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完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經過二十幾年的改革與完善,在我國城鎮地區雖然已經初步形成了高度社會化、多層次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但是還不夠完善,而改革和完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採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和統計工具,全面、及時、動態地把握城鎮養老保險工作在具體時間、地點、條件下的發展水平、速度、規模和比例關系。但是隨著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各項養老保險條例的出台以及經濟體制的推進,我國當前採用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及體系在實際運行和工作中已經出現了很多問題,不能適應發展和研究的需求。因此,本文以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為研究對象。
全文共由六章組成。其間,筆者綜合使用了定性分析、文獻研究和比較分析、理論邏輯研究等基本研究方法,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運行現狀進行歸納總結,採用從宏觀到微觀,從理論到實踐等不同角度對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深入分析了其現存的問題。並在提出問題的基礎上從三個不同的維度期望能夠全面描述和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不同表現側面,並在這三個維度基礎上進行了系統整合從而重新構造了一個完整全面系統的三位一體的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系統。
文章的第一章是導論,介紹了選題的背景和研究的意義,闡釋了研究的內容,明確界定了相關的概念,同時還介紹了本文的研究思路。
本文在第二章分為兩大塊內容。前一部分內容是筆者在對我國當前正在運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進行系統總結歸納基礎上,介紹了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總體框架和具體指標構成。在總體框架介紹上筆者採用結構圖的形式直觀表示,在具體指標介紹上分為基礎描述型和分析評價型兩類指標進行介紹;第二部分是關於相關的理論研究的綜述,首先對國內外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研究的歷史沿革及發展進行追述,而後對當前關於社會保險和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研究的三個關注點,即:我國社會保險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我國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評價研究和我國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專題研究三個研究熱點問題進行總結歸納並予以評價。
文章的第三章對我國現有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進行具體的研究評價其存在的問題。總體上來講是從現行的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發揮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兩個角度進行了評價。在本章的結構上採用宏觀到微觀的邏輯和結構,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節是運行整體效果的評價,不但指出了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還特別指出了在實踐運行中「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實際缺失;第二節從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體系結構上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缺少與養老保險相關的經濟社會等宏觀指標體系、管理類統計指標體系有待完善、指標及體系之間的相關性不明晰不突出;第三節從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元素構造上,即具體指標的設置上進行評價也指出了一些問題,主要是數量指標多,質量指標少、基礎描述性指標多,分析評價決策規劃指標少等。在對研究對象進行評價的過程中,首先,筆者採用了規范分析方法來分析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在設計體系的結構以及具體構成的合理性。其次,筆者通過訪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處的有關工作人員了解這套統計指標體系存在的實際問題,並結合縱向比較方法分析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在運行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並對當前設置的具體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進行了評價。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本打算對社會保障領域的有關專家學者進行有針對性的訪談和調查了解在研究中發現的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但是由於時間和資金的限制而沒有實現,所幸的是還可以借鑒其他研究者對相關存在問題的論述。
第四章是在第三章對現行的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從體系結構和指標構成兩個角度進行評價後,針對當前存在的具體問題,筆者從理論上分三個角度,即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流程,統計指標體系應具備的四種基本功能以及城鎮養老保險統計的具體內容,分別從這三個維度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運行,設計了不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並設置了具體的指標期望能夠全方位多方面的客觀全面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過程及結果。隨後,本文在從這三個角度構建的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進行了系統的整合重新構造成為一套完整系統有機聯系的三位一體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並根據統計指標體系構造的內容進行了體系的結構構造和元素構造(即具體指標設置)。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城鎮養老保險指標體系重構這一環節,筆者採用了一系列的方法:首先,從理論上分析歸納並借鑒前人的研究思路,分析其可行性,並從上面提到的三個維度來進行研究如何全面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活動流程及結果;其次,採用系統論的方法,從體系結構上和具體指標設置上進行了指標體系重新構造;第三,筆者在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重新構造過程中還採用了流程圖來分析養老保險的活動流程。
文章最後兩章筆者對保證重構的指標體系的正常運行提出一些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與改革的建議。在本文最後一章筆者對全文進行了總結,指出了筆者的研究結論,並說明了本文的研究不足之處以及今後需要繼續努力的方向和研究的內容。
