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機關事業退隱休人為什麼只調14年以後退休的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14以前算是事業單位退休,而14年以後都不算是事業單位退休,只能算是社保基金退休,而14年以前退休的算是事業單位退休,屬於事業單位退休調資。
㈡ 2018年工資改革後退休中人如何調整退休金
調增幅度基本養老金上調基本養老金上調2005年到2007年,國家連續三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月人均養老金從714元提高到963元。
2007年,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從2008年起,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將連漲3年。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將超過每人每月1200元。
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2011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0年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
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達到1721元。
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
2013年1月1日起,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企業退休高工、高齡人員等群體適當再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有關規定予以傾斜。
2014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按照10%的標准上調,平均每月養老金將突破2000元。
2018年,河南、廣東、內蒙古三地相繼確定2018年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加上6月份和7月份地方政策密集落地,目前已有北京、吉林、山西、上海、江蘇等20多個省份確定了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2)2014年養老金改革最新消息擴展閱讀:
這次調正,繼承同一採用定額調正、掛鉤調正與恰當歪斜相聯合的調正方法。
定額調正表現出社會公道,同一地域各種退休職員調整制度基本同等;掛鉤調正表現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退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職員多得養老金;恰當歪斜表現重點關心,重要是對高齡退休職員和艱難邊遠地域退休職員等群體予以照料。
文件印發後,各地域將依照國務院安排、聯合本地域現實,訂定詳細實行方案,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放鬆構造實行,盡快把調正增長的根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職員手中。
據介紹,此次調整是國家繼2016年、2017年連續兩年統一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來,繼續同步安排適當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進一步體現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預計將有1.14億名退休人員受益。
㈢ 養老金政策新規,10月起養老金有哪些利好消息
本年度養老金調整工作剛剛結束,大家對於養老金到底能拿到多少還不是很清楚。根據養老金的新消息,10與1日養老金新規定可能按照基礎養老金4.5%增發。
養老金並軌改革是一個歷史性過程,從養老金改革開始到現在,事業單位“老人”“中人”“新人”養老金差距有多大呢?2014年10月1日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養老金待遇; 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中人”則補發工資(過渡性養老金) ; 2014年10月1日起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將按照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辦法計算養老金。
㈣ 養老金改革事關老年人的養老生活,改革後將如何分發呢
養老金改革後,在分發角度上看是整體是上調的,但限制養老金漲幅,縮小養老差距,我國部分地區以5646元為基線,超過基線的每月增加30元,不足基線的每月增加65元,是明顯的一種低者高調,高者低調,
所以總結國家養老金調整辦法,近幾年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為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的調整標准基本一致,掛鉤調整為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為給高齡與艱苦偏遠地區退休人員群體適當照顧,
㈤ 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三個。
第一階段:探索、建立新制度(1984~2005年)。
1984年湖北沙市等地陸續試點退休費統籌,在一定范圍內均衡了企業間的退休費負擔,支持了退休金發放,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其資金不足與企業間負擔差異懸殊的問題。
1989年海南省、深圳市試點,探索儲存基金保險制(個人賬戶制)與現收現付統籌制(共濟賬戶制)相結合。海南省設定個人賬戶為18%,共濟賬戶為6%;深圳市設定的個人賬戶為22%,共濟賬戶為8%。
第二階段:擴大覆蓋面與提高養老金待遇(2005~2013年)。
從2005年起至2013年,政府的養老保險改革顯現出兩個維度,一是新一屆政府確立的擴面與提待,另一是前任政府所確立的既定改革路徑,但明顯第一個維度成為這一階段政府養老保險改革的主導。
2005年將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6年研究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階段:攻堅與克難(2014年至今)。
2014年以後我國養老保險改革進入攻堅克難階段。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整合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企業養老保險中央調劑金制度。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明確從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的3%建立中央調劑金。
(5)2014年養老金改革最新消息擴展閱讀
我國從1991年明確了養老保險三支柱,1995年確立了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二者究竟以何種方式、比例結合,至今依然模糊。
雖然目前我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明確為8%,社會統籌繳費比例為20%,但這僅僅是基金收入方的結構,作為支出方,基礎養老金和個賬養老金各自的比例並不清楚,這表明我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只是收入方實現了統賬結合,支出方仍是現收現付。
㈥ 在事業單位工作判過實刑2014年養老保險改革到退休時受影響嗎
在事業單位工作判過實刑2014年養老保險改革到退休時受影響嗎?昨天接到一個咨詢案例,挺常見的,寫出來供有需要者參考:
某事業單位職工,在56歲時因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滿釋放後才發現,自己居然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金了,因為之前的社保繳費紀錄只有不到兩年的時間,想了解一下這是為什麼?難道判刑後社保的記錄沒有了么?
