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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中國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11 18:14:58

㈠ 簡述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一)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負責保證「基礎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並負責長壽退休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之後繼續按原有的標准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二)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職工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商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它是政策性、商業化運作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三)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態主要體現為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主要形態為團體分紅年金類產品,團體投資連接保險等。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總體養老保險政策層面

1.基本養老保險未實現「全覆蓋」,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農村養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全國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政策,但覆蓋面還有待擴大。即使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也主要覆蓋企業職工,城鎮中未就業人員以及就業不穩定無法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養老保障。

2.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不盡合理。政策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達50%以上的,給予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達不到50%的,政府和集體不予承擔保險繳費。部分達不到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對此有意見,不願積極配合政府征地;還有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因為「短視」,不願自己負擔30%的費用。

3.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和事業單位、公務員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模式執行結果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在職收入的90%左右,而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只有在職收入的60%左右」。這就導致「同等學歷甚至是高工、高學歷人員,同等工作年限、職稱等級,公務員退休職工人均月收入遠遠高出企業退休職工」。

(二)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國家財政壓力巨大。由於現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基金沒有分開管理,為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積累資金很大程度上被用來發放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這使得個人賬戶有名無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單一,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嚴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動和經營性事業。這一規定確實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卻忽視了基金的增值。剛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基金以不低於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則已超過5%,已經高於1年期銀行利率。

(三)補充養老保險

相關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明確。二是中小企業年金業務的運作缺乏依據,極大制約了市場的啟動。三是現有投資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要,投資品種的范圍有待擴大。四是企業年金管理資格分散,影響市場的快速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首批試點覆蓋面為60%。建議加快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社會保障領域的不公平現象。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

建議國家制定政策將失地面積達不到50%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根據征地比例由政府給予適當的參保費,讓所有被征地農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積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養老待遇。同時,建議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標准,將繳費比例凋整為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70%、10%、20%繳費,加大政府投入。盡快制定相關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國民待遇。

(三)盡快明晰並落實各類型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養老金的繳納、投資和積累階段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積極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發展。以企業年金為例,在繳費階段,企業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時按一定數額給予稅前扣除,若未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領取則依法納稅。在投資和積累階段,劃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構和職責,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應修訂法律規章理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與監管之間的關系,釐清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應借鑒功能監管的理念,在實際運作中,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監管人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綜合監管;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對其的信託行為、保險契約行為、上市行為進行分業監管。

(五)鼓勵建立捆綁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國外實踐經驗,專業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方向。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應積極付諸實施。

(六)採取措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發展

1.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是要盡快做實個人賬戶。二是通過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降低參保人員的實際負擔,進而刺激非國有企業以及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體制。

2.對於補充養老保險。應通過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並藉助市場力量推動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壓力,進一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制。

(七)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產品

未來,應允許企業年金等投資衍生金融產品、風險投資等私募股權市場等,開發更多的投資產品,並使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對股票、企業債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須控制投資比例。

㈡ 怎麼寫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試論中國農村養老保險》

你可以先了解一下現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狀況,最好定位一個具體省份,然後根據你的回感想,來寫,
你還可以答上這看看
http://www.molss.gov.cn/gb/ywzn/ncbx.htm

