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推行新農保有何重要意義怎樣理解農村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從完善到制度成熟需要一定的時間
根據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構建和諧社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農村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今年底前,首期試點面為10%的縣。為此,國辦近日全文發布《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份「意見」行文簡潔、扼要、清晰,即使少數目不識丁的老農,經人轉述也能聽個明白。而但凡稍稍了解「三農」之困境的讀者,也都能掂量出「意見」沉甸甸的含金量。中國農民世世代代養兒防老,「新農保」則致力於改變農民養兒防老為社會養老。一矣「新農保」對8億農民實施全覆蓋,其重要意義絕對不亞於2006年取消全國農民世代征繳的「皇糧國稅」,其重大社會價值,則不亞於明年有望做到全覆蓋的「新農合」。歷朝歷代,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一直是壓在中國農民頭上的兩塊石頭。倘若在2020年前由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合力參與,最終搬掉這兩塊石頭,無論於中國還是世界,都是足以彪炳青史的大事件。何為德政、善政?這就是現階段最大的德政和善政;何為執政為民?搬掉這兩塊石頭就是最現實的執政為民;何為執政能力建設?這就是最實際的抓手和努力方向。還應看到,「新農保」將極大地改變中國農村現有家庭關系、家庭文化及親情倫理,有助於農村家庭和睦、和諧,從而也有助於農村社會的總體和諧。此外,「新農保」與「新農合」雙輪驅動,將直接作用於城鄉二元社會的破解,對彌補已斷裂半個世紀的城鄉發展鴻溝,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從而最終實現全社會和諧發展,均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和作用。和城市社保一樣,「新農保」並非「天上掉餡餅」。它需要農民個人、鄉村集體、政府共同出資,為參保農民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受發展水平差異、農民收入差異、各地財政能力差異以及國家總體發展水平和程度所限,「新農保」從試點到普惠,只能遵從「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漸進原則。起步階段,參保農民每月領取最低養老金只有55元,但萬事開頭難,不妨先解決有與無的難題,再解決標准提高的難題。前者事關社會公平為大,後者事關保障水平次之。考慮到各地農民不同支付能力以及同一地方不同農村家庭的支付能力,個人繳費部分設置了每年100-500元共5個檔次,政策設定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則,可以說考慮得甚為務實。「新農保」既系民心工程,更系社會系統工程,按系統工程學理論觀之,其試點推進涉及面極廣,需要同步推進一批配套改革,不可能一帆風順,推進過程中出現反復、拖延、失誤乃至「劍走偏鋒」的情況,都在所難免。還有,屆時數量龐大的「新農保」基金如何監督和審計?會不會出現基金挪用的問題?一切均無現成答案。如是,置於價值判斷日趨多元、階層利益已明顯分化的當下社會,人們定會以自己的利益取捨標尺來衡量和評判「新農保」推進之功過得失。若「新農保」推進過程中失誤過多,遭來輿論詰問當然在所難免。但無論如何,評判「大改革」要用大眼光,應給「新農保」試點包括「試錯」以足夠的寬容,而引導輿論潮頭的新聞評論尤應抱有善意之心。 當然農村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從完善到制度成熟這不可能一蹴而就,是需要國家政策調控和人民的支持,改革是需要時間的。
『貳』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是什麼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實現農民的老有所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一、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的現狀用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由於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存在,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仍然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扶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方式為主。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傳統養老方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農村土地養老保障不斷弱化
我國農民的養老保障曾經世代以土地為中心。改革開放推動我國不斷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農民擁有土地的數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遞減。目前,我國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畝,有660個縣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半畝,已經接近或低於聯合國測算的、土地對人類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線0.8畝。這意味著,減少了農作物播種面積,加大了農業生產繼續增長的難度[1]。加上農業天生弱質和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依然低下,生產經營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非常巨大,絕對收益越來越低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有限的土地越來越難以承載農民的養老需要。
(二)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挑戰
我國農民的養老一直是以家庭為主。由於各種原因,農村家庭養老的問題日漸增多。 首先,家庭養老投入受到制約。人口流動性增強和社會價值觀轉變,使得更多的農村年輕人到外地獨立謀生,以至於不能夠切實地承擔起扶養老人的責任。在農村,農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費,遠遠高於所支付的養老費用。農民家庭的財富由父母向子女轉移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產生了「重幼輕老」的社會現象。
其次,家庭規模逐漸縮小,農民子女凸顯養老負擔。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規模小型化成為農村家庭的發展趨勢。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農村家庭戶均規模3.65人。越來越多的農民獨生子女將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對夫婦可能贍養4個老人。農民子女的養老負擔逐漸演變成突出的社會問題。
再次,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上升。子女不贍養,或者只提供很低的養老保障,老年農民只有自養。目前,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逐漸上升。他們年老體衰,生產經營能力很低,導致生活質量不斷下降,已經淪為農民群體中的弱勢群體。
(三)農村人口老齡化拖累農民改善養老狀況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標准,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2006年2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國社會的快速老齡化階段。到2004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為1.43億,佔全國總人口的10.97%。同時,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 557萬人,佔全國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老齡化水平高於城鎮老齡化水平1.24個百分點。這種城鄉倒置的狀況將持續到2040年[2]。我國農村已經完全進入老齡化社會。農民老年人隊伍數量龐大,不僅影響他們自身的生存質量,而且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家庭養老負擔
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正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需要大量的農村人口,特別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農村青年進城務工搞基礎建設。而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促進了農村勞動力流向城鎮。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農村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支持。但是,
長期的聚少離多所帶來的「空巢家庭」和「代際」分化,造成了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託。在此情景下,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狀況並沒有得到好轉,而是面臨著更多的新困境。
(五)農村稅費改革沖擊集體養老基礎
在我國農村,贍養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年人,多年來實行的是以五保戶和養老院為主要形式的集體養老制度。集體養老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物質豐富和管理完善。農村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的整體負擔,但也削弱了縣鄉兩級的財政實力。村級集體經濟趨於瓦解,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又相當有限,致使原來由鄉鎮統籌和村級集體經濟負擔的部分五保戶和其他一些農村貧困對象失去了救濟保障。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情況更為嚴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對象,因為財政下撥資金有限而被擋在五保門外,未能實現應保盡保。各地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直接影響到集體養老的普及和規模化發展。從目前的情況看,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的迅速變化,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於上世紀80年代。20多年來,一些地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積極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創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長機制、防範基金風險,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進展。到2006年末,全國已有1 900個縣(市)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5 374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3]。農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開,全國有1 200多個縣(市)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農村低保的人數達到445萬。
然而,從總體上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口覆蓋范圍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應急性,缺乏制度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居民發展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待發展
1.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並沒有覆蓋廣大農村居民。在很多地區,多數農民缺少社會保障。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費醫療、福利住房、糧食和副食補貼等待遇,農民都不能夠享有。尤其是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們不得不退回到傳統的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保障模式。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從各地情況看,只有極少數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考試大網站整理許多失地農民家庭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沒有著落。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生產生活、子女就學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已經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