② 求一篇關於淺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與對策的大學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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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聯系實際情況,思考當你進入退休隊伍時,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將呈現什麼情況
1979年參加工作,肯定是原固定工,只要你還能找到你的個人人事原檔案,檔案中當年專當地勞動局計劃指標屬招工登記表,入廠登記表完整無缺,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提供檔案(注意檔案個人不能私自開封,開封就是一堆廢紙),1979-社保制度建立前工齡就會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你就可以退休了。
④ 關於養老保險論文的參考文獻,多多益善,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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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養老保險方面論文題目,養老保險的論文怎麼寫
<br> 一、養老保險的宏觀政策研究:<br> 1、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完善問題;<br> 2、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建議;<br> 3、養老保險政策的問題研究(專門研究中央政策與地方政策的沖突、不同地方政策的差異、政策在總體上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問題)。<br> 二、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研究:<br> 1、單位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因分析<br> 2、養老保險繳納過程中的規避行為(探討故意不足額繳納的行為)<br> 3、養老保險待遇給付的合理性<br> 4、養老保險金的缺口問題(基金緊張)<br> 5、參保人的養老保險觀念問題研究<br> 三、養老保險政策的熱點問題研究<br> 1、做實個人帳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br> 2、做實個人帳戶對個人養老保險待遇的影響;<br> 3、被單位做出自動離職處理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策研究<br> 四、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問題研究<br> 1、養老保險與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br> 2、養老保險對單位用人制度的影響。<br> 以上只是原則性的建議。你可以做純理論方面的研究,也可以做實證性的研究
⑥ 社保替代率究竟為什麼不高--社會養老保險深度解析(19頁).ppt
學習大綱1、由替代率問題啟發的深入思考 2、社會養老保險產生的基礎 3、國外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及分析 4、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及分析5、總結由替代率問題引發的深入思考 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關鍵性指標,也是衡量個人退休後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 替代率=退休後收入/退休前某一時期內員工工資 我國社保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為58.5%,但現實情況是,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實際替代率僅為30%---40%!與目標替代率有較大差距! 由替代率問題引發的深入思考 社會保險產生的基礎 1、自然基礎 風險的自然存在! 2、經濟基礎錢!國外養老保險的模式 一、國家統籌型 二、個人儲蓄型 國家統籌型(現收現付型)資金來源:保險基金全部來自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要繳費。且不足部分由國家負責兜底。國家社會保險稅是這些國家的第一稅種(用人單位納稅,個人不需要繳費)!特點:1、完全實行現收現付制度 2、本國居民的「生老病死殘」由國家統一包干,覆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整個一生的人身風險保障!國家舉例:瑞典、挪威、丹麥、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 國家統籌模式的優缺點優點:1、國家福利水平高 2、操作簡單、易於運行 3、抵禦通貨膨脹能力強缺點:1、社保經費龐大,政府財政不堪重負,企業負擔過重,限制了經濟的持續發展! 2、容易造成人的惰性,形成「動力真空」! 個人儲蓄型(自我保障型)資金來源:保險基金全部來源於雇員和單位兩個方面,雇員為主,單位為輔。國家不進行任何投入。 特點:1、養老基金完全匯入個人賬戶,由國家或專門的養老金公司負責資金運作,實現個人養老金賬戶的保值或增值。 2、當居民進入養老年齡時,本人可按月或一次性提取養老金進入晚年生活。 國家舉例:新加坡、馬來西亞、智利、巴西、阿根廷等國
⑦ 從養老保險方面論如何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
一、現狀與目標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的一種重大社會政策,同時又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本標志。它首創於19世紀80年代的德國,有著較長的歷史,而養老保險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是資金數額最大的一項,在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大力推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既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又是經濟體制改革總方案中極其重要的一環。
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高峰將以大大快於發達國家的速度到來。據預測,到2030年,我國將進入人口最高峰,達16億人,老人總量接近4億, 屆時, 退休人員將相當於在職人員的40 %以上(1992年為17.6%)。(註:余小平、王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對策」,《財經問題研究》97年第4期。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抵禦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沉重負擔,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了建立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企業補充養老金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1995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制度創新的高度提出了全新的目標模式,即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實行統一的制度。這個目標模式與過去的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有三個明顯的突破:一是第一次提出全方位覆蓋,沖破了計劃經濟中養老保險的職工身份界限;二是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擺脫了以前單純社會統籌方式的格局;三是提出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制度,改變了傳統養老保險多元化的特點,可以認定,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改革正朝著這一目標邁進。