㈢ 我國城市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張亞梅(雲南財貿學院成教學院,雲南昆明650101)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對策摘要:我國廣大農村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普遍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也不具備,轉變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應從個人,集體,國家三方面入手建立農村各類人員都參加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圖分類號:咫40.67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009—3753(200204—0113—02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四個部分組成.這四個部分既相互獨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構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而社會保障的最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險,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為主體的國家,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險顯得尤為重要.一,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問題20世紀70年代中葉開始起步的中國人口老齡化到21世紀進入了高速化階段.2000年,我國60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以上,我國將整體進入老齡社會.到21世紀中葉,老年人口的數量將達到4億左右,占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5%左右.老齡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雲南省6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419.09萬人,占總人口的10.00%;0—14歲人口1153.50萬人,占總人口的27.51%;年齡中位數27.80歲.按國際通用的年齡劃分標准,雲南省的人口類型仍屬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過渡階段.據預測,2008年,雲南省的老年人口將達477萬人,比重達10.47%,少兒比重23.05%,年齡中位數30.36歲.此時,雲南人口全面進入老年型.2050年,雲南省老年人口將達1268萬人,占總人口的27.13%.雲南省的老齡化進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規模較大,並且,未來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將超過城市,農村養老問題亟待解決.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已實施.農村養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為主體,輔之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的原則,使農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開始實行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形成了家庭分散經營的農業生產基本格局,原依附於集體經濟的社會保障已逐步趨於解體.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經濟來源有集體和家庭兩個部分,但都十分薄弱.首先,集體保障部分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集體經濟的主體——鄉鎮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近年來各地鄉鎮企業普遍不景氣,企業虧損十分普遍,相當部分的企業倒閉,即使少量企業勉強支撐,也僅能維持自身的生存,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集體保障部分幾乎沒有經濟來源,特別是在那些沒有鄉鎮企業或鄉鎮企業很少的地區,集體保障部分更無任何經濟來源.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家庭保障部分不容樂觀.1999年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1437.63元,同期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每年可支配收人為6178.68元,農民家庭經濟基礎十分薄弱,能用於社會保障的資金微乎其微.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和家庭的物質基礎日益匱乏,而老齡化步伐日益加快,農村養老問題益突出之際,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新中國成立以來就一直推行的以家庭養老為主體,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為輔助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為農村老年人口獲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家庭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農村,家庭養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其具體形式為:老年人靠自己的勞動和以往收入的積累來自養,子女供養,配偶供養和其他親屬供養,除家庭供養外,農村基層組織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老人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我國農村家庭養老長期存在有其深厚的社會和經濟基礎.主要表現在:一,傳統文化仍然發揮著重收稿日期:2002—02—20作者簡介:張亞梅(1957一),女,山西人,講師,主要從事會計學教學與研究.一?4?&;1.16..4大影響.中國民眾受儒家思想的長期熏陶,"孝"觀念較深,以孝道為榮,從倫理道德方面講,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家庭養老仍是傳統美德.二,家庭養老得到法律保障.《憲法》第49條,《婚姻法》第5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對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家庭養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三,家庭的特殊職能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職能具有對成員的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等重要功能.家庭養老不僅能夠使老年人得到經濟的供養,生活的照顧,而且能夠使老年人享受到天倫之樂,免除其孤獨寂寞,這是其它組織或機構所不能替代的.四,保障體系的缺失.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未覆蓋農村地區,農村老年人口還未享受退休金和各種生活補貼以及免費醫療,社會未能承擔起農村老年人養老的任務.五,經濟來源匱乏.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普遍推行養老制度的條件還不具備,農村老年人口在生活上還無法脫離子女的直接供養,尤其是在他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後.六,農村生產方式所起的作用.我國農村佔主導地位的是農業經濟,而且基本上是手工勞動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式,決定了農村人口進入老年後的經濟負擔主要來自家庭.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家庭作為生產單位,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仍然繼續勞作以補貼家用,同時可將生產技術和經驗傳授給後代.由於深厚的社會和經濟因素,農村家庭養老仍是我國,包括我省農村養老的占絕對主導的方式,據估計,目前家庭養老占整個農村養老保障的90%以上.除家庭養老外,農村養老還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作為輔助.主要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老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採取兩種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養,進入敬老院的老人,由所在村社根據規定交給敬老院一定的費用,包括糧,油,蔬菜等,鄉鎮企業收入,鄉村提留和當地財政劃撥部分經費給予補貼;另一種是分散供養,由村社組織負責,由鄰里照顧.有的實行承包供養,村社組織提供給承包戶一定的供養費用,或通過給承包戶多分責任田的辦法,幫助"五保"老人