3.農民工社會保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開始以不同方式從城鎮職工向農民工延伸。據國家農業部2005年的調查,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2.9%,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0.0%,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3.8%。只有9.6%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與農民工的關系最為密切,但農民工的參保率低,他們中間的傷殘者不容易得到經濟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不能跨地區轉移,參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據現行規定,當農民工的工作發生變動的時候,退保只退還個人交費的部分,企業給農民工繳納的保費是不予退還的。
(二)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待充實
這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財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財政投入的增長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適應。投入總額不但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財政投入的社會保障資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比較嚴重。
實際上,我國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明顯少於其他國家。以2000年為例,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佔中央財政的總支出,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也主要用於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佔全國人口80%的農民,僅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11%;佔全國人口20%的城鎮居民,卻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89%。城鎮社會保障的覆蓋率達到91%,而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率只有2%[4]。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待健全
1.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比較高。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計221億元,佔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5]。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有些人甚至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低。在我國農村,付諸實施的社會保障項目,除了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之外,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基本上無從談起。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窄,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分別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66%和55%;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僅占農村人口總數的7.22%[6]。
3.農村社會保障機構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體制不順。從1998年機構改革至今,全國多數省區直轄市將農保管理的職能劃入勞動保障部門,但多數地縣和鄉鎮還未劃轉,形成勞動保障部門沒有接、民政部門不好管的狀況,造成不少地方的農保管理工作斷檔。在全國1 900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遺留在民政部門。其次是資金掌控不公。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由於缺乏專業人才、沒有嚴格制度和健全機構,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最嚴重的問題出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使用。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少數農村基層幹部卻用公款為自己投保。他們置百姓生活於不顧,濫用公共權力,瓜分侵吞本來就不充裕的農村社保資金——農民的「活命錢」。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謀取私利的工具,致使養老保險項目無法正常運作,群眾投保的積極性自然受到影響。一些地區還強制農民參保。籌集到的養老保險金被挪作他用以後,出現風險,以致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推行。
三、完善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如何為4 000萬失地農民、1.5億農民工、1.6億農村剩餘勞動力、8 000多萬農村老齡人口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如何銜接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面對這些重大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建立與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現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農耕社會極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考試大網站整理然而,在現代化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土地既是農民最為基礎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確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調動農民經營土地、長期投資土地的積極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發揮土地的生產潛力,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制度,逐步實現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生產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是從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它以政府的名義征地,不分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所以,必須修訂有關非農建設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嚴格限制政府運用征地權的項目范圍,切實保障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鞏固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
家庭養老依然是我國農村居民養老的主要方式,在農村養老中具有基礎地位。在新的形勢下,需要繼承和發揚家庭養老的傳統優勢,賦予農村家庭養老以新的內涵。一是繼續倡導尊老敬老的風尚,強化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二是完善家庭養老規章體系,使家庭養老從倫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贍養農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遺產繼承和職位升遷等)聯系起來,鼓勵尊老養老的行為美德。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農村老年人加強自我養老。農村老年人應當切實轉變傳統觀念,樹立「防老」意識,提高自我養護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財產。老年人不應當將自己畢生積累的財產一味「無償」地轉讓給下一代,而應當參加養老保險或進行儲蓄,強化自我養老的經濟支持;另一方面,積極鼓勵老年人發揮余熱。農村老年人不僅具有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體健康,勞動熱情不減。他們有知識、有技能做到老有所為,自我養護。這種自養不僅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農民身份轉換過程中的養老制度銜接
經濟和社會的轉型,加快了農村的城市化進程。相當一部分農村居民的身份開始向兩個方向轉變:其一是通過勞動力轉移,一部分農村勞動力成為城鎮務工人員;其二是通過土地徵用,一部分原來擁有土地的農民成為失地農民。
農民工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正規就業的,又有靈活就業的;既有穩定就業的,又有流動就業的。對此,應當分層次、分類別地保障農民工。對於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直接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養老保險基金由僱主和個人共同繳納。對於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和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先建立過渡性質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不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對於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規模,折算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且根據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建立城保個人賬戶。對於回鄉務農的農民工,可以繼續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在本人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經本人提出申請、經辦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並入本人在原籍的農保制度,改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當前,從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國家要盡快出台全國性的統一政策,以解決農民工養老賬戶的合理流動問題。
至於失地農民,除了做到公平補償,還要把好「土地換保障」這一關鍵環節,確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金能夠進入失地農民本人的養老保險賬戶,或者將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讓他們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會統籌的農村養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這個轉變所遵循的原則主要是,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1.擴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范圍。適應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分階段、有步驟地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賬戶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賬戶接軌,統一制定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辦法,保障農民的養老金能夠在不同地區之間、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間進行有效的流轉或接轉,能夠隨著時間的推移實現資源的保值增值。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完全個人賬戶的模式改革為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調劑金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也就改變了完全依靠個人賬戶增加積累、沒有待遇調整、難以長期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生活等一系列問題。
