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韓國的養老保險叫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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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4大保險由僱主和員工各分擔50%
失業保險:總1.2%(僱主0.75%/員工0.45%)
養老保險:총9%(僱主4.5%/員工4.5%)
醫療健康保險:총5.64%(僱主2.82%/員工2.82%)
人身保險:僱主全額負擔
個人所得稅10%員工全額負擔
Ⅱ 韓國人人有退休金嗎
韓國人不是每個人都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能領導一次性的退休金。但是數量不多。所以說在韓國上班時過的還不錯。一旦.退休了他們的日子是不好過的
Ⅲ 韓國養老保險好 還是中國養老保險好
兩個提示:1.中國社保目前只針對中國籍公民,還沒有對外籍人士開放;2.中國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你這種情況的出現屬於政府監管不到位。在政府發現之前,你也許可以領到養老金,但是一旦發現,就沒有了。所以這個事情是沒有保證的。另外,我個人認為,既然要入棒子籍,還來打我們國家的養老金統籌部分的主意干什麼?趁早把你的個人賬戶領走吧!
Ⅳ 韓國養老體制的變遷
一、韓國社會福利模式的特點
1.生產第一,福利第二
在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關繫上,經濟政策目標中壓倒一切的是經濟增長,社會政策是服務於經濟發展的。20世紀60年代韓國在經濟發展初期實施了產品出口導向發展戰略,為使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韓國在這一時期甚至強制性地實行低工資政策,吸引外資,增強產品的出口競爭能力。在朴正熙執政期間,韓國製造業工人的每月工資僅為5美元,是亞洲「四小龍」中最低的。社會保障制度重點在於扶貧與社會救助。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1973年12月頒布《國民福利養老金法》,頒布這一法律的真正目的是為了籌集發展重工業所需要的資金,所以政府直至1988年才全面實行。由於韓國經濟起點低,經濟規模小,積累比例過重,依靠外資嚴重,因此韓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在經濟高速增長階段也完全屈從於經濟發展戰略的意志。有學者據此將韓國冠以「以增長為中心」模式,以區別於新加坡、台灣等東亞國家和地區。但是,在經濟有了一定增長之後,統治者也明確認識到社會福利對於建設強大國家的重要性。如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執政後,對以前忽視社會福利的做法進行了深刻反思,他指出,「先進國家並不只是靠高國民收入實現的」,「雖然一個國家的整體國民收入增加了,但如果正直而勤奮工作的人仍然在貧困的深淵中掙扎,那麼這個社會肯定是有問題的,是經濟正義失去作用的社會」。([韓]金泳三:《開創21世紀的新韓國》,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頁)
2.主張社會福利項目的生產主義或投資取向
在西方社會,傳統福利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提供一種防範天災人禍的安全網,是對福利接受者的事後補償,其重點也不是幫助援助對象發揮潛能並藉此贏得自立。在這種福利取向之下,社會福利和經濟發展完全是兩回事。其開支是一種消費,是收入總額的減少,不能帶來直接的新產出,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收入的制約。傳統社會福利模式對可供支配收入的消費性依賴,成為西方福利國家備受新右派詬病的根源。而韓國社會福利制度強調社會福利開支的生產主義或投資取向,1994年著名福利社會學家霍利廷(Ian Holliday)將這種模式的特徵概括為:(1)政府視社會保障項目為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整體工程的一部分,並傾向於使社會政策從屬於經濟政策;(2)國家把注意力放在強化經濟基礎設施和提高人力資源的教育和健康的需要上,而把社會福利事務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事務;(3)國家倡導工作福利和人際互助而不是把社會公正與福利權利理念作為其福利意識形態的核心理念;(4)福利需求群體的公共需求程度較低,社會福利支出和稅費在GDP中所佔比重很小;(5)國家在社會福利的提供上主要是規制的制定者,而不是福利的供給者。
3.幫助福利接受者自強自立
韓國傳統社會福利模式對福利對象是維持性救助形式,試圖促使福利接受者自強和自立。韓國的社會福利改革是以工作為取向的福利改革,主張強化福利對象參與經濟活動的能力,並藉此實現脫貧自立。韓國十分重視通過政府或其他機構創造就業機會來促進就業,認為這種做法不但有助於提高福利救濟對象的自尊心和信心,而且也存在著實現贏利的可能性。不僅如此,韓國政府更熱衷於通過對自謀職業者的投資來實現生產性自救。政府鼓勵投資對象創建小型企業,通過現金補貼、增加服務、設立教育戶頭、建立兒童日托所等方法加以扶持。
