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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父母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01-27 16:07:36

『壹』 子女可以繼承父親養老保險余額嗎 如何繼承

一 、參保人死復亡,參保人的個人賬制戶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繼承的辦法,按照《繼承法》規定辦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可向當地人社局申請繼承

『貳』 養老保險的保險金可以繼承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一,養老保險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需要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將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二,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

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2)繼承父母養老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叄』 養老金怎麼繼承

國家新規,老人退休,在領取養老金不滿139個月時,死亡,那麼老人養老金回賬戶余額,可以作答為老人遺產有合法繼承人繼承,
這是2014年10月新規,
需要合法繼承人持有老人死亡證明,婚姻證明,繼承公證書,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老人養老金管理部門,咨詢辦理繼承手續,

『肆』 養老保險金繼承權問題

你繼父

『伍』 父親過世,兒子繼承父親養老保險賬戶余額,可否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只能繼承父親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陸』 子女繼承父母養老金怎麼分配,父母已過世多年留下一筆退休金,生前沒遣囑,該怎樣分配

1、養老金余額屬於遺產,可以有繼承人繼承,父母都去世,而且父母各自的專父母也先於父母去世的,由所屬有子女共同繼承。
2、分割遺產,一般是所有繼承人平分。特殊情況下不平分。
3、不平分的情況是:如果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的,可以多分;對父母生前照顧較多的子女可以適當多分;有贍養能力確不盡贍養義務的應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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