2.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面向農民籌資,要降低門檻,堅持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國家三方聯合籌資的辦法,採取以個人繳費為主、國家政策支持、集體適當資助的形式,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對於集體資助存在的不確定性,國家財政要保底,要適當投入,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落實到位。公共財政投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就不應該再提取管理服務費。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相應地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利於用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3.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監管機制。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長期性的後備基金,具有累計性和剛性增長的特點。管理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確保其安全,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現行的基金統一與財政專戶的管理方式,雖然可以規避投資風險,但很難保值與增值。隨著資本市場不斷成熟,國家應當逐步放鬆投資管制,以便農民養老基金能夠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4.制定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立法滯後,農民養老保障項目就不易開展。通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政府、農村社區、企業、農民個人等不同主體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的強製作用來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各種形式、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開發農民養老保障和補償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農民個人參保覆蓋率。符合本地社會經濟條件的個人籌資方案,必定得到農民的認可,因而能夠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降低服務成本,增強服務效果。根據本地特點,各地區探索適宜的籌資、補償、獎勵的模式,已經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納、分期定額繳納、以資產權利抵押融資,或者個人先不繳費,年老後倒扣個人應出資部分等,以及多種形式的困難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2.強化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的低成本服務。盤活養老資金,提高養老金的使用效率,發展集中公共養老服務,推進服務的規模化、專業化,降低服務收費價格,減輕農民養老的經濟負擔。建立參與式的便民服務機制,讓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好處,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受益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資金和具體提供養老服務的時候,應該允許有一定的運用靈活性和地區差異性,以便農村社會化養老機構等及時開展相關服務。
『叄』 農村養老問題論文大綱
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繫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范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
人總是要老的,這是一種客觀的不可逆轉的趨勢。人老的直接後果就是獲得生存條件的各種能力逐漸喪失,那麼,曾經為這個社會做出過貢獻的老人們在其獲得生存的能力逐漸失去時,誰應該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提供物質和精神的幫助呢?這就是養老問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的實施,擁有中國大多數老年人口的農村地區將迅速出現家庭小型化的傾向。同時,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農村年輕一代道德觀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形式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不難想像,在新的世紀,農村養老問題將是我國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農村養老這個被我們迴避了半個世紀的課題,在人權制度逐漸完善、社會物質文化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我們已經沒有了迴避理由。
一、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的基礎分析
養兒防老是中國農村幾千年的傳統養老方式,這種以家庭作為最基本的養老模式得以長期存在的基礎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深層次研究將成為我們設計今天的農村養老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家庭養老的客觀條件分析
1.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前提條件
新中國建立以前的兩千多年中,中國農村一直處於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一種不發達的經濟形態,低下的生產力將農民緊緊地束縛在一塊塊土地上而無其它謀生手段,封閉的交往形式又使農民只能依靠自身積累經驗而無其它獲取知識的途徑。於是,對土地和耕作知識的擁有就成了社會繼承與世代交替的重要內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退出生產領域後,並不放棄對生產資料的佔有權,子女要想獲得土地必須以贍養父母為代價。同時,子承父業是傳統農民家庭的突出特點,後代不僅由父母撫養成人,而且還從父祖那裡學會謀生的技能,繼承一定的產業和土地,這種生活上經濟上的高度依賴使得他們自覺服從父輩祖輩的制約,不敢有絲毫違抗。
父輩們靠土地生產生育,培育後代;子輩們靠土地維持生活,贍養老人,土地構成百姓們家庭養老的重要經濟來源。為了確保農民擁有土地,歷代政府實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還通過法律條文,嚴禁子孫與父母分家分財。《唐律•戶婚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穩定家庭養老的經濟基礎。
2.非貨幣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必要條件
馬克思主義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後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1)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於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並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2)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幾千年來中國農村的生產力極其落後,工業化程度很低,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佔有主導地位,在這種非貨幣的農業社會中,農民生產自己幾乎全部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於每一個人來講,都要不停地生產以獲得生活資料的供給,否則便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事實上,每一個人都有因年老而喪失生產能力的時候,此刻要想獲得生活資料,就必須依賴於家庭其他成員的生產。很顯然,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決定了家庭養老的必然性。
(二)家庭養老的主觀條件分析
1.傳 統的孝道思想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在任何年代裡,老人的贍養不僅是由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決定,而且還受到建立在這種生產力基礎上的贍養觀念的制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3)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4)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准則。但是,到了封建社會,孝被抬到了極高的地位,成為一切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的起點,並做為封建倫理綱常的基礎。封建統治者就是用孝束縛著每個人的思想和行為,孝的原則為:「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異,子不敢不同」。(5)封建統治者重孝的目的是為了效忠,顯然以孝治天下,本身就包含了倫理和政治雙重意義。在封建思想文化的熏陶下,廣大農民總是認認真真地行孝,孝順父母的意識逐漸成為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2.享受天倫之樂的本能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精神動力
人是社會的動物,不僅有物質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獨,樂於和兒孫生活在一起,於是在長輩與晚輩之間形成一種強烈的群體感情,這就構成了家庭結構變化的向心力,形成一種牢固的封建家庭關系,成為一個團結的整體,具有強大的保護職能,共同保護家庭成員和財產安全。每個家庭成員都脫離不了家庭生活,更脫離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而且家庭還有一定的穩定性,每個人都重家庭,輕個人,為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榮,個人便可以忽略,為了維護家庭內部的和諧,個人必須各安其分,在人倫規范所界定的范圍內,將自己的社會角色演好,而個人的真實意見和感受則慎藏於角色、行為之後。於是又形成近代農民家庭的內聚性和封閉性,主觀上要求贍養老人必須在家庭內部進行。
3.政府的強力推行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外在動力
中國傳統社會自實施君主專制制度以來,國家權力日益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中。在「家天下」的政權模式下,統治者為了確保統治權力,努力造就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和絕對服從的心態。孝的本意是順從和「無違」,將孝擴展到政治關系方面,就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觀念。另外,老年人是政府業績的形象代表。在傳統社會,老年人是知識和智慧的代表,更是國泰民安和國運長久的象徵。乾隆三下江南,其間五六次都有百歲「人瑞」迎駕道旁,他認為是「太和之氣」,「用征壽世」的吉兆。顯然,當老年人被賦予國運和德治的象徵意義時,家庭養老就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公事了。因此,歷朝歷代的政府官員都將維護家庭養老作為國家任務進行推動。政府強力推行家庭養老的標志有三:第一,有負責相關事務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或專司其職的官員;第二,有保障家庭養老的制度和法規;第三,有維護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和道德。(6)中國歷史上的家庭養老是通過民政部門主管,縣級機構直管,吏部考課,監察部門分察,孝文化灌輸等逐漸納入政府行為范疇的。
二、現代社會中國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的挑戰
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社會經濟現代化以及人口流動的過程中,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開始面臨許許多多的挑戰:
(一)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兩次普查之間,家庭戶規模從4.3人/戶降到3.97人/戶,到199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結果,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9人/戶,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為3.44人/戶。中國的家庭結構也轉變為以核心家庭為主體的結構,1990年核心家庭占家庭總數的67.31%,其中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完全核心家庭佔57.81%,比1982年增長4.92個百分點。家庭戶平均規模的縮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導致純老年戶不斷增加。1990年四普時城鄉合計60歲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單身戶和一代戶中所佔比例為25.6%。據1992年中國老齡科研中心對全國12個省市的一份調查,老人中一代戶的比例,城市達到41%,農村達到43%。(7)
生育率下降、子女減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還使得子女對老 年父母的照料產生了許多困難。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總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著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二)競爭壓力增加、人口流動加快、代際傾斜嚴重。現代社會人口流動越來越快,大量農村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於崗位的競爭壓力,忙於工作和事業,使他們無暇顧及老父和老母;同時,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也在不斷延長。同時,隨著年齡增長(特別是超過75歲之後),老年人口健康狀況有所惡化,患病率、傷殘率會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將更多地需要日常護理、生活照料和社會服務。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拒養老人情緒的增加。