4.將教育作為社會福利的重要內容
朴正熙政府十分關注擴大學校老師的福利。在福利制度剛剛興起之時,公立學校的老師已經被《文職人員養老金法》所覆蓋。但1970年代私立學校的比重較大,佔小學總數的1.2%,中學佔46.1%,高中佔67.9%。因此,1973年政府通過了《私立學校教師養老金法》。1970—1993年韓國預算支出中,教育費佔12.7%—18%,而社會保障及福利費只佔4.3%—9.3%。(顧俊禮、田德文:《福利國家析論——以歐洲為背景的比較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頁)工業化時期教師享受政府的良好待遇是韓國福利制度的典型特徵之一。政府對大眾教育的關注極大地提高了韓國的人口素質。1965年小學入學率已達100%,中學入學率從1960年的27%增加到1981年的85%,使得韓國在很短時間內實現了農業勞動力向工業勞動力的轉型。金融危機後,韓國政府注意到了新近出現的「數字鴻溝」,更是將教育、特別是終身培訓納入社會福利體系之中。2000年國際統計年鑒資料顯示,東亞次發達地區和國家在社會發展支出上與發達國家較為接近,其主要原因在於對教育的投入水平較高,均在政府開支的15%以上,而發達國家則在2%—6%左右。(鄭秉文、方定友、史寒冰:《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頁)
5.普遍性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其項目基本涉及每一個人的生老病死、教育等各個方面,切實保障了勞動者及其親屬的社會生活,極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發揮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網」與「穩定器」的作用。
韓國社會福利制度普遍性的形成有一個過程,其形成以1999年8月12日國會最終通過《國民基礎生活保障法》為標志。20世紀50年代以前的韓國,經濟發展落後,社會秩序混亂,社會保障幾乎無從談起。60年代初,韓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目標,提出保證國民的生存權和福利國家的義務,並制定了十幾個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到2000年,四大社會保險均實現了覆蓋全體國民或全體勞動者。
與此同時,韓國自2000年10月開始施行國民基本生活保障法。政府於1998—1999年推行了限期生活保護及對原生活保護制度的臨時性擴充,又於1999年9月將這一應急措施放在一起制定了基本法。可以說,這一改革具有重大意義,其意義體現在從以前的「勞動能力的有無」基準朝著「國民最低限度」基準的轉變、傳統生活保護制度的「劣等待遇原則」的撤銷上。國民已經可以在面臨社會性風險時,根據自己的情況,或者從社會保險制度、或者從公共救助制度中獲得保護了。以往各自獨立的社會保險與公共救助制度得以相互合作,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作為國家義務的、而且是作為一項國民權利的最低生活保障得以實現。
正是由於韓國社會福利制度兼具「效率性」與「普遍性」兩個特點,所以根據國內外權威學者達成的共識,韓國社會福利模式可以稱為「發展優先—普遍主義」的福利體制。
6.多元共建性
多元共建性,是指韓國社會福利體系的架構由政府、企業、社區與家庭多方參與、共同建成。
韓國政府是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導力量。韓國政府對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獨立的、主動的地位,不會因各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影響而改變。國家領導者擁有自己的議程,不會因各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偏好而改變。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實行夫婦優待制。不優待獨身者和單親家庭。這一社會保障模式可以表述為:福利和經濟增長均衡並與家庭傳統結合,實行對家庭照顧的「家庭般社會」保障制度。韓國鼓勵地方政府進行社區福利建設,特別鼓勵企業參與福利建設,將企業福利提到很高的地位來認識。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勵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建立職工福利保障,對沒有建立社會保障或者行動不力的企業不給予優惠政策甚至進行處罰。因此,以企業為基礎建立職工保障成為韓國社會保障模式的成因和特徵之一。
二、韓國社會福利模式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死角地帶」
