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指2018年調整退休金(2017已經給你調整了),近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透露,內全國各地已經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容,將先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考慮到2018年經濟增長率將會在6%-7%,社會平均工資將上調,養老金也會相應有所上調!
2016年漲幅為6.5%、2017年漲幅為5.5%。而2018年養老金的上漲,要受到多方面因素影響,預計2018年養老金漲幅或略低於2017年,約為5%左右,未來可能是4.5%。
要細則你就得耐心等到過了五一勞動節後吧。
2. 江蘇2021年養老金最低標准漲了,養老金的漲幅有何依據
江蘇2021年養老金最低標准漲了,對養老金的漲幅依據就是江蘇省城市的發展水平有關。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為了進一步的深化社保制度改革,推進參保擴面,推動保障水平合理提高,江蘇省已經把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提高至每個人每個月173元。也就意味著從2021年開始,人們退休之後的養老金就可以領最低173元起的,而很多人會覺得為什麼江蘇省的最低養老金會提升呢,這是江蘇省整個城市的規劃,是江蘇省整個城市的發展,對於江蘇省來說是一個非常發達的城市,江蘇省必須要全面發展社會基本的體系,包括醫療體系,包括基金體系,包括城鄉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推動保障水平合理提高,按照國家部署來制定。
三、鞏固養老保險改革成果。
江蘇省之所以要改革,肯定是為了發展,為了整個城市的發展,而且這種基礎的保障必須要有,畢竟江蘇省是一個非常發達的城市,在這么發達的城市,如果連這點本事都沒有的話,那其實就是一個假的繁榮現象,所以為了穩固的推動這一些基礎建設,就必須把這一些養老保險改革成果給實施掉。
3. 江蘇2020年企退人員養老金今年3⃣️🈷️份退休的能參加這次的上調嗎
不能!全國都一樣,本年度退休人員不能參加本年度增加養老金。
實際上你的養老金里邊已經包括今年的增幅了。
因為它們都是按照去年的當地平均工資計算、調整的。
4. 江蘇調整2020 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真相:江蘇省人力來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廳回應,近期涉及 2020 年江蘇養老金調整稿件,均是假新聞。 江蘇省人社廳提醒,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由國家統一部署實施。歷年來,江蘇省養老金調整均嚴格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要求貫徹落實。在國家明確相關政策之前,任何網路流傳的調整方案均為虛假消息,請仔細辨別。
5. 江蘇省退休金上調方案
江蘇省關於201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兩部批准,現就2018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
1.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4元。
2.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繳費年限2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繳費年限月增加額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6%增加。計算額見分進角。
6. 江蘇企業養老金為什麼還沒有上調
人社部、財政部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專規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按屬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並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台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還沒有明確。江蘇省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養老金增加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起補發的。
7. 江蘇省企業退休工人養老金3566元這次上調能漲多少
江蘇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 今年的調整政策是在原有工資的基礎上再上調5%
8. 我是江蘇省2020年5月份退休並領取養老金,這次能上漲嗎
明年上漲時引列λ范圍。
9. 江蘇養老金要漲了,究竟有誰能受益呢
江蘇養老金要漲了,究竟有誰能受益呢?
2020年7月7日,江蘇省正式公布2020年度養老金上調方案,並將於7月底前補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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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關於高齡的年紀規定,上海市男滿65歲,女滿60周歲,北京市男女滿65歲,其他省份是男女滿70周歲。
老李共計上漲150元。
10. 江蘇養老保險上調情況
根據《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蘇政辦發〔2005〕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的實際情況,現就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我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由本人選擇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其他情形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採取與企業職工流動時相同的辦法,及時轉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
三、建立全省參保人員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流動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建立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跨地區轉移接續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對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採取切實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四、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仍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靈活就業的,可由其本人選擇在當地按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繼續參保或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所在地參保。
五、參保農民工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不再採取一次性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辦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參保農民工跨省流動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其中,對外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我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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