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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補繳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02-07 10:03:33

① 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法院判決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我能否提出補繳社會養老保險

既然法院已經普及不予支持你就不能提出補交養老保險的要求了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了,不能一案多訴

② 因補繳養老保險產生糾紛屬勞動爭議嗎

我的鄰居老王退休後才知道自己原來所在公司沒有為自己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於是回要求該公司答為其補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但該公司卻以老王已經退休為由拒絕。老王打算起訴單位,但卻不知道這樣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對於養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險問題,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養老和教育金榜單

請問,這類案件屬於勞動爭議嗎?讀者:錢樺

錢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根據上述規定,老王與原來所在單位之間因辦理養老保險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③ 職工可否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近期有勞動者向我咨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否訴就此事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單位補繳養老、醫療等保險。 董律師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台之前和《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絕大多數法院支持對職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等社會保險的請求是支持的,但是結合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法律法規的完善,法院就單位拒不補繳保險一事很難強制執行,因此當前在石家莊職工如果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④ 沒交養老保險!最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可立案!又無賠償依據!怎麼辦

對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蕞高人民法院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和勞動爭議的范疇,內應通過行政手容段處理。但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
對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社會保險法》做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只要能夠補交,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如果不能補交,造成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相關待遇的,蕞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⑤ 無法補繳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怎麼賠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⑥ 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特別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裁判機關做何處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相關意見,供參考!
一、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關於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的答復:「關於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繫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許可權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確定這兩者界限范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確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干預,不僅不利於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運行,而且不利於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致二者許可權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爭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三、最高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的答復: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復。
附判例,請鏈接:

⑦ 職工可否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近期有勞動者向我咨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否訴就此事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單位補繳養老、醫療等保險。董律師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台之前和《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絕大多數法院支持對職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等社會保險的請求是支持的,但是結合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法律法規的完善,法院就單位拒不補繳保險一事很難強制執行,因此當前在石家莊職工如果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補繳社會保險的爭議是不是歸法院管

1、因用人單位為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類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於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在參保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審核繳費基數的職責,勞動者如對繳費基數產生異議,可參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⑨ 如何讓單位補繳追溯期超過2年的社保

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違反的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

同時,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不僅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國家的利益,因為所繳納的社保費用償部分進入職工個人帳戶,還有一部分作為國家財產進入國家的社保基金,而對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追訴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再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可見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不受時效限制。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補繳養老金擴展閱讀: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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