各種挑戰因素的結合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開始瓦解和分化,這就是子女養老和在家養老相分離的態勢,而且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象過去傳統模式下那麼密集和經常了。這是傳統家庭養老制度在現代化沖擊下的一種變革。導致這種變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兩個因素在農村正在逐漸突出:第一,兩代人的居住偏好。喜歡分開過,是現代人特別是青年人的時尚,也可以說是人的現代性的一種表現。對我國14省市的一項調查表明,2/3的農村青年婚後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8)在老人那一端,也有個圖清靜、少麻煩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遷因素。子女不在身邊,在外地學習或工作,條件不成熟,兩代人只好分居兩地。顯然,作為家庭養老,無論是傳統模式抑或現代模式,有二個基本因素決定家庭養老的質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關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經濟實力、健康狀況、人際關系。在農村,傳統孝道觀念的淡薄和老人自身經濟實力的弱小,決定了農村養老質量的下降,也決定了養老社會化在農村存在的空間正在形成。
三、當前中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現代社會,中國農村的養老方式已不再是單一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多種養老方式並存的農村養老格局。許多新的養老方式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認真分析比較研究不同的養老方式,尋求一種適合中國農村情況的養老制度,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家庭養老。這是當前中國農村使用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具體體現。這是一種最完美的養老方式,它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的主流養老方式。有關資料顯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經濟來源構成中,來自子女供給部分城市佔16.8%,鎮佔21.0%,縣(農村地區)佔38.1%。這說明子女供養在城鎮老年人中佔有一定地位,而在農村中則佔有重要地位。(9)
(二)集體養老。集體養老就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集體養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集體養老存在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完善和物質的豐富,存在的心理基礎是老人社會交際的廣泛和子女對養老認識的多元化。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和農民意識的落後直接影響了集體養老的普及化和規模化。筆者認為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員所言成為家庭養老的替代形式。
(三)養老保險。面對農村老年人口數目的迅速增長和家庭養老的弱化,農村養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從1991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民政部開始有計劃有組織地組織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10) 應該說,農村養老保險從無到有並初具規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 說還是離他們較遠。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
(四)儲蓄養老。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據筆者對河南省部分農村的調查,15%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但是,低利率、高膨脹、天文數字的醫療費以及農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儲蓄養老已失去太大價值。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農民人口多,佔全國12億人口的74%,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的8.2%,並且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我國「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2010遠景目標綱要為中國農村養老指明了方向。特別是指明了今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思路,那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是什麼、是否已經成熟?能否替代家庭養老?」就成為每一個理論工作者必須關注的焦點。
根據筆者多年來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主要有:
(一)貨幣經濟的發展
非貨幣經濟決定了交換只能在相同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從而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無法分離,家庭養老成為必然。只有到了工業化的現代社會,社會化生產達到了極度發達的程度,生產單位由家庭變為工廠,家庭成員各自都是獨立的商品者,依靠參加社會化勞動而取得工資收入,即以貨幣經濟完全取代非貨幣經濟,老人才能掙脫作為生產單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貨幣來購買自己喜歡的商品維持生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才算成熟。因此,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的前提條件就是現代化的貨幣經濟的存在。哈瑞斯說:「我們正在用老年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辦法取代工業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當這一過程完成之後,父母孩子之間真正的反哺關系的遺跡也將消失」。(11)可見,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他們的社會處於非貨幣經濟即農業經濟階段時同樣也是實行的家庭養老,不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二)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形成
養老的兩個要素是物質保障和生活服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關鍵是解決了養老的物質基礎,但是對於一個人特別是對於一個沒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來說,僅有錢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必須具備相配套的生活服務體系。生活服務的提供有三個來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務;第二,家庭成員的服務;第三,社會化服務。家庭養老之所以經久不衰,就在於家庭成員不僅提供了充足物質資料,還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務,而且親人提供的服務又是最細致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將來社會養老保險多麼發達,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家庭養老都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會化生活服務成為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關鍵因素。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一個村的經濟發達程度、社會化服務程度、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可程度是完全成正比的。據《經濟日報》記者王培楠報道,2001年初,廣東省東莞市率先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正式運作。全市參保農民76萬,16. 2萬符合退休年齡的農村老人領取了首筆養老保險金。這意味著,從2001年起,東莞所有20歲至60歲的男性農民、20歲至55歲的女性農民,將全部進人「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中。廣東省東莞市之所以率先實施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在於小小的東莞2000年的財政收入總額已達103. 56億元,市、鎮、村三級公有資產已達1168億元,凈資產652億元;就在於每一個村的第三產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社會化生活服務水平已大大提高。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許多地方現在還處於摸索階段,國外沒有現成的模式 供使用,國內沒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據,操作的時候難免有種種不盡人意的地方,不當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務都會影響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政策變動等因素的影響,2000年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2)
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養老保險制度越完善、服務越到位,投保者的熱情就越高,保險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沒錢,服務就越無法提高,投保者越沒有熱情,保險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復始,形成惡性循環。
四、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制度也不完善,再加上農民素質、社會心理、東方文化、社會化服務水平、農民對保險制度的信任度、非貨幣經濟等等因素的影響,與城市職工養老保險相比,狀況很不如意。盡管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說還是離他們較遠。從目前農民繳費的情況看,人均繳費不到150元錢,根據他們的繳費額,幾十年後,平均每人每月拿不到幾元錢(相對於目前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養老保險金,根本達不到保險的目的。
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隨著農村經濟情況的好轉,部分參與社會保險並最終獲得部分社會經濟來源的條件已經產生:第一,除極少數未脫貧的地區之外,中國農民已經過上了溫飽生活,很多農民已經在向小康生活水平邁進,具有了一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較發達的浙江省杭州地區農民,開展養老保險的鄉鎮覆蓋率已達到95%,一些富裕的年邁農民通過一次性交納幾千元養老基金,已開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數額領取養老保險金(13)。第二,隨著全國保險業務的發展,社會影響的擴大,計劃生育政策手段的強化等等,農民參加保險的觀念不斷增強。他們開始理解到了參加社會保險對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覺性不斷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順應農民需要而推出了《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山東煙台從1989年開始,大膽地進行農村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取得了極好的社會效果。
這種喜憂參半的現狀是和我國的基本國情完全一致的。我國的農村人口多、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差距大,因而在養老問題上,各地情況差別很大,有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全面覆蓋,如東莞、溫州以及山東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貧困地區,連一般的保費還無法收齊。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因此,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五、解決我國農村養老的方式選擇及立法的價值取向
