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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養老政策

發布時間:2020-11-28 01:16:53

① 湖北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可以一次性繳納,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一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

國家出台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只要男滿45歲,女滿40歲即可進行養老保險補繳,但一次最多隻能補繳10年,需繳納62952元。而男滿60歲女滿55歲則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94428元。到法定年齡後,根據各地情況每月可領取800-1300元的養老保險,若每月1300元,則需6年回本。若每月800元,則需9.8年回本。

拓展資料:

一、農村戶口繳納養老保險條件:

參保人應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農業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

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按規定時限一並上報鄉鎮事務所。

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

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新農村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以分別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參保居民自主選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求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或條例

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公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保障相結合、自願投保與積極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含鄉鎮企業,下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五條 交納保險費的年齡,一般為20周歲至60周歲。

第六條 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有條件的地方,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可予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下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條 投保人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組織投保。

第八條 保險費分按月交納和一次性交納兩類。按月交納標准設2、4、6、……元等檔次;一次性交納標准設200、400、600、……元等檔次。

第九條 投保人可根據其經濟條件自主選擇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也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

第十條 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應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投保對象。
鄉(鎮)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按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17%)提取並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暫時停止交納保險費;
恢復交納保險費後,對於停止交納期間的保險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交。

第三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二條 投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及年數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檔次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保險費金額合並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准。
養老金給付的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投保人在60周歲前身亡的,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應及時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十四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亡。

第十五條 投保人將非城鎮戶口遷往異地的,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以及集體補助的全部本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
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退還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專學校等原因將非城鎮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轉入單位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轉入其所在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或將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退還給本人。

第十六條 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

③ 湖北農村交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

部門已來開通「湖北稅務網上源稅務局」網上繳費、「湖北稅務手機APP」掌上繳費、郵政儲蓄銀行或農業銀行預存批扣代繳、郵政儲蓄銀行或農業銀行櫃台代收代繳等繳費方式供已辦理參保手續的繳費人自行選擇。在規定繳費期限內辦理參保並完成繳費手續的城鄉居民,可在2019年度全年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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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求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細則

附: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三章 養老金給付

第四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章 處罰

第七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工作。最近,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發了《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為進一步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加大了行政推力,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現將《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83號)轉發你們,供參考。

附: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公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保障相結合、自願投保與積極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含鄉鎮企業,下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五條 交納保險費的年齡,一般為20周歲至60周歲。

第六條 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有條件的地方,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可予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下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條 投保人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組織投保。

第八條 保險費分按月交納和一次交納兩類。按月交納標准設2、4、6……元等檔次;一次性交納標准設200、400、600……元等檔次。

第九條 投保人可根據其經濟條件自主選擇交納保險費的分類和檔次,也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

第十條 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應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投保對象。

鄉(鎮)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按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17%)提取並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暫時停止交納保險費;恢復交納保險費後,對於停止交納期間的保險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交。

第三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二條 投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及年數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檔次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保險費金額合並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准。

養老金給付的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投保人在60周歲前身亡的,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應及時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十四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養老金直到身亡。

第十五條 投保人將非城鎮戶口遷往異地的,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將其保險關系(含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以及集體補助的全部本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退還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專學校等原因將非城鎮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轉入單位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轉入其所在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或將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退還給本人。

第十六條 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

第四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為單位統一籌集、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在銀行開設銀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除留足需現支付的養老金外,應按有關規定要求使其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徑主要是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存入金融機構。增值部分並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直接用於投資。

第二十條 儲存、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應保證向投保人如期足額兌付,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負責基金的安全運行和承擔相應的風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儲存、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廳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一次性提取,實行分級使用,其提取比例為當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總額的3%,具體管理使用辦法按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以及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不計征稅、費。

第二十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和其他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負責人任主任,民政、財政、計劃、稅務、鄉鎮企業、計生、教育、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貫徹和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指導、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具有協調能力和法人資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養老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責令當事人限期如數退回虛報冒領的養老金,並處以相當於虛報冒領款額3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不及時足額支付養老金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足;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擅自提高提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比例,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直接用於投資的,責令限期追回投資,並沒收其投資所得,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貪污、挪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對農村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五保戶、貧困戶的現行保障辦法仍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記得給分哦

⑤ 今年湖北農村居民養老金每月是多少

你是指城鎮居民養老金,由國家財政發放的那塊是吧,如是今年每月75元。如果地方財政有錢再發點還會多些。

⑥ 湖北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

你要問的不會年年有新政策的,最低繳費年限是必須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相當長的的時期。
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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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繳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法:
縣級社保機構會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採取自主選擇繳費、政府補貼、個人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標准便民查詢應包含繳費檔次、各檔次政府或集體補貼、參保年齡等要素,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在個人繳費方面,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根據國家標准填寫,詳細內容按照各縣市區規定而定在集體補助方面,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⑧ 湖北農村社保發放標准2019年

農村養老保險是啥?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由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兩大亮點:
一是籌資模式有了重大改變;
二是養老金待遇有了重大調整。
1.籌資模式
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賬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2.待遇問題
1參保者每人年均享30元政府補貼
以往的政府補貼都是針對特殊人群,而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貼范圍大幅擴大,將普通參保人員都納入其中。對參保繳費人員,統一按每人每年30元給予補貼。
2零繳費參保
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本人不繳費也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80元,比國家每人每月55元的標准高出25元。但60歲以上老人不繳費享受基礎養老金也是有條件的,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按新政策參保繳費,已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則視為已參保繳費。
且以往各類養老保險政策都須補足一定年限的參保費用,而今後參加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則可不補繳。同時,有條件的老人可自願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除能按月領取80元基礎養老金外,還能領取按所選檔次發放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待遇水平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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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湖北最新養老保險標准湖北省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並軌後繳費標准和領取標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版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權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稱為「新農保」,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中央財政將對地方進行補助,並且會直接補貼到農民頭上。
前者針對城鎮無職業居民,後者主要針對農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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