二、問題與困難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對於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激勵在職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整體上我國的養老保險還處於低水平狀態,其中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統籌項目不全,統籌面窄,致使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小,社會保險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目前,我國除海南、深圳等少數沿海城市實現了全項目的各類人員統籌外,大多數省市只實行了主要項目的社會統籌,非主要項目仍由企業負擔。從承擔職工退休費用的比例上說,社會保險部門分別承擔了國有職工的85%和集體職工的75%,企業仍要分別負擔15%和25%,而職工個人承擔的比例很低或者根本不繳。合同制職工、「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個體企業以及其他勞動者都不參加統籌,此外,占我國人口80%以上的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基本上還是個空白。我國養老保險項目主要限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眾多的非國有單位職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外,不能滿足更多的社會成員對社會保障的需要。
(二)養老保險已實施改革的項目與未進行改革的項目之間在內容上存在銜接問題。
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中,投保職工或養老金領取人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上的積累金額或法定金金額將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這就產生了以下問題:還建不建遺囑保險?如果建,怎樣與養老保險合理銜接,從而做到既不浪費資金,又保護收益人的合法權益?傷殘保險同樣存在著與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如果這些問題在改革之初未能統籌考慮,則必在今後的運作中造成極大的混亂和損失。
(三)條塊分割,利益不同,致使社會養老保險統籌難以體現互濟原則。
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由單位保險走向社會統籌保險,以解決由於單位間貧富不同的差異而導致在養老金上畸輕畸重的問題。然而,由於條塊之間的差異,單位之間利益的不同,造成了統籌調劑困難。如鐵路、郵電、交通等11個部門實行行業統籌,而且這些行業養老保險與地方社會保險制度標准不一、待遇不一,不利於發揮社會保障的國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不少地區採取資金「差額撥付」的辦法,企業交了統籌費,但並沒有享受到相應的社會化服務。有的地方還隨意變動統籌辦法和比例,造成企業之間在利益關繫上出現了復雜混亂局面。
(四)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徵集比例過高,負擔過重,致使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收繳十分困難。
據悉,目前除了南方少數新興城市外,全國大中城市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之比已達到1∶2,(註:劉風,「關於城鎮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的幾點建議」,《經濟改革與發展》95年第5期。 )因而出現了保險金提取比例高、支付量大、積累少的局面。現在,全國內地城市固定工已沒有積累,集體工積累很少,只有合同制工人由於退休人數較少而有部分積累,加之虧損企業增加,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已無力繳納保險金。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先後三次提高退休職工待遇,使養老金支付急劇增加,而保險金提取卻十分困難。據國家勞動部提供的情況表明,由於企業負擔沉重,使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國家和企業包攬過多,個人繳費意識淡薄,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使養老保險缺少個人的參與和積累。這與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國家總體財政經濟實力尚不雄厚的國情不相適應。
(五)養老保險的管理混亂,致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保險難。
勞動部門主管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多頭管理客觀上造成了收支標准及管理上的矛盾和混亂,使我國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以支定付,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難以得到支持和落實。各地的養老金支付辦法極不規范和統一,有的地方不按國家政策統一行事,自行變動支付標准,有的地區、行業之間互相攀比,使養老金支付標准過高,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退休前工資總額的比例)提高到80%~90%,大大超過了國家、企業和社會的負擔能力。
同時,財政在養老保險過程中的作用發揮的遠遠不夠,如下表所示:
1994年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與結余在中央與地方的分布情況單位:億元 項目總額中央地方養老保險收入678.519.43%80.57%養老保險支出624.219.77%80.23%滾存結餘323.3 7.3% 92.7%資料來源:楊良初,「關於加強社會保障財政管理的若干思考」,《財政問題研究》1997年第11期。
從上表看出,地方掌握的養老保險收支和結余的比重都占絕對優勢,為地方的經濟建設提供了一批量大而穩定的資金來源,助長了地方政府的基金管理上的短期行為。一些地方和部門違背國家政策,竟相提高社會養老統籌的比例,擴大了地方和部門利益,卻加重了企業負擔,損傷企業和職工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侵蝕了國家財政的稅基。據有關調查表明,上海市養老保險金繳費率(包括企業和個人)為28.5%,湖北襄樊市養老保險金繳費率為26%,浙江寧波為28%,(註:蘇明,「關於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經濟改革與發展》96年第10期。)這都大大超過了國家規定的20%的養老保險金繳費率。1994年11月國家頒布的規定要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於購買特種定向債券」,但執行效果很不理想,大量的結余資金被挪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和證券投資,其中相當一部分難以收回。
