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對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答: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除全日制在校學生、用人單位職工),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須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首次參保須攜帶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或村(居)委會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人員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鎮人社所,村(居)「四個不出村」平台,縣內建行各網點繳費,也可通過建行網上銀行、悅生活、手機銀行繳費,繳費檔次每年可調整。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多少
答:2016年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為:
個人繳費100元,政府補貼30元(僅限繳費困難群體);
個人繳費1000元,政府補貼60元;
個人繳費1400元,政府補貼70元;
個人繳費2100元,政府補貼80元;
個人繳費3000元,政府補貼90元;
個人繳費4000元,政府補貼100元。
補繳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補貼。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3、哪些困難群體可以享受政府代繳和具體代繳標准
答:持有縣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和低保對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對象個人只需繳20元,由政府代繳80元,政府補貼30元;也可選擇高檔次的繳費標准繳費,政府代繳標准不變,享受相應檔次的政府補貼。
4、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憑本人參保繳費證、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在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前一個月,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辦理手續。
2010年1月1日新農保或2011年12月1日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哪幾部分構成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2015年的標準是每人105元/月;
獎勵性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的增加10元/月,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一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過30元/月。非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和低保對象繳納700元以下繳費檔次的,不給予獎勵性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個人繳納保險費、政府代繳保險費(僅限繳費困難群體)、政府補貼、利息。
6、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須符合哪些條件
答:2016年1月1日後參保人員死亡的且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喪葬補助金600元。
①上年度已正常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②累計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已滿15年的;
③本人繳費並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④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單獨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子女正常參保並按年繳費的。
7、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遺屬補助)人員如何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答:憑本人及子女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辦理基礎養老金申報手續。
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沒有調整機制
答:國家建立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我縣基礎養老金標准已從2010年的60元調整到2015年的105元,2016年如何調整,按省政府文件規定執行。
9、每年在什麼時間進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答:每年7-9月待遇領取人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銀行存摺(卡)或社保卡,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或村(居)委會辦理資格認證手續。
1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計息
答: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並按照不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11、現在不參保繳費,60周歲以後是否可以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答:不可以。按照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1950年1月1日後出生的農村居民、1951年12月1日後出生的城鎮居民,享受基礎養老金均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按年正常繳費。
12、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領或在待遇領取期間死亡的,怎麼處理
答:參保人員如果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全部由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參保人員如果在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有餘額的,由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1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早參保比晚參保的好處體現在哪裡
答:早參保且按年正常繳費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享受的政府補貼多;
(2)享受的獎勵性基礎養老金多;
(3)個人賬戶儲存額高,領取的養老金高;
(4)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後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重復繳費時段)可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
1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高檔次繳費的好處體現
答:選擇高檔次繳費的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享受的政府補貼標准高;
(2)個人賬戶儲存額高,領取的養老金高;
(3)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在不考慮個人賬戶歷年產生的利息、政府補貼及基礎養老金等因素,139個月就能把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領回,139個月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由政府給付。且選擇高檔次繳費的仍然享受高標準的待遇,選擇低檔次繳費的仍然享受低標準的待遇。為此,繳費檔次越高,養老金越高,享受到政府的補助越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深圳市申請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有什麼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本市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市;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
2015年,為全國797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基本養老金月人均超過2200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超過110元;城鎮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水平由2014年的年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
如果是提前退休,還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正常退休所提供的上述材料;
2、申請人屬病退的,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一份;
3、申請人符合退休年軍轉幹部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還應提供是否已從原關閉、破產或改制國企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證明原件一份;
4、申請人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應在工作簡歷中詳細填寫從事特殊工種的起止時間、工作單位和工種;軍轉幹部與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到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直屬分局辦理。
3. 深圳居民養老保險 3600 拿多少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現在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金由版基礎養老金和個人權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個省都不同,最低的50多元,上海最高為500多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你退休前的自己積累除計發月數。以60歲計算除以139.,比如你的個人賬戶是27800元。那麼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就是200元,加上政府給予的基礎養老金,就是拿多少錢。
4. 深圳居民養老保險 3600 拿多少錢
現在叫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制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個省都不同,最低的50多元,上海最高為500多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你退休前的自己積累除計發月數。以60歲計算除以139.,比如你的個人賬戶是27800元。那麼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就是200元,加上政府給予的基礎養老金,就是拿多少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現在深圳社保繳滿十五年後每月最低能領多少養老金
養老金領取跟人賬戶里的錢有關,還跟所在深圳市的上年(2017年深圳最低工資標准上調至2130元/月)平均工資水平有關,這兩者都直接影響你的養老金收入。最低養老金領取的計算公式: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
(5)深圳居民基礎養老金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這項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公布。決定要求,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養老保險
6. 深圳 居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不一定,特別是60歲以後隨遷到深圳的老人版,如果隨遷前權當地已經實行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了,那就不可以在深圳領取了,不過可以在原戶籍地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等連續繳費15年,正好到退休年紀,到時候在參保地社保管理處辦理退休手續,每月到指定銀行取錢就行。也可以通過無憂保繳納社保,只需用手機微信掃掃就能繳納社保。
7. 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很容易搜的啊,全文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在網路搜索本主題]
通吃島證券網2006-08-30點擊次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採取由企業委託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賬戶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九十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第二十七條1992年8月1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三百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五十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四條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第三十五條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三十八條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三)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九條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的員工,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終結手續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第四十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十一條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九倍;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十二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離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賬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三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的開設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十六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四十七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按員工的實際工資總額向市社保機構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企業每月應將本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通報。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出追繳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五萬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干擾、妨礙市勞動保障部門、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
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騙領或者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並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領或者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退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月工資以市政府、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本條例所稱原辦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本條例所稱新辦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第六十條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十一條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執行本條例。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本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以及外籍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深圳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怎麼算
舉個例子,小王55歲退休,退休時買了25年社保,假定退休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4000元,小版王的指數化月平均繳權費工資是2000(這是假設的,如果要准確計算,需要小王每個月的社保繳費工資數據),讓我們算一算,小王每月能領多少養老金。
簡化的計算公式:月領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4000+2000)/2X25%=750
個人帳戶養老金:80000/170=470(退休時個人帳戶累積額,這里以8萬元來算,也就是平均一年交3200,每月交266元,算中等水平吧;55歲退休的人計發月數為170個月)
上面兩項加起來,小王月領基本養老金大約1220元。
樓主:交社保不是以養老金來計算是否吃虧的,你想想人到了60以上能用多少錢?能吃多少?主要的花銷還是醫療,而社保而提供了這樣的保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深圳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怎麼算
養老金計算公式:
每月到手的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1)月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所有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的余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舉例:
假設小明2015年滿60歲退休,退休前他剛好交了15年的社保,共繳費119340元,其中個人賬戶的余額是:47736元。(此處省略計算過程一萬字...)
而廣東省2015年所有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25元,他在廣東省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了60%作為繳費基數,所以他第一次領到的養老金是:
(1)月基礎養老金:(5525+5525×0.6)÷2×15%=663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47736÷139=343.42元
合計:663元+343.42元=1006.42元
所以,小明第一個月的養老金是1006.42元。
根據2015年廣東省人均預期壽命(77歲),假設60歲的小明還能領養老金17年,領取的時長是:17×12個月=204個月。
那麼,小明退休後17年內,總共能領取的養老金總額是:
1006.42×204=205309.68元
註:舉例僅供參考,每個人的養老金根據當地工資水平、繳費年限、繳費檔次的不同,而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