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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養老金時試點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11 18:56:06

㈠ 如何寫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清算說明

基本養老金計發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改革,實行「老人」、「中人」、「新人」三種不同的法。在國發[2005]38號文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屬於「老人」,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法。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就是「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且繳費累計年限滿15年的人員就是「新人」,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壽命等因素確定。

㈡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准備期清算是什麼意思

1、個人應繳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個人應繳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由參保單位代扣後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2、單位應繳養老保險費按財政撥款方式分別處理。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由參保單位向地稅申報繳納,屬於財政負擔的部分相應調減2017年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助;

由財政調整預算下達參保單位,單位發放的統籌內養老金不再退還參保單位。財政全額撥款單位應繳養老保險費按照經辦機構核定數據,通過清算的方式確認收入,不納入地稅部門征繳。

(2)清算養老金時試點制度擴展閱讀

清算的基本原則

(一)明細算賬。准備期內各機關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支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各參保單位上報的繳費基數經市社保局按規定核定後的數據,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二)全額記賬。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對准備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實繳部分)確認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收入,機關事業單位已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全額確認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

(三)差額結算。根據各參保單位申報並經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生成的基金清算總表,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與參保單位進行差額結算;單位原代扣預繳的個人扣款,由單位與參保人員個人進行結算。

准備期內新增的退休人員,按工資福利部門核定的退休費和歷年調整金額之和進行清算,待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相關數據後,重新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原待遇的差額,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直接與退休人員進行結算。

㈢ 本人是2019年1月1日退休的養老金清算怎麼樣

在計來算養老金的過程中,一自般情況下是取決於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因為你是2019年退休的人員,所以說是取決於2018年的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的相,對於2018年退休的人,取決於2017年的社會平均工資,那麼應當來說你的社會平均工資,要高於2018年退休人員社會平均工資的待遇!所以說你作為2019年退休的人,那麼在2019年全年退休的個人當中,只要是你們本地區的人員,都採用相同的一種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你的退休。
作為2019年當年退休的人員,只能夠等到2020年,如果確實要上調養老金的時候,那麼我們才可以享受到養老金的上調待遇,不過這個養老金的上調都是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上調的,所以說即便是七八月份以後發放,但是它會一次性將1月份到7月份的上調養老金補發到位,從次月開始就計發的,是你上調以後的養老金待遇了。所以說對於我們1月1號退休的人員,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兩個問題。

㈣ 養老金清算 養老保險清算手續 請朋友們幫下忙,我父親在十年前病逝,但我去辦理我父親的養老保險清算,

10年的時間不算長,社保中心應該都有據可查的,不管怎麼說,參保者死亡以後,死者個人帳戶加撫恤金和喪葬費是絕對不止1000元的,你父親病逝以後應得的各項費用是應該仔細復查一下。

㈤ 我國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什麼時候出來的

2011年10月日國家出台了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為廣大群眾帶來更大的社會福利,以下是該新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㈥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在那裡可以找到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㈦ 怎樣清算個人帳戶養老金

1、《北京市養老保險月報外支付明細表》 一式兩份;
2、《北京市養老保險月報外支付匯總表》 一式兩份;
3、《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清算單》原件一份;(退休死亡人員無需提供,由支付科清算後列印)
4.、退休人員死亡需清算養老個人賬戶的,提供醫療機構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死亡證明復印件一份(必須註明死者身份證號及死亡時間,加蓋醫院或者相關部門專用章)

㈧ 社保怎樣清算

退休之前社保只能轉移,不能清算,如果在同一城市換了新工作,可以新單位用同一賬戶繼續交,
如果換了新城市,需要自己拿身份證去現在交費的社保局開轉移證明,如果不開證明就無法累計,但不影響在新城市重新開戶繳費。

國家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社保不允許退保,包括農村戶口,只能轉移關系。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

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國家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機構信息庫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

(8)清算養老金時試點制度擴展閱讀: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㈨ 國營企業破產清算時期職工養老保險怎麼辦

一、對於企業倒閉養老保險的正確處理辦法是:社保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出每月退休費用,破產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影響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和社會的安定,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根據《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優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經濟補償金。職工未及時重新就業的在一定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個人無法繼續繳納社保費應可停保。如果重新就業了,當然就由新單位繼續繳納。
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明確規定:「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和醫療費由當地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由所在試點城市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的企業,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㈩ 怎麼清算養老金個人賬戶

1、《北京復市養老保險月報外支付制明細表》 一式兩份;
2、《北京市養老保險月報外支付匯總表》 一式兩份;
3、《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清算單》原件一份;(退休死亡人員無需提供,由支付科清算後列印)
4.、退休人員死亡需清算養老個人賬戶的,提供醫療機構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死亡證明復印件一份(必須註明死者身份證號及死亡時間,加蓋醫院或者相關部門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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