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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國辦發

發布時間:2021-02-02 14:59:09

❶ 2019年底前參加養老保險的按老政策退休年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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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待遇標准計發。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屬於編制內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中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二)「新人」待遇標准計發。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中人」待遇標准計發。2014年9月30日(含)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其2014年9月30日前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2014年10月1日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本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1.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計算公式為: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
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的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全區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計算公式為: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月計發標准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①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②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③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職業年金月計發標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❷ 2019年我國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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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舉措,對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把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全力推進並確保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務。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各地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決定》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本省(市、區)政策要規范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要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制定本部門貫徹《決定》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范統一政策標准。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並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七、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八、逐級做好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政策,提高貫徹《決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九、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3月日

❸ 國辦發2015 3號文件

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方案

國辦發2015 3號 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 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 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 3號 2015.1.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 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機 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機關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 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 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 險制度改革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談及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 時表示,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 工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 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 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這些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 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方 案解讀: 「老人」待遇不變還會隨勢漲 已退休的「老人」原來發多少錢還發多少錢,不 會改變;同時將來養老金調整的時候,也會跟著調 整;其養老金將由改革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 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19日召 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回應媒體提問時說,機關事業 單位人員不會「吃」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絕大多 數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不會降低。 同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離 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也已下發。 公務員基本工資將漲 津貼補貼或降 胡曉義說,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完善工 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 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 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 休人員待遇的調整。「這個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各單位應按照國辦印發的文件執行。」 調整後,級別工資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提高到8 10元至6135元。經測算,最低起點的級別工資由290 元提高至810元,提高近3倍。 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解讀: 津貼補貼難再隨意漲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蘇 海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網上所說公務員加 薪六成是不對的,那是根據新的職務工資標准和 級別工資標准與原有標准對比計算的結果。但 公務員調整工資並非單純加薪,而是對公務員工 資結構的調整。工資結構調整後,公務員的基本 工資比重增加了,增加中的相當一部分是由現行 津貼補貼轉過來的;同時規范津貼補貼的數額,不 能再隨意增長。 蘇海南認為,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很有必要,過去 公務員的基本工資只佔全部工資收入的30%左右, 約60%是津貼補貼,這很不合理。而提高公務員基 本工資比重能使公務員的基本勞動得到他應有 的基本勞動報酬,可以發揮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的激勵功能,有利於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專家表示,這次的公務員工資調整實施方案中,或 將把建立公務員基本工資的正常調整機制,作為 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發布會上,胡曉義也表示,將來還要改革待遇的調 整機制。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 都是隨在職職工漲工資相應增長,以後不是這樣 了,不管工資是否漲,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都要 統籌考慮養老金的調整,這也是一個重大變化。 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方案 談及公務員工資調整問題,胡曉義表示,國務院辦 公廳已經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 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 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 。這個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胡曉義強調:「各單 位應按照國辦印發的文件執行,不能以網上傳的 文件為准。」 此外,有觀點認為,用財政的錢繳納職業年金會造 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對此,胡曉義回應稱,在這 次的《國務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有幾 個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改變模 式、改變待遇確定機制、待遇調整機制,在多層 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舉 措——建立職業年金。

❹ 人社保,財政部發2015年28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社廳錯誤理解人社部(2015)28號文件,制訂「新」辦法出現了巨大偏差

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中第四條原文如下: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上面的國家人社部文件非常明確,非常清楚,(1)全國統一(不是某局部地區)執行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一個標准。(2)把2014年10月至2024年退休的列為「中人」。「中人」的「過渡期」為10年。(3)這10年過渡期計發退休金的最根本的思想是「保底限高」。(4)明確了對「老」「新」辦法的計增率(2015年10%,2016年20%……2024年100%),這個增長率的基數是「新」辦法比「老」辦法「超出的部分」,既不是「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也不是「新」辦法算出的退休金,而是「新」「老」辦法之間「超出部分」。
例如:
2015年按「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為5000元,按「新」辦法算出的是6000元,超出部分是1000元,1000x10%即為100元,2015年「中人」的退休金即為5100元;又如,2016年退休按「新」辦法算出是7000元,超出部分即為1900元,再乘以增長率20%,為380元,2016年退休金即為5480元;再如,2017年以「新」辦法算出的是8000元,超出部分(8000一5480=2580),再以此作基數乘以30%=774元,2017年的退休金即為5480十774=6254元……以此類推至2024年。這才比較符合國家人社部「平穩過度」「保底限高」的真實意圖。而省人社廳理解上出現了偏差,是把上一年的退休金當作遞增的基數來乘以增長率,所以才出現每年退休金上千元的巨大差距。
我國今年對外公布的經濟增長率為6.5%,而據說內部掌握的實際增長率要低很多,如按省人社局的「新」辦法,最後一年的「中人」退休金輕松地達到一萬五六至兩萬多,因為每年的基數在飛漲,2024年退的將是2015年退的三四倍。我國經濟在這幾年中不可能放衛星,估計國家也拿不出那麼多錢來解決飛快增長的巨額在職人員工資和退休養老金的,要同企業退休人員「並軌」更是不可能,後退「中人」的基數每年在上漲,增長率10%實際都會在千元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坐上火箭都追趕不上。所以,省人社廳錯誤理解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精神,制訂出的新辦法與國家經濟發展速度相悖,制訂和實施都出現了嚴重偏差,希望省人社廳盡快糾正。

