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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判刑之後養老保險政策

發布時間:2021-01-27 09:54:23

Ⅰ 公務員因職務犯罪判刑後,養老保險如何續交

判刑之前復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制計算,從實際繳費開始計算繳費年限,和出獄之後的實際繳費合並計算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滿十五年辦理退休。

根據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保職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高低與其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多少相關,參保繳費時間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退休時享受的養老待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因此,在養老保險中斷這個問題的答案上,是及時辦理養老保險補繳。

拓展資料:養老保險補交續交辦法

1、在養老保險中斷後,中斷繳費人員可持公民身份證(戶口薄)、養老保險手冊、本人檔案到當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2、如果養老保險是在辭職時中斷繳納費用的,一般是辭職後用人單位封存賬戶,直到被保險人找到新工作開始工作後工作單位繼續幫其繳納。

3、如果是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並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並按規定加收利息。

4、如果是已參保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

Ⅱ 公務員犯罪後,養老保險國家政策如何規定

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平時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他們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如果公務員、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單位開除的,就喪失了享有公務員退休待遇。
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違法犯罪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公職,不屬於企業的在職職工范圍,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
人函〔2001〕27號
監察部:
你部辦公廳《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監辦函〔1999〕5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
1.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人事部
二OO一年二月十四日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
人函〔1999〕177號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達到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Ⅲ 公務員判刑後60歲後有養老金

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 但是,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Ⅳ 公務員被判刑後,怎樣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監察部《抄關於對犯錯誤的襲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我國刑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這就是說,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放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Ⅳ 公務員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有何相關規定

未重新就業由自己繳納,重新就業由企業繳納。

根據《關於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權利有:

(1)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2)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擇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居民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3)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責任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落實。

(4)刑釋解教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它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5)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6)刑釋解教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鄉政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7)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歧視刑釋解教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5)公務員判刑之後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的影響相關知識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Ⅵ 公務員被判刑,到退休年齡有退休金嗎

公務員被判刑(來包括實刑、源緩刑)後,便會被開除公職,與公職沒有關系了,所以自然也就沒有了退休及工資一說了。

Ⅶ 公務員判刑後要取消養老保險嗎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1、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上述各類人員遺屬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2、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退休待遇:

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不宜參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的規定執行,仍應按人事部門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統籌企業退休人員涉及經濟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後,基本養老金或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強制扣繳:

在國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直接劃入法院。已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銀行存摺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將存摺交給法院。也可將退休人員存摺的帳號依法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繳其養老金。

Ⅷ 中紀委關於公務員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待遇。刑滿後己經退休,怎麼入養老保險

不能再入養老保險了,也不能領取退休金了。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

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2職務*3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

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

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8)公務員判刑之後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監獄法》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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