根據當前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模式、社會化服務狀況以及養老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家庭養老仍然是中國農村中的主要養老方式,只不過這種家庭養老已不再是傳統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作為養老的載體輔助於多種養老方式的農村養老模式。可以這樣說,不管今後農村養老如何改革,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因此對於家庭養老中存在的問題及困難,我們應給予高度的重視,切不可以偏概全,隨意放棄對家庭養老的研究和規范,更不可武斷地認為社會養老保險能夠完全替代家庭養老。
之所以說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於:第一,家庭養老的成本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員更便於照顧老人,無需由專人脫離生產而專職對老人進行看管,既不影響生產,又不影響養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優原則。第二,我國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不高。由於諸多的原因,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的全面推廣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在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還很低的情況下,家庭養老這種古老的養老方式不能隨便地減弱或放棄。第三,家庭服務業不甚發達。即使人人都參加了社會養老,年老時有一筆可觀的收入,但由於農村家庭服務業剛剛起步,從事家庭服務的人員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沒有家庭這個養老載體, 老人們即使手中握著錢也仍然無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觀念、傳統文化和生活習慣對老人養老載體選擇的影響。傳統的「子孫滿堂」觀念在農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隨著年齡的增加,對家庭的依賴性、對子孫理解的渴望會進一步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拿到保險金的老人會選擇離開自己的家人而與他人生活在一起嗎?很顯然,家庭永遠都是最理想的養老載體。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的觀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動對家庭養老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單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規對家庭養老進行規范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制度,必須將家庭養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養老的載體與養老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家庭願意承擔養老責任,但沒有物質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無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僅有資金上的保證,但無人對其進行照顧,其生活也是難以得到滿足。所以,在鞏固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須在農村強制推廣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建立防患意識,在其年輕力壯、創造力最強時,能有少部分的儲蓄,以備年老、多病沒有生活能力時所用。
鑒於上述分析,根據我國農村的基本國情,參照「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農村養老的基本精神,我國農村養老立法的價值目標應該定位於: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14)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除了加強對全社會的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還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不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協調,而且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考慮到中國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障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本著「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農村養老立法價值取向,我國農村養老法律體系可按以下思路構築:
第一,盡快制訂農村養老基本法——《農村養老保障法》,農村養老保障法可以作為我們正在制訂中的《社會保障法》的部門法。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農村養老的原則、農村養老的形式、農村養老的種類、農村集體養老機構及其性質、家庭養老的內容、集體養老的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及其性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法律責任等等。
第二,根據《農村養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制訂如下部門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法》、《農村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農村家庭養老示範法》等等。
第三,制訂農村養老的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規范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方面,在整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具體應該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家庭養老條例》、《農村集體養老條例》、《農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稅收減免辦法》。
綜上所述,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繫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范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相信其研究對國家今後的農村立法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肆』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什麼時候建立的
一、社會保障是一項基本權力
社會保障建設涉及到社會公平,講究和追求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體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公平不但反映在市場經濟框架下的運行秩序,還應包括支撐市場經濟體系的法人、自然人的公平。
在市場經濟社會,社會保障應是法定的基本保障,所有公民都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農民是我國人口的最大部分,農村和農業問題是國家最大最嚴重的問題,建立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國家的積極行為,在社會轉型時期,政府為公民提供社會保障不應「缺位」。
二、二元社會結構中農民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
在我國,由於歷史遺留問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與運行方式的不合理,使農民長期處在社會的最低層,處於相對被歧視的地位,這是不可迴避的社會問題。目前,城市已經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在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遠滯後於現實需要,農民實際上是游離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邊緣群體。由於城鄉發展不平衡導致城鄉居民在承擔社會保障費用和能力上產生重大差別,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舉步維艱,從而加劇了城鄉社會保障的不公平。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調查顯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比率從1995年28提高到2003年32。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中還沒有包括公費醫療、中小學財政大量補貼、養老金保障、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最低生活救濟等大量政府轉移支付。調查結果還顯示,雖然全國收入差距並不是低收入人群收入狀況惡化,但全國高收入人群主要來自城鎮也是不爭的事實。相對於1995年,農村高收入人群組在全國總收入中所佔份額有所下降,1995—2002年,城鄉之間收入差距對全國總體收入差距從36%明顯上升到43%,2001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長了82%,同期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僅增長4%,前者增長是後者的25倍,兩者收入差距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佔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佔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佔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實行承包制後,全國95%的農村已沒有合作醫療。直至2002年底,全國8億農民中,只有404萬農民享受了農村低保。這種城鄉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的客觀差距,極大地制約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顯然,上述現狀表明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同是一國國民,待遇卻不一樣、不平等,對比強烈,已經嚴重影響到城鄉協調發展,影響到社會穩定。解決這些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在所有問題中,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舉足輕重。在統籌規劃國家、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時,應對農民實行「國民待遇」,實現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城鄉居民的平等權。由此,盡快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級負責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框架,切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要求。
三、增強執政能力促進和諧社會發展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經濟發展,國力日益增強,在相當程度上,具備一定條件建設農村社會保障事業。鑒於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和歷史遺留問題,目前將農民全部涵蓋於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下,實行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還有很長的艱苦歷程,而確定這個目標努力往前走是必然的。現階段,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是依據現實條件,有選擇有重點地展開,分步走,先解決亟需面對的困難。考慮到我國綜合國力和財力,建議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從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開始。
第一,盡快建立農村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規。這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功能就是穩定農村社會和經濟、促進農村經濟增長、緩和農村的各種社會矛盾,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能依法有序地進行,為農村人口提供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多渠道籌措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建議基金來源分為五個方面:1.國家出大頭。即從每年的GDP中拿出一定比例。國家投入部分要列入國家財政預算范疇,明確規定此項經費應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例,相應地以法律條文形式將其規范化、基金化,使基金在國家的支持下,具有固定來源和穩定增長的機制。國家出資所起的作用是基礎作用,體現了農村社會保障以國家為後盾的堅實基礎,又能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體現了互助共濟的社會主義的本質特點。2.地方政府撥一點。根據地方財力具體制定一定比例,在每年地方財政預算中做出安排。根據地方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出資部分相應地按實際撥付。3.社會捐助一點。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和僑鄉,可有所側重地接受企業家、僑胞捐助。4.農民自己出一點。5.劃轉農民進城務工由企業與農民工所交納的那部分社保費。雖然各個途徑籌措資金所佔比例不同,但政府應採取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全社會各方面亦予以關注參與,從而將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帶入實質性運行軌道,切實改善農村居民生存狀況,使城鄉更加協調發展。
