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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與養老保障

發布時間:2021-02-11 14:33:01

①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落實好,應考慮哪些方面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文對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支持、籌資機制、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等方面進行探究,指出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旨在為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對其他地區農村養老保養制度的發展提供相關經驗。
關鍵詞: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試點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加劇,養老保障問題逐漸被大家所關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60歲及以上人口的比率為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佔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1.91%。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表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不斷完善,生育率一直維持在比較低的水平,而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卻在逐步加快。從總體來看,在2011年~2020年中會快速發展,2021年~2040年中會不斷向上攀升,而在2040年到2060年中將會一直保持高位運行。因此,進一步加快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當務之急。
1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當前研究背景
1.1安徽農村人口老齡化情況從數據可以看出,安徽省目前人口老齡化的形勢十分嚴峻。首先,人口老齡增長速度迅猛,在第六次人口普查當中,安徽省65歲以上的人口已經達到605.7萬人,佔全省人口數量的10.18%,與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較,增長了2.73%。其次,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要遠遠高於城市的水平,在2005年,農村人口在全省人口中所佔比例為66.5%,而農村老齡人口卻佔全省老齡人口的76.5%。最後,隨著生活物質需求的增長,農村勞動力在不斷轉移,使得農村老齡人口的比例也在不斷地上升。根據2006年人口抽樣調查數據推算,安徽省跨鄉鎮超過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數量占戶籍人口已經超過20.9%,絕對量達到1300多萬人。因此,可以看出,安徽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十分嚴峻。
1.2近年來安徽農村養老保險的推進進程安徽農村養老保險自2000年8月由民政部門劃入為勞動保障部門以後,全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緊密圍繞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主題下,穩扎穩打,積極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2005年,安徽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並且,要求全省在3年的時間內實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覆蓋。規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進行嚴格的審核,確保制度實施的力度。目前,在全省內已經基本實際施了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
1.3試點工作的一系列成效(1)在糧食主產區上實行「糧食換保障」,以農民現金收入低下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對農民進行直接的補貼,採取「國家補一點,農民交一點」的辦法來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為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辟了新的思路和方式。由於糧食購銷按照市場化運作,農民更加自願地採取「糧補資金換保障」的方式。以前賣糧難的問題得到了解決。(2)農村計劃生育對象養老保險普遍建立,凡是在試點地區,都出台了為獨生子女和兩女戶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與農村計劃生育工作有機結合在一起,起到了相互促進的作用。(3)外出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取得一定進展,首先在觀念上樹立了養老保險的意識。其次,還為外出務工的青壯年勞動力在經濟上奠定了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因此,不少人紛紛回原籍參加農保,積累養老資金,甚至部分農民工還將在外參保的保險費轉移回家鄉。

② 新農村建設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嗎

新農村建設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己交。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1:首先,保障對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證城鎮就業群體;而新農保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
2:其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實施的,是僱主、用人單位包括勞動者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繳費的;而新農保強調的是自願原則,是農民自願參加的,這也是根據農村現階段實際,由政府加以引導,但是不搞強迫命令。
3:再次,新農保政策中「有彈性」,這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沒有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有規定的繳費比例、規定的領取資格、規定的支付標准,總體來講是沒有太大的彈性的。而新農保里有一條原則叫做「有彈性」,比如設計的繳費標准從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進行選擇,同時允許地方增設繳費標准,可以向上增設,也可以向下增設,這就是為了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差異相對較大的實際情況,不搞「一刀切」
4:最後,就是籌資結構是不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新農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基礎養老金(目前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
5:如果兩者都適合的話,您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保險(因為兩種都好,但各有不同)。