㈣ 淺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

中國的養老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是農村的養老保障問題。我國現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許多弊端,已嚴重影響我國農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十分緊迫。本文從法律制度層面提出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期促進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更加完善,我國城鎮養老社會保險發展比較成熟,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資金籌資主要以國家財政撥款、單位負擔一部分及個人上繳一部分三方共擔的形式。而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發展得比較緩慢,仍是採取「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與國家扶持為輔」的資金籌集模式。特別是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農村,社會保障只能以社會救濟以及「五保」等傳統辦法盡量達到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對於農村養老保險則沒有力量投入資金了。因此,綜觀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農村養老保險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意義:解決好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矛盾不僅是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更是整個國家朝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個重大步驟。同時,解決好農村養老保險也對國家安全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意義如下:第一,在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對億萬農民發出國家將為他們建立由財政全額支付的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這一信號,使他們老有所養。農民無後顧之憂,就會敢於消費,這對開拓農村市場、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無疑將產生強大而持久的動力。第二,第二,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就實現了城鄉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平等,隨著經濟發展、國力增強,就可以逐步縮小乃至最終消除城鄉居民在這方面的差距,這對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也體現了國家政策的統籌第三,第三,從農村當前的新情況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有利於化解農村社會中的各種矛盾。首先,它將極大地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經濟自立能力,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增強他們對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減輕了子女的經濟負擔,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了因經濟利益引發的家庭矛盾,從而有利於形成敬老愛幼的風氣與更為和諧的家庭關系;再次,它將有效化解一些農村集體組織無錢辦事的困境,使它們能夠集中有限財力更好地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從而形成文明的鄉村風氣與和睦的鄰里、干群關系,有利於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希望採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

在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最基層的養版老保險,同時也是覆權蓋范圍最廣的。預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覆蓋國內一半以上的人口,這也是我國為什麼要通過立法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主要原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可以讓廣大勞動者通過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能夠保障基本的生活。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更替,當老年人年老退休時,新成長起來的勞動力能夠順利就業,這樣就可以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社會的安全,養老金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這樣就會讓正處於勞動階段的勞動者對自己未來的生活有了預期,沒有了後顧這憂。這樣就能安心地投入生產和工作,心理沒有了不穩定因素,整個社會也就穩定了。

㈥ 關於養老保險論文

你可以在 www.cnki.net的首頁輸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得到六千多條相關文獻記錄,下面是幾個例子,你自己再去搜索,應該不會讓你失望的: 1.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被引次數:59次 彭希哲 宋韜 文獻來自:人口學刊 2002年 第05期 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 ,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 ,我國政府從 80年代中期開始 ,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 ,農村 ... 2.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條件分析 被引次數:46次 盧海元 文獻來自:經濟學家 2003年 第05期 一、中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條件比較許多人認為,在中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時過早,風險太大,缺乏可行性。而且,家庭和土地等傳統保障方式還很有效,缺乏必要性和緊迫性。要統一上述不同認識,首先必須回答一個關鍵問題 ... 3. 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與改革思路 被引次數:87次 王國軍 文獻來自:學術季刊 2000年 第01期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始逐步由民政部門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轉移,在工作轉換過程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乃至整個制度體系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從1986年開始試點、目前已有14年歷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此走 ... 4. 關於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分析 被引次數:33次 喬曉春 文獻來自:人口研究 1998年 第03期 這是我國今後15年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方針。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佔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解決好農村養老問題就等於解決了中國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於農村穩定和鞏 ... 5. 當前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分析 被引次數:32次 田凱 文獻來自:社會科學輯刊 2000年 第06期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由政府推動的自上而下的帶有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徵的普及過程 ,但該制度的運行績效還取決於制度牽涉的利益各方——農民與政府的目標函數是否一致的問題。也就是說 ,在制度供給——制度需求分 ... 6.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與退 被引次數:32次 何文炯 金皓 尹海鵬 文獻來自: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1年 第03期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走過了十多年探索的歷程 ,進入了一個需要再認識、再思考的階段。事實上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豐富實踐為我們提供了值得總結的經驗和教訓 ,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與政策環境發生變化 ,也要求 ...