第三,對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及使用。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地方政府和機構確實存在著無序用錢現象,如征地款、水利款、城市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避免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管理出現被挪作他用,必須從建立初始就相應建立一套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辦法,以專門法規或條例形式加以確定,作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1.基金以縣一級為單位,按屬地原則建立和管理基金。基金實行經辦機構專門管理,經辦機構應具有國家確認的獨立的法律資格和專業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獨立人格的事業單位法人。2.將籌集到的基金轉入所在地銀行,建立基金專戶,專項儲存,以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3.基金不以現金形式經受益人之手,而是直接打入專門賬戶。4.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機構的管理和干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5.在保障基金保值的前提下,政府可綜合發揮組織協調優勢,在充分論證評估的基礎上,指導基金管理機構積累部分基金對國家重大項目、地方經濟效益顯著項目進行投資,使基金發揮更大的造血功能。6.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完善的支付條款,對基金支付的范圍及補償標准做出規定。
我認為,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戰略意義。它有利於我們面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嚴峻挑戰,化解現實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沖突。而和諧社會的基礎是多元,即在一個社會里,各種利益群體的訴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述和尊重,各自的利益能得到適當的協調。只有在這樣的局面中,才有可能保持一個社會的和諧,也只有這樣的和諧社會才能穩定、發展和進步。
『伍』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屬於社會保障體系裡的哪一類社會救助 社會優撫、社會保險還是社會福利為什麼
社保、
『陸』 如何完善年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農村養老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首先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呼籲盡快出台《社會保障法》,規范各級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為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據。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5.2建站適合中國發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就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於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於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是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它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堅持農民個人、集體、國家三方籌資的原則的前提下,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人水平不斷提高,農民養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職工那樣進行繳納,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徵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國家財政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後承擔者,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財政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該投人一定量的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兩種渠道取得:一是,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二是,上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其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時要確保其保值與增值,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確定基金的投資范圍。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代理,以提高資金增值率。國家應該隨著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成熟,逐步放鬆投資管制,建立養老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所必須的基本組織結構和基礎設施,使養老基金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5.5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宣傳
由於中國地廣人多,有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意識不強,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做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促成這種觀念被更多的農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廣大的農村朋友參入進來,才能促進這項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柒』 求論人口老齡化對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影響的資料。
這個有很多論述
『捌』 請結合實際分析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是什麼樣的體系它有那些優缺點
農村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為輔的體系。以我的家庭為例,公公婆婆已經都六十內多歲,一個月可以容領一百二十塊錢的養老錢,婆婆之前是民辦教師,一個月可以領五百多塊錢,公公是之前農機站工作人員,可以領260塊錢,兩人合計領一千塊錢。按說在農村應該夠兩個老人花了,可是婆婆每個月吃降血壓,降血糖的葯要兩百多,公公要吃治療靜脈曲張的葯要花八百多。老公現在沒有工作,我一個月掙三千五,房貸一千,剩下的都是生活費。娃娃的奶粉錢,尿不濕,還有打防疫針,去醫院檢查的錢,入不敷出。給不了公婆任何的幫助,公婆只能靠著那點種地的錢生活,捨不得吃捨不得穿。想想也是愧疚。農村養老就是這樣,老人身體好點生活費就夠用,身體不好的話一點都不夠,再加上子女掙得不多更可憐。
『玖』 什麼是三級支持保障體系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農村社會保障
體系建設,既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變化,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
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搞好計劃生育的客觀要求。近些年來
,全國許多地方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
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又有很多,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與願望是實現「
生(存)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
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其重點。同時,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還有一些
重要關系尚需妥善處理。本文僅就這些問題作些研究、探討。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
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僅是改革與完善農村社會
救濟制度的重大舉措,而且也是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目前絕大部
分地區在社會救濟中還是沿用「不規范、不統一、實施中具有很大隨意性」的傳統辦
法,沒有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少數建立這一制度的地區其制度也不夠完善。
因此,要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為突破口,加快
建設步伐,力爭到2000年在全國建立起較完善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科學確定保障線標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
障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保障標准過高而形成養懶漢的傾向。其主要考
慮因素是:①維持農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質需要。目前農民住房問題已基本解決,重點
是吃飯、穿衣的需要。各地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准確測算出貧困對象年人均
消費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費支出。②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主要是當地人均國民生產總
值、農民人均純收入等。③地方財政和村集體的承受能力。④物價上漲指數。由於以
上各因素是不斷變化的,保障線標准應隨著這些因素的變化而進行調整(一般為一年
調整一次)。各地應在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一個科學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線標準的參照系數。據我們對山東、雲南、河北、江蘇四省部分地區的調查,農民
吃、穿等最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一般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35%。1996年國家確定的
全國農村貧困線標準是基本生活費支出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7.5%。根據這些數據及
目前地方財政與村集體經濟的承受能力較低的實際情況,較為科學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線標准應為基本生活費支出占農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不同,參照系數亦有差異。經濟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高,基本生活費支出在人均
消費支出中的比重小,恩格爾系數低,參照系數可低一點,以26%左右為宜;經濟欠
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低,貧困程度重,基本生活費支出在人均消費支出中的比重
大,恩格爾系數高,參照系數可高一點,以30%左右為宜。為能盡快建立農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其保障線標准在起步階段可低一點(但不要低於國家貧困線標准),以
後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幅度的變化而逐步調整、提
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以縣(市)為單位劃線為好。
2.合理籌集保障資金。通過社會救濟制度來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歷來都是
政府的職責。因此,保障資金的來源應以政府為主,決不能向農民個人伸手。在實際
工作中,保障資金可由省、市、縣、鄉各級財政和村集體合理分擔,社會捐贈和社會
互助等再補充一點。至於各級財政及村集體的分擔比例應根據各地實際確定。一般來
說,鄉村經濟條件好的主要由鄉鎮與村集體負擔;鄉村經濟條件差的主要由省及地、
