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基金由哪幾部分組成養老保險的支出包括哪些內容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其他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1)關於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通知擴展閱讀
社保改革
2019年9月27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聯合召開了全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任務部署會,標志著自2017年啟動的國資劃轉社保改革進入「加速沖刺」階段。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2019年全面推開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和金融機構的10%國有股權,劃轉至社保基金會和地方相關承接主體,並作為財務投資者,依照規定享有收益權等權利。
隨著財政部等五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通知,全面推開劃轉工作「時間表」明確:中央層面,具備條件的企業於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確有難度的企業可於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後予以劃轉;地方層面,於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財政部還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操作辦法,要求全國劃轉工作嚴格遵照操作辦法執行,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推進劃轉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基金
Ⅱ 請問,哪個法規文件上有過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退回業務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應該是這個文件吧。
Ⅲ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與支出各由哪些部分組成
基本養老抄保險費收入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其他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利息收入是指用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人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人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受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人;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受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人。 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基本養老金包括統籌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在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Ⅳ 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增加的原因有哪些
為應對金融危機來,為了穩定就源業,採取了「五緩四減三補」的社會保障扶持政策,用於社保補貼、培訓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也相應有所增加、老年化程度較高支出增加等。致使出現了社會保險基金總的收入的增長低於總支出的增長。
Ⅳ 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有這方面的知識嗎
根據通知,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按照人均定額撥付的辦法全部撥付地方。
Ⅵ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通知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版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1〕權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
為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Ⅶ 什麼叫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1.接受社會來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自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周轉金;
3.暫存銀行支付該賬戶資金的利息;
4.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Ⅷ 蘇人社發(2016)231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Ⅸ 2001社會養老保險支出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問的問題太寬泛了,不過不管任何國家任何地區,制度不會那麼完善,從我國來講,我們是在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斷來完善我們自己的制度體系,相信我們的制度會越來越好。
以下是有關養老保險制度缺陷的一些理論,僅供參考:
在我國構建「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中,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養老保險體系保障了退休人群的生活,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然而,養老保險覆蓋面廣、成本高,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公共財政的一大負擔。在我國,光憑征繳養老保險稅的收入並不能滿足養老保險支出,財政每年都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補貼,並且這種補貼還在逐年增長。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得不面對這一世界性難題。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在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後,以企業為主的養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會化的轉變,初步形成了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結合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國的養老金制度表面上採取了混合養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於歷史積累的巨大養老金隱形債務,迫使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義賬戶,實質上沒有按照混合制度的養老金制度運作。這種以名義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為標志的養老金制度存在較大的缺陷。
目前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養老金制度再分配和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缺失