㈦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簡介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濟轉型人口老齡化與社會養老保險》基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理論,結合中國的國情,並參考一些其他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及改革經驗,探討了在經濟轉型和人口老齡化背景下,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風險與難題,同時就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提出了一些新觀點、新理念、新方案及相應的政策建議。
全書共九章,主要內容分為如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第1、2章):文獻述評及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其中,第1章對國內外研究概況作了述評,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濟轉型人口老齡化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背景、內容、研究方法等也作了說明;第2章分析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內涵、社會養老保險思想的演進。該章重點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國家政治學理論和經濟學理論兩大主要學術流派的相應觀點進行了梳理。第二部分(第3~5章):國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驗及中國的實踐。其中,第3章對國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及改革進行了比較分析,該章重點討論了新加坡的多功能中央公積金養老制度和智利的私營化完全基金積累養老制度改革;第4、5章首先介紹了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並指出中國正面臨「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及養老壓力,研究了中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行「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的缺陷(第4章)以及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期間農民養老所面臨的困境(第5章)。第三部分(第6—8章):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新研究。其中,第6章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現行的財務機制模式進行了剖析,提出了基於政府責任的轉製成本消化主渠道的建議,架構了「小統籌大賬戶」的財務機制方案;第7章針對中國所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提出了社會養老保險多層次彈性制度方案;第8章基於復雜系統綜合評價理論,提出了社會養老保險綜合評價方法,創建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計算機輔助評價系統平台。第四部分(第9章):全書小結及進一步研究展望。該章回顧了本研究的主要結論及觀點,並認為在企業年金計劃、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經濟影響等領域尚存在著巨大的研究空間。

