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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詐騙犯罪特點

發布時間:2021-02-09 07:49:36

1. 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月份通過的刑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使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1)養老金詐騙犯罪特點擴展閱讀:

社保中的違法行為還有以下條款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騙取養老金行為有哪些及如何處理

《社會保險來法》規定,針對騙取社會源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等社會保險金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詐騙犯罪的特徵。

主要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

3、主觀方面,應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

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3)養老金詐騙犯罪特點擴展閱讀:

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對老年犯罪人給予過分嚴厲的處罰,不僅會引起老年犯罪人本身的不滿甚至仇版恨情緒,也會使老權年犯罪人的家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產生對社會的離心傾向。
1、暴力犯罪。
2、性犯罪。
3、財產犯罪。
4、、社會適應與犯罪。
5、心理變化與犯罪。
6、文化程度與犯罪。
7、觀念更新與犯罪。
8、精神障礙與犯罪。
9、極端「護家」現象與犯罪。

5. 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1、涉性犯罪突出,且侵犯對象多為兒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群體。強奸罪等涉性專犯罪每年均屬居首位,犯罪行為指向全部為兒童、精神病人等特殊群體。
2、60-70歲人員為老年人犯罪主力。這部分人在該群體中尚保有一定的體力和智力。
3、犯罪總量不大,但呈增長趨勢,且類型多樣化。老年人犯罪總數占涉案總人數的比例不大,但隨著犯罪總人數的增加,老年罪犯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
4、多為男性農民,文化層次普遍偏低。
5、作案手段比較隱蔽。受年齡及體力因素限制,老年人犯罪的作案手段比較隱蔽,行為較少具有攻擊性和暴力性,即使是故意傷害罪的情節較輕微。

6. 詐騙罪的四個特徵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①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無中生有」地誘使他人上當受騙。例如,謊稱能代被害人購買某種廉價商品;謊稱能為被害人提供某種服務(如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誘人奉獻,騙取財物。這類詐騙,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無知,或貪財圖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虛構事實可以是無中生有地全部虛構,也可以在部分事實的基礎上渲染誇張地部分虛構。



②隱瞞真相,是指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部分隱瞞事實真相,也可以是隱瞞全部事實真相。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告知對方某種事實,而故意不告知,使對方在受蒙蔽地情況下「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以實現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這類方法一般少見,並且在一定意義上顯示出具有不作為的特點。實際上,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往往交織在一起,都是以有掩蓋無,隱瞞真相可以附之於虛構的事實;虛構事實同時就會隱瞞真相。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

當然,這種自願並非財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實意思的反映,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結果,也就是說,是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所致。因此,行為人的欺騙與被害人的信以為真的自願交付財物是緊密聯系的。

7. 詐騙案的特點是什麼

1、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內
2、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容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刑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

8. 構成詐騙案有哪些主要特徵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8)養老金詐騙犯罪特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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