縣、鄉三級負擔,其負擔比例可為2∶4∶4; 鄉村經濟條件一般的主要由縣、鄉、村
三級負擔,負擔比例可各為1/3或3∶3∶4。 各級政府應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
入財政預算。
3.正確界定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一般包括因缺少勞力、低收入造成
生活困難的家庭;因災、因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及無法定
撫養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據調查,保障被撫養對象一般占農村總人口
的5~6%。界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以通過最大勞動努力仍達不到最低生活保
障線為衡量標准。要在全面掌握貧困家庭的成員結構、收入水平、生活費支出、致貧
原因等的基礎上,結合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確定,分類別、分情況制定出保障對象
的條件與范圍,嚴格按審批程序進行。另外,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檔案,以
便及時掌握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一年調整一次。
4.正確選擇資金管理與保障方式。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可採取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將保障資金集中到縣一級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專帳,按時下撥到鄉鎮統一發放
;二是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的資金集中到縣一級統一管理,村集體負擔的資金,可由村
集體直接與保障對象簽訂合同或協議,按時發放。相比而言,第二種方式更可行一些
。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可靈活多樣。其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發放救濟金;二是發給部
分救濟金和部分實物(如糧食、燃料等);三是制定優惠政策,如免除「三提五統」
、義務工、學雜費、部分醫療費等。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90年代初以來,我國農村開始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使農民養老的方式開
始發生變革。到1996 年底,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推進到1980個縣(市),投保農民
7200萬人,占適齡投保人數的14.5%。作為一種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它仍需
要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力爭到2000年初步建立、2005年基本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制度。
1.養老保險的形式要靈活多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形式很多,按投保人的
情況不同可歸納為兩類:一類是普遍保險,即由個人直接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投
保而形成的保險,其保險費主要是由保險對象或其親屬繳納;一類是職業保險,即與
某種職業有關的保險,如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農村義務兵養老
保險、民辦教師養老保險、蠶農養老保險等,其保險費有的是保險對象與有關單位按
一定比例繳納,有的則完全是由有關單位代保險對象繳納。這兩類養老保險形式特別
是第二類養老保險形式應大力倡導。
2.正確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在現階段
實行「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予以扶持」的辦法是符合農村實際的,
這里關鍵是要把握好「為主」、「為輔」、「扶持」的度。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
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
般說來,在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鄉村,集體補助所佔比重以25%~40%為宜;集體經
濟實力一般的鄉村應以20%~35 %為宜; 集體經濟實力較弱的鄉村應以15%~30%
為宜。對於政府方面,除繼續給予政策扶持外,可按集體補助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補
助。對於農民個人方面,可動員較富裕家庭的農民提高投保檔次。
3.努力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已積
累近百億元,且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不斷發展,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將加速,
養老保險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問題日益突出。因此,要認真研究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
值的辦法與措施,逐步使基金運營走向市場,實現基金的合理組合和最大增值。當前
,除應注意搞好與銀行的合作,提高儲蓄與購買國債的收益率外,還應根據國際上的
成功經驗,考慮在較安全原則下的多渠道投資。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搞得好的地區,
可嘗試建立保險基金的投資專營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運營保險基金。國家應制定有
關政策,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條件,如可考慮由財政發行特種高利率債券
,為保險基金指定專項建設項目等。管理費標准應盡量低,養老保險對管理費支出應
實行定額包干制,超出定額的開支,應從同級民政部門的事業費中列支。
4.加強養老保險的管理。針對當前存在的管理工作薄弱和管理水平不高的狀況,
必須加強和改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逐步實行規范化與制度化管理。一要
建立健全適合當地實際工作需要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實行崗
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強化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二是要嚴格監督和檢查,及時向各方
面公布有關情況,增加透明度;三要健全實務規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規范化操作,逐
步推廣和運用計算機個人帳戶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四要加強對保險幹部和
一般工作人員的培訓,爭取在2—3年時間內將在崗人員輪訓一遍,努力提高幹部和一
般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
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
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具有醫療保
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但80年代幾
乎都垮掉了。近些年雖有一定程度的恢復與發展,但進展緩慢,1996年,實行合作醫
療的村數只佔全國總村數的17.6%,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實踐證明,多種形
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群眾通過互助共濟、共同抵禦疾病風險的好辦法,也是促進
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關鍵。因此,各地應積極發展與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力爭到
2000年在全國大部分農村建立起合作醫療制度,並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同時,有條
件的地方可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到2010年全國建立起完善的農村社會醫療保險
制度。
1.正確選擇合作醫療形式。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有鄉辦鄉管、村辦鄉管、鄉村
聯辦、村辦村管四種形式。這四種形式都有其合理性、適宜性,在鄉鎮范圍內開展「
互助互濟」會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能進行更有效的監督管理並可以逐步提高社會化
程度,所以,以鄉辦鄉管為好。從合作的內容看,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有合醫合葯
、合醫不合葯、合葯不合醫等三種形式。這些形式是可以並存發展的,但應以合醫合
葯為主,因為它更能滿足農民群眾的醫療需要。
2.建立科學合理的合作醫療籌資機制。如果說80年代以前的合作醫療制度主要是
「成功地解決了農民看病吃葯、確保健康的問題」,那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下的合作醫療還要解決「一部分農民因貧困而看不起病,一部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
返貧」的問題。然而,從資金籌集上看,目前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仍存在著籌資額太
少、集體與政府補助不足的問題,從而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發
生。因此,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籌資機制。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應採取以個人繳納為
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予以支持的辦法。集體補助部分要根據當地集體經濟狀況而
定,一般應占籌集資金總額的20%;各級政府(主要是縣鄉二級)也應有適當的財政
投入,作為合作醫療的啟動、扶持資金,特別是對貧困地區合作醫療的建立應予以特
別的關注。集體與政府的投入比例都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農民個人繳
納合作醫療資金數額以多少為宜,主要取決於兩個基本因素:一是年人均醫葯費用實
際支出;二是農民願意每年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的數額。據對浙江、河南等七省的調查
〔1〕,1993年農村居民人均醫葯費支出為97元,是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14%;農
民願意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的數額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7%。據我們對山東的泰安、濰
坊、濱州等七市(地)的調查,1996年農村農民人均醫葯費用支出為132元, 是上年
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83%;農民願意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的數額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
52%。根據這些調查結果和我國農村實際,適當扣除集體與政府可能的補助與支持部
分,如果醫葯費用報銷比例控制在30%~80%的范圍內,農民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
資金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 %左右為宜。
3.合理確定報銷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應由各地合作醫
療管理組織根據籌資數額與以往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節余
」的原則自主確定, 一般可控制在30 %~80%的范圍內。在合作醫療的初建階段,
報銷比例可低一點,但不可低於30%(因為低於30%就達不到醫療保險的目的);以
後隨著農民個人交納、 集體及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但一般不要超
過80%(因為超過80%就會出現「有病無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葯」的現象,造成
醫療資源的浪費),以70%左右為宜。
4.強化管理與監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各地政府或
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出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各級合作醫
療管理組織要對資金籌集、報銷比例與減免范圍、財務管理、出診轉診、葯品管理、
衛生服務、審計監督等合作醫療的各個環節制定與落實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要管好
用好合作醫療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二要加強審計與監督
。要成立由有關部門和農民代表參加的監督組織,定期對合作醫療的實施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特別是對醫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進行嚴格審計,並向農民張
