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金全國統籌難在哪
一、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共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一的重要途徑。1987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要求1998年底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布:「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一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統一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個統一」的標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一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12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一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麼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政府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政府存在一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一級統籌就由哪一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政府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余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又滯留地市級。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局部利益與全省利益沖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局部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制度設計規則,中央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宏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政府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一,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基金結余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基金結余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基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佔,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地市的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一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一步影響較發達地市政府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基金截留本地。
B. 養老金全國統籌是什麼意思
現在我國國內地區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說我們的養專老保險屬費被劃分成兩個部分來管理,一個是全國統籌部分,一個是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部分就是現收現付部分。
1、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有三個,一個是職工個人繳納部分,一個是企業為員工繳納部分,還有一部分是國家財政撥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其實就是指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也就是說從全國各地收取到的養老保險金中除了個人賬戶部分,其餘基金全國統一管理、分配。
2、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2018年中國將邁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實行中央調劑制度,均衡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險負擔。至此
C. 明細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計劃,是福利還是更大的坑
年底了,養老保險可謂是我們一直關注的話題,在剛剛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養老改革被再次提及。
會議強調,要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雖然只是簡單的一句話,但意味著此前我國在採取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等措施後,未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由點及面全方位開啟。」或許未來的改革將主要涉及兩條線:縱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也就是提高統籌層次。橫向就是第一、第二和第三支柱的整合。
其中,基礎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難度大且長遠,按照時間表來看,基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初步方案應於年底出台。
統籌或會分步走
其實,「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是上一個「五年計劃」未能完成的任務,如今再次被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足以說明推動這個工作的難度和重要性。
早在1997年,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廣之時,人社部就要求盡早實現養老金省級統籌,但截至目前,雖然也有消息表示,已有28個省份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大部分地區僅止於制度或者通過很小比例的調劑金形式部分統籌,只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陝西等7個省(市、區)實現了養老金省級統收統支,其他基本都是停留在縣(市)級統籌階段。
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一直被視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牛鼻子」。
「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有一定難度,但是大勢所趨。」董登新表示,由於各地的養老金繳費率和基數不同,導致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越晚,地方政府的制度套利就越明顯。比如,大部分地區的單位繳費比例為19%,但廣東、浙江和深圳的企業繳費只有14%,這就造成了地區之間繳費負擔不均衡,資金積累就存在差異。
事實上,實現基本養老金的全國統籌一直是近年來中央政府努力的方向,但糾於各方利益難平。
記者梳理資料發現,早在2010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中就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隨後,國家「十二五」規劃以及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也提出,要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緊接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提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堅持精算平衡原則,如今,再次被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如此密集的政策,如此強大的力度,實現養老金全國統籌已是大勢所趨。
對於即將發布的基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董登新認為,應會分為幾步走,「首先是職工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其次,社會統籌賬戶應會先行,個人賬戶屬於私有產權,將來怎麼託管還有待討論;再次,將城鄉居民養老逐漸提升至省級統籌層面,繼而向全國統籌過渡,最終實現城鄉基本養老制度的統一。」
同時,對於制度套利的地區,董登新認為方案中應該有所提及,在養老金進行全國統籌過程中,未按照國家費率進行繳費的部分是否需要地方補缺應該給予說明。
第三支柱有望提速
縱向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個長遠的工作,但橫向的三支柱整合,尤其是補充二支柱、三支柱的短板更是任重道遠。
「此次經濟會議強調『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我個人認為,主要就是要推進第三支柱的發展,這是急需補的一塊短板。」再加上近年來,我國加大了養老改革力度,第一支柱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第二支柱的政策也在逐步涉及,唯獨第三支柱的個人稅優養老保險,在我國尚未真正建立。
個人稅優延型養老保險落地後,投保人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有望拉動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需求。
據記者了解,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相關部委的「十三五規劃」,都已將第三支柱的發展納入其中。比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表示,養老保險將更加多元化,企業年金將更多地補充到養老保險之中,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也將推出,促進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補充保險相銜接。
三個支柱的整合涉及三個要點:
第一,要適度下調第一支柱的養老金替代率。官方數據表明,第一支柱的替代率為66%,應該降低這部分的替代率旨為降低第一支柱的繳費率,同時給第二支柱留下發展空間;
第二,將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這3個補充的保障制度三合一,無論是從制度整合、制度簡化,還是提高制度效率的角度來講,這三個制度的整合都是有必要的,從而保證第二支柱做實、做大和做強;
第三,目前,第三支柱是最應該發展的部分,稅優政策是第三支柱發展的基礎。比如,大家都在糾結個稅的起征點,其實,如果將第三支柱合理發展,個稅起征點根本不是問題,可以每月劃撥500元建立個人稅優養老金賬戶。
據最近一組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總數約為1.9億人,城鎮非私營單位人員年平均工資62029元,摺合每月工資5169元,遠超過目前每月3500元的納稅起征點。分地區來看,中部地區的城鎮單位人員年平均工資最低,為50842元,但也超過了目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如果假定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總數中的1/4參加個人稅優養老保險,即約4000萬至5000萬人,以平均每人500元計算,則每年個人稅優養老金新增規模將達2500億元左右,未來市場規模還將隨著覆蓋人群、稅優額度擴大而進一步增加。
而就在12月20日晚間,保監會網站發布消息稱,為推進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試點規范運行,保監會公示了第四批經營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公司名單。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對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及經營行為的監管,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業務規范、有序開展。
不過,對於每月只有200元納入免稅額的個人稅優健康險試點來看,納稅人普遍感到額度太小,政策的優惠力度和吸引力不夠。那麼對於這樣養老的一個革新,到底該如何去對待呢?