(六)在向新制度過渡時期,賬戶轉移的難點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養老保險要從舊體制向新制度轉移還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因為傳統的現收現付模式不可能有過多的積累資金為新制度的建立做鋪墊。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包括收益權、處分權、繼承權等並不明確,沒有得到有關方面的確認和法律保護,賬戶還未由「空賬」轉為「實賬」,不利於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營運和保值增值。賬戶轉移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各省個人賬戶規模不同。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中,16%以上的大賬戶有8個,11~14%賬戶的有10個,10 %以下的小賬戶有6個,有的省甚至還沒有建立個人賬戶。(註:李論, 「回顧與前瞻: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勢」,《南昌大學學報(社科版)》96年第4期。)在這種情況下, 各省改革方案對賬戶轉移問題做了不同的規定,因此缺乏操作性;二是規定賬戶進行「實賬」轉移,對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沖擊過大。
三、原則與規范
計劃經濟主導下的社會制度已實行了十幾年,廣大群眾的既得利益和習慣很難在朝夕之間調整到位,因此一定要注意穩步轉軌,既要考慮「老人」在舊體制時期分配結構的現實,也要考慮「中人」在過渡時期逐步減少舊體制再分配的份額,逐漸增加初次分配的份額,在社會不受巨大震動的前提下實行漸進式的改革,並遵循以下幾個原則或規范:
(一)堅持社會保障水平與各省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確定養老保險費的徵集比例首先要遵循這條原則。從國外的經驗教訓來看,西方國家實行的高福利和平均主義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政府財政支出的增量中,有25%左右被用於支付養老金,形成了龐大的預算赤字。(註:余小平、王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對策」,《財經問題研究》97年第4期。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人口大國,目前正處於經濟起飛階段,必須保持較高的積累水平,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這都決定了我國養老保險水平不可能很高,只能保證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
我國養老保險應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引入個人賬戶的目的是體現參保者的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樹立參保人自我保障的意識,強調參保人繳費的義務與責任,對於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國家通過立法限制了其使用時間和使用方向,在參保者不擁有清償權和繼承權的情況下,它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而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納的部分屬於職工個人,激勵勞動者提高勞動生產率,避免「大鍋飯」養懶人,相應的減輕國家與企業的沉重負擔。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各省改革方案在體現效率原則上,都採取以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為基礎,在賬戶中記錄其一生的繳費情況,養老保險的待遇和給付標准,既要與個人保險金的繳納水平和繳納時間長短掛鉤,又要體現社會互濟的原則;既要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於激勵廣大在職職工的積極性。
四、思路與對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共同昭示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走向深入的前景,即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和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1996年8月9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明確提出了下一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四條意見:(1 )實行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2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繼續堅持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原則。(3 )要切實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4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要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據此,結束全國條塊分割和多方案並存的養老保險格局勢在必行。
(一)對我國城鎮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思考。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正在由社會統籌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轉變,由單一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向國際通行的社會基本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三層次養老保險模式轉變。雖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案已基本確定,各地在實際實行時也積累了一些經驗,但仍有許多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養老保險基金模式的選擇
養老保險的資金籌資模式有以下幾種:(註:李紹光,「養老金: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較」,《經濟研究》98年第1期。 )一種是現收現付制,即以同一時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繳費來支付已退休的一代人的養老金制度。它把人口結構老齡化的負擔強加到了工作人口的身上,如果由於失業率的增加而使繳費者減少,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受益者數量又保持不變,那麼養老金制度就會出現短期的困難。現收現付模式的費率調整靈活,操作簡單,可以避免通貨膨脹的影響,在人口比較年輕、年齡結構比較穩定的情況下,它是一種可行的養老保險模式,但它不適合我國國情。因為我國人口老齡化日趨明顯,並且面臨著眾多職工下崗的局面,如果採用這種模式,使年輕人負擔增加,不利於改革的深化,影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第二種是完全基金模式。職工在職期間,單位(或單位和個人)定期繳付一定的養老費存入在職職工個人賬戶,職工退休後根據個人賬戶累積額領取養老金,並可以將養老基金用於投資,以投資的回報增加養老金的收益。完全基金模式積累了足夠的養老基金,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但它受到通貨膨脹的嚴重影響,養老金投資風險大,而且此方式不具備社會互濟功能,所以在我國也不可行。另一種是部分基金模式,它可能是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每年多收入一部分超額養老費形成一定的積累,也可能是在基金積累模式下,由於總體上每代人養老金和養老保險管理費用支出大於養老費收入時成為部分基金模式。從其自身機制來看:第一,它兼顧了完全基金與現收現付的優點,統籌費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保持不變,只在期末才做調整;第二,統籌費率介於以上兩種基金模式之間,易於被企業接受;第三,積累金不是太高,投資增值工作量不大,受貨幣貶值影響較小。
