇員降低對健康保險的興趣;通過增大企業對門診治療費用的支付比重,降低雇員的住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