D. 養老金全國統籌,對我們有哪些影響
養老金全國統籌對個人有何影響
疑問1:個人養老金待遇是否會受影響?
養老保險繳費雖全國執行統一的費率標准,但由於各省經濟發展水平和繳費基數不同,造成不同地區的人繳費金額存在較大差距。這也就反映在了養老保險的待遇上,多繳多得。因此,在養老金全國統籌形成後,各地養老金待遇還會執行原計算基數和計算方式,反映到每個人的養老金待遇上基本不會受到影響,並不會因為基金全國統籌了,待遇也會一刀切。
疑問2:繳費費率是否會降低?
此前,人社部曾表示,我國五種基本保險的繳費費率偏高,未來將逐漸下調,目前已下調了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失業保險費率。在五險中佔比最大的養老保險,目前全國統一的繳費費率為用人單位20%,個人8%。全國統籌後,各省市養老金將有一個全國財政的調配。未來,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可能考慮降低,但個人繳費費率調整可能性不大。
疑問3:養老金「十二連漲」是否繼續?
養老金的「十一連漲」已給部分基金並不充裕的省份增加了不小的壓力,在實現了養老金全國統籌後,養老金結余較多的省份基金匯入大盤子,或將對養老金有壓力的省份在養老金調整時給予更多的財力支撐。國家曾表示要逐漸縮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之間的差距,有了養老金統籌大盤子的保障,增加了未來企業退休人員待遇實現連漲的可能性。
疑問4:養老金轉移是否會更方便?
隨著人口流動性增加,就出現了不少一人在多地開設養老保險賬戶的情況,在辦理退休前,還需將在他地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轉移到本地。程序較為復雜,時間多在2個月左右。在全國統籌實現後,這一問題就會變得更容易,基金都匯入大盤子,就省去了轉移的手續。
E. 為什麼說養老金全國統籌還需頂層設計
十九大報告做出了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新論斷,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成為主要矛盾。其中,民眾對「養有所老」的期待成為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部分。
過去幾年來,我國在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不僅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而且社會保障制度並軌加快推進,制度體系逐步完善。
與此同時,從養老保障公平可持續的大方向出發,在建立中央調劑金制度的基礎上,建議對相關的制度設計做出進一步的頂層設計。比如,需要進一步明確中央地方在養老保障上的責任。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最終要走向統收統支,但在區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又要發揮省級的積極性。是否可以建立中央省級雙層統籌制度,值得進一步探討。同時,進一步做實省級統籌,把目前一些省級調劑金的過渡性方式進一步做實到統收統支上,實現真正的省級統籌。再比如,在建立全國調劑金制度的同時,要把著力點放在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跨區域流轉便捷性上。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說,這項改革影響會更直接,會讓勞動者更有獲得感。
實行全國統籌之後,就運用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互助共濟。也就是說,錢多的地方,要往錢不夠用的地方,勻一勻。
F.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統籌」:
所謂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
統籌的意義: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基金積累制。參保人員和企業為社會統籌部分繳納的保費,並不用於為個人進行積累,而是主要用於為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同樣,參保人員退休之後所領取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不是來源於自己以前繳納的保費,而是來源於在職年輕人所繳納的保費。
也就是說,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屬於參保人員個人所有,而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屬於統籌區的所有參保人員。因此,在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時,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可以順利轉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會統籌部分則不能轉移。
因此,可以說,某一地區的統籌直接關乎這一地區退休勞動者可領取養老金數額。
G. 關於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目前退休領取退休金有兩種選擇:
1、在參保地繳納社保滿10年,累計繳費達到社內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容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在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
2、累計繳費達到社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將各地繳納的社保遷移到戶籍地合並,在戶籍地申請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戶籍地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
H. 如何實現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據報道,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中央決定將實施全國統籌的范圍明確界定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明確分步實施,2018年將啟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
分析人士表示,從技術層面看,地方統籌弊端很多,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實際上歸集為1000多個養老基金,各地都把掌握的基金當成自己的一畝三分地,無法歸集投資、保值增值。
據最新統計,目前有13個省、區、市養老金結余已經告急。實現全國統籌,實現基本養老全國一盤棋,可以提高我國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障能力。
I. 養老金全國統籌什麼時間實行
截至2016年底,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突破2.3億,占總人口比重的16.7%,其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突破1.5億,占總人口比重達到10.8%。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為什麼要實行這一政策?這一制度安排又將對你我生活帶來哪些影響?
「目前,全國費率不統一,有的地區高,有的地區低,全國要實行統一的繳費費率。待遇計發項目及參數不同,有的地區項目多、參數大,有的地區項目少、參數小,需要實行全國統一的待遇計發辦法。社會保險管理許可權分散,難以統一協調全國統籌的有關政策,需要實行垂直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地的信息系統不夠兼容,數據格式不夠標准規范,數據信息難以共享,需要構建兼容共享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這些工作都是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基礎性工作,必須抓實抓好,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條件。」褚福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