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贛州社保農村失地60歲以後一次性繳納多少
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為全面推動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大力實施民生工程,維護好被征地農民合法的養老保障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願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以解決新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 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鼓勵有經濟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 保障對象: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因市、縣兩級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後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界定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所、派出所、農經站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分別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 參保補貼標准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則由當地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0年止;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原補貼年限高於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補繳若干年(若干年為與繼續逐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參保繳費補貼,繳費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若干年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一)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省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後一年內,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逾期參保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月數和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參保繳費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允許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為其中有參保意願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2013年度前的補繳及對應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贛州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江西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
1.在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止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2.選擇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當地被征地農民政策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二)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三)用地單位繳納;
(四)其他。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中解決;不足的部分資金,自2015年起從每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後的結余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缺口較大的縣(市、區),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准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於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地方探索採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糧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力爭使我市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並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後,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和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須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不得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前,須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出台前,各縣(市、區)已制定並實施的被征地農民政策,應與本辦法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今後,如與國家、省此後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❷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交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2)贛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成為熱點問題,對於各地出台的失地養老保險政策,許多農民存在疑問,以下是該政策的相關熱點問題解讀。
一、哪些失地人員不在失業保險參考范圍內?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范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2]
二、以往的被征地農民如何參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三、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什麼原則?
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五、被征地養老保險金如何領取?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身份證、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❸ 請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怎樣繳費
地方政策。一般超過年齡的一次性補清,政府補得多,個人交得少,交完立馬每月領退休金。
❹ 贛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為全面推動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大力實施民生工程,維護好被征地農民合法的養老保障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願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以解決新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鼓勵有經濟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保障對象: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因市、縣兩級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後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界定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五條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所、派出所、農經站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分別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參保補貼標准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則由當地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0年止;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原補貼年限高於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補繳若干年(若干年為與繼續逐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參保繳費補貼,繳費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若干年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一)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省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後一年內,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逾期參保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月數和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參保繳費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允許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為其中有參保意願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2013年度前的補繳及對應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贛州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江西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
1.在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止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2.選擇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當地被征地農民政策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二)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三)用地單位繳納;
(四)其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中解決;不足的部分資金,自2015年起從每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後的結余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缺口較大的縣(市、區),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准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於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地方探索採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糧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力爭使我市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並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後,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和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須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不得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前,須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出台前,各縣(市、區)已制定並實施的被征地農民政策,應與本辦法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今後,如與國家、省此後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❺ 章貢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為全面推動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大力實施民生工程,維護好被征地農民合法的養老保障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願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以解決新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鼓勵有經濟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保障對象: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因市、縣兩級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後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界定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五條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所、派出所、農經站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分別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參保補貼標准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則由當地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0年止;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原補貼年限高於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補繳若干年(若干年為與繼續逐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參保繳費補貼,繳費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若干年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一)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省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後一年內,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逾期參保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月數和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參保繳費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允許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為其中有參保意願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2013年度前的補繳及對應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贛州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江西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
1.在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止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2.選擇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當地被征地農民政策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二)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三)用地單位繳納;
(四)其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中解決;不足的部分資金,自2015年起從每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後的結余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缺口較大的縣(市、區),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准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於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地方探索採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糧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力爭使我市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並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後,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和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須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不得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前,須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出台前,各縣(市、區)已制定並實施的被征地農民政策,應與本辦法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今後,如與國家、省此後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抄幫您解答,更清塵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被賀裂征地農民參答拍禪加養老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城市(縣、鎮)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市(縣、鎮)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❼ 2016年江西省贛州興國縣失地農民社保金交多少
興國縣失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細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則由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5年止;如果參保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參保,則相應扣減補貼月數和金額。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條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往前補繳,補繳時間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和繳費滿15周年為時間點往前推算,少多少個月則補多少個月,然後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補繳時間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按8%的繳費比例繳納,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按12%的繳費比例納入統籌基金。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時間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