㈧ 從養老保險方面論如何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

一、現狀與目標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的一種重大社會政策,同時又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本標志。它首創於19世紀80年代的德國,有著較長的歷史,而養老保險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是資金數額最大的一項,在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大力推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既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又是經濟體制改革總方案中極其重要的一環。
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高峰將以大大快於發達國家的速度到來。據預測,到2030年,我國將進入人口最高峰,達16億人,老人總量接近4億, 屆時, 退休人員將相當於在職人員的40 %以上(1992年為17.6%)。(註:余小平、王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對策」,《財經問題研究》97年第4期。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抵禦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沉重負擔,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了建立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企業補充養老金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1995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制度創新的高度提出了全新的目標模式,即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實行統一的制度。這個目標模式與過去的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有三個明顯的突破:一是第一次提出全方位覆蓋,沖破了計劃經濟中養老保險的職工身份界限;二是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擺脫了以前單純社會統籌方式的格局;三是提出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制度,改變了傳統養老保險多元化的特點,可以認定,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改革正朝著這一目標邁進。
二、問題與困難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對於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激勵在職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整體上我國的養老保險還處於低水平狀態,其中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統籌項目不全,統籌面窄,致使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小,社會保險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目前,我國除海南、深圳等少數沿海城市實現了全項目的各類人員統籌外,大多數省市只實行了主要項目的社會統籌,非主要項目仍由企業負擔。從承擔職工退休費用的比例上說,社會保險部門分別承擔了國有職工的85%和集體職工的75%,企業仍要分別負擔15%和25%,而職工個人承擔的比例很低或者根本不繳。合同制職工、「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個體企業以及其他勞動者都不參加統籌,此外,占我國人口80%以上的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基本上還是個空白。我國養老保險項目主要限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眾多的非國有單位職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外,不能滿足更多的社會成員對社會保障的需要。
(二)養老保險已實施改革的項目與未進行改革的項目之間在內容上存在銜接問題。
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中,投保職工或養老金領取人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上的積累金額或法定金金額將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這就產生了以下問題:還建不建遺囑保險?如果建,怎樣與養老保險合理銜接,從而做到既不浪費資金,又保護收益人的合法權益?傷殘保險同樣存在著與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如果這些問題在改革之初未能統籌考慮,則必在今後的運作中造成極大的混亂和損失。
(三)條塊分割,利益不同,致使社會養老保險統籌難以體現互濟原則。
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由單位保險走向社會統籌保險,以解決由於單位間貧富不同的差異而導致在養老金上畸輕畸重的問題。然而,由於條塊之間的差異,單位之間利益的不同,造成了統籌調劑困難。如鐵路、郵電、交通等11個部門實行行業統籌,而且這些行業養老保險與地方社會保險制度標准不一、待遇不一,不利於發揮社會保障的國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不少地區採取資金「差額撥付」的辦法,企業交了統籌費,但並沒有享受到相應的社會化服務。有的地方還隨意變動統籌辦法和比例,造成企業之間在利益關繫上出現了復雜混亂局面。
(四)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徵集比例過高,負擔過重,致使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收繳十分困難。
據悉,目前除了南方少數新興城市外,全國大中城市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之比已達到1∶2,(註:劉風,「關於城鎮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的幾點建議」,《經濟改革與發展》95年第5期。 )因而出現了保險金提取比例高、支付量大、積累少的局面。現在,全國內地城市固定工已沒有積累,集體工積累很少,只有合同制工人由於退休人數較少而有部分積累,加之虧損企業增加,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已無力繳納保險金。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先後三次提高退休職工待遇,使養老金支付急劇增加,而保險金提取卻十分困難。據國家勞動部提供的情況表明,由於企業負擔沉重,使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國家和企業包攬過多,個人繳費意識淡薄,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使養老保險缺少個人的參與和積累。這與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國家總體財政經濟實力尚不雄厚的國情不相適應。
(五)養老保險的管理混亂,致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保險難。
勞動部門主管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多頭管理客觀上造成了收支標准及管理上的矛盾和混亂,使我國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以支定付,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難以得到支持和落實。各地的養老金支付辦法極不規范和統一,有的地方不按國家政策統一行事,自行變動支付標准,有的地區、行業之間互相攀比,使養老金支付標准過高,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退休前工資總額的比例)提高到80%~90%,大大超過了國家、企業和社會的負擔能力。
同時,財政在養老保險過程中的作用發揮的遠遠不夠,如下表所示:
1994年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與結余在中央與地方的分布情況單位:億元 項目總額中央地方養老保險收入678.519.43%80.57%養老保險支出624.219.77%80.23%滾存結餘323.3 7.3% 92.7%資料來源:楊良初,「關於加強社會保障財政管理的若干思考」,《財政問題研究》1997年第11期。
從上表看出,地方掌握的養老保險收支和結余的比重都占絕對優勢,為地方的經濟建設提供了一批量大而穩定的資金來源,助長了地方政府的基金管理上的短期行為。一些地方和部門違背國家政策,竟相提高社會養老統籌的比例,擴大了地方和部門利益,卻加重了企業負擔,損傷企業和職工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侵蝕了國家財政的稅基。據有關調查表明,上海市養老保險金繳費率(包括企業和個人)為28.5%,湖北襄樊市養老保險金繳費率為26%,浙江寧波為28%,(註:蘇明,「關於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經濟改革與發展》96年第10期。)這都大大超過了國家規定的20%的養老保險金繳費率。1994年11月國家頒布的規定要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於購買特種定向債券」,但執行效果很不理想,大量的結余資金被挪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和證券投資,其中相當一部分難以收回。