③ 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

根據《決定》精神,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應重點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繳納一定的保費,當然繳納保費的多少取決於當地所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參保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當地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而當地政府則應根據地方財政實力狀況,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一定資金補貼。 從全國各地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情況看,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的資金補貼發揮著重要作用。以江蘇省蘇州市為例,該市2003年就出台了《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廣覆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把從事農業生產(種植業、養殖業)為主的務農人員納入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所有參保的務農人員,縣級和鎮級財政補貼50%左右,有的縣(市)達到60%。在2003―2005年間,全市各級財政對務農人員的參保補貼額達到13.38億元,且每年的補貼資金呈上升趨勢。該市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效地解除了廣大參保農民的後顧之憂,而且成為縮小城鄉差別、加快城鎮化的有效途徑。 第二,在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分擔的基礎上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後,應高度重視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否則將面臨較大的長期資金支付壓力。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資政策,探索基金市場化的投資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還應研究不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辦法,研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投資管理政策,以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可持續發展。 第三,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各地政府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地政府的意見,准備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農民養老保險處處長高帆,曾接受《半月談》記者專訪,就相關具體問題作了解答 。 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地政府的意見,准備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發布。此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農民養老保險處處長高帆,曾接受《半月談》記者專訪,就相關具體問題作了解答 。 基礎養老金或超55元 記者:「新農保」的繳費基數、費率、基礎養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個人繳費以當地縣級行政區上一年農民人均收入為繳費基數,原則上費率為4%~8%,農民自願多繳不超過15%,具體標准由當地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標准主要參考了農村低保的水平、貧困線標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農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國務院確定最低限標准,並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適時調整,各地可視財力適當提高。 而據人保部有關負責人透露,根據目前的試點草案,基礎養老金底線為55元。「但是上不封頂,根據地方財力而定。」 農民工也可以參保 記者:農民工可以參加「新農保」嗎? 高帆:對於農民工參保問題,我們是這樣考慮的:現在農民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他們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保的繳費積累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

