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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騙取養老金的解釋

發布時間:2021-02-02 10:03:56

❶ 騙取養老保險的行為有哪些 騙取養老金怎麼處罰

按詐復騙罪論詐騙罪(刑法第制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看具體詐騙金額來定 我記得2010年遼寧省撫順市一案件,妻子隱瞞丈夫死訊騙取8.5萬元 冒領亡夫退休金獲刑5年

❷ 騙取養老金可以撤案嗎嗎

騙取養老金是一種比較嚴重的犯法行為,①要看金額多少,如金額少而且積極退還,可能會減輕處罰。②金額較大,沒有能力退還,可能會重罰,而且還要判刑。撤案一般很難。

❸ 何為違反規定辦理退休騙取養老金

  1. 偽造戶口,實際年齡,身份證等手段辦理退休手續。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版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權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❹ 騙取養老保險金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

騙取養老保險金,屬於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的,屬於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責。

關於騙取社保犯罪,刑法解釋草案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司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❺ 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月份通過的刑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使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5)關於騙取養老金的解釋擴展閱讀:

社保中的違法行為還有以下條款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❻ 哪些行為屬於冒領養老金 冒領養老金怎麼處罰相關規定

以下七種列舉出的行為都屬於冒領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內期限報備,冒領養容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養老金冒領即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它破壞國家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性和互助性,導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劇。

根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❼ 騙取國家退休金,是觸犯什麼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抄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社保金按詐騙罪追究刑責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❽ 職工騙取養老保險待遇要承擔哪些後果和法律責任

哪些行為屬於騙取養老金
2014年4月,相關部門負責人列舉了七種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一、專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屬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為了早退休幾年,把自己送進來監獄,得不償失。

❾ 騙取養老金行為有哪些及如何處理

《社會保險來法》規定,針對騙取社會源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等社會保險金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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