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的養老金和馬雲的養老金是一回事嗎
首先要更正一個問題,馬雲的養老金概念是錯誤的。
養老金只有在自版己繳納社保滿15年後,國權家會發給你養老金,而支付寶裡面的屬於商業保險。
所以說,不是一回事兒,一個是國家統籌,一個是商業保險。
養老金是你在交費滿一定的年限後,退休領取的養老金,商業保險是你發生意外或身故所賠償的保險。
Ⅱ 我們 國家的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實行的
我們國家的養老保險分為三種,而且三種養老保險實行的時間也不相同,分別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
第一種: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在1950年開始的,一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後期恢復以後從1966年到1986年,1986年開始後一直在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一直延用到現在。
第二種: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主要是在1982年到1994年作為試點推廣,然後從1994年開始到1997年作為逐步發展。但是到了1998年到2008年之間發展時期,在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所以發展緩慢。
以至於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此類養老保險制度一直使用到現在。
第三種: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最初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是一樣的,在後期不斷改革中,又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離開來。
直到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國務院又在1980年10月頒布了《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經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在1993年8月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針對該條例,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又做了大幅度的調整和修改,明顯的就是公務員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2)國家養老金的擴展閱讀:
個人或職工養老保險,主要是一定的程度上強制繳納,並且和國家的自主扶持的方式相結合,為個人在老年期間,提供一份生活的保障。
養老保險的特點就是從年輕的時候開始繳納,然後一直到自己退休,退休後也有固定的生活來源保障,真正實現老有所養。還能減少子女撫養老人和孩子的雙重壓力,對老年人的生活心態和對家庭的和諧發展帶來了積極的影響。
參考資料:養老保險_網路
Ⅲ 現在國家有多少退休人員一年要發多少養老金
養老保險鏈森一年多少錢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我剛跳槽現在的公司給交保險但是和原來的公司差半年,請問是不是要補上呀如果不補重新和現在的公司一起交好嗎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棗敗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凳喚顫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因此,你可以補,也可以不補社保費用。
Ⅳ 國家是哪一年開始實施養老保險的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回度改革的通知答》國發(
1995
)
6
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2、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
1997
年
7
月
16
日以國發(
1997)
26
號
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
Ⅳ 國家社保養老金計算方法
如果你要想知道你以後退休能拿多少的退休金,現在基本是算不出來的回,每年國家的基答數都在調整,還有你繳費的基數也在調整,等等原因,所以目前沒人能告訴你幾年退休後能領多少,只能知道今年最低是多少!計算養老金有個公式很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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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國家的養老金是什麼規定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資料來源:www.jiaocai168.com
Ⅶ 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定
2018年養老保險政策及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4.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5.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6.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7.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Ⅷ 國家社保標准養老金
農保和社保屬來於國家社保制度的兩源種不同類型,主要區別在於針對的群體不一樣。農保主要針對農民,繳費少,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少;社保主要針對城鎮就業人員,繳費多,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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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國家對養老保險的新規定
2010年1月1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台,規定退休人員可在參保滿10年地區領養老金,各地都不滿10年在戶籍地領;單位繳費可跨省轉移12%;禁止退保。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了單位繳費按照繳費基數12%轉移,共計45個工作日辦妥轉移手續,同時規定參保人不得退保。
解讀1 辦理要花多久?
45個工作日辦完
對於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有關負責人表示,轉移手續極大地方便了參保人,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解讀2 資金如何轉移?
企業繳費轉走12%
《暫行辦法》明確,資金轉移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而統籌基金(即單位繳費)實行部分轉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解讀3 是否能夠退保?
今後參保不得退
在昨日的轉移接續辦法中有一個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著,目前普遍存在農民工的「退保」現象有可能一去不復返。通知這樣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那麼,沒有達到領取條件的怎麼辦,會不會其繳納的養老金就爛在賬戶里取不出來了?不用擔心,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了三審,其中規定,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者,可延續繳費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說達到退休年齡,但同時又沒有滿足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通過延長繳費的方式,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從中可以判斷的一個信號是,國家希望今後每一個人都能夠通過各種方式領到養老金,真正達到「老有所養」。
解讀4 農民工是否有選擇?
可權衡加入哪個保險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尹志遠說,目前很多農民工退休後都可能會選擇返鄉,只要符合條件,農民工可以自由選擇享受城鎮養老保險還是新農保。
對於新農保待遇要低於城保的疑問,尹志遠認為,農民工可以自己權衡究竟哪一個更加有利。新農保目前在試點當中,未來還有完善的空間,對農民來說,領取上也更加便利。總之,要給農民工自由選擇的權利。尹志遠介紹,未來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還在討論之中。
退休人員可在參保滿10年地區領養老金
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Ⅹ 國家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版大離退休人員權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