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經辦規程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序,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跨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如有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或按規定延長繳費仍不足15年的,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辦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社保機構應首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為其開具包含各參保地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系函》。對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5),傳送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6)。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7),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見附件7)。
第十條 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後,應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保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同時,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各地社保機構應積極應用該系統開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B.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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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社廳關於貫徹實施人社部令第13號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豫人社法制[2012]6號)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費已滿15年的,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滿15年的,需延期繳納至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如延期5年後仍不夠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C. 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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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社廳關於貫專徹實施人社部令第13號若干問題的屬處理意見》(豫人社法制[2012]6號)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費已滿15年的,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滿15年的,需延期繳納至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如延期5年後仍不夠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D. 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根據國家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專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屬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礎上增加18元。
提高標准所需資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目前,2018年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如何調整還沒有具體政策出台,建議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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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河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今年河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合並,執行回統一的政策。
採取年繳費答制度,共分為100、200、300......1000十個檔次。可以任選一項繳納。
繳費地點到你的戶口所在地社保部門辦理。
初次辦理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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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發布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文件)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並就貫徹執行《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范的經辦規程,是確保新農保試點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深刻認識建立新農保制度的重大意義,深入了解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農保試點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明確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范經辦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學習《規程》的各項內容,熟練掌握《規程》的具體要求。要採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新農保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對涉及農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關系轉移、信息咨詢等問題,要深入鄉鎮、村組,上門入戶,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幫助農村居民增強參保意識,了解相關政策和主要業務流程,自覺配合和監督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落實。
二、准確把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眾為著眼點,准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規程》明確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業務環節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具體操作程序、標准和要求。各地在貫徹落實《規程》的過程中,要注意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為廣大參保農民提供熱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務。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保證新農保試點工作有章可循。要強化參保人員、社會各界對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確保經辦規范、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三、切實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在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礎上,通過整合資源、調整補充等措施,加強經辦能力建設。縣級以上原則上要有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鄉鎮勞動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各行政村要明確新農保協辦員的工作職責。同時,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緩解人員不足的問題。沒有完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協調,盡快完成農保經辦機構人員、檔案、基金的整體移交。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保證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條件,盡快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地設施「四到位」。要切實加強對新農保經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政策和經辦業務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大力推進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設成果,在全國統一軟體基礎上,建設數據向省集中或省、市兩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網路向鄉鎮延伸,實現省、市、縣(區)、鄉鎮四級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與村(居)委會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努力實現新農保業務處理計算機化、基金管理網路化、咨詢服務人性化、決策支持科學化。
四、加強統計調度工作。統計調度工作是推進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農保統計工作的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把農保統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嚴格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按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農保統計工作要明確分工、專人負責,健全工作制度,確保工作順暢。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和業務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農保統計工作職能,按照時限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本轄區、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運用統計數據,加強對工作的指導和調度;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對統計數據質量不高或遲報、漏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幫助指導,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蹤了解《規程》的施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反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G.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事務所按月通過農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參保人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附表十一),交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第二十五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新農保待遇。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一並上報鄉鎮事務所。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新農保待遇領取資格,並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第二十七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後,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縣級社保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根據領取新農保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十三),送縣財政部門。待財政部門將新農保基金劃轉到支出戶後,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縣級社保機構。
新農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級社保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級社保機構傳送支付回執,並於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每月月末前,縣級社保機構核對無誤後,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並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H.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新農保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新農保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 新農保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省級和地市級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新農保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參與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地市級直接經辦新農保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並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新農保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