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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養老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7 02:53:01

A. 山東省最新養老保險補繳規定

山東省出台養老保險新政策,明確「五七工」「家屬工」等符合標准人員均可申請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並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
日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工作。「五七工」「家屬工」等符合標准人員均可申請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並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標准共分三檔
據了解,凡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省統一規定的補繳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准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歲,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
另外,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這些補繳納入人員將由省里按特殊群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以解決。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統籌。
工作經歷以原始檔案為准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時,出生時間的認定,將實行本人原始檔案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原始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准。而工作經歷的認定,要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為准;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同時,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准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准支付。

參保范圍
「五七工」「家屬工」
均可申請
根據《意見》規定,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只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均可申請。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可以到「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

B. 山東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漲工資細則是多少

山東省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17-07-24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 人員基本養老 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養老保險 省直管企業 ,各中央駐魯機關事業 單位: 
根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⒛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7]30號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7年 1月 1日 起,調 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范圍 
2016年 12月 31日 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 (以 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養老金。 
(二 )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6年 12月 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1%確 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 ,按 1.7元確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C. 2015年山東省對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有何新政策

關於2015年山東省企業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魯人社發〔2015〕27號
各市人民政 府,各養老金保險省直管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一、調整范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按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下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7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見附件1)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8%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20元、130和24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的省部級以上勞動 模範(包括按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平均水平。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的規定執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 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捨五入。

D. 山東省社會保障廳今年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是怎樣定的

山東省的政策已經出台了,調資的辦法分如下三種: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125元。

2、與繳費年限掛勾的調整,根據繳費年限的不等,分別增加30-90元不等。

3、70周歲以上高齡退休老人的退休金調整。

附件為: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__魯人社發〔2015〕25號,今年漲工資的文件,請參考。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也可以下載。

E. 2011年山東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發放

濟南市2011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兩部分相結合,增加的養老金將在1月26日(農歷小年)發放到位,特殊調整中按職稱、退休年齡等分四類提高養老金。

這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據介紹,四類特殊調整的人群為:

1、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年齡較大的退休人員

繼續對年滿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予以傾斜。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分別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90元、50元和80元。同時具備上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4、原工商業者

原工商業者中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符合特殊調整條件的原工商業者(包括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的身份認定工作由市委統戰部統一負責。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養老金的增加標准為: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F. 山東退休企業養老保險政策

山東2014年企業退休人抄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襲息山東省2014年將繼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這將是退休金連續十年上漲。山東省召開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工作會,規劃將於2014年調整養老金,山東2014年養老金制定企業職工工資倍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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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山東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省長和省委書記下台,該幹麼幹麼去,估計
養老金調整方案
就有了。就這樣的父母官還不如沒有!

H. 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

每年的五至八月,由台灣當地公證機構出具健在證明,寄回煙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參考資料:
《芝罘區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資格認證政策問答》
3、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員,怎麼進行資格認證?居住在國外的退休人員呢?
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員,可自行登陸郵箱[email protected],密碼6201311下載《資格認證表》,列印並填寫完整,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到居住地社保服務機構蓋章後寄至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機場路90號社保服務中心退休管理科。
居住在國外的退休人員,根據《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的通知》(魯社保發【2011】32號)文件要求,必須提供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健在證明。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必須提供由當地工會聯合會提供的《內地退休、退職人員生存證明書》;居住在台灣地區的,由當地公證機構出具健在證明,並在集中認證期內及時寄回。
最後,芝罘區社保中心吳穎穎提醒,全市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系統將在8月31日關閉,逾期未進行認證人員,系統將自動停發相關待遇。建議在芝罘區居住的煙台市離退休人員及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就近街道、社區辦理,對於確實行動不便的老人,可電話聯系居住地所屬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所預約統一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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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山東省企業退休養老金怎麼算的,求解答