到2000年,我國65歲以上的人口將占社會總人口的7.4%, (註:岳頌東,「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問題》96年第5期。)這就要求我們既要考慮到目前要有所積累, 減輕未來負擔,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又要使當前企業負擔適度,不錯過經濟發展的有利時機。這就決定了我國在養老保險上應盡快實行部分基金模式。
第二,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覆蓋全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應從目前的僅限於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部分集體企業職工擴大到全體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為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採用強制手段,收繳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實行社會統籌,通過社會再分配手段用於調劑,另一部分基金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勞動者退休養老金或享受繼承的依據。
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社會基本養老基金的來源是國家、企業和個人,企業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全部作為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統一調劑使用,從而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達到退休職工國民收入公平合理再分配的目的。我國採取此做法,一方面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與過去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和年限有密切的聯系,另一方面養老金的領取並不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它具有一定的互濟性,即只要過去按規定繳納保險金,退休後就能領取養老金。由於養老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全民社會保險,考慮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有的學者認為它只能是一種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養老金只能大約相當於在職職工工資的50%左右。(註:余小平、王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對策」,《財經問題研究》97年第4期。)對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職工應採取有效的過渡辦法,將原來高於基本社會保險的部分轉化為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同時鼓勵部分收入較高的職工進行個人保險,使其在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保持較高的生活水平。
養老保險金的繳納比率,需要經過大量科學預測和計算才能確定,我國是個有十多億人口的大國,計算中微小的誤差都會導致將來千百億元的虧空,需十分慎重。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可採取個人和單位各負擔一半的辦法,無單位的個體勞動者應自己負擔全部費用。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構成項目,要改變過去長期以來個人不繳費的酬資方式,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在開始起步時,本著低標准原則,個人占工資收入的比例不能過高,以後隨著個人工資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用人單位也要為本單位的職工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金,這個比例可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相應降低,一直降到與個人繳費比例相等時為止,多數意見以為,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同是8 %是適宜的。(註:李齊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為了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應加強基金的管理,建立退休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使養老保險基金做到保值增值。
第三,採取截斷待遇法實現計發辦法的統一。
改革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最關鍵是制定合理的中人過渡辦法,截斷待遇法是將中人的養老金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改革方案實施前職工的勞動貢獻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第二部分是對改革方案實施後職工的養老待遇按新辦法計發。這種辦法最根本的特點是對中人方案實施前的勞動貢獻對應享受的養老待遇一次性予以確認和審批。既對職工過去的勞動貢獻有了一個合理的交待,又很自然地過渡到新的辦法。
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標准,應當採用與職工繳費和社會平均工資掛鉤的辦法,待職工退休後,先按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上的儲存額計算,支付退休職工10年期內的月養老金,並依據職工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確定月養老金相當於當地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最低比例,對此有的學者提出了以下方案:退休前個人繳費滿15年以上的為80%,繳費滿10~15年的為70%,繳費滿5~10年的為60%,不滿5年的為50%,達不到以上比例或職工退休後的壽命超過10年以上的,由社會統籌基金予以解決。(註:李齊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二)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思路。
第一,我國農村人口比重和農村老年人口比重都相當高,而且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經濟發達地區可先行一步,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逐步拓寬范圍,我們不可能短期內在全國馬上普及農村養老保險,從長期趨勢分析,農村養老的基本格局是,家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當前尤其重視家庭的保障功能。