再分配功能是養老金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我國養老金制度雖然實際上是一個現收現付制度,但並沒有起到應有的再分配功能。
這是因為改革開放後我國由於把精力集中於經濟發展,過分強調效率,忽視了社會公平,走上了一條強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國經過了改革開放後,貧富差距日益擴大,中國的基尼系數1991年為0.282,到2000年已達0.458,增長幅度較大,目前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1。中國養老金制度沒有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補償的傾向。
就城鎮居民來講,根據國家統計局1995年對2.5萬戶居民的調查,富裕戶得到的養老金待遇與貧困戶的相差4.2倍,加上醫療保險和住房等方面的補貼,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經過二次再分配,我國居民收入的差距是加大了而不是縮小了。這說明包括養老金制度在內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原則和制度設計上存在問題,再分配功能沒有得到正確的體現。
養老金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缺失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從公平角度看,過大的貧富差距、未來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和一部分人當前生活的陷入困境,部分地傷害了社會公平感和改革所依賴的社會共識基礎。從效率角度看,貧富差距的擴大和對於養老金制度改革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對將來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已對居民消費起到抑製作用,於是消費者花錢更少而存錢更多。這些造成了中國國內需求不足和經濟增長更多的依賴對外出口,強化了中國經濟的脆弱性。一旦中國的對外出口面臨波動,將會導致國內市場供應的增加和商品價格的下降。屆時很多養老負擔較重的國有企業財務狀況就會惡化,反過來又使國有企業改革更加緊迫。國有企業改革帶來更多的工人下崗和消費信心的進一步削弱,從而更加不利於經濟增長和發展。
養老金收支赤字問題
中國的養老金基金正面臨出現赤字的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特殊的人口問題。從2001年開始,中國老齡化人口的增長持續加大。據測算,2001年中國年齡在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的7%,而40年後這一比率可能會達到20%。這一特徵導致養老金的支出不斷加大。在人口老齡化的同時,由於中國政府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得人口生育率從本世紀六十年代的5%降低到八十年代的2.5%,目前大約2%。根據測算,今後25年的生育率基本保持不變。由於現收現付制度本身的代際再分配特徵是從工作的一代向上一代再分配養老金。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工作一代的人口減少,而退休一代人口正在增加。工作一代人已經不能為退休一代人提供足夠的養老金,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
造成養老金收支赤字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偏低,由於不同統籌層次的基金無法調劑使用,就嚴重製約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功能的發揮。由此所帶來的問題是:各地區社會統籌養老金結余與赤字並存,財政補貼負擔沉重。據統計,2000年中央財政用於基本養老赤字的補貼已達300億元。這種補貼還會造成新的不平衡:支付標准高、赤字大的地區,往往可以從中央政府獲得較多的補貼;而支付標准低、赤字小的地區,則從中央政府獲得補貼卻較少。
養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和儲蓄功能混同
國務院1995年發布的《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確立了養老金制度的個人賬戶的儲蓄功能。
養老金制度實行部分積累,實現再分配和儲蓄功能的具體操作方式是:為每個職工設立一個個人賬戶,實行個人和企業共同繳費;企業的繳費一部分歸為社會統籌,另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但是由於在養老金制度改革過程中沒有具體規定對已經退休和臨近退休的老年職工的養老金安排,他們在過去的傳統制度下沒有養老金繳費積累,所以他們無法憑借現在的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於是在實際操作中就不得不依靠當前基本養老金制度中的繳費進行支付,這樣就會破壞了現在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儲蓄和積累。這種分配和儲蓄功能的混同,同時又降低個人和企業對於繳費的激勵,造成了大量的養老金繳費的逃避。
繳費率偏高直接影響居民的現期消費
目前世界各國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一般為10%,國際警戒線為20%。按國務院1997年頒發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我國企業總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0%,職工自己向個人賬戶繳費的比例從4%起步,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企業向職工個人賬戶劃入的比例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相應下降,即由最初的7%下降到最終的3%。企業和個人向個人賬戶繳費比例之和應達到11%。在實際中,由於企業參保率不高和轉製成本沒有落實等原因,按現行標准執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收入不能滿足其支出的需要。許多地區不得不提高參保企業的繳費率,致使國有企業的繳費率居高不下。
目前,我國企業的平均繳費率為23%,高於世界平均水平1.3個百分點,高於國際警戒線三個百分點。30個省、市、區中,平均繳費率在20%以上的有24個,超過25%的有5個省市。繳費率偏高必然導致職工收入增長速度放慢,從而會直接影響居民的現期消費。1994年我國全部職工工資增長速度曾高達35.4%,1995年和1996年分別為12.7%和12.1%,但1997年以後,我國職工工資增長速度急劇下降為3.6%,1998年進一步下降為0.2%。
相關改革思路
當前實施的以現收現付為基本特徵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可以說是一種難以令各個階層、各個方面滿意的模式:政府承擔了過大的財政成本;企業的稅費負擔太大,不利於企業改革的深入;退休職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在職職工也需要承擔很沉重的社會保障成本。因此,這一制度模式必須進行改革和完善。重新規劃和設計新型養老保險制度,我們不能忽略現實國情和曾經的經驗教訓。因此,改革應把握以下的原則: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再改革不是對現行制度的全盤否定,而是在其基礎之上所實施的制度修正,現行制度向未來制度的這種平滑過渡,有助於保證現行制度對受保人所作的先期承諾以及其中重要的制度參數在未來制度中得以連續。第二,鑒於我國國情,未來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相當長時期內還會是多層次或者多支柱的體制,新的制度應該在包括一個強制性的全國基本養老保險結構外,還應將自主部分設計得更有彈性,以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乃至不同階層的特殊需要。第三,未來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要同時包含再分配、儲蓄和保險的功能。未來的保險制度將包括多層次或者多支柱的制度結構,而各個不同的制度結構可能只是負責其中的一項功能。這種通過功能分解以安排養老保險制度結構的做法正在成為國際范圍內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新趨向。