(六)在向新制度過渡時期,賬戶轉移的難點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養老保險要從舊體制向新制度轉移還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因為傳統的現收現付模式不可能有過多的積累資金為新制度的建立做鋪墊。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包括收益權、處分權、繼承權等並不明確,沒有得到有關方面的確認和法律保護,賬戶還未由「空賬」轉為「實賬」,不利於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營運和保值增值。賬戶轉移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各省個人賬戶規模不同。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中,16%以上的大賬戶有8個,11~14%賬戶的有10個,10 %以下的小賬戶有6個,有的省甚至還沒有建立個人賬戶。(註:李論, 「回顧與前瞻: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勢」,《南昌大學學報(社科版)》96年第4期。)在這種情況下, 各省改革方案對賬戶轉移問題做了不同的規定,因此缺乏操作性;二是規定賬戶進行「實賬」轉移,對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沖擊過大。
三、原則與規范
計劃經濟主導下的社會制度已實行了十幾年,廣大群眾的既得利益和習慣很難在朝夕之間調整到位,因此一定要注意穩步轉軌,既要考慮「老人」在舊體制時期分配結構的現實,也要考慮「中人」在過渡時期逐步減少舊體制再分配的份額,逐漸增加初次分配的份額,在社會不受巨大震動的前提下實行漸進式的改革,並遵循以下幾個原則或規范:
(一)堅持社會保障水平與各省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確定養老保險費的徵集比例首先要遵循這條原則。從國外的經驗教訓來看,西方國家實行的高福利和平均主義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政府財政支出的增量中,有25%左右被用於支付養老金,形成了龐大的預算赤字。(註:余小平、王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對策」,《財經問題研究》97年第4期。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人口大國,目前正處於經濟起飛階段,必須保持較高的積累水平,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這都決定了我國養老保險水平不可能很高,只能保證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
我國養老保險應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引入個人賬戶的目的是體現參保者的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樹立參保人自我保障的意識,強調參保人繳費的義務與責任,對於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國家通過立法限制了其使用時間和使用方向,在參保者不擁有清償權和繼承權的情況下,它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而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納的部分屬於職工個人,激勵勞動者提高勞動生產率,避免「大鍋飯」養懶人,相應的減輕國家與企業的沉重負擔。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各省改革方案在體現效率原則上,都採取以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為基礎,在賬戶中記錄其一生的繳費情況,養老保險的待遇和給付標准,既要與個人保險金的繳納水平和繳納時間長短掛鉤,又要體現社會互濟的原則;既要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於激勵廣大在職職工的積極性。
四、思路與對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共同昭示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走向深入的前景,即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和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1996年8月9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明確提出了下一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四條意見:(1 )實行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2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繼續堅持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原則。(3 )要切實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4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要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據此,結束全國條塊分割和多方案並存的養老保險格局勢在必行。
(一)對我國城鎮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思考。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正在由社會統籌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轉變,由單一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向國際通行的社會基本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三層次養老保險模式轉變。雖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案已基本確定,各地在實際實行時也積累了一些經驗,但仍有許多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養老保險基金模式的選擇
養老保險的資金籌資模式有以下幾種:(註:李紹光,「養老金: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較」,《經濟研究》98年第1期。 )一種是現收現付制,即以同一時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繳費來支付已退休的一代人的養老金制度。它把人口結構老齡化的負擔強加到了工作人口的身上,如果由於失業率的增加而使繳費者減少,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受益者數量又保持不變,那麼養老金制度就會出現短期的困難。現收現付模式的費率調整靈活,操作簡單,可以避免通貨膨脹的影響,在人口比較年輕、年齡結構比較穩定的情況下,它是一種可行的養老保險模式,但它不適合我國國情。因為我國人口老齡化日趨明顯,並且面臨著眾多職工下崗的局面,如果採用這種模式,使年輕人負擔增加,不利於改革的深化,影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第二種是完全基金模式。職工在職期間,單位(或單位和個人)定期繳付一定的養老費存入在職職工個人賬戶,職工退休後根據個人賬戶累積額領取養老金,並可以將養老基金用於投資,以投資的回報增加養老金的收益。完全基金模式積累了足夠的養老基金,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但它受到通貨膨脹的嚴重影響,養老金投資風險大,而且此方式不具備社會互濟功能,所以在我國也不可行。另一種是部分基金模式,它可能是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每年多收入一部分超額養老費形成一定的積累,也可能是在基金積累模式下,由於總體上每代人養老金和養老保險管理費用支出大於養老費收入時成為部分基金模式。從其自身機制來看:第一,它兼顧了完全基金與現收現付的優點,統籌費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保持不變,只在期末才做調整;第二,統籌費率介於以上兩種基金模式之間,易於被企業接受;第三,積累金不是太高,投資增值工作量不大,受貨幣貶值影響較小。
到2000年,我國65歲以上的人口將占社會總人口的7.4%, (註:岳頌東,「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問題》96年第5期。)這就要求我們既要考慮到目前要有所積累, 減輕未來負擔,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又要使當前企業負擔適度,不錯過經濟發展的有利時機。這就決定了我國在養老保險上應盡快實行部分基金模式。
