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後,為什麼可以補記職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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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事業單位改革職業年金補交人事代理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以前的補交流程:1、參保單位填寫《職業年金記實/補記申請表》,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加蓋單位主管部門公章後報我局一樓窗口。2、開具《職業...
③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清算的金額,應補發的需要繳納個稅嗎
需要繳納個稅的,要看職業年金和保險,他的工資達到了什麼程度?
④ 今年退休的事業單位在編職工還要補交2014年以後的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嗎
有要求和政策規定,你必須補齊以後才能拿到你應該得到的養老金,否則你要吃虧的拿不到你應該得到的養老保金。
⑤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退休後怎麼領取
目前,領取職業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幾種:
1、退休後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然後按保險約定按月領取待遇;
2、退休後選擇按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發完為止;
3、出國(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在職期間去世,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註:1和2為單選項,參保人選定後不得更改。
(5)江蘇省事業單位養老金職業年金補扣擴展閱讀:
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
1、門(急)診醫師開具的住院證及相關檢查報告單;
2、參保人員本人醫療保險證、IC卡;
3、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對需緊急搶救的危、急、重病參保患者,無論定點與否,應本著先搶救治療的原則,3天之內持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補辦入院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在本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將個人醫保證、IC卡交醫院醫保科,以便進行身份核對並記帳。
持卡住院職工其醫療費在38000元以內的由醫院墊付(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則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出院後由大病基金按規定比例給予支付。
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和出差、休假的在職職工因病需住院的,應選擇當地的定點醫院,並及時同單位聯系,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登記。
⑥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每月扣除的職業年金都打到哪裡了
事業單位的職工從去年開始實行基本養老金制度和補充養老金制度,收益內好的單位經過批准還建立容了年金制度,由個人工資扣一部分,單位配套繳納一部分,形成年金賬戶,退休以後按著年限領取增加的部分。這是一種有收入來源的好單位才有的福利,試點單位就那麼幾個,沒有擴大范圍。
⑦ 事業單位,11月開始上班,今年的職業年金應該怎麼扣
從上班之日開始計算,有的單位開始從轉正開始計算,這個沒有強制執行和要求
⑧ 為什麼單位要補扣年金和養老金
因為每年的四月都要調整上繳養老險的基數,單位是按原基數預繳了員工的養老金,然後再調整補繳,所以就造成員工感覺四月要補繳。
年金可以理解為養老金的一種。
中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層,第一層是國家規定強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就是企業年金,以前一直叫補充養老保險,2000後命名為企業年金,第三層就是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
⑨ 江蘇省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人員工資何時兌現
江蘇省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存在所謂沒有兌現的問題。因為視同繳費指數沒有確定,無法按照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現在是暫按老辦法計算的。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新辦法,不是要增加養老金,而是要打破雙軌制,勞部發造就了行政事業和企業職工的巨大差距,如果新辦法再擴大差距,製造新的不公,勢必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新辦法大部分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結果不會高於勞部發的,不要一天到晚幻想所謂的兌現問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
人社部發[2015]28號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 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 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 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