回復如下:
首先,根據【2015】2號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自2014年10月開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就是說,從2014年10月份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職工和單位都實實在在為此掏出真金白銀了。在此之前的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根據《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及《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之規定:
「應以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如果單位除名或開除決定成立,職工的視同繳納年限不予計算。
第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由於提問者被判處有期徒刑,這屬於實刑,肯定會受到開除的處理,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建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作廢,實際繳費年限保留,可以和出獄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或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簡單點說,入獄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有效,視同繳費年限作廢。
第四,由於其在入獄前只交了不到兩年的養老保險,在服刑期間是不允許繳納社保的,肯定會出現社保中斷,所以,也只有不到兩年的繳費年限。由於其現在已經接近58歲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是無法達到不低於15年的最低繳費要求,而無法享受養老金了。
㈦ 17年後退休的「中人」養老金為啥按14年10月之前標准發放
主要是牽涉到2014年10月開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養老保險並軌。所以在改革之後,機關事業單位也需要繳納社保,同時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也會慢慢過渡到和企業一樣。
但是,對於改革之前參加工作、改革之後退休的人員,也就是「中人」,如果直接將他們的養老金計算方式改為和企業一樣,那麼他們的待遇肯定是會下降。
為了保證「中人」的待遇不受影響,國家設立了10年的過渡期(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期間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其中老辦法就是按照2004年9月的工資標准,根據工作年限按照一定比例發放,再加上退休補貼等。
新辦法就是根據上年度社平工資、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等參數,計算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最後加上職業年金。
按照國家的設計,這次改革對於「中人」並不會有太大影響,但是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讓「中人」這個群體感到非常郁悶!
新辦法涉及到的一些參數,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所以「中人」只能先按老辦法領取養老金,等到新辦法確定清楚後,再補發差額的養老金。
而國家過了快3年,才將國家層面的參數下發到各省,各省根據國家的參數還需要再計算其他的參數。
這一下又過了快3年,一些省份已經將「中人」的養老金核算清楚了,但還有不少省份的「中人」,直到現在還是領取著按照2004年9月的工資標准計發的養老金,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會比他們實際應該拿到手的低上不少!
一些「中人」在等待的過程中已經去世了,只希望還未核算清楚的省份能夠盡快完成,讓剩餘的「中人」能夠安心享受晚年生活!
㈧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到底是由社保承擔還是由原單位承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8)2014年養老金改革最新消息擴展閱讀: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㈨ 國家出台養老金改革方案。五年一改革,怎樣改法,問百度知道
國家現在啟動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企業早已經完事兒了,沒有5年一改革的說法。
㈩ 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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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養老保險事業,從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便和新中國相伴相隨。但長期實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新老企業負擔畸輕畸重、苦樂不均。進入80年代中期,我國的養老保險事業進入建國以來最活躍、改革力度最大的時期。其幾次改革舉措在養老保險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筆。到1998年底,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包括了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全國有8475.8萬企業職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占企業職工總數的80.7%。有2727.3萬企業離退休人員參加了離退休費社會統籌,占企業離退休人數的98.5%。全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1459億元,支付全國離退休退職費總額為2073.7億元。
社會統籌——均衡企業負擔
1984年,我國開始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對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徵收養老保險費,使退休人員多的老企業從沉重的負擔中解脫出來。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將社會統籌確定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從而使企業從各自負擔退休人員的「自我保險」變為社會互濟、共擔風險的保險。到目前為止,全國己全部實行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其中,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
三方負擔——權利和義務的體現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的費率從1991年標准工資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於繳費工資的4%,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財政建立社會保險後備基金,在必要時給予補貼。實行三方負擔,不僅扭轉了國家包攬過多、企業負擔過重、個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緩解了國家和企業雙方負擔的壓力。更重要的是轉變了人們的觀念,增強了個人的參與意識,使參保者個人始終關注著養老問題。
三個層次——責任的重新定位
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實行的是單—的退休金制度。職工退休後按月領取本人工資75%~90%的退休金,這是職工退休後生活的唯—來源。隨著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責任開始了重新定位,從而產生養老保險的三個層次,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政府統一組織,基本保險建立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待遇水平以滿足基本需求為標准。目前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為60%。補充保險的建立是在國家政策規范下,由用人單位具體實施,重在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得到不斷的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個人儲蓄性保險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依賴商業保險類機構進行的自願性養老儲蓄。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的體現
1992年前後,當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工作基本完成後,各地不約而同地把下一個改革的目標轉向了養老金支付方法的改革。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求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體現效率,突出激勵機制。1997年7月,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工資的11%。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由目前的5%逐步增至8%)。其餘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待遇支付分為兩部分:—是基礎養老金,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的20%左右;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支付標准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
全國統一制度——系統的管理體系建立
80年代中後期,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區域性管理,並產生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勞動力難以跨地區流動,阻礙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宏觀上的調控權,地區橫向攀比待遇水平,而分散風險的能力卻很弱;極易導致資金的流失。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至此,完成了50年來由企業保險到區域保險再到全國統一養老保險的演變,從而在我國養老保險史上寫下了最完美的一筆。統—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標志為:統一和規范企業個人繳費率比例;統—個人賬戶規模;統一基本養老金支付結構和標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社會保險自身規律所決定,是勞動力資源配置走向市場化過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需要。1998年,行業統籌順利移交地方管理,為統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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