「死角地帶」是指長期不繳納保費,現在或將來無法從保險中受益的人群。韓國健康保險的規定是:不繳納保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投保人,在享受保費受益時受到限制;國民年金的投保期限最少是10年,繳費記錄不超過10年的,不享有國民年金。2006年,國民年金的死角地帶達到全部國民年金加入者的54.5%,有70%的非正規職業勞動者未能加入國民年金,而國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能覆蓋貧困階層的1/3。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結構性問題、社會保險的盲目擴大以及個人經濟上不穩定、意識上不重視等。
2.主要社會保險項目的長期財務赤字
國民年金體系是最令人擔心的。一是國民年金體系有一個固定受惠人群的保險金領取計劃,由於其較高受益水平和相對低的繳費率,這一年金設計導致了財政的不平衡,巨大的財務赤字每天都產生出來。
二是韓國養老保險前三種是特殊職業養老保險,這三種特殊的養老保險已發展為全額養老保險,並且在養老保險種類、接受養老保險的條件及財政結構等方面非常相似,他們造成財政困難的原因也相似:高養老金—低供款制,沒有規定獲得全額養老金的正常退休年齡,不利於終生做家務的老人的養老保險結構,有限度的申請調查,早退休者的養老保險沒有實質性的減少,等等。所有這些問題結合在一起,導致了這種養老保險體制的不平等和財務上的失調。另一方面,國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從「五五」計劃時期開始實施的,計劃的規模僅限於受保人數的一半以下,由於財政負擔過重,實行的時間不會持續長久。同時,那些不符合養老保險資格的老人和正在步入老年的一代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無任何退休金的困境。
三是國民年金投保的月最高收入水平為360萬韓元,每月交納9%的保險費,20年後每月領取80萬韓元左右。僱用保險中失業津貼最高1個月90萬韓元。而在公共救助中4口之家1個月可以領取93萬韓元。也就是說,貧困戶不做任何貢獻而領取水平高於年金和僱傭保險的投保者。
3.社會福利仍處於較低水平
韓國在1996年加入OECD,這對其社會保障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國民對政府的福利、教育及住房政策感到不滿。
Ⅳ 韓國的四大保險是怎麼一回事
在韓國正式工作都會繳納4大保險的,分別是國民年金(即韓國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僱傭保險,工傷保險。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國民年金
一、簡介
國民年金是因年老、傷殘或死亡收入減少後支付一定薪金以保障收入的社會保險之一,支付的年金薪金包括老齡年金(在年老無法從事收入活動時支付)、遺屬年金(收入主要來源者死亡後為了維持生計的支付)和傷殘年金(患病或受傷,完全治癒後仍留下身體或精神傷殘時的補償)等補助金。從而促進生活穩定,增進國民福利。
二、領取方法
若外國人符合老齡年金、遺屬年金和傷殘年金的領取條件,根據國民年金法,可享受與本國人同等的年金待遇。
原則上社會保障協定或互惠原則的非簽署國的國民回原國時,不能領取一次性返還金,但2007年5月11日後加入國民年金的研修就業(E-8)、非專門就業(E-9)和訪問就業(H-2)簽證持有者,可領取一次性返還金。
註:若外國人以回本國的理由申請一次性返還金,能證明2007年8月29日後處境事實,可領取一次性返還金(若能提交飛機票等可證明1個月內的出境資料,出境前可申請一次性返還金 )。
1. 確認返還與否
2. 到國民年金管理公團各分公司申請
提交材料 : 申請書、護照、本人存摺、飛機票 (可證明1個月內出境的事實)
3.韓國戶頭的匯款期間為1周,海外戶頭的匯款期間為1個月
4. 一次性返還金計算方法:國民年金(員工+僱主的捐款)+ 利息(5) 在國民年金管理公團各分公司進行確認程序
註:若當事人居住海外,可通過代理人領取的方法或郵政申請。但確認方法均有所不同。
醫療保險
一、簡介
在韓國加入醫療保險未必是義務,但外國人參加職業活動時,必須加入醫療保險。若外國人出境超過1個月以上,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收到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的通知後,將自動解除醫療保險。
二、保險費
月薪×保險費率(5.08%),總保險費應由僱主和勞動者各承擔50%。
三、醫療保險范圍
1. 醫療治療 : 疾病、傷殘、預防、診斷、治療、康復、分娩、死亡等。
2. 醫療檢查 : 為預防疾病、保持健康,每2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體力勞動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僱用保險
一、簡介
僱用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保險。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一旦失業時可以保障基本生活,還能保障重新就業。並且與僱用穩定事業或就業能力事業等勞動市場積極聯系,促進有關事業。
二、對象及申請方法
1998年10月1日起,有1人以上員工的僱主必須加入僱用保險。
A.不須參保的對象
針對公司規模及其行業特色進行考慮,判斷為對員工難以管理的行業如下。