榜公布。各級合作醫療管理組織應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代表
大會的監督。
四、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1.普遍保障與分類實施之間的關系。普遍保障是指農村社會保障的對象范圍,包
括所有農村社會成員及他們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社會保障的科學機理是大
多數人群分攤少數人群的風險,覆蓋面越大,每個保障對象遭遇風險的概率越小,補
償越穩定。這一「大數法則」也要求農村社會保障具有普遍性。分類實施是指農村社
會保障的主體、項目、資金籌集、管理方式、待遇標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
行,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有所側重與區別。我國農村幅員廣大,各地社會經濟發展
很不平衡,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樣,因而必須從農村實際出發,不可搞「一
刀切」。在經濟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應采
取措施全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及服務網路,並逐步完善與提高;在中等發
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應先重點抓好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工
作的深入,再全面推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可有計劃、有重點地分步實施,目前重
點是抓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互助與優撫工作,搞好養老保險制度和
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試點,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循序漸進地
全面推開。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關系。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由許多制度組
成的完整體系,各項制度功能各異,缺一不可。同時,各項制度又存在著相互聯系、
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關系。如搞好了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可為保險對象解除養老
的後顧之憂,身體好,收入多,貧困線以下的人就會減少,就能促進社會救濟事業的
發展;社會救濟搞好了,能幫助貧困的人解決基本生活問題,從而促其搞好生產經營
,增加收入,參加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的人則多,也就促進了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的
發展。反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與社會救濟之間關系處理不好,都難以發展。
因此,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劃、設計必須統盤考慮,統一進行。
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路是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載體和依託。因此,建立與完
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建立與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當前,應盡快建立
起以縣為龍頭作指導、鄉為主體搞服務、村為基礎抓落實的救災扶貧、醫療預防保健
、優撫安置、老年人保障、殘疾人保障 和婚喪改革等6個保障服務網路。要發動社會
力量,廣辟籌資渠道,發展和興建一批新的社會保障服務實體和設施,並在充分利用
現有服務設施的基礎上,通過挖潛、更新和改造,在保障項目、內容、標准及經營管
理水平等方面進一步完善與提高,逐步實現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社會化、實體化
、規范化、制度化,使其真正發揮保障服務作用。
由於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農民收入差距很大,加上不同農民對社會
保障項目和標准具有不同的要求,決定了我國農村保障的多層次性:第一層是社會基
本保障;第二層是集體或企業補充保障;第三層是家庭(個人)保障。這三個層次都
可起到保障農民生活的作用,且可相互補充,因而都應搞好,但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條
件下則應有所側重。在經濟發達的農村,應以社會基本保障為主;在中等發達農村,
應是三者的結合;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則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在中等發達和欠發達農
村,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將逐步轉向以社會基本保障為主。目前我國農村與城鎮的社會
保險是分別進行的,且這種狀況還要存在較長時間,但最終要實現二者的合軌。目前
,為減輕農村社會保障的壓力,城鎮社會保障的范圍應擴大到進城工作的農民工。保
險公司開辦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也能起到保險的功能與作用,且可以進入社會保
險所難以涉及的領域,成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但是,由於商業保險是純商業性的
(以盈利為目的),難以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且有時會與社會保險發生爭奪保險市
場的矛盾,造成保險市場的混亂,因此,可允許保險公司在農村開辦養老、醫療保險
,但其行為必須規范。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協調好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避
免發生矛盾。此外,在規劃、設計與實施農村社會保障時,還要注意與其它各項社會
經濟政策的相互銜接、配套。
3.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統與分之間的關系。目前農村與城鎮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都
存在著政出多門、政事不分的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處理好統與分之間的關系
,建立統分結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所謂「統」,就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
管理機構,農村社會保障可作為一個分支機構;所謂「分」,就是在統一管理的同時
實行分工,即將行政管理、執行、監督機構分開,使之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制
約。為此,必須成立如下機構:一是行政管理機構——社會保障管理委員會。該機構
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負責制定包括農村在內的社會保障發展規劃、重大
政策和有關法規、規章,並對社會保障事業機構進行必要的指導與監督。二是執行機
構——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該機構負責社會保障事業的運作,包括實施社會保障
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政策與制度,負責日常業務管理,基金的徵收、支付和運營
等,以後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基金的徵收、支付、和運營要獨立出來,成立專
門的經營機構,以更好地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監督機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
會。該機構的職能是對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和
基金的收支、運營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為確保監督的有效性,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
應是與社會保障管理委員會平行的機構,隸屬於政府或人大。
4.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之間的關系。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是一項涉及面廣、政
策性強、難度較大的工作,僅靠某一部門是不夠的,只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切實
加強領導,把組織、引導、支持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政府行為,才能保證農村社會
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因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從農村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的全
局出發,把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認真研究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氣抓好這項工作。農村社會
保障體系特別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所需的資金,主要是以農民個
人為主籌集的,而目前大部分農民收入較低,社會保障意識也不夠高,如果採用行政
命令的辦法就會引起農民群眾的不滿,這不僅做不好社會保障工作,還會影響社會的
穩定。因此,政府在組織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必須堅持因勢利導、個人自願的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宣傳教育,通過靈活多樣的宣傳教育形式,讓廣大農民群眾充
分認識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並通過相應的法制教育,讓廣大農民群眾
認識到依法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是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從而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社會保
障意識,提高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與自覺性。
注釋:
〔1〕葉寶德等:《七省14個項目縣合作醫療改革的基本模式》,《中國農村衛生
事業管理》1996年第12期。
【責任編輯】丁一
【參考文獻】
1.衛興華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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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許昆崢:《加速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國民政》1997年第8期。
4.薛興利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證分析與政策建議》,《中國農村觀
察》1997年第2期。
5.衛生部、民政部發布的統計公報與有關文件。
『拾』 論人口老齡化對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影響論文怎麼寫
1、論文摘要中應排除本學科領域已成為常識的內容;切忌把應在引言中出現的內容寫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對論文內容作詮釋和評論(尤其是自我評價)。
2、不得簡單重復題名中已有的信息。
3、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確切。摘要先寫什麼,後寫什麼,要按邏輯順序來安排。句子之間要上下連貫,互相呼應。摘要慎用長句,句型應力求簡單。每句話要表意明白,無空泛、籠統、含混之詞,但摘要畢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電報式的寫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稱。建議採用「對……進行了研究」、「報告了……現狀」、「進行了……調查」等記述方法標明一次文獻的性質和文獻主題,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為主語。
5、要使用規范化的名詞術語,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號和術語。新術語或尚無合適漢文術語的,可用原文或譯出後加括弧註明原文。
6、除了實在無法變通以外,一般不用數學公式和化學結構式,不出現插圖、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該文獻證實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縮略語、略稱、代號,除了相鄰專業的讀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現時必須加以說明。科技論文寫作時應注意的其他事項,如採用法定計量單位、正確使用語言文字和標點符號等,也同樣適用於摘要的編寫。摘要編寫中的主要問題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現引文,無獨立性與自明性;繁簡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