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如拒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清理手續,可引導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可根據《社會保險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進行處理。
(1)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政策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② 重復領取企業退休養老保險金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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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社會養老領取重復要退一份就可以的,因為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領取一份。如果領取的是職工養老金和商業養老金是不需要退的。
③ 重復領取 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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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④ 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各地應該有相關的轉移接續文件的,這就表明了你不能在兩種制專度內都領取待遇。異地也屬有轉移接續的。
社保法規定,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重復領取,那你就兩次享受了國家財政的補貼,這就不對等了。
另外,從道德層面講,重復領取是竊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國家的錢來自納稅人,重復領取的話,就是在竊取納稅人的錢。
所以,如果你已重復領取,希望你能退還,雖然錢不多,但是這是大家的;如果你只是對國家政策是否有漏洞提出異議,那麼我非常贊同,大家的監督才能讓法律更完善。同時我得告訴你,社保法律體系對幾乎每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作了規定,那麼也就是說規定了發生什麼情況該怎樣處理,沒有正面說那種情況不行。打個比方,如果法律規定每人交300元,你卻堅持要交10000元。法律沒有正面規定10000元不可以,但我們都知道,這就是不可以。
⑤ 重復參保,退休後能領取兩份養老金嗎
不可以!
人力資源復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6〕5號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⑥ 重復領取的社保待遇及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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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版老保險待遇權」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⑦ 重復領取養老保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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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應該有相關的轉移接續文件的,這就表明了你不能在兩種制度內都領取待遇。異地也有轉移接續的。
社保法規定,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重復領取,那你就兩次享受了國家財政的補貼,這就不對等了。
另外,從道德層面講,重復領取是竊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國家的錢來自納稅人,重復領取的話,就是在竊取納稅人的錢。
所以,如果你已重復領取,希望你能退還,雖然錢不多,但是這是大家的;如果你只是對國家政策是否有漏洞提出異議,那麼我非常贊同,大家的監督才能讓法律更完善。同時我得告訴你,社保法律體系對幾乎每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作了規定,那麼也就是說規定了發生什麼情況該怎樣處理,沒有正面說那種情況不行。打個比方,如果法律規定每人交300元,你卻堅持要交10000元。法律沒有正面規定10000元不可以,但我們都知道,這就是不可以。
⑧ 重復領取行政事業單位退休金怎麼解決
有職工自抄選保留一個襲賬戶,另一個賬戶個人賬戶金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6〕5號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⑨ 國家目前有無明文規定不能同時領取兩份養老金具體條文是哪條
不允許. 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版知
人社部發[2010]70號
十、關於多重權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另外,社保在辦理任何一個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審核後,都需要往國家上報一份待遇發放審核比對表,全國(包括財政支付工資)范圍內進行比對,如果身份證號碼重復(15位和18位均比對)就不能發放。需要查實情況才可。而偽身份證號卻不能在銀行開立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