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拿補充養老保險的個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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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滿15年後,按當時的全社會平均工資測算每月養老金.希望繼續繳納至退休年齡,繳費時間越長,領取的養老金越多.社保是國家給予人們最為基本的養老保障,是非常好的福利,社保是國家和個人各出資一部分,讓我們安享晚年最基本的生活.但是,社保只是最基本的保,國家是包不起的.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價指數的上漲,人們紛紛在購買商業補充養老保險.讓我們到了晚年時既有社會基礎養老,又有商業補充養老,是我們安享尊貴的晚年生活.如果你是單位在職職工,國家規定繳納五險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單位和個人按比例上繳社保部門.掛靠單位者則由個人全部自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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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單位是從2013年繳納企業年金的,2019年6月退休,退休按月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又稱企業退休金或僱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超過上述范圍規定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3、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上述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③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嗎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④ 補充養老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
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4)2013退休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個稅擴展閱讀:
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⑤ 補充養老保險金辭職領取,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養老保險辦理補繳手續,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回及復印件,本人戶口答本原件及復印件(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各三份;
2.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申請人檔案原件經存檔機構審驗後返還用人單位);
4.借記卡或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摺。
⑥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補繳的基本養老金不需要扣稅。
參考文件:根據回國答稅函[1999]615號,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⑦ 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⑧ 離退休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規定,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補充養老保險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⑨ 退休後一次性領取33000元補充養老保險 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3〕103號, 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內後,其指定的受容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