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己交全額養老保險死後子女可以繼承多少
可以全部繼承。
《社會保險法》7月1日實施個人社保余額可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6月29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下簡稱《若干規定》)也由人社部正式對外公布,並將與社會保險法同日起實施。據此細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離世,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全部繼承。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申領失業保險金前提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一,為了使這一規定更具可操作性,《若干規定》中明確了六種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可繼承
此外,《若干規定》中還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離世,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養老保險應累計繳滿15年
《社會保險法》規定,要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那些未達到15年規定的,參保人可以繼續繳費至15年滿,也可以轉入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將建異地結算制度
另外,醫保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和醫院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將發放全國通用的社保卡
「十二五」期間,我國加快發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初步計劃「十二五」期間把社會保障卡的發行量增加到8億張以上,覆蓋60%人口。目前,已發放了一億多張,還有7億多張陸續發放。
一張社會保障卡對應一個參保者,具有唯一性的編號和身份識別功能,和汽車駕照、身份證一樣在全國通用。推行一卡多能、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將參保人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等社保信息全都輸入到統一的社保卡內,為提高各險種統籌層次、社保關系平穩轉續、異地就醫結算以及各類咨詢查詢服務提供有力的支撐。
② 養老保險賬戶余額可以由子女繼承嗎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金額可以做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拿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去社保中心領。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制度類型
養老保障
世界各地不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分類如下:
儲金型養老保險
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國家型養老保險
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傳統型養老保險
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福利型養老保險
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混合型養老保險
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如今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並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英國與加拿大就是這種。
主要種類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傳統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2]
主要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流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社會養老保險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由於其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所以必須設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主要作用
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③ 退休金可以繼承嗎
退休金無法繼承,一般只有人死亡了,才可以繼承,退休人員一旦死亡,退休金也就停止發放了,沒有繼承的目標物,
④ 父母有養老金,能否繼承兒子遺產
父母的繼承權是法律規定的,不以父母有沒有錢為前提,父母不管有沒有養老金都有權利繼承兒子的遺產。
⑤ 養老保險的保險金可以繼承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一,養老保險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需要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將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二,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
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5)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養老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⑥ 養老金繼承是否存在有效期
具體統籌賬戶的繼承問題也在研究之中,繼承的是個人繳納部分。
60歲退休後,職員必須版至少連續領取養權老金16~17年才能拿回企業及自己繳納的全部費用。目前,養老金中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是按139個月分配,但是,如果參保人死亡,領取不夠139個月的,個人賬戶余額子女或可繼承。
以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為例,按照現行的養老金支付體系,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的資金越多,從統籌賬戶中所領取的百分比也越高,從絕對金額來看,繳費水平相當情況下,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後單月所領取的養老金金額自然越大。
但是,算上資金貶值、領取年限等因素,一些人並不願意選擇多繳多得的方式。業內專家對現行養老金的激勵機制也存在爭議。
一位人社部專家告訴記者,多繳養老保險費劃算是有道理的,有些人擔心來不及領完繳納的養老保險或許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機制正在不斷完善,目前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同時,統籌賬戶的繼承問題也在研究之中。
⑦ 子女可以繼承父親養老保險余額嗎 如何繼承
一 、參保人死復亡,參保人的個人賬制戶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繼承的辦法,按照《繼承法》規定辦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可向當地人社局申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