構建養老保險的三根支柱
未來的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包括三個層次或三根支柱,它們分別是:
第一層次――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個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養老保險計劃。該計劃是一個規定受益額但工資替代率較低的現收現付計劃,建議採用工薪稅融資並由財政部管理。由於公共養老保險計劃是純粹的政府行為,因此其管理費用要來源於財政預算。
第二層次――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基金部分獨立出來,使其成為由政府監管、強制性的、規定繳費額的養老保險計劃,我們稱之為繳費性養老保險計劃。繳費性養老保險計劃的治理結構是多個相對獨立的養老保險基金會,可以考慮將現在省一級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構內的投資營運機構改造成為由政府監管的養老保險基金會。
第三層次――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投保,以及企業開辦的職業年金計劃。由於這一層次計劃屬於微觀主體的自願行為,故稱其為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以上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計劃可以達到將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養老保險制度之中的目的。
擴大養老社會保險覆蓋面
在現階段,非正式就業者與城鎮職工養老社會保險體系接軌存在一定困難。鑒於目前實際狀況,決定了我們擴大養老社會保險必然要經歷多元化制度安排的漫長過渡。出於中國國情的需要來探討新的思路,筆者認為,以下步驟不失為可行方案。
1.分層保障。分層保障是將各類國有部門的職工進行分層,按照他們的需要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例如,當前對於農民工來說,最迫切的是盡快確立工傷保險制度。而那些長期在城市國有部門工作的人員,工齡長且工作穩定,對於這層人員,養老社會保險的實行則是完全必要也是完全可行的。
2.分類保障。對非正式部門職工群體實施養老保險,要對其進行分類,從而制定不同的保險方案。例如,憑借自己的技術和資金進行個體經營,政府應給予享受相當於本市居民、較為正規的社會保障待遇。對於經常處於流動狀態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管理難度最大,對其就要實行更為靈活的方案。
3.分地區保障。根據勞動經濟理論的原則,勞動力流動的主要誘因是資源和收入的差異。例如,大量的農民工主要是集中在經濟發達的城市及省市,這就為我們分地區逐步實施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創造了條件,可先在這些地區開始對農民工試行社會保障。
4.靈活機動的社會保險政策。對非正式部門職工一定要實施靈活的養老社會保險政策並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①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可選擇性,②繳費形式多樣性,③允許暫停並補繳保險費等等。
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再分配功能
社會保障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追求的是公平或至少是某種程度的公平,是政府幹預市場分配結果的一個手段。現代政府的主要職能或活動都是圍繞為社會成員提供福利和服務或滿足人民的生活需要這一目標展開的。那麼,政府究竟應該如何正確發揮其再分配的功能呢?
首先,應正確處理再分配功能與儲蓄的作用,通過個人儲蓄功能的加強減輕政府在再分配上的負擔。
其次,應堅持適度再分配的理念和政策,使保障水平同經濟水平相適應。
第三,要發揮政府在財政政策方面的再分配功能,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力度。
最後,確立政府在社會福利中的主導作用,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法律監控作用。
推進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1.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需要明確的幾點原則
首先關於社會保障的定位。市場經濟體制是一種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的最優機制,而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則是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的發展。因此,社會保障的性質應是滿足人權發展的需要。尊重人的基本權利,維護人的尊嚴,按照以人為本的保障原則,根據人的各種動態、生存狀況設計相關的保障政策、保障標准及保障體制,使社會保障貫穿勞動者的一生。這應該是我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否則,我們的政策目標就會不協調。
其次,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應充分考慮經濟和人口條件在長期內可能發生的變化。同時,還要在有關技術方面加強其科學性。
2.在推進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過程中政府應關注的兩個問題
(1)向財政的部分統一轉化。雖然國務院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已要求省級統籌,但現在大多數赤字的彌補仍舊依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對地方赤字的負責將會統一不同區域的繳費率,使賬戶能積累起來。但它面對著兩個重要的政治經濟障礙:第一,中央必須擁有必要的財富,它不可避免地要將收入從高增長地區轉移到低增長地區,而利益受損者會有抵制行為;第二,養老保險的管理仍舊是地方的責任,盡管財政上越來越統一。因此,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養老保險的管理雖仍在地方,但中央政府應逐漸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2)提高統籌層次。統籌層次過低己成為目前社會保障體制健康發展、體現全體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障公平公正原則的桎梏,統籌層次難以提高根源於財政分灶和社保分割的管理體制。在目前全國統籌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嘗試把社會統籌分為國家級統籌和地方(省)級統籌兩部分,即實行分級統籌的體制。
3.一元化目標,多元化過渡――目標與現實的矛盾
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無疑是實現公正的收入再分配的最優模式,但中國社會的多元化又造成了社會保障問題,是一個異常復雜的特殊問題。在目前的經濟狀況下,把社會各層、各類勞動者全部納入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是不現實的,因為無論從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還是目前的制度安排都還不具備相應的條件。因此,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只能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長期發展目標。目前較為實際又可行的辦法就是,根據各階層勞動者的需求與目前的條件,按照分層保障的原則來提供社會保障。
Ⅹ 關於養老保險基金轉移通知單的問題
你說的有點兒讓我看暈了,你是不是拿「個人劃轉」的社保專回現單位合並,才出現1997年屬到2005年3月一欄沒有金額,如果是也屬正常,要到退休後查詢這部份社保是不是連續上了...
如果是同一地區的社保,那也不用劃個人帳戶的資金啊,只要給社保號給新單位就可以續交了。只要劃轉個人帳戶資金出去的,就一定要劃出單位繳納的部分。
你要找原單位的社保中心...
不可能只劃出個人帳戶的金額,單位繳納的一部分也應該跟著劃出,另一部分單位繳納的是留在當地進入共濟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