第二,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覆蓋全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應從目前的僅限於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部分集體企業職工擴大到全體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為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採用強制手段,收繳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實行社會統籌,通過社會再分配手段用於調劑,另一部分基金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勞動者退休養老金或享受繼承的依據。
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社會基本養老基金的來源是國家、企業和個人,企業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全部作為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統一調劑使用,從而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達到退休職工國民收入公平合理再分配的目的。我國採取此做法,一方面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與過去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和年限有密切的聯系,另一方面養老金的領取並不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它具有一定的互濟性,即只要過去按規定繳納保險金,退休後就能領取養老金。由於養老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全民社會保險,考慮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有的學者認為它只能是一種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養老金只能大約相當於在職職工工資的50%左右。(註:余小平、王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對策」,《財經問題研究》97年第4期。)對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職工應採取有效的過渡辦法,將原來高於基本社會保險的部分轉化為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同時鼓勵部分收入較高的職工進行個人保險,使其在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保持較高的生活水平。
養老保險金的繳納比率,需要經過大量科學預測和計算才能確定,我國是個有十多億人口的大國,計算中微小的誤差都會導致將來千百億元的虧空,需十分慎重。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可採取個人和單位各負擔一半的辦法,無單位的個體勞動者應自己負擔全部費用。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構成項目,要改變過去長期以來個人不繳費的酬資方式,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在開始起步時,本著低標准原則,個人占工資收入的比例不能過高,以後隨著個人工資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用人單位也要為本單位的職工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金,這個比例可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相應降低,一直降到與個人繳費比例相等時為止,多數意見以為,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同是8 %是適宜的。(註:李齊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為了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應加強基金的管理,建立退休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使養老保險基金做到保值增值。
第三,採取截斷待遇法實現計發辦法的統一。
改革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最關鍵是制定合理的中人過渡辦法,截斷待遇法是將中人的養老金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改革方案實施前職工的勞動貢獻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第二部分是對改革方案實施後職工的養老待遇按新辦法計發。這種辦法最根本的特點是對中人方案實施前的勞動貢獻對應享受的養老待遇一次性予以確認和審批。既對職工過去的勞動貢獻有了一個合理的交待,又很自然地過渡到新的辦法。
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標准,應當採用與職工繳費和社會平均工資掛鉤的辦法,待職工退休後,先按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上的儲存額計算,支付退休職工10年期內的月養老金,並依據職工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確定月養老金相當於當地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最低比例,對此有的學者提出了以下方案:退休前個人繳費滿15年以上的為80%,繳費滿10~15年的為70%,繳費滿5~10年的為60%,不滿5年的為50%,達不到以上比例或職工退休後的壽命超過10年以上的,由社會統籌基金予以解決。(註:李齊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二)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思路。
第一,我國農村人口比重和農村老年人口比重都相當高,而且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經濟發達地區可先行一步,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逐步拓寬范圍,我們不可能短期內在全國馬上普及農村養老保險,從長期趨勢分析,農村養老的基本格局是,家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當前尤其重視家庭的保障功能。
第二,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面臨著實現市場化、工業化的雙重戰略任務,財政資金供需矛盾突出,加之農村老齡人口數量龐大,因此,國家難以包攬農民的養老保險,依靠農民自身及其農村集體的資金積累是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基本途徑。而且,籌資標准和保障標准要互相適應,都不能定高了,應考慮農村的負擔能力。
第三,考慮到農村各地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應允許在農村各地存在一些差異,切忌養老水平和籌資標準的「一刀切」。
統一養老保險制度,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對目前多方案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調整、修正,最終過渡到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必然涉及到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的重新調整,稍有不慎,就會增加國家的負擔或引起社會震動。因此,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一方面要維護職工的既得利益,注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史連續性,另一方面又必須重視多方案和統一方案的科學銜接,使養老保險能平穩推進。朱róng@①基總理在98年5月16 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上,指出社會保障是當前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頭等大事。在我國這個特殊的時期,建立和完善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應付我國人口就業壓力和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化高峰挑戰的關鍵。

㈨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與西方國家的對比,以及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

養老保險雙軌制是當今中國社會 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違背了 社會主義宗旨,從制度上將中國社會 劃分了兩個類似封建社會的社會階級 ,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職工規定了達 到正常待遇三到五倍的超國民待遇, 貶低了企業職工及其他從業者的社會 地位與尊嚴,一定程度上激發了社會 矛盾,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並為青 少年的樹立良好的職業理想產生了負 面影響。因為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或 很少繳納養老保險,直接從國家財政 支出退休金,所以從本質上來講,退 休金雙軌制是一種歧視性的剝削政策 ,是以剝削所有納稅人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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