第二,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面臨著實現市場化、工業化的雙重戰略任務,財政資金供需矛盾突出,加之農村老齡人口數量龐大,因此,國家難以包攬農民的養老保險,依靠農民自身及其農村集體的資金積累是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基本途徑。而且,籌資標准和保障標准要互相適應,都不能定高了,應考慮農村的負擔能力。
第三,考慮到農村各地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應允許在農村各地存在一些差異,切忌養老水平和籌資標準的「一刀切」。
統一養老保險制度,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對目前多方案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調整、修正,最終過渡到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必然涉及到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的重新調整,稍有不慎,就會增加國家的負擔或引起社會震動。因此,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一方面要維護職工的既得利益,注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史連續性,另一方面又必須重視多方案和統一方案的科學銜接,使養老保險能平穩推進。朱róng@①基總理在98年5月16 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上,指出社會保障是當前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頭等大事。在我國這個特殊的時期,建立和完善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應付我國人口就業壓力和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化高峰挑戰的關鍵。
⑧ 養老保險替代率的我國養老保險替代率現狀及相關因素分析
(一)我國養老保險替代率現狀分析。
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後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一項基本指標,它通過計算勞動者退休時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比得出。社會平均養老金替代率則是指「某年度新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與「同一年年度在職職工的平均工資收入」之比。
目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而改革的目標則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目標定為58.5%,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替代率目標定為20%。國際經驗表明,如果養老保險替代率大於70%,退休後可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到 60 -70%,即可維持退休前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於50%,則生活水平較退休前大幅下降。因此,如果能夠實現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替代率之和達到80%的目標,那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就能真正保障公民老有所養。
養老保險替代率可從微觀到宏觀的角度分為五個層次,分別是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單位養老保險替代率,行業養老保險替代率,地區養老保險替代率,全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在研究養老保險替代率時要對其進行結構性分析,不僅要注意到宏觀的指標,也要注意到微觀的指標。而本文也將在研究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主要因素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單位、行業、地區和全國的養老保險替代率指標。
(二)我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影響因素分析。
影響養老保險替代率的主要因素有:繳費標准(包括繳費基數和繳費率)、繳費年限(取決於開始繳費時間與退休年齡)、領取年限(取決於退休年齡與壽命)、養老金投資收益率、退休前一年的工資、工資增長率等。
1、養老保險繳費標准。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是影響養老保險替代率的重要因素,其中包括繳費基數和繳費率兩個因素。繳費基數由繳費工資決定,而繳費工資則由初始繳費工資和每年的工資增長率決定。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個人賬戶具體的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一旦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繳費來源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費,企業原則上為本單位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20%。但在實際執行中,各地依據當地實際情槳葉均制訂了本地區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現行制度尤其是繳費基數上限的規定意味著養老保險繳費的增速會慢於工資增長速度,從而會降低養老保險替代率。繳費基數下限的規定則可能會影響低收入的當期消費,如果低收入行業的工資增長率長期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再按照現行繳費基數的下限進行繳費,意味著養老保險繳納的速度會快於工資增長速度,進而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
2、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等於平均退休年齡減去開始工作年齡。從繳費年限看,由於職工平均受教育年限延長,平均繳費時間有縮短的趨勢。統計數據顯示 1990年中國人均受教育年限為 5.5年,2000年為 7.1年,2005年為 8.5年,預計到 2020年,中國人均受教育年限約為 11年。
隨著平均繳費時間的縮短,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有下降壓力。因此,要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一方面可以給予職工退休年齡有限選擇權,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降低開始工作年齡。
3、養老保險的領取年限。領取年限等於平均壽命減去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退休年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人均壽命也在不斷提高,從 1960年的 43.46歲,提高到2010年 73.5歲,預計到 2020年我國的人均壽命將達到 77歲。隨著平均壽命的延長,如果退休年齡不變,則養老金的領取年限將增加。與之相應的則是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的降低。
4、養老保險的投資收益率。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率與養老金的投資要求(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投資領域和投資水平有關。投資收益率越高,養老保險替代率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