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未繳納情況說明怎麼寫
可以填寫一份《不繳納社保申請書》具體內容如下:
Ⅱ 未繳納養老金證明怎麼開
需要先到市級社保部門出示一張證明,市級社保部門必須在這張證明上註明開據未參保證明的用途,蓋上公章後帶到區縣級社保部門再辦理未參保證明。 文庫中有文件的一般格式
Ⅲ 個人未繳納社保的證明怎麼開
可以找家人力資源公司代開證明。
證明的寫法格式如下:
證明
姓名:,性別:,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經查實,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某某從未參加過社會保險。
特此證明。
某某機關(公章)
某年某月某日。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大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市為例,給大家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二、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三、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根據《轉發部社保中心〈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的通知〉》
(蘇社險管[2006]19號)規定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在表格中註明情況),經分管主任和主任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四、科室的業務公章須專號對人,綜合科須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況登記以備核查。
Ⅳ 公司以前沒交養老保險證明怎麼寫
養老保險證明(樣本)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自xxxx年xx月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xxxx年xx月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xxxx年xx月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養老保險)。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xxxx年xx月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養老保險)。
企業單位工作人員自xxxx 年xx月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公務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特此證明。
經辦人:xxx
聯系電話:
經辦機構(蓋章):
經辦日期:xxxx年xx月
1、社保證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繳費清單,詳細載明你的電腦號、身份號、參保起止時間及繳費金額。
2、社保證明是由社會電腦系統列印出來並加蓋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偽造。
Ⅳ 未交居民養老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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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河北人力資源提供參考資料:
Ⅵ 未交養老保險證明範文
養老保險證明(樣本)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自xxxx年xx月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回。
自收自支事業單答位工作人員自xxxx年xx月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xxxx年xx月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養老保險)。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xxxx年xx月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養老保險)。
企業單位工作人員自xxxx年xx月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公務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特此證明。
經辦人:xxx
聯系電話:
經辦機構(蓋章):
經辦日期:xxxx年xx月
1、社保證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繳費清單,詳細載明你的電腦號、身份號、參保起止時間及繳費金額。
2、社保證明是由社會電腦系統列印出來並加蓋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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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未繳納養老保險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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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說明的內容應包括公司為什麼沒有給這部分員工繳納保險,補繳保險的員工明細、補繳基數、補繳時間等相關信息。
根據《關於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養發【2010】239號),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男:60周歲內,女:50周歲內,不包括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可以申請補繳。
以下幾種情況不允許補繳:
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
2、被判刑勞教或收監執行期間;
3、辦理外埠戶籍進京之前;
4、辦理本市戶籍農轉非之前;
5、國家及我市規定的不允許補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