1. 農業、林業、漁業和狩獵業不屬於法人公司,而全職員工數不到4人的僱主。
2.總施工費用低於勞動部所規定金額(以2004年為准20,000,000韓元)的建設施工或總面積低於200平方米建築物的修理施工。
3.家庭服務業,
B.可以申請僱用保險的外國勞動者
1.有資格在韓國就業的外國人,或持有短期勞動者、教授、產業研修生和居住簽證者。2. 在上述未提到的外國勞動者不屬於僱用保險對象。
*通過投資移民取得韓國F2身份的居民,在韓國居住滿3個月,便可以申請此保險。
工傷保險
一、簡介
工傷保險是一種義務保險。政府根據勞動基準法,將保障工傷勞動者及其家屬的生活。政府從僱主徵收保險費後,勞動者遭遇預想不到的事故時,代替僱主給受害者或死亡者家屬提供適當的補償。目前的工傷保險范圍擴大到新的產業疾病、加班和工作壓力等。
二、參保資格及申請程序
2000年7月1日起,有1人以上員工的公司須加入工傷保險。
A.不須參保的對象
1. 農業、林業、漁業和狩獵業等(伐木業除外),僱用員工不到5人的僱主(但5人以下的法人公司須參保)。
2.未持建設業許可證者在建造建築物或進行大規模裝潢工程的情況時,總面積低於3303.家庭服務業
B.可以申請僱用保險的外國勞動者
1.與韓國公司或僱主簽訂合同後,提供勞動服務而獲得固定收入的外國勞動者,可享受與韓國勞動者同等的保險待遇。若僱主已申請工傷保險,外國人也同樣有資格領取。
2.沒有適當的簽證,在韓國FFA提供勞動的外國勞動者也可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不論是否有簽證,都可享受工傷保險。
三、申請程序
1.為領取工傷保險金,首先要向勞動福利公團申請,在申請書上除申請者的陳述外,還應有目擊者對事實的陳述。此外,還須提交申請書、僱主確認書和醫生診斷書。
2.勞動福利公團收到申請書後,對申請人、見證人和僱主進行審核,根據調查結果,勞動福利公團有可能要求更多的證據資料和申請資料。所有的文件和調查程序結束後,勞動福利公團將決定申請人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支付對象。
3.勞動者死亡時,其家屬申請喪禮費和遺屬工資。
Ⅵ 韓國養老保險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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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4大保險由僱主和員工各分擔50%
失業保險:總1.2%(僱主0.75%/員工0.45%)
養老保險:총9%(僱主4.5%/員工4.5%)
醫療健康保險:총5.64%(僱主2.82%/員工2.82%)
人身保險:僱主全額負擔
個人所得稅10%員工全額負擔
Ⅶ 韓國的養老保險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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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4大保險由僱主和員工各分擔50%
失業保險:總1.2%(僱主0.75%/員工0.45%)
養老保險:총9%(僱主4.5%/員工4.5%)
醫療健康保險:총5.64%(僱主2.82%/員工2.82%)
人身保險:僱主全額負擔
個人所得稅10%員工全額負擔
Ⅷ 韓國養老保險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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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政策退休。拿廈門為例:根據《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廈人社〔2013〕34號,第一點已離境定居的人員,若原具有我市戶籍並以本市戶籍人員身份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可按我市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若以在廈就業的台港澳居民或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身份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形成的繳費年限可與原按本市戶籍人員身份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Ⅸ 韓國養老保險叫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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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韓國是一次性的,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的時候,企業出資一次性給予多少多少錢的。但私企一般就不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