❺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誰知道這個文件具體內容,

內容如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准確定。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准,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准,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5)養老保險制度國辦發擴展閱讀:

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有:

1、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2、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

3、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4、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❻ 關於社保跨省轉移,有誰知道國辦發200966號文件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詳細條款見附件。該辦法對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終止、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作出了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規定,特別是簡化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辦理流程,確定了新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資金的計算方法。

由於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與珠海市目前執行的有關標准存在差異,所以具體實施細則有待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公司也將繼續跟進相關事宜,待有關實施細則確定後,將邀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舉辦專場溝通會同大家進行面對面溝通。

根據辦法的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所以,2010年1月1日後,即使是市外農村戶口的員工也不能辦理退保手續。但是,養老保險政策作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基本國策,一定會充分保證參保人的利益。就該辦法中與參保人密切相關的規定摘要如下:

1、 在非戶口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滿10年,同時滿足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條件的,參保人可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養老保險待遇。如我公司員工在珠海參加社會保險達10年,先後在福建、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在珠海市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有效的解決了農民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問題。公司也期望大家能長期服務公司,在為珠海市為公司作出貢獻的同時,能充分的享受珠海市相關待遇。

2、 確保農民工也能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

3、 對於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4、 對於農民工返鄉後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充分保證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權益。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❼ 國辦發 2003 2號 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七日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的若干意見

國家經貿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人民銀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黨中央、國務院對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問題非常重視,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有關政策,對維護廣大職工群眾切身利益,保持企業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國有企業改革與結構調整正處在攻堅階段,部分國有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生活仍然比較困難。對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繼續落實和完善現有的各項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切實解決困難職工群眾基本生活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繼續扎實做好「兩個確保」工作,鞏固「三條保障線」。要進一步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對按照《研究遼寧部分有色金屬和煤炭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3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養老保險金,中央財政按政策規定補助後如仍有缺口,納入中央財政對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范圍統籌解決。要繼續按照「三三制」原則,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對企業和社會籌集資金不足部分,各級財政要切實予以保證。對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對國有企業新裁減人員和已出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要按照規定及時提供失業保險,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對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要按照規定做好各項社會保險接續工作。

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睏難企業職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為完善現有政策,進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後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無論其是在崗職工還是下崗職工,如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的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經當地勞動保障和經貿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後,可據實核算本人實際收入,符合低保標準的納入低保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對惡意拖欠職工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企業,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各地要合理確定低保標准和保障對象補助水平,認真做好低保申請人員的收入調查核實工作,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並及時掌握其收入變化情況。要將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職工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進一步完善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對按照國閱[1999]33號文件和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中央財政在核定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時,按照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進行核定,不再折半。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應及時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給當地醫療保檢經辦機構,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將上述企業離退休人員納入當地醫療保險體系統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的同時,要盡快通過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對暫時無力繳費、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職工,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

四、切實關心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子女就學問題。各級教育、民政、財政等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這類企業職工子女上學的資助力度。各地要認真做好企業自辦中小學校分離移交工作。要首先將困難企業所辦的普通中小學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證其職工子女完成義務教育。要認真落實資助經濟困難大學生的各項政策,及時為特困職工子女上大學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在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大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工作力度,讓那些已不具備市場生存條件的企業盡快退出市場。對擬列入政策性關閉破產范圍的企業,有關部門和債權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的要求抓緊審核,提高辦事效率。為了解決企業破產清算經費不足問題,將目前計算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等有關費用的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時由此所增加的費用,由中央財政解決。

六、妥善解決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拖欠職工個人費用問題。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規定,母公司整體關閉破產或子公司關閉破產且母公司虧損嚴重的,關閉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拖欠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地方政府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和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挪用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售房時相應抵扣;企業已經售房的,對欠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地方政府可以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

七、加快社區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平台。社區管理機構要將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包括有償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破產企業職工、退休人員等納入管理范圍,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這部分人員的社會保障和再就業服務等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區職能,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獨立工礦區的社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地方政府實行統一管理。企業破產終結後組建的管理機構應及時移交當地政府,避免出現管理盲區。對按照國閱[1999]33號文件實施關閉破產且地處偏遠地區的企業,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區管理機構要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發放,對財政確有困難地區的社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中央財政在核定企業破產費用時予以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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