④ 新農村養老保險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二○○九年九

⑤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如何建立與發展的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開始於「七五」期間。根據國家「七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的「建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任務,針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原有社會保障制度趨於瓦解的狀況,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貧困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搞好社會救濟和扶貧;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等的地區,多數人的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但還有殘疾人和老年人兩個困難群體,在這些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興辦福利工廠,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決殘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難;在農村經濟發達和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發展以社區(鄉、鎮、村)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
1987年3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民政部門的努力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富裕地區,以村(少數為鄉鎮)為主體的社區型養老保險有所發展,到1989年6月,全國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養老保險試點,參加人數達90多萬,積累資金4100萬元,有21.6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這一時期的社區型農村養老保險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對養老保險的認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①范圍小,層次低,效率不高;②養老保險金主要由集體承擔,有的完全由集體負擔,個人不繳費,不但使集體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沒有體現自我保障原則;③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保證制度的穩定和安全,保險金的計發標准混亂,沒有科學的標准;④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保值增值問題無法解決,存在很大風險。
在總結前一階段農村養老工作的基礎上,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的「老有所養」問題,1990年7月,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專題研究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問題,會議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的精神。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讓民政部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同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含鄉鎮企業)由民政部負責。
1991年6月,在總結經驗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以縣為單位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並在山東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
1991年8月,山東牟平等5個縣(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啟動,僅一個半月,共計30個鄉鎮、281個村、38家鄉鎮企業近8萬人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資金近500萬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正式下發全國。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漢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驗交流會」,重點推廣了武漢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到1992年底,全國有1000多個縣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的原則,由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組織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其中,170個縣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國已有3500多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共積累保險費10多億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重點推廣了江蘇省在全省全面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這次會議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大區域、大規模的試點工作告一段落,轉入在全國范圍全面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⑥ 新農村建成後是否買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工作關繫到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關繫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能否實現。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是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表現,更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內在要求。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景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取得了一些進展。但是,與城市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相比,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仍是初級的、低水平的。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覆蓋面窄
與城市保障覆蓋的范圍相比,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很不健全,農村大多數人還無法享受到社會保障。據有關調查顯示,占總人口20%的城鎮居民享受著89%的國家社會保障資源;而占總人口80%的農村居民,僅僅享受11%的社會保障投入。此外,我國城鎮已普遍建立起了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優撫安置等基本涵蓋所有項目的社保制度,而農村社會保障僅包括低保、五保供養、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優撫安置等項目,合作醫療和養老在有些農村尚未建立,住房保障、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及不少社會福利項目基本沒有。
2、保障管理混亂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是城鄉分割、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出現「多龍治水」的局面。從管理機構上看,醫療保障歸衛生部門和勞動者所在單位或鄉村集體共同管理,農村養老和優撫救濟歸民政部門管理,部分地區在國有企業工作的農村職工的社會保障統籌歸勞動部門管理,一些地方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也推出來社會保障和規定。由於各部門和單位的地位和利益關系不同,必然引起矛盾,造成管理體制的混亂。另外,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約束。由於,我國的社會保障管理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從事農村社會保障的工作人員素質較低,所以就出現了有些地區把保障基金挪作他用或私分,有的把保障基金借給企業使用或用來搞投資、炒股票等的現象。
3、保障資金不足
資金是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問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金額佔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這遠遠低於世界其他國家水平。並且,我國10%的財政投入絕大部分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額極小。而且,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採取由農民個人和集體繳費的方式。由於農民的收入水平低,自身的個人繳費能力有限,不少農民乾脆放棄投保,這大大削弱了農村社會保障的保障功能。
4、保障立法滯後
社會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規來支撐。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狀況的突出特點是法律制度缺乏,立法層次低,立法的主體混亂,立法層級無序。而且,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以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為指導,缺乏法律依據。
5、保障發展不平衡
一方面,由於受政府重視程度和發展水平的影響,所以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存在很大差距。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和行業享受的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明顯要高於經濟基礎薄弱的地區和行業,其保障的項目明顯較多,保障的標准明顯較高。另一方面,保障項目發展也不夠平衡。如農村醫療保障、農村社會救助等改革,雖然起步較晚,但通過相關部門的積極推進,近幾年內都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農民工傷殘孤兒等特殊群體的保障問題尚無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雖然開始最早,但進展較為緩慢,效果也最不夠理想。
二、農村社會保障滯後的原因分析
1、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結構」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仍處於落後狀態的主要原因。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以戶籍為表徵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二元化社會保障制度形成和得以維系的深層次原因,也是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緩慢的重要經濟制度根源。現在我國的城鄉差別在逐漸地縮小,但是,在短期內,城鄉差別政策――戶籍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教育制度是很難改變的,這將直接影響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社會保障資源在城鄉之間的合理配置。
2、政府責任缺位
長期以來,由於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角色定位不準確,所以導致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缺乏有效地主導和組織作用,以及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中的財政投入低於城鎮。因此,農村社會保障的執行仍延續了「城市公共事業國家辦,農村公共事業農民辦」的城鄉二元結構公共產品供給結構。2003年,城鎮勞動者人均享受政府的社會保障支出為1765元,而農村勞動者僅為14元,城鄉比例高達126∶1。
3、研究滯後,目標不明
在多年來的發展歷程中,我國較多地考慮經濟發展,而且較多地強調經濟總量的增長,相對忽視經濟增長的質量和社會公平問題。政府官員和學術界認為,農村養老、醫療保險雖然重要,但還未到十分迫切的程度,傳統的土地、家庭保障仍應發揮基礎性作用,國家也沒有能力建立完整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這一認識上的誤區直接影響了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程,影響了改革的力度和深度,阻礙了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4、農民參保意識缺乏
在我國,農民文化素質總體水平較低,加上農村信息閉塞,很多農民並不了解現階段社會保障的內容及其性質,社會保障意識淡薄。而且,在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非常普及,農民普遍持有「養兒防老」、「養兒防病」的觀點,認為人的生、老、病、死應該由家庭來承擔,家庭保障才是他們的保障。農民的這一觀念不利於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⑦ 什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從各國的養老實踐來看,人類社會的養老經歷了家庭養老、國家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三個階段。自從19世紀80年代德國第一個建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歐美國家正在由國家養老保險向社會養老保險過渡;亞非國家正在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渡。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是為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過再分配或儲蓄的方式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用以支付老年生活費用的社會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養老保險領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巨大挑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新的保障方式已經出現並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理論與學術學界仍存在較大分歧,一部分人認為我國目前還不適宜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認為,由於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農村人口龐大,地區間經濟差別懸殊,國家財力不足等等原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時尚早。但大部分人認為,我國應當建立並進一步完善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一項緊迫的任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舉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於國家穩定和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和歷史意義。

⑧ 現在還能辦新農村養老保險嗎

你看看北京市的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不含在校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政策的制訂和監督指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的宣傳和組織落實。

第七條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

二、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最低繳費標准為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最高繳費標准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條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

第十條區縣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按年繳納保險費的。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可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最長延長繳費時間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時間5年仍不符合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最終由財政資金撥補。

全市實行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28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享受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得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繳納保險費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養老待遇,其個人賬戶資金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區縣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待遇的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四、制度銜接

第二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繼續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符合領取條件的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

第二十七條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等管理制度。區(縣)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的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報告進行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六、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區縣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基金、財務管理等相關制度,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協調解決。《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7〕34號)同時廢止。

⑨ 關於新農村養老保險

新農保制度簡介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國家將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新政要點基金籌集個人繳費分12檔 地方補貼每年至少30元
根據這份指導意見,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在個人繳費方面,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在集體補助方面,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在政府補貼方面,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養老金待遇養老金支付終身 計發標准與城鎮職工相同
根據這份指導意見,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養老金領取實施時已滿60歲 不用繳費可領基礎養老金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這份指導意見同時明確,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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