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冀人社201240號,找哪位律師咨詢社保補交養老保險問題,謝謝
養老保險來中斷的可以自己去自社保中心補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時新單位幫忙處理,直接找人事處理就行。
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0/2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補,也可以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㈡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對於用人單位及職工,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確定補繳基數。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對於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在申請辦理「漏保補繳」業務時,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應該參加而未參加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時間,應按規定從被批准招收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補繳積累額後方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補繳積累額的基數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比例統一按3%確定。
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自願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山東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
(2)冀人社發201240號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擴展閱讀
六種情況不受理
(一)職工申報調整繳費基數申請補繳超過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二)靈活就業人員已選擇繳費基數履行了繳費手續,再次申請調整繳費基數並辦理補繳的;
(三)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跨統籌地區補繳業務的;
(四)參保人員已在跨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五)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六)申請人職工檔案經鑒定存在偽造或塗改的。
㈢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計算方法
這個要看你所在的平均工資,再一個,你媽准備交的基數60%或則100%..
還有要看專,是准備從哪一年開始補繳起屬.
基本計算公式為 : 至本年底個人帳戶雷擊儲蓄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蓄存額X(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X(1+本年記帳利率X1.083X1/2)..
1.083是為使"年度計演算法"的計算結果在相同條件下與月積數法計算結果一致而設置的調節系數.
㈣ 省29號文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現在還可以交嗎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流程(山東省29號文)
溫馨提示:
1、提供資料須真實有效,復印件須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名。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重復繳納,不得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3、檔案袋需註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電話。
4、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工作,嚴格按全省統一政策執行。
榮成市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流程(一)
符合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一次性補繳15年的人員。
所需材料:
補繳申報人每月24日前到勞動就業辦公室繳費大廳3、4號窗口遞交申請材料,補繳材料用檔案袋裝訂。所需材料內容包括:①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戶口簿及復印件1份。②2011年6月前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台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及復印件1份。③符合個體工商戶辦理條件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1份。④提供以上資料,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並如實填寫。
窗口工作人員接收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關於補繳15年養老退休有問題的可以咨詢我,可以點擊我的頭像,查看我的帖子與聯系方式,希望可以幫到更多的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2019年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新文件是啥意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須具有青島市戶籍且尚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時按屬地原則,到現戶籍所在區(市)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申報辦理時,需持《個人身份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2)以及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規定的相關材料。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初審後報市社保局審核。經審核符合補繳條件的,到所在區(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關於貫徹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工作,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市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現就貫徹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統一和規范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9號)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持《從業人員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附件1)以及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其中,市內三區補繳時間超過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報審核後再到三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須具有青島市戶籍且尚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時按屬地原則,到現戶籍所在區(市)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申報辦理時,需持《個人身份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2)以及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規定的相關材料。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初審後報市社保局審核。經審核符合補繳條件的,到所在區(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三、以個人身份補繳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人員,以補繳金額全部到賬之月確定其退休時間,自補繳金額全部到賬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要求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且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
四、已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原待遇,同時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余額予以退還本人。
五、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規定執行,嚴禁亂開政策口子。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讓群眾充分了解政策,確保補繳政策落實到位。市社保局應按月將全市補繳情況報市人社局備案。
六、我市原與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該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1.《從業人員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
2.《個人身份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財政局
2015年8月31日
㈥ <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2]40號
是這樣的,75年到83年中間有8年時間,可以補繳。但之後的年限,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內人員繳費辦容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說8+5+2。也就是說你媽只能選擇: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的金額演算法: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
繳費的比例是20%,找出去年(2011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就行了。我幫你查到了:36166元,算出最後是:36166*20%*15年=108498元,10萬零8千。
兄弟你去評估一下了,一下子出10值不值得了。記得選我的為滿意答案哦!!!
㈦ 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特別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裁判機關做何處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相關意見,供參考!
一、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關於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的答復:「關於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繫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許可權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確定這兩者界限范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確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干預,不僅不利於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運行,而且不利於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致二者許可權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爭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三、最高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的答復: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復。
附判例,請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