養老金與繳費金額、總繳費年限、退休年齡、地區社會平均工資 等因素有關。
一般,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其他津貼。
(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總額 除以 某個數字,這個數字按退休時的年齡決定。
退休年齡 數字(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45 216
50 195
55 170
60 139
65 101
假設:60歲退休,退休時個人賬戶里有1390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39000 / 139= 1000 元。
(2)基礎養老金。為繳費年限 乘以 1% 乘以 退休那一年的當地社會平均月工資。
假設:當地社會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繳費年限25年。
基礎養老金 = 25年 * 1% * 6000元 = 1500 元/月。
注意1:這是假設一直按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繳費的,繳費高的話,1%這個數字(依據個人繳費基數算出)會高,比如1.2%,繳費低的話,會不足1%,比如0.7% 。
注意2:一般是1992年才開始個人繳費的。1992年之前的工齡,只要有合同、檔案等證明,全部算做已經繳費,叫做視同繳費年限。
以上(1)和(2)舉例的情況下,兩項合計是每月:1000+1500=2500元/月。
(3)其他津貼。高工(有些地方已取消此津貼)、勞模、獨生子女、地方補充、高齡津貼、過渡津貼、繳費年限津貼等。
以上全部,構成退休第一個月的養老金。一般每年上調一定比例,2018年上調5% 。

J. 山東省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縣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為貫徹落實縣政府《關於印發〈惠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惠政發[2000]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一、《暫行辦法》第五條統籌項目: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中執行職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職務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提高10%的工資部分和教、護齡津貼;事業單位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等級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崗位補貼、地方福利補貼和福利費;機關單位中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崗位補貼及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各類見習人員按見習工資及各類補貼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到元。二、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統籌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統一繳納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幹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改按新規定執行。三、養老保險費列支渠道。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記入「其他費用」;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和單位分別從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分別列入「其他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單位資金中稅前列支,記入「營業外支出」。按縣府要求各單位統籌運行前預交二個月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其具體操作程序為:各單位從2001年1月份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自3月份起社保機構開始撥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四、繳費單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月開始15日內,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人事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到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今後,於每月的10日前填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申報結算表》,進行繳費申報,經審核後,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費。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統籌范圍包括: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②按規定增發的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③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價格補貼、肉食補貼及生活補貼、特需生活補助費、乘車費、地方福利補貼、原職務(崗位)補貼、福利費;④離休人員護理費、加發的1-2個月工資;⑤離退休(退職)人員去世後支付的喪葬費。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決。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後,離退休、退職人員隸屬關系不變。各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將《離退休、退職人員費用明細表》、《離退休人員費用增、減表》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劃撥養老金。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與支付,按照相對應的工資標准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離退休費計發基數中津貼的比例,按魯人薪[1994]4號文件規定執行。八、單位原固定職工統籌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九、單位撤消、合並、分立時,其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由新接受單位負責管理,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沒有新接受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新建單位自成立起憑有關批件,30日內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地區行署濱行發[2000]192號文件精神,直接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執行行政工資標準的部分企業主管部門,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十、專業軍官、復退軍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錄用工作人員自被錄用之月起,均按規定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帶薪上學、出國進修人員,仍按規定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停薪學習的,由單位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已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應征入伍後,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復員退伍軍人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工作人員辭職、終止或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辭退、除名、開除者,所繳納養老保險費予以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勞教或服刑期滿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十一、在國家出台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離退休、退職費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為幹部的)退休,按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養老金。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應限期補繳。2001年3月31日前補繳的,按原標准加利息計算;2001年4月1日後補繳的按新標准加利息計算,補繳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繳費的年限不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年限。十三、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病因殘申請提前退休的,須經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鑒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的。經批准退休後,單位應將其本人的退休審批表、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材料一並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准留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十四、工作人員跨統籌區域調動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調入、調出人員保險費只轉個人繳納部分。由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調入的,從《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個人繳納部分;調往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給本人。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十五、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直接撥付到所在的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十六、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因工或因病死亡,個人繳納的本金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其喪葬費、撫恤費由原單位支付。十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除財政負擔部分外的應由單位負擔部分,連同個人繳納部分按時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十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表、冊、卡等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情況,作為今後計發離退休金的依據。十九、繳費單位每年應公布一次繳費情況,繳費人對違反規